畢文管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06-02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2017)浙07刑終526號原公訴機關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畢文管,自稱法號「紹凈」、字型大小「深行」,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於山東省巨野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家住山東省巨野縣。因猥褻他人於2016年11月21日被義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未執行)。因本案於2016年5月20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押義烏市看守所。辯護人羅鍾亮,浙江綉湖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李玉亮,浙江靖霖(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畢文管犯詐騙罪一案,於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77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畢文管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新明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畢文管及其辯護人李玉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原判認定,自2010年以來,被告人畢文管冒充僧人,謊稱自己是江西會昌縣彌陀寺、紹興雲棲寺和天衣寺等寺廟的主持,先後以紹凈法師、隆某法師等名義通過微信、微博、QQ、陌陌等添加佛教信徒,虛構捐建寺廟、捐建佛像、供養師傅等事實騙取翁某等60名被害人錢財用於個人揮霍,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172561.67元。原判根據上述事實,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畢文管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追繳被告人畢文管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2561.67元返還給各被害人;追繳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畢文管予以退賠。被告人畢文管上訴稱,其對一審認定的其通過微博實施詐騙的事實及定性無異議;其他的事實都不能認定為詐騙。辯護人辯護稱,他人供養畢文管的款項不能計算在詐騙數額之內;上訴人對其替他人轉交到其他僧人、寺廟的財物、因替他人點燈而向他人收取的財物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能計算在詐騙數額之內;第23、54、55起屬上訴人與他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不能認定為詐騙;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予以改判。出庭檢察人員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畢文管詐騙的事實,有餘今強、翁某、楊某、杜某、尉建陽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吳某、饒某、崔某、劉某、釋光如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教職人員信息採集表拍攝圖,接受證據清單,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截圖,銀行憑證,到案經過,身份材料及被告人畢文管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與本案具有關聯,應予確認。針對被告人畢文管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畢文管在不具有真實僧人身份的情況下,通過冒充僧人身份,要求他人供養,收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且被告人畢文管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經濟往來,其行為應以詐騙罪論處。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認為,被告人畢文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原判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畢文管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檢察人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 判 長 於江審 判 員 盧亮審 判 員 李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書記員 徐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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