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評析」專題-IX 借車不還,盜竊?詐騙?

基本案情

女青年施某因自己摩托車被盜而心情不好,便於2012年5月1日晚約來自己男友的好友鄭某一起到大排檔喝酒。之後,施某的男友也來到大排擋。其間,施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鄭某借用了摩托車,在返回途中,施某產生了非法佔有鄭某的摩托車(價值10500元)的邪念。之後,施某便將摩托車直接騎到某停車場藏放。而後返回酒席,將車鑰匙還給鄭某,並說車已停放在原位置。吃完飯後,鄭某發現摩托車不見了,便問施某怎麼回事。施某卻說:「我回來時已將車鎖好,一定是被偷了」,並敦促鄭某報警。後施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控方:施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辯方:施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案件評析

一、施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佔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人佔有的行為。本案基於以下兩點不構成盜竊罪:首先,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佔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刑法中的佔有分為事實上的佔有和觀念上的佔有,前者是指財物在主人的實力控制之下;後者是指財物處於主人的實力控制範圍外,但根據社會一般觀念,可以推知有人在佔有該財物,例如身在外地的甲放在家門前的自行車。本案中,行為人施某與車主鄭某是借用關係,行為人實際上佔有摩托車,即車主並沒有在事實上佔有該財物,也沒有在觀念上佔有該財物。當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時,行為人對財物已處於合法佔有的狀態,因此不構成盜竊罪。其次,在盜竊罪中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的目的」應當產生於盜竊行為之前,而本案中卻是施某的取得行為在先,非法佔有的故意在後,其行為並不符合盜竊罪對犯罪構成要件時間性和順序性的要求。

二、施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基於以下兩點不構成詐騙罪:首先,詐騙罪明確要求行為人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時或者之前就需要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犯意的產生應當先於或者至少不滯後於行為人的取財行為, 也即對於自己本已佔有或所有的財物是不可能成立詐騙罪的。其次,詐騙罪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進行處分行為,在本案中,被害人鄭某雖然陷入了錯誤認識,但其並沒有基於該錯誤認識而處分其財產, 施某取得財產的行為與所謂的「處分」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因此施某的行為並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三、施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本案中,施某將鄭某的摩托車借出,該車在被借出後便不在鄭某的控制之下,轉而由施某控制,這就是說鄭某將「物」合法地交由行為人保管,施某負有保管和歸還的義務,而施某在返回途中卻產生了非法佔有財物之意,將合法代為保管的他人摩托車騎到停車場藏了起來,將自己實際支配控制下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應認定為侵占罪。

1、侵占罪的一般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由此可知,侵占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客體要件為他人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包括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主觀要件必須出於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通過案情回顧可知,女青年施某與鄭某在大排檔喝酒期間,因有事要外出借用了鄭某的摩托車,而在返回的途中,施某產生了非法佔有鄭某的摩托車的邪念並將摩托車騎到某停車場藏放,因此從主觀上來說施某明知該摩托車是借用自鄭某且仍然想要非法佔為己有,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權利犯罪的最主要區別就在於客觀方面。

2、侵占罪:變合法佔有為非法所有

行為人構成侵占罪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先以合法的方式佔有他人的財物,基於這種合法方式下的佔有,此佔有應當是屬於民法上的佔有,在非法目的出現後據為己有拒不交出才轉化為刑法上的侵佔。根據民法上的佔有制度,佔有強調的是一種民事主體對物的控制力。理論上來說要成立物權法上的佔有,佔有人必須同時具備體素和心素兩方面的要件,所謂體素就是行為人在佔有時確實取得了對佔有物事實上的物理控制,心素是指行為人具有佔有的意思並且是為自己而佔有,因此佔有輔助人不構成佔有。施某借用鄭某的摩托車外出,取得了對摩托車事實上的物理控制,並且對自己借用的行為性質是了解的,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持有該物,因此從體素和心素上斷定施某合法佔有了摩托車,而盜竊罪和詐騙罪不能針對自己已經合法佔有的財物實施行為,據此也能排除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成立。而在騎摩托車返回的途中,施某產生了非法佔有摩托車的邪念,將摩托車騎到停車場藏放,可以斷定行為人已經產生了非法將摩托車據為己有的目的,藏放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合法佔有變為非法所有。

3、非法佔為己有與拒不交出、拒不退還的包容關係

關於二者的關係,主要有並列說、情節說和包容說。並列說認為,二者是並列的、各自具有獨立的意義,它們都是侵占罪的獨立構成要件;情節說認為,「拒不退還」和「拒不交出」只是侵占罪成立的一個情節要件,而「非法佔為己有」則是侵占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包容說的觀點認為,二者是包容關係,「非法佔為己有」包容了「拒不退還」和「拒不交出」,後者只是對前者的強調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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