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法律:父母給子女買房,這幾種風險你要知道!

愛之則為其計深遠,我們中華民族歷來重視為子女作長遠打算,一個非常重要的體現便是父母為了子女有一個安穩的生活而為子女購置房產出資。然而當今社會高速發展,人們思想漸趨多元,鮮有人能夠穩定在一段婚姻當中,更有甚者昨天領證今天便又領證。故而,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也不得不從法律的角度做下風險防範。那麼問題來了,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我們該如何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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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我國婚姻法解釋第三的規定可知,此種情況下父母為子女購置的房產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予,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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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後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精神可以推知一方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購房並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約定宜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資)為子女購房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除非另有約定,在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情況下,無論產權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子女名下,該房產都宜認定為雙方子女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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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

由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精神可知,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的,無相反約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其子女對該部分出資相對應的份額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自己出資部分對應的份額為夫妻共同所有。婚後雙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的,無論房產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宜認定雙方子女按各自父母出資額對應的份額按份共有,夫妻自己出出資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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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婚姻法屬於我們私法,也即規範私權關係、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允許個人約定排除非強制性適用的法律規定。在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房產並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原則上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予,但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予夫妻二人的亦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友恆律師提醒廣大父母,在出全款為已婚子女購房時,如果你內心是想把出資贈予自己子女個人的,那麼大大方方地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什麼話都不用說。千萬不要要礙於面子而說出諸如這房子我是給你們夫妻二人的之類的話語,同理父母部分出資的情況,除非你確實想將出資額贈予夫妻雙方亦不要有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相悖的話語以免被對方錄音作為證據將來對自己子女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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