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國公民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投靠人國外無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七條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託人向主要投資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

由被委託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申請人出具的委託書。申請人在國外出具的委託書,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自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九條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申請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D」字簽證,入境後30日以內向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條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於三個月。確因實際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三個月的,需經長期居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但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十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損壞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向其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申請換髮或者補發。公安機關經審核對沒有喪失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規定情形的,一個月以內換髮或者補發證件。

第二十三條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以內申請換髮;證件內容變更的,應當在情況變更後一個月以內申請換髮;證件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髮或者補發。

第二十四條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宣布作廢:

(一)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未經批准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三個月或者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一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被批准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到原居留證件簽發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以及簽發、換髮、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內」皆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http://www.mps.gov.cn/webpage/showNews.asp?id=1321&biaoshi=bitGrea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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