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思想史 精簡總結
06-02
1 夏、商、西周的神權法思想:㈠神權法思想:是我國古代奴隸主階級以宗教迷信為特徵,用來束縛、統治人民的一種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罰」觀念為主要內容。神權法思想形成於夏,極盛於商,動搖於西周。㈡⑴夏朝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首創天命、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力圖神化奴隸主階級的統治權力,並把反映他們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⑵殷商時代,天命、天罰思想有很大發展,突出表現在:①出現了一個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養了一批神職人員;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間的代表的面貌出現,代天行罰。⑶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化。西周統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權作為統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於殷商滅亡的教訓,周公提出了天命轉移的以德配天說。他認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說的提出有重大意義:①它解釋了周滅商的原因和周的統治權的來源;②它意味著神權的某種動搖,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了勞動人民反抗力量的強大。 2 宗法: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周禮:西周初期,奴隸主貴族為了鞏固和加強他們的統治,相傳在周公的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了補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行為規範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這就是所謂周禮。嫡長繼承製:就是嫡長子繼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開始確立,這種制度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繼承,並長期沿用。 3 西周禮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特徵:⑴親親尊尊:是西周時期禮治的基本原則。親親就是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尊尊就是要求奴隸和平民服從奴隸主貴族,不得逾越。⑵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這是周公時期禮治的基本特徵。禮和刑都是奴隸主貴族的統治手段,有所側重。②禮不下庶人,就是說,禮主要是用來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係的;各級貴族按禮規定所享有的各種特權,奴隸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謂刑不上大夫,就是說刑罰的鋒芒是指向勞動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隸主貴族。 4 「世卿世祿」制:是西周宗法制的產物。在周代的統治中,宗法制下奴隸主貴族的身份和特權一般來說始終是世襲的。發展到後來,不但周王、諸侯和大夫,連國王和諸侯手下的重要官職也成為世襲的,形成「世卿世祿」制。 5 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明德慎罰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訓後得出來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強自我剋制,實行德治。對統治者而言,要嚴於律己,勤於政事;對統治人民而言,要重視人民的力量,寬以待民,使民心歸服。②慎罰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則和政策上的體現,包括:對罪犯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反對族株連坐,主張罪止一身;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主張刑罰適中。 6 國之四維:是春秋時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張。他把禮義廉恥視為維繫國家的四大繩索,繩索斷了,國家就會傾斜、危險、動亂甚至滅亡。因此,只有整頓、推行禮義廉恥,君主政令才會通行無阻。四民分居定業論:四民指士、農、工、商。四民分居定業思想的具體化是「三國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襲「國鄙」制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良,實行「三國」,即把國分成二十多個鄉。五鄙是指將「鄙」即農村分為分為五個行政區域,分別由五個士大夫統管。 管仲對周禮進行改革的思想內容和特點:①打著「尊王」即維護周天子的旗號,挾天子以令諸侯;②突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強調以禮教化和引導民眾;③打破了親親的宗法原則,任用賢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輕視法度的舊傳統,主張以法令作為人民言行的準則,以公開的法律作為標準。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為春秋時期開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張天道與法律相結合,改革舊禮與創立新法並舉依法統政、禮法並用,以法律手段推行軍事、行政以及商業政策,促進富國強兵。①「修舊法,擇其善而業用之」。對過去的法治不能簡單地廢棄或否定,而要選擇其好的方面加以創造性地運用,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內政而寄軍令」。管仲主張以法理政、以法統軍、以法治民,並在制度上將這三者結合起來。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③「令順民心」,「與民分貨」。法令的制定必須適應民眾好財爭利的習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經濟制度,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經濟立法方面的主張。 7 子產的立法救世主張:子產是從奴隸主貴族轉化而來的封建貴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於禮、法之間的特徵,即一方面強調禮治的重要,要求貴族必須遵守禮義;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禮治思想的天命神權色彩及其習俗性,使禮治趨於自然化、社會化和規則化。他的刑法思想則帶有後來法家思想的色彩。⑴對「禮治」的繼承和改造。子產論禮,一方面把禮與儀區別開來,一方面又把禮視為自然的總秩序和總規律,主要表現為人們的行為規範,強調禮應適應民心。這就使禮自然化、社會化,為溝通禮與法創造了條件。⑵改革內政,創立新制。具體措施為:①改革行政編製和土地制度;②加強對官吏的控制,獎賞忠於職守和奉公節儉的貴族與官吏,打擊驕奢淫逸的不法之徒;③作丘賦,確認土地私有制;④鑄刑書。⑶鑄刑書,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晉國叔向寫信批評,引起一場爭論。這實質上反映了奴隸主貴族與封建貴族之間兩種禮刑觀的矛盾。子產鑄刑書及其爭論的意義在於:①衝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縛,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禮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肯定了法律對於限制貴族特權的重要作用。⑷寬猛並用的刑法思想。在統治方法上,子產主張「德政」,要求統治者執法寬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況下,不如執法嚴厲,即寬猛結合,以猛為主。在運用刑罰方面,子產強調罪刑相當,以情斷獄。 子產鑄刑書的有關爭論及其意義:公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即將刑法鑄於鼎上,予以公布,從而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產鑄刑書受到了保守派貴族的指責和非難。晉國叔向寫信批評,認為刑法的公布違背了傳統,既不合時宜,又破壞了周代的統一法度,斷言此舉必然造成家破國亡的後果。針對叔向的責難,子產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的堅定立場:其一,鑄刑書是為了救世,鞏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為鄭國的生存和富強提供保障。其二,新刑法的公布並沒有違背禮的原則,而是對傳統禮治的改良。意義:①衝破了…②打破了… 8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是春秋時期鄧析提出的主張。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認、反對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為,並不可能被萬世所效法。禮義,也不見得正確,沒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禮義」是鄧析主張改革,發對周禮的理論基礎和思想主旨。 9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①仁學與仁政說。孔子建立了以「仁」為核心,以「復禮」為目的的思想體系,作為整個儒家的理論基礎。主張仁者愛人,抨擊暴政,反對人殉。孟子、荀子適應時代的變化,將孔子的仁學發展為更為完整的王道仁政說。孟子認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張用仁政統一天下。荀子繼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張,即主張採用以仁義為主、以兵威為輔的方法統一天下。②「為國以禮」的禮治論。孔子主張「為國以禮」,實行禮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為規範。孟子主張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各守其禮。荀子認為人們都須嚴格按照禮所規定的等級名分分享權利和物質利益。③德主刑輔論。儒家主張「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對「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輕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但不反對刑罰。④論法與刑。孔子要求統治者應關心法度。認為只有遵循禮的原則,使用刑罰才能適當。孟子則要求統治者「省刑罰」,主張「罪人不孥」,即只懲罰罪犯本人,而不株連妻室兒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視法律的人,要求統治者做到「進退有律」,主張慎刑慎殺。⑤為民制產,輕瑤薄賦。孔子反對準求財利,主張富民、足食。要求統治者減輕剝削,使勞動者得以安心生產。孟子和荀子都主張給農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證農民有起碼的生存條件。⑥「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儒家主張「為政在人」,認為政治的好壞取決於統治者的好壞。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認為法對於治理國家雖然重要,但法畢竟是制定的,並靠人去掌握和執行,即仍然取決於「人」。先秦儒家思想對後世有極大的影響,特別是經過西漢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 10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⑴仁者,愛人。「仁」是孔子思想體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發點。他的「愛人」思想是我國古代較早出現的人道主義的萌芽。⑵「為國以禮」的禮治論。從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禮治論的內容主要有:①剝削階級享受特權是「天下之通義」;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說;③禮樂興,刑罰中;④禮之用,和為貴。⑶德治論與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孔子強調道德教化,刑罰只是作為教化的輔助手段。還強調道德理想高於物質利益,反對追求個人私利。⑷寬刑慎殺,反對冤獄。主要內容:①寬刑慎殺;②赦小過;③反對冤獄;④無訟思想。⑸「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孔子認為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品行至關重要,他把國家政事的興廢,完全寄托在統治者個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響:①在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里,包括法律思想在內的孔子思想,給中華民族以深遠的影響,對東亞乃至整個世界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孔子的思想及儒學閃爍著中華民族世代相傳、不斷豐富和發展的智慧和美德,它是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②孔子的思想,經過孟子和荀子的發揚,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經過西漢董仲舒的改造後,而成為封建時代的官方統治思想,其對法制的影響也至為深刻。今天,我們在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和法制的過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變發展的歷史,從中吸取有益的東西。 11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體現: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覆強調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統治者應該依靠禮義道德教化進行統治。②減省刑罰,罪人不孥。孟子認為,對待死刑,要持慎重態度,反對繁法苛刑,主張罪人不孥。③為民制產,輕瑤薄賦。孟子主張分給農民土地,使他們有必要的生產資料;對人民實行「薄稅斂」的政策。④民貴君輕,暴君放伐。孟子認為,對於那些危害社稷的國君可以變置,對於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誅殺。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於重要的地位。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論。孟子特別重視尊賢、用賢,還特彆強調仁者個人的作用,把實行「仁政」的希望寄托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民貴君輕:孟子的著名思想。意思是說,爭取人民最重要,象徵國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對來說,國君個人就不那麼重要了。罪人不孥:孟子反對族刑連坐,主張「罪人不孥」,即刑罰只應加於犯罪者本人,而不應株連其妻室兒女。 12 荀子隆禮重法論的思想:⑴「明分使群」的國家與法律起源論。這是荀子提出的一種新的國家與法律起源論。荀子把分作為群的基礎,把禮義作為維持分的手段。所以,人類為了「明分使群」以戰勝自然,制止爭奪,就必須確立和維護人類分工合作的禮義法度,以及掌握禮義法度的君主。⑵隆禮而王,貴賤有等。荀子是第一個全面繼承改造和發展儒家禮治學說的思想家。主要內容:①禮的起源;②禮是政治的指導思想;③嚴格劃分政治等級;④平政愛民,節用裕民。⑶重法論。荀子在隆禮的同時,也強調重法,其根據是「性惡論」。①法以禮為標準;②論法的作用;③先禮後法;④罰當其罪。⑷有治人,無治法。荀子繼承和發揮了儒家人治論的思想,明確提出了「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認為國家的治亂決定於有沒有「治人」,是否賢人當政,而不在於有沒有良好的法律。 13 先秦儒家「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先秦儒家認為治理國家的關鍵在於執政者,他們提出了「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孔子、孟子認為治理國家主要靠統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則著重對人和法的關係進行分析,強調法由人而定。①聖賢決定禮法。孔孟認為,國家的治亂,禮法的興廢,都取決於聖君賢相,荀子則提出「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認為只有善於治理國家的人,沒有離開人而能治理好國家的法律。②身正則令行。先秦儒家認為,統治者,特別是最高統治者,應當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為應該成為全國人民的表率。 14 墨家學派和儒、道、法諸家相比的特點:①墨家有堅定的政治信仰,堅決維護墨家的宗旨,並富有犧牲精神;②墨家有嚴格的紀律;③墨者「以自苦為極」,生活艱苦;④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墨家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主張:墨家強調要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利,並認為人類只有努力勞動,才能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他們主張運用法律手段來懲罰那些不勞而獲的行為,以保護私有財產權。墨家對待賞罰提出的原則:①對賞罰的處理要及時準確;②賞罰應與輿論、道德相一致;③賞罰要公正無私。 兼相愛,交相利: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兼相愛,意思是不分親疏、貴賤、貧富,一視同仁地愛所有的人。交相利:主張人們互相幫助,共謀福利,反對互相爭奪。交相利明確肯定了小生產者追求和保有實際利益的合理性。 以天為法:墨家強調「以天為法」。他們把「兼相愛,交相利」 說成是「天志」。「天志」的重要性在於:①「天志」愛人利人;②天兼有萬物,公正無私;③天具有主宰人間賞罰的最高權威。尚賢說: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認為,必須用提高物質待遇和社會地位的辦法來找納天下的賢士,從而做到「官無長貴,而民無終賤」。 墨家的「兼愛」與儒家的「仁愛」的區別:①儒家強調「親親」,重視親疏厚薄,主張愛有差等;而墨家強調普遍的愛、平等的愛。②儒家的「愛人」,是先己後人,由己及人;墨家則是有己有人,先人後己。③儒家的「愛人」,反對言利;而墨家把愛與利結合起來,以「交相利」作為「兼相愛」的基礎。 15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說。統治者應順應自然,以自然為法。②「無為而治」論。一切聽任自然的支配,讓天下萬物自然生長、發展。③廢棄仁義聖智說。道家認為,仁義、聖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棄,才能使人們保持純樸的天性。④否定人定法。道家主張廢棄一切法度和規章制度。⑤「君人南面之術」。就是最高統治者駕馭臣下,統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權術。 老子的自然法主張:「道」是老子哲學的最高範疇。老子的道,從本質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現實世界是第二性的。老子認為,雖然由道生育萬物,但天地萬物以及人類都受自然的支配,應當效法自然。自然法比人定法優越。自然法比人定法優越的原因:①自然法體現了自然無為的要求,廣大無邊,誰也逃脫不了它的約束;②自然法對人無所偏愛;③自然法是永恆的。 老子的「無為而治」的思想:老子認為①自然的天道是無為的,人們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無為;②治理國家應不要過多地干預人民的生活,聽其自然,國家就能治理好;③天下之所以混亂,人民之所以難治,就是由於統治者喜歡有為,他極力反對統治階級的有為。表現在:A抨擊統治者驕奢淫逸;B反對苛政暴斂;C反對戰爭;D不尚賢。 「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為,反對人定法。它認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律,破壞了自然的和諧,導致人民越來越貧窮,盜賊也就越多。竊鉤者誅,竊國者候:戰國時期道家莊子的思想。他認為仁義禮義是 「大盜」竊國的工具。於是盜竊鉤的人被殺死,而盜竊國家的人卻成了諸侯。 16 法家推行「法治」 的方法(法家法律觀的主要內容):⑴法的起源與變法論。法家關於法的起源說與變法論,是他們主張社會改革和變法的理論根據。①法的起源論。商鞅把人類社會的發展分為上世、中世、下世三個階級,他認為,在下世,人們激烈爭奪,為了確定事物的所有權,需要制定法律,即產生了國家和法律。②變法論。商鞅認為,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的。統治者應「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實行變法是歷史的必然。⑵「以法治國」論。法家認為法是由官府制定、頒布的,並具有強制力,而刑法是加於違法犯罪的人。他們對法的性質和特徵作了較全面的論述:①法的規範性。法是人們行為的規則和規範。是一種標準,全體臣民必須嚴格遵守。②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無私的表現,反對包括君主在內的統治者枉法任私。③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就應當具有普遍適用的平等性。④法的公開性。法家指出,統治者制定法令,必須明白易懂,廣為宣傳,力求做到家喻戶曉。⑶法的綱要——賞與刑。法家認為賞與刑是法的綱要,治國必須賞刑並用,力求做到「信賞必罰、重刑少賞」。其實質在於重刑。⑷「勢治」論。法家認為要推行法治,必須以君主的權勢為前提,以國家政權為後盾。慎到強調人君要牢牢掌握權勢,但不能脫離臣民。商鞅主張建立中央集權制,人君只有大權獨攬,才能樹立自己的威勢。韓非進一步發展了「勢治」思想,主張將法和勢結合起來。他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國家,君主實行絕對專制。⑸「術治」論。法家的術,指君主掌握政權和駕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韓非特彆強調把法和術結合起來。⑹文化專制論。法家極力反對儒書儒術。商鞅把儒家作為打擊的重點,韓非主張毀棄一切文化典籍,取締所有文化派別,定法家學說於一尊。總之,法家的思想理論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要求,適應了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取得政權的需要,在當時是一種先進的理論。 17 以刑去刑:戰國時期法家的主張。認為實行輕罪輕刑、重罪重刑,犯罪人得失相當,就還會心存僥倖去犯罪,只有對輕罪用重刑,使百姓畏懼而不敢犯罪,才會達到「不刑而民善」的境界。定分止爭:所謂定分,就是確定事物的權利名分,就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級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來。商鞅認為,沒有法以前,人人爭奪,造成了混亂的局面。要治理好國家,就必須定分,權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爭,法就是定分止爭的工具。 不法古,不修今:是商鞅變法時提出的口號,他認為法令制度都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不能保守於舊的禮治,不能拘泥於既定的法令。權重位尊:戰國中期法家的慎到認為,國君要推行法治,使臣民服從法令,必須依靠自己的權勢,並使自己的權勢遠遠超過一切臣僚。 韓非法、勢、術結合的思想: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他在總結前期法家法、勢、術三派得失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為本」,法、勢、術相結合的法治理論體系。⑴以法為本。韓非認為,要實行法治,首先必須有法。他認為,法是由官府制定、頒布的法令,它使百姓確信守法的一定受賞,犯法的一定受罰。①治國必須以法為本。法是治國的惟一標準,是統一人們行動的準則。②刑賞是君主手中的「二柄」。他繼承和發展了前期法家賞刑結合的思想,把刑賞看成君主維護其權勢的兩大權柄。⑵法、勢結合論。韓非講的「抱法處勢」,就是即堅持法治又掌握權勢的意思。這是韓非法治理論的一項重要內容。⑶法、術結合論。韓非主張用法行術,使法和術結合起來。①綜核名實之術;②無為而為與禁奸之術。韓非還吸取道家的無為思想,變成積極進取的人君「南面之術」。 18 法家學派形成的歷史過程:春秋時期,法家先驅管仲、子產、鄧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們雖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沒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體系。到了戰國時期,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反映其意志和利益的法家學說也逐漸發展起來,戰國初期的李悝彙集當時各國法律,編纂成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戰國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統的「法治」理論。他是法家思想理論的主要奠基者。同時,主張「勢治」的慎到和主張「術治」的申不害都對法家理論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貢獻。戰國末期的韓非,繼承和發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論,成為先秦法學家的集大成者。 19 法家「法治」與儒家「禮治」的對立:法治是法家的基本觀點,禮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內容、形成、性質以及理論基礎方面,既有聯繫又存在明顯的對立。①此對立是兩種制度的對立。禮是按照宗法血緣關係實行的一整套等級制度和習慣,儒家以禮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為核心的法律觀。而法主要是按照政治權力有從屬關係實行的一整套等級制度和規定,法家以法為核心形成了君主專制的法律觀。②此對立表現了兩種統治方法的對立。法治是針對禮治和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張以德服人,輕視法律的強制作用。法家主張以力服人,認為法治是最有效的治國方法。③兩者的對立還表現在對君主作用的不同看法上。儒家把治理國家的希望放在統治者的個人道德上。法家則認為,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國家。 20 事統上法:根據「事統上法」和「法令由一統」的原則,秦朝統治者在秦國原有的法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補充,制定了統一的法律,頒布全國。秦朝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分:法律條文、法律答問和治獄程式。天人感應:董仲舒創造的一種神學目的論。在他看來,君主的統治是天意的具體體現,因此君主必須秉承天意來行事。讖緯神學:西漢末年和東漢時期形成並風行的一種經學神學化理論,是封建神學和庸俗經學的混合物。「讖」是一種預決吉凶的宗教預言,緯是假託神意來解釋儒家經典。讖緯有利於統治者愚弄和統治人民。</FONT< p>21 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內容的基本要點:①無為而治,與民休息。漢初統治者總結秦朝速亡的教訓,採用了無為而治的思想,讓百姓得以休養生息。②文武並用,德刑相濟。漢朝統治者看到了儒家仁義德教的作用,認識到只有運用文武兩手的統治方法,才能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統治。③罰不患薄,約法省刑。漢初統治者提出了「約法省刑」等一系列對人民讓步的思想主張並付諸實施,使社會矛盾有所緩和,出現了政寬人和的局面。④輕徭薄賦,以粟為賞罰。漢初統治者在「約法省刑」的同時,又主張以農為本,輕徭薄賦,把法律的作用同發展農業生產聯繫起來,以促進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22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①皇權至上,發自君出。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論是金科玉律,神聖不可侵犯,決不允許陽奉陰違,抗拒不從。②應經合義,禮法融合。董仲舒義經義決獄,以經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領域佔據了重要地位,從而奠定了禮法融合的基礎。③三綱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則。在我國歷史上,三綱是維護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訂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則。④德主刑輔,先教後刑。董仲舒繼承和發展了自孔子以來德主刑輔的思想,突出強調以道德教化作為治國的重要工具。儒家德主刑輔思想的發展,到董仲舒時已基本完成,儒家的德主刑輔同禮法融合思想相輔相成,它同樣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重要內容。 23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⑴維護皇權的《春秋》法統說。他特別推崇《春秋》,把它看成治國理民的法典。①《春秋》大一統思想;②更化論;③罷黜百家,統一思想;⑵君權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創造的「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系統論證了君權神授的問題,完全適應和滿足了漢武帝的政治需要。①天人感應與天罰論;②君權神授,法自君出。⑶維護封建等級制的三綱五常論。董仲舒根據儒家君臣、父子的倫理綱常、仁義道德思想,以及陽尊陰卑的神學理論,提出了一套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三綱五常」論。①君為臣綱;②父為子綱;③夫為妻綱。五常是指仁、義、禮、智、信。⑷陽德陰刑,德主刑輔。董仲舒為了漢王朝的長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則,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嚴刑,系統地論述了德主刑輔說。⑸春秋決獄,原心論罪。春秋決獄,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勢力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將儒家的經義應用到法律中去,從而把儒家的經典法律化。原心論罪是指在審理案件時,主要根據犯罪者的動機來酌定刑罰。只要有動機,不管是否已經作出了行為,都要加以懲罰;如果沒有犯罪動機,即使有犯罪行為,也應當從輕發落。 24 杜預的法律思想: ①納禮入律,禮法合一;②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③區分律、令的界限。他所謂的律,僅指刑法,是專門規定關於違法行為所犯的罪名及對這種行為的懲罰方法的;令指各種規章制度。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晉代杜預的立法思想,就是說,法律的文字要簡明通俗;條例應明白準確,直截了當;法律的形式要單純,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約,不要繁密。 綱舉網疏:西晉劉頌的法律思想,綱舉主要是要求嚴懲「大奸犯政」「豪強橫肆」的行為;網疏主要是對賢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貴手。張杜律:是張斐、杜預注釋的《泰始律》,以禮為本,以經為本,以經注律。他們的注釋經晉武帝批准頒布天下,與晉律視為一體,後稱張杜律。 25 劉頌在施政方面的三條總綱:息役、平糴、著信。劉頌重法主張的主要內容:①復肉刑;②綱舉網疏;③法令畫一,執法必嚴,以律斷罪。 越名教而任自然:魏晉時期嵇康的玄學思想,嵇康認為自然以名教是對立的,名教不出於自然,而是當權者有意構造出來的,公開要求抉破名教、禮法的束縛。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綱常倫理作最高準則來正名定分的封建禮教,是一種政治理論,並形成一套與其理論相適應的政治法律制度。玄學: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社會政治理論,是魏晉時代占統治地位的學說,是儒道結合的混和體,是一種以道家的虛無來論證儒家綱常的思想理論。 26 鮑敬言的「無君論」:鮑敬言是我國思想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無君、無政府主張的思想家。其法律觀的內容特點是:①否定君權神授論,提出暴力征服說;②否定君主設刑是「興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惡;③建立無君無臣的理想社會,廢棄任何國家和法制。其歷史意義:鮑敬言的「無君論」脫胎於老子「小國寡民」的社會圖景,復古頌古傾向,同時其中包含著無政府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的觀點,有不科學的一面,但在一千多年前的古代社會,能直接批評和否定神權政治,揭露批判君主專制的罪惡,又具有合理和積極的一面,在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意義。 27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漢化改革中的法律思想:①齊之以法,示之以禮;②法為治要,慎刑恤刑;③教隨時設,政因事改。存留養親:是北魏孝文帝創製的制度,指對於身犯死罪的,父母、祖父母陷入絕嗣和無人贍養者,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這一規定符合儒家孝的倫理觀念,為後世遵行。 28 楊堅在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①以輕代重,廢除苛慘之法;②慎斷死罪;③行罰不避親貴;④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開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期間主持制定和頒行的法律,集中體現了楊堅「除削繁苛,以輕代重」的立法主張,對《唐律》《唐律疏議》的制定有重要影響。 29 李世民集團的主要立法思想:⑴以隋為鑒,安人寧國。李世民親自經歷了隋朝的由盛而衰、迅速滅亡的全過程,深深感受到農民起義的威力,為了緩和統人民的矛盾,制定了安人寧國的方針。在方針的指導下,李世民集團採取了一系列與民休息、不奪農時、輕徭薄賦、少興土木兵戈的政策,從而出現了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百姓安樂的局面。⑵立法公平,務求寬簡。李世民君臣對法律發表了許多看法,形成一種以「寬簡」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①既制禮,又立刑;②立法必須公平;③國家法令,惟須簡約;④法須穩定,不可數變。⑶慎獄恤刑,務求其「實」。李世民君臣不僅在立法方面強調寬簡,而且在司法方面注重慎獄恤刑,務求其「實」。①慎獄恤刑;②創立九卿議刑制度;③完善死刑的審批程序;④反對嚴訊,務求其「實」。⑷明正賞罰,一斷以律。李世民君臣十分重視賞罰對治理國家的重要作用,魏徵認為賞用以勸善,罰用以懲惡。所以,賞罰之得失,關係國家的安危。⑸納諫與執法相結合。李世民的求諫納諫是和他的舉任賢才的思想聯繫在一起的。①求諫納諫,以成治道;②各盡其言,群策群力;③納諫與執法相結合,君臣共同守法。綜上所述,李世民集團總結了歷代統治經驗,並將它們發展為更加縝密和精巧,使之更能適應時勢的發展和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雖然這些立法思想促進了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但他們的法律和法治思想,仍然是一種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制的家天下的思想,一切都是為了維護李唐王朝的長治久安的。 30 《唐律疏義》的法律思想:①德禮為本,政教為用。《唐律疏議》總結了歷代關於德刑關係的理論,強調「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集中系統的體現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輔觀。②封建綱常的法律化。《唐律疏議》的基本特點是「一準乎禮」,它將作為封建王朝統治基礎的「三綱五常」予以法律化,規定凡對此內容有違背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③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議把人們分為許多等級,並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貴族官吏有罪無刑。當貴族官吏犯法時,有八議等減免罪責的規定保護他們。 封建綱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議》中的反映:唐律疏議的制定,以三綱為原則,一準乎禮,三綱在法律條文中得以充分體現:①君為臣綱。在封建君主專制體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無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與皇室的犯罪皆為「十惡」,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②父為子綱。唐律規定,凡違反「善事父母」者,均構成不孝罪,要受制裁。③夫為妻綱。根據禮制的規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對妻子有絕對的統治權,妻子處於從屬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視婦女的直接表現。 31 道統論:韓愈著名的思想觀點。為了反對佛教,韓愈杜撰出儒家之道有一個從堯、舜、禹、湯、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傳授譜系,並以儒家道統的繼承人自居。「道統論」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義道德,志在闡揚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治理論,用儒家學說代替佛道的教義。韓愈的性三品說:韓愈認為統治者生來具有上品的善性,勞動人民具有下品的惡性,中間階層的性則是中品,這種性三品說,為統治階級的嚴刑峻法提供了理論依據。 32 韓愈「道統論」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①君權至上與道統論。韓愈提出「道統論」,來維護君權和鞏固封建統治。主張打擊藩鎮割據勢力,宣揚君主至上,加強中央集權封建政府的權力。②聖人「制刑」與天刑說。韓愈認為法律和刑是聖人創造和設立的。他還宣揚天刑說,認為天具有賞善罰惡的能力,如果違背了天的意志,就會受到天的懲罰。③德禮為先,輔義政刑。他認為禮、法同為治國工具,但應堅持「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的原則,強調要恢復和加強禮義的教育,刑罰的目的在於使勞動人民懼怕而減少犯罪,公然把刑罰的鋒芒指向勞動人民。 33 天人不相預:是柳宗元反對天有意志的唯心主義觀點而提出的。他認為天和人各有其發展規律,是互相不干預的。所以天人之間根本不存在感應關係,律的存亡得失與天毫無關係,天也不能賞罰人的功過。法起於勢:是唐朝柳宗元的法律思想。他從社會發展的必然之勢的觀點出發,論述了國家和法律的起源。他認為國家和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製造的,而是在一定條件下為適應社會的需要而出現的。 刑、禮、道迭相為用:是唐朝白居易的思想。他認為,法家的以法治國,儒家的禮樂仁政,道家的清靜無為,對於維護封建統治來說,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反映出白居易對傳統思想兼容並蓄的開明態度。王叔文改革的主要內容:①抑制藩鎮割據勢力;②打擊宦官勢力;③嚴懲貪官暴吏,推行「用人惟賢」 路線;④減輕剝削,釋放宮女。 34 理學對封建法律思想的影響:理學的產生對封建法律思想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一代理學家在完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同時,還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總結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並使它的核心——三綱五常原則神聖化,以適應封建統治階級的需要。理學:是宋代形成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占統治地位的一種學術思想,它以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惟主流。在理學家看來,理是宇宙的最高本體和產生萬物的本原,它在社會歷史領域的體現就是封建政治經濟制度和與其相適應的封建論禮道德觀念。 35 存天理,滅人慾:是宋代理學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綱常倫理,人慾指違背天理的意念和超過生存需要的物質慾望。他認為天理是純粹的善,人慾是絕對的惡。 「存天理,滅人慾」是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思想工具。朱熹思想中德、禮、政、刑的關係:①德禮為本,政刑為末,但它們在本質目的上是一致的;②在德與禮之間,應以德為本,以禮為末;③政是統治的工具,刑是輔助統治的手段;④重視禮義道德的感化作用。 朱熹「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法律思想:朱熹極力主張刑罰以嚴為本,以寬濟之。在朱熹看來,為政嚴則令行禁止,制止犯罪;寬則綱紀廢,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①主張恢復肉刑;②限制贖刑;③嚴懲「奸凶」。以「以嚴為本」為原則,朱熹還要求維護封建綱常倫理。 36 《大學衍義補》:是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丘濬的著作。此書以「經世致用」為指導思想,專門論述「治國、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張,在廣泛彙集整理前代關於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豐富資料的基礎上,闡發和總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37 范仲淹限制君權,「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張:①克服獨斷、偏聽;②重宰相諫官御史之職;③舍一心之私,執法公證。審刑名的司法原則:①審刑名,謹慎適用罪名;②行糾察,加強司法監督;③習法律,提高業務素質。 「三不足」理論:是北宋思想家王安石為推行其變法提出的一種理論。其含義主要是: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它是對中國古代變法改革思想的總結和升華,顯得相當徹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閃光之處。王安石的「人治法治統一說」:是指立法離不開賢人、執法離不開賢才。 38 張居正「信賞罰,一號令」的法律思想:①主張高度集權,以法律政令規範天下;②立法「惟其時之所宜與民之所安」;③整飭吏治,慎用刑罰;④法在必行,奸無所赦。 39 完顏雍慎行「議親」、「議賢」,確立君主最高權威的主張:①明確後族的議親範圍;②縮小宗室議親的範圍;③強調宗室與外戚的區別;④嚴格掌握議賢的條件;⑤再次聲明,八議制度最根本的一條是「擬請奏裁」,即皇帝說了算。 耶律楚材的封建法製取代落後習慣法的法律思想:①定朝儀,明君臣上下之分;②開文治,任用漢族儒臣;③統一司法,禁止濫殺。④因地制宜,建立了封建賦稅制度。《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為統一全國政事而寫的奏章。其內容很廣泛,涉及政治、吏治、賦稅、刑法、訴訟等方面,經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頒行,成為當時的臨時法典。 40 學校議政:是黃宗羲提出的一種主張。意思是,學校不僅僅是「養士」的場所,同時也應成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決定政策,監督行政的機關。這可以說是近代議會政治的雛形。 黃宗羲對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①明確反對封建「家天下」制度;②猛烈抨擊專制君主對人民的剝奪和殘害;③集中批判君主的獨斷與專橫;④指責封建法律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明清之際啟蒙思想家黃宗羲的法治理論: ①立法必須體現天下人的利益,為天下人興利除害;②立法必須體現以天下為主,保障萬民的平等權利;③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權利;④實行「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法治。41 趨時更新:是明清之際啟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時變觀點。他認為,法律與整個國家制度一樣,是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展變化的。法律「趨時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王夫之「趨時更新」的變法主張:①王夫之認為法律趨時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②王夫之通過對「聖法不可變」的正統論的否定,以論證法律的趨時更新。③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無定法」的規律,深刻討論了改革舊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時更新」的前景。 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①立法「必循天下之公」;②立法應以「保類」「衛群」為宗旨;③立法應遵循尊君卑臣、分權分治的原則。 42 龔自珍「更法改圖」思想:①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圖;②國家、刑法、禮樂起源於農說;③不拘一格降人才;④禁絕鴉片,宜用重典。 「師夷長技以制夷」:是近代地主階級改革派的代表魏源提出的。即學習西方資本主義先進的科學技術,製造新式武器,以達到戰而勝之的目的。變古愈盡,便民愈甚:是魏源的變法思想。即變法愈徹底,對老百姓愈有利。他列舉歷代關於賦稅、選舉、勞役、兵役等制度不斷變革的事實,說明法令制度隨著勢的變化而變化,這是歷史自身發展的法則。 43 洪秀全「人無私財」的主張:他認為,產生廣大農民群眾悲慘的境遇的根源是「一出於私」的社會經濟制度。因此,他主張建立一個「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這種經濟上的公有思想,突出表現在分配和消費上。《天朝田畝制度》是這種公有思想的具體法律表現,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製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會結構的設計,宣布廢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計口授田,財產公有,共同生產,彼此支援。 洪秀全的嚴刑峻法、輕罪重刑思想:①把刑罰的矛頭指向敵人和其他一切反革命分子;②太平天國法網嚴密;③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罰上表現為極端的殘酷性;④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具有強烈的反封建的革命性,又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後所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它也是太平天國的土地法。它明確宣布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實現有田同耕的理想,還宣布廢除封建婚姻制度,提倡婦女解放男女平等。它充分反映了農民革命的平均主義思路,帶有濃厚的空想色彩。 44 洪仁玕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⑴國家以法製為先。他借鑒中外歷史經驗,將「立法制」作為治國之本,不但要立法制,還要立法當、立法善,他在《資政新篇》中提出了28條改革措施,其內容歸納為:①政治方面。他要求「權歸於一」,加強中央的領導,王侯不得各自為政;②經濟方面。發展交通,發展金融事業,發展工礦業,郵政事業既可公辦,也可私辦。③文化教育和社會福利方面。主張發展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設學堂,辦報紙,開醫院獎勵慈善事業,辦育嬰堂、養老院。④對外關係方面。國與國之間自由通,平等往來。⑵恩威並濟與教法兼行。他認為,威就是指執法嚴,要「執法嚴」,必須注意:①國家官吏必須以身作則,遵法守紀;②「奉行天法」要剛正不阿,不畏權貴;③嚴明賞罰,做到有功必賞,有罪必罰。 45 洋務派的法律思想:洋務派形成於1856至1860年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洋務派主張「自強」「求富」,創辦近代軍事工業和民用企業;倡導「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在不違反封建綱常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補中法之不足」;維護綱常名教,法律應以綱常名教為本源。其法律思想的特點:①強調禮的原則,將一切變革綱常名教的主張視為大逆不道;②赤裸裸地宣揚重刑主義,主張對農民起義進行暴力鎮壓。 曾國藩維護綱常名教的主張:為了維護綱常名教,曾國藩提出了所謂「以禮自治,以禮治人」的反動政綱。所謂以禮自治,就是用禮來呼籲他的反革命同夥,加強統治階級內部的反革命團結,同心協力地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所謂以禮治人,就是用禮來「辟異端」,正綱紀,強迫人民接受禮的統治。曾國藩作主張的禮或禮治,並不是要施仁政於民,而是把它當作維護清王朝統治的一種重要工具。 46 「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這是洋務派代表人物張之洞提出的法律思想。其中「中學」是以孔孟之道為核心,維護三綱五常的儒家學說,這個體是不能變、不可變和不許變的。而西學只能為「中體」服務,西學本身也有體和用,為中體服務的只能是西學之用。 張之洞的「采西法以補中法之不足」的主張:張之洞認為,在不違反綱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補中法之不足」。但西法中的一切先進的東西,他又是反對的。如反對民權和男女平等,反對罪行法定,反對司法獨立等。 《勸學篇》:作者是張之洞,對洋務派的中體西用思想做了全面的發揮和闡述。他認為三綱五常萬不可變。張之洞的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張之洞認為法律是統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的作用就在於強制老百姓服從統治秩序,張之洞指出,中國「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即綱常名教是封建統治的根本。包括法律在內的一切封建上層建築都不能離開這個根本,都必須貫徹這個原則。 47 康有為「托古改制」思想:康有為在《孔子改制考》中闡明了孔子托古改制的思想,實際上是宣揚自己改制立法的變法主張。他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師爺,其目的是借古聖來論證維新變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認為,據亂世是暴主之酷政的時代,昇平世是實行資產階級君主立憲時代,還有一個太平世,是西方資產階級民主制時代。對中國而言,是「進至昇平」的時代,因此中國必須改革封建專制制度,實行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度。 康有為倡導的「君主立憲」的思想:康有為認為,要使國家富強,人民安樂,就必須實行君主立憲。在建立君主立憲,實行三權分立的問題上,康有為著重討論了建立代議機構即立法機構的問題。康有為倡導實行君主立憲的具體方案是:①設議院開國會;②制定憲法;③行三權分立。 《孔子改制考》:是康有為在戊戌變法前,為論證變法維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撰寫的著作。書中闡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實際上是宣傳他自己改制立法的變法主張。公羊三世說:是康有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題。他認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說,即人類社會的演進分三個階段,由「據亂世」進入「昇平世」,再由「昇平世」進入「太平世」。 太平之世不立刑:是康有為在《大同書》中提出的法律思想,他認為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類發展階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在那裡,人們擺脫了亂世中存在的各種苦道。社會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經濟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充分的發展。從而,社會就可以達到「治而刑措」,實現「太平之世不立刑」。「去九界」:是康有為的法律思想,他認為要致刑措,達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這就是:一去國界,二去級界,三去種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產界,七去亂界,八去類界,九去苦界,達到至平、至仁、至公、至致的大同社會。 48 梁啟超「三權之體皆莞於君主」的三權分立說:梁啟超認為,中國要救亡、自強、實行變法,必須從改革中國社會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國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國家的政體。①變法必先變人;②變法必興民權;③變法必須變專制政體為立憲政體。 梁啟超實行法治、兼重人治的主張:梁啟超在法治與人治的關係上,堅持法治與人治不可偏廢的觀點,首先,他反對只要人治的主張。他認為人治弊端重重,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幾人為轉移,但一人發揮作用的時間短,人亡則政息,而法治發揮作用的時間長,範圍廣;②人治是一種賢人政治,遇賢君則國治,遇昏君則國亂;③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國大政務繁,只靠人治是行不通的。其次,他也反對只靠法治。他認為①人能製法,非法能治人;②徒法不能以自行。 49 衝決一切封建網羅:是資產階級改良派的代表人物譚嗣同提出的當時最激進的口號,他猛烈地批判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和綱常名教,認為這是一切酷律之源,主張用自由、平等的資產階級原則來代替封建制度。《仁學》:是譚嗣同的名著。書中提出了「衝決一切封建網羅」的激進口號。在這一口號下,他吸取和運用西方的進化論、天賦***論,以及中國古代的大同思想、重民輕君思想,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暴虐,並從正面宣傳了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這標誌著他從揚「中學」到揚「西學」的轉變,從反對變法維新到積极參与變法維新。 50 禮法之爭:是清末修律過程中產生的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之間的論戰,兩派論戰的焦點在於是採用舊的綱常名教還是採用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理論作為立法宗旨的問題,論戰的結果以法理派的退讓妥協而告終。禮法之爭,實質上是一場圍繞對封建法律革新與守舊的鬥爭。 51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內容:⑴實行資產階級法治主義。在他看來,實行資產階級法治主義,就能國家富強。①論法的性質和作用,他認為法的作用在於治國與治民;②法隨時變,會通中外;③法須統一、平等;④教化為先,以刑輔之。⑵「平恕」為審斷之本。他重視用法平恕,執法得中。要做到公平執法,必須依法斷罪,反對比附。他以資產階級得罪行法定的原則批判了古代中國的比附援引制度。⑶「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有了好的法律,還要有好的執法之人,才能推行資產階級法治。他提出了具體培養法律人才的方法,設置法律學堂與法律博士。⑷法學盛衰說。他強調法理學習對於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他把法學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法學的盛衰作為衡量政治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指出「法學之盛衰」同政治的治亂「息息相通」,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的結論。 52 資產階級革命派法律思想的特點:①反封建性;②民主性;③民族性;④一定的反帝性。三民主義:是孫中山創立的資產階級革命民主主義思想體系,以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為基本內容,總稱「三民主義」。三民主義是孫中山為了解決近代中國社會面臨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會改革三大歷史任務而提出的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政治、經濟和理論綱領,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和指導原則。三民主義又分舊三民主義和新三民主義兩個階段。 53 孫中山「自由、平等、博愛」的法律觀:孫中山將三民主義的「一貫之精神」概括為「自由、平等、博愛」。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專制,一方面積極地提出建設主張。⑴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專製法制。孫中山嚴厲抨擊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張廢除清朝的種種虐政。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他立即下令廢除不合理的等級制度。⑵主張建設資產階級的法治國家。孫中山謀求建設以「自由、平等、博愛」為基礎的法治國家。其主張有: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來保證,法律由國會制定。但他受法律萬能論的影響,認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於法律;②用法律形式規定和保障人民各項民主權利。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他廢止了各種封建專製法律,頒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愛」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圖推進法治,維護人民民主權利。他還主持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把人民主權思想以憲法形式固定下來,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賦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權以法律效力。⑶主張司法獨立,以保證法治。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孫中山力圖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強調「司法為獨立機關」。孫中山的這體現「自由、平等、博愛」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則,是近代中國先進的法律思想。 54 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學說:「五權憲法」是孫中山獨特的憲法思想,也是他民權主義的主要內容。他試圖通過「五權憲法」來保證人民主權和直接民權。①「五權憲法」的核心是把政權和治權分開,由人民掌握「政權」,政府實施治權。治權相對於政權稱作能,故稱「權能分治」。人民的政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複決權等四權。政府實施治權採取五權分立體制,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考試權、監察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孫中山主張從中國國情出發,反對照搬西方,反對奉西方三權分立為金科玉律。他的「五權憲法」確實是近代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階級革命民主主義憲法學說。②「五權憲法」的精華是直接民權。其中,選舉權和創製權,體現了主權在民;罷免權和複決權,體現了人民保留的收回權。直接民權的思想使五權憲法超出了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模式。三權分立的最高原則是制衡,五權憲法則是權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權。前者是代議制的間接民主,後者是直接民主,實行全民政治。因此,五權憲法作為一種政治方案和憲法原則,實際上具有以資產階級為領導的,由小資產階級及工人、農民等聯合專政的色彩。③通過五權分立建立「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政府」的空想性。首先,國家權力本是一個整體,國家機關的分工不等於分權,孫中山卻以為「五權憲法」、權能分立可以實現「直接民權」,顯然是過於幼稚。其次,孫中山的五權憲法也受到其世界觀的局限,他把權和能的關係比作阿斗和諸葛亮的關係,人民有權而無能,應由行使治權的有能的「先知先覺」者從上面賜予「公權」。這顯然是脫離人民的階級局限性和唯心的歷史觀。最後,孫中山不能正確把握中國近代社會的主要任務是反帝反封建,總想超越革命階段,建立「萬能政府」、「全民國家」,實現「全民政治」,這不能不陷入主觀社會主義中去。 55 直接民權:是新民權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實現「主權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權憲法的精華所在。孫中山認為為國民者,不但有選舉權,且兼有創製、複決、罷免諸權,其中選舉權、創製權體現了主權在民,罷免權、複決權體現了人民保留收回權。直接民權突破、補充了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模式。 56 《代議然否論》:章太炎為否定西方資本主義所實行的代議制而寫的著名文章。文章系統地闡述了他對代議制的意見,揭露了代議制的種種弊端。章太炎看到資產階級代議制的弊病,並加以深刻揭露,無疑是合理的,但為了反對代議制,章太炎不惜美化中國封建專制,則有失偏頗,不合歷史潮流。 57 章太炎的維護人民權利平等的法律觀:章太炎反封建專制特權法之道而行之,要求在推翻清朝後,立法上、司法上「抑官伸民」、「抑強輔微」、「抑富振貧」,總起來說,就是「損上益下」,以維護人民權利平等。⑴「抑強輔微」的刑法主張。具體地說,是要像五朝法律那樣做到「重生命」、「恤無告」、「平吏民」、「抑富人」。出於「抑強輔微」的需要,章太炎在量刑、刑罰等問題上也提出了一些獨特的主張,如:①「輕盜賊之罪」,並反對「以贓論罪」;②「輕謀反之罪」,「重叛逆之罪」;③寬平省刑。⑵「抑富振貧」的經濟立法主張。章太炎為了「恢廓民權,限制元首」,曾提出「置四法」。這四法是:均配土地;官辦工廠;限制繼承;公散議員。除公散議員屬政治方面的,其餘都是民事和經濟方面的,加上他在其他地方論及的民事和經濟立法主張,總合起來,其宗旨是「抑富強,振貧弱」,具體內容為:①均配土地;②官辦工廠;③限制繼承權;④統一貨幣;⑤穩定賦稅。⑶「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張。與「抑強輔微」、「抑富振貧」相應,章太炎主張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權分立為基礎,進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齊民」的行政立法,以保護民權,人人得享受平等政治權利。名詞解釋1、 以德配天 這是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說周公的權力是「天」授予的,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會失去天命。 2、 宗法 即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 3、 周公制禮 即在周公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補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行為規範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 4、 明德慎罰 這是西周統治者汲取殷商滅亡的教訓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強自我剋制,實行德政。「慎罰」主張謹慎用刑,反對濫殺無辜。 5、 律學 即法律注釋學。它原是經學的一個學支,用儒家經書中的經義研究、解釋法律,屬於正統儒學。律學始於漢,晉代達到鼎盛。 6、 理學 產生於宋,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學術。它以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為主流。認為「理」是世界萬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義、三綱五常千古不變。理學彌補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理論形式上粗淺直觀的缺欠。 7、 鑄刑書 這是春秋失去子產的一項法律改革。即將刑法鑄造在金屬器物上,予以公布。它開創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衝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縛;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傳統。 8、 《春秋》決獄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實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而把儒家經典法律化。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實質是一種「原心論罪」說。 9、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這是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出的主張。即以儒家思想統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義禮樂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封建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 10、神權法 這是夏、商、西周三個歷史時期的法律指導思想,它形成於夏代,極盛於殷商,動搖於西周。夏、商時期神權法的主要內容是「天命」、「天罰」,到了西周就演變成「以德配天」的君權神受說。 11、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這是西周時期禮治的基本特點之一,。所謂「禮不下庶人」,是指禮主要是用來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係的,各級貴族按禮規定所享受的各種特權,奴隸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說刑罰的鋒芒指向勞動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隸主貴族 12、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這是鄧析思想的主要傾向,也是他主張改革、反對周禮的理論基礎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說:「先王」極其「禮義」並非不能改變的聖物,「先王」的所作所為、「禮義」的宗法原則也不是千古不變的教條。先王的禮義法令是可以批評,可以否定,可以廢棄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禮義」不見得正確,那麼從現實出發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當的。 13、《竹刑》 鄧析私自編定的一部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刑法。因為寫在竹簡上,所以稱為「竹刑」。 《左傳》曾記載「鄭四喘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的說法。 14、為國以禮 這是儒家禮治論的主張,儒家在「禮崩樂壞」的春秋戰國時期要求恢復和加強以貴族政體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級制度,主張「復禮」。「 為國以禮」的具體內容有:禮是根本的國家制度;禮的範圍擴大到民間,突破了西周的「禮不下庶人」原則;「舉賢才」補充周禮的「親親」原則;禮是「五倫」原則的條文化、制度化 15、為政以德 這是儒家德治論的主張,儒家繼承和發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罰」,但也進行了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認為「德」是治理國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德」高於君主的權力,高於國家及法律,是區分「仁君」與「暴君」的標準,是執政、司法的指導方針。「為政以德」表現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輔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殺」。 16、父子相隱 這是孔子最早提出來的,是「為親者諱」的周禮原則在判斷是否與犯罪問題上的反映。孔子認為,父子之間應該互相隱瞞犯罪,而不應該互相告發。這一主張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體表現,也是後來封建法律允許親屬相隱的張本。 17、化性起偽 這是荀況提出的禮、法起源的一個前提。因為人性的放縱會造成不可收拾的惡果,所以必須對它進行改造,即「化性起偽」。「偽」,指後天的人為作用。聖人極其禮、法就是為了改造人類的惡性而產生的。 18、兼相愛,交相利 這是墨家法律觀的核心,墨家以「兼愛」和「交利」為標準衡量各國的法律制度,評價各家的思想學說,特別要將它貫徹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愛」是針對「別相惡」而言,指不分親疏、貴賤、貧富,一視同仁地愛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針對「交相賊」而言,主張人們互相幫助,共謀福利,反對互相爭奪 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實現其「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理想而提出的表現形式。「天」有賞善罰惡的意志,「天志」規範制約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天志」是法律的來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愛,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於強調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20、無為而治 「無為」作為一種政治原則,在春秋末期已經出現。使「無為而治」系統化而成為理論的是《老子》。他們人為統治者的一切作為都會破壞自然秩序,擾亂天下,禍害百姓。要求統治者無所作為,效法自然,讓百姓自由發展。「無為而治」的理論根據是「道」,現實依據是變「亂」為「治」;「 無為而治」的主要內容是「為無為」和「無為而無不為」,具體措施是「勸統治者少干涉」和「使民眾無知無欲」。 21、以刑去刑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個系統提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的重刑論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論,建立在性惡論的基礎上,以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針對仁君「以德去刑」的觀點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賞輔、不賞善、輕罪重刑等內容。 22、信賞必罰 這是韓非提出的執法要求。韓非八賞和罰稱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貫徹法令的關鍵,要使賞罰必信。而且還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賞罰。 23、治民無常、唯法為治 韓非提出的維護君主利益的法律觀,意思是治理民眾沒有什麼常規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對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辦法。 24、事皆決於法 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統治者秦始皇為了保持自己的權力,維護和加強封建統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來進行統治。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制定各種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嚴刑峻法,深督輕罪;三是視法治為萬能,要求後繼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國家權力於一身,完全實現獨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體現了「事皆決於法」的法治思想。 25、黃老學派 黃老學派產生於戰國中期,是齊國稷下學宮的一個學派。黃老學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學說的核心是「無為而治」、與民休息。西漢王朝總結秦朝驟亡的教訓,主張黃老學派的學說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將它運用到政治和法制實踐中,並取得顯著的成效。 26、三綱五常 這是董仲舒為了維護封建等級制提出了的理論。「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是指「仁、義、禮、智、信」。「 三綱五常」體現了整個封建統治的各種關係,成為封建立法的指導思想,是封建統治階級用來控制人們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亂」的思想武器 27、文武張設 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個方面。他認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國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張設」、禮法兼用。但比較起來,王充認為禮義德教更為重要。 28、以禮率律 張斐認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禮,所有的律條都必須折中於「禮樂」,與「禮樂」相符合。這就是他所主張的以禮率律。張斐的這一思想弘揚和推進了封建正統法理思想所堅持的禮法合一、納禮入律的立法原則。 29、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這是楊堅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張。楊堅曾兩次下令修訂新律,即《開皇律》。《開皇律》廢除一些酷刑,減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罰的野蠻性。 30、安人寧國 李世民軍臣汲取隋王朝迅速滅亡的教訓,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略。他們採取了一系列與民休息、不奪農時、輕徭薄賦、少興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視法制,力戒奢靡,從而出現了社會安定、經濟繁榮、「百姓安樂」的局面。在這種「安人寧國」的方針指導下,李世民時代出現了「貞觀之治」。 31、德禮政刑 德、禮、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罰,是封建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創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認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國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輕刑、以德去刑的主張。西漢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學目的論為基礎,論證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輔」的原理,成為封建正統法理思想的一個重要理論支柱。南宋朱熹把這一原理根植於唯心主義理學,認為德禮政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統一與封建道德倫理規範。丘睿針對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德刑關係說,使傳統的「德主刑輔」說更為全面和系統。 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視法律作用,維護法律尊嚴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為幾方面內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認為,審理案件單靠有限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還應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節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司法官必須因情以求法,對情有可原者,應予以寬免。他反對「移情就法」、搞「客觀歸罪」 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變法理論之一。他針對守舊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變」,指出:祖宗之法應當效法,但效法不等於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天下安寧,民富國強,為達到此目的,歷代王朝都要根據當時的國勢民情確立制度,而對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變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變法理論之一。王安石變法伊始,守舊派利用當時的自然災害指責變法,要求復舊。王安石用唯物主義天道觀力排眾議。他認為人事與天道各有其常,兩不相關。自然界的災異現象有時和人類社會的動亂、變故同時發生,這是一種偶然的巧合,二者並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 35、一家之法 這是黃宗羲對維護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種稱呼。他認為這是沒有「一毫為天下之心」的法律。將天下的利益盡歸君主,勢必引起天下之亂,違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黃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針對整個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對整個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後有治人 這是黃宗羲提出的「法治」觀。他認為「法」的作用大於「人」的作用,應該重視法治的定立與實行。法治實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軍臣上下都要嚴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師夷長技以制夷 這是魏源總結鴉片戰爭失敗的慘痛教訓之後,提出的口號。要求學習西方資本主義先進的科學技術,製造新式武器,以達到戰而勝的目的。他要求要善於「師夷」,夷之「長技」有三:一戰艦,二火器,三養兵練兵之法。 38、《資政新篇》 洪仁軒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學習的結晶,其顯著特點是打上了資本主義的烙印,帶有民主與科學的因素,體現了歷史的新趨勢。 39、中學為體,西學為用 張之洞為了調和地主階級頑固派和資產階級改良派之間的矛盾,系統地總結了自己的洋務實踐,把前輩的思想歸納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這樣一個口號,成為洋務派的思想武器。張之洞的《勸學篇》全面闡發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中學」是指以孔孟之道為核心,維護三綱五常的儒家學說。「西學」只能為「中體」服務。就政治法律制度來說,西方的君主立憲、民主共和、三權分立、天賦人權等都與「中體」相違,都應予以摒棄;要堅持維護綱常名教為本的舊法律、堅持寬猛相濟、剛柔結合;用不變質的方法整頓舊法律?/font> 40、托古改制 這是康有為在戊戌變法前,為了實現他的改良主張而提出的一個辦法。他為了否定封建經典,否定封建正統思想,宣傳自己改制立法的變法主張,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變法」的祖師爺,目的是借「古聖」來論證變法維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1、太平之世不立刑 這是康有為提出的理想社會的理想狀態。他設想了一個大同世界,社會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經濟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發展,社會達到「治至刑措」。 42、參考古今,博稽中外 這是沈家本確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則。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不中國封建舊法律文明、進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同時,中國的禮教風俗和歐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須適應自己的國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採眾長,不可偏廢。 43、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個重要表現方面。他認為有了好的法律,還要有好的執法之人,才能推行資產階級法治。他主張司法長官要知法,應具有專門學識,還要有專門的法學博士教授法律。 44、三民主義 三民主義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的總稱,是孫中山為了解決近代中國社會面臨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會改革三大歷史任務而提出的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政治、經濟和理論綱領,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和指導原則。三民主義分舊三民主義和新三民主義兩個階段。 45、節制資本 在新三民主義階段,孫中山規定新民主主義的主要原則之一。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防止私人資本主義操縱國計民生。這一主張具有反對帝國主義、發展國民經濟的意義,反映了中國社會不能再走西方資本主義老路的客觀歷史要求 46、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孫中山獨特的憲法思想,也是他民權主義的主要內容。「五權憲法」的精華是「直接民權。」「五權憲法」的核心是把政權和治權分開,由人民掌握政權,政府實施治權。人民的政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複決權等四權。政府實施治權,採用五權分立制度,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考試權、監察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是一種中國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義的憲法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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