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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麼「民」:由「多民中國」向「公民中國」

到底是什麼「民」:由「多民中國」向「公民中國」

[12446] (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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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中國,中國人的稱謂非常之多,諸如臣民、國民、人民、群眾、百姓、公民等等稱謂常常見於各種報刊、雜誌、文學作品、學術文章、政府報告,以及日常的大眾話語之中。

  如此之多的稱謂共存的狀態,讓人驚嘆:這是一個「多民」的時代,中國人竟然有如此之多的頭銜!這是一個斷裂的時代,傳統、近代、現代話語並存。而讓人感嘆之餘,難免會讓人深思,如此多的稱謂並存到底有什麼蘊含,反映了一個什麼樣的中國狀況,為什麼會如此,而下一步中國人的走向又是如何等諸多問題。

  如此之多的稱謂共存可謂中國奇觀,而每一種稱謂又有其獨特的指代。諸如臣民是君主統治下的人民,指代傳統封建國家中,缺乏獨立的人格和意志,只有義務沒有實質上的權利,而屈從於國家權力和君主的人。國民指代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人民在中國又有特殊的政治內涵,是與「敵人」相對應的政治概念,指代階級社會中對人類歷史的發展起積極推動作用的階級、階層、社會集團和個人。群眾則泛指人民大眾,包括工人群眾、農民群眾及其他勞動群眾,並通常與「人民」一詞並用稱人民群眾,主要指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勞動群眾。它是人民的主體,是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的進步力量。是一切對歷史起推動作用的人的總稱。而百姓則是古老的概念,一個從古代的與黎民對稱的百官,延伸到包含起初無姓的平民、庶民、小民的概念。而公民則是一個從西方引進的現代的概念,在中國的語境中指代具有某個國家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單從臣民、國民、人民、群眾、百姓、公民等概念上來看,它們之間有很大的差別,而且這些概念之間顯然互有交叉,語義不甚明了,以至於有時都不知道用哪個概念為好,在不同場合的運用也比較混亂。諸如國民和公民的概念之間有交叉,都是指有一國國籍的人,有觀點認為一些國家國民和公民大致等同,但是國民並不代表是公民,國民和公民之間又權利差別,而公民更強調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再如群眾、人民、國民、公民之間的關係,到今天該如何分辨,依舊是一個難題,以致於各種概念在現今中國存在混用的狀態,似乎看起來混亂不堪。

  而多種「民」概念混亂現象的背後卻蘊含了更深刻的現實困境,需要去挖掘這些概念在今天的日常話語中為什麼會有不同的運用。

  比如,作為傳統概念的臣民和百姓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消逝,怎麼會在現代國家中仍然有臣民的稱謂呢,似乎讓人難以理解。但這消逝也許僅僅是紙面上、話語層面的消失,這不代表實質層面上臣民和百姓的消失。

  正是因為在現實層面,中國還存在非常眾多的缺乏獨立的人格和意志,只有義務,無權利意識,沒有實質上的權利,而屈從於國家權力人群,實質上與傳統封建國家中的臣民無異,而且常常看到中國的邊緣社會的群體在向國家提出訴求的時候,以「下跪」、哀求「青天大老爺」的形式出現,正是說明中國的現實中的臣民遠沒有消失,臣民心態依舊殘存。

  而百姓指代傳統中國平民、庶民、小民的概念,至今依舊運用廣泛。傳統中國君主行仁政、施民本的觀念深入人心,以致於眾多的人以「老百姓」之名期待中央、官員重民、愛民、親民的心態依舊很盛。

  而人民和群眾的概念在共和國時代是政治的概念,而隨著中國意識形態話語的不斷消解,這些概念也從階級話語向日常話語變遷,雖然沒有在共和國早期用得那麼頻繁,但是作為一些人對「毛時代」的歷史記憶,這些概念現在仍然經常出現,像群眾路線、群眾觀點、群眾方法等等話語仍然常常會出現在官方和民間的話語之中。而對群眾概念的倡導也正是對當今政府的不重視民意,不重視民情等作法的不滿,而希望政府重拾昔日的群眾路線,重視群眾觀點的作法。

  而對於國民和公民的概念,在清末以來,國民的概念佔據主導地位,中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使用「國民」 一詞代表具有中國國籍的人。1953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用 「公民」 取代了 「國民」,而直到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民才正式開始逐步取代國民的概念。

  而國民和公民概念之間的「爭奪」的背後則反映了中國在不同時期的主要任務的不同,清末到共和國成立期間,中國的最重要的任務是建國,因此,國民的概念也是為了建構更深的國家認同,國民自然超過權利為主體的公民概念。而新中國成立後,建國的任務已然完成,國民概念作為原先建構國家認同的重要性下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意識不斷增強,權利的話語開始興起。

  但是中國公民的概念與西方社會中公民的概念有所不同,在公民概念中最重要的權利維度,中國傳統文化中與英美國家的傳統有非常大的不同。美國學者裴宜理認為在英美傳統中,權利是指自然權利,是由上帝賦予的而不是國家賦予的,而在中國,權利往往被理解為是由國家認可的、旨在增強國家統一和繁榮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賦予的旨在對抗國家干預的保護機制。誠如金觀濤所言在西方rights只要越出法律領域,很容易轉化為權力和利益的主體的自主性為正當的理念,而在中國,合法的權利和正當的利益應該是符合儒家倫常的權力和利益,這種觀念一直延續到清末,康有為仍將符合春秋大義的權力和利益稱為「權利」。既然正當性一開始就是來源於道德,法律意義下的權利和利益便很難和普遍的正當性對位。

  而中國現今的公民觀念更大程度上是基於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國的憲法條款中也擁有非常完善的權利保障體系。因此,從法律上來說,只要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公民,作為公民那自然就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這依舊顯示了如裴宜理所說的「中國人的規則意識大於權利意識」。

  而且現實中中國公民的權利與憲法所規定的權利有巨大的差距,憲法條款和現實的差距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張力,儘管中國人素來並沒有太多的自然權利意識,但是僅僅依靠憲法條款就可以形成某種對抗的依據,而且越來越多的公民的法律意識,以及權利意識變得更加強烈,使得公民話語變得更加「流行」,運用更加頻繁。

  從現實中來看,開始有更多的公民「抬出」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條款來爭取相應的公民權利,反抗對公民權利的損害行為,諸如孫志剛事件中,有人以公民的名譽提出的違憲審查,這類方式即使是最終的效果不佳,這也是合宜的一種爭取方式和抗爭的方式,體現了公民話語的變遷。

  因此,從現實中不同「民」概念的運用,一方面,可以看出,現在中國是一個「斷裂」的社會,使得傳統、近代、現代的話語並存,既有傳統的臣民、百姓,又有近代的國民、人民、群眾,也有現代的公民。另一方面,可以發現這些概念使用的背後是不同主體的基於不同訴求的選擇的不同。當一些群體懷念「毛時代」的群眾路線、幹群關係時,這些人會使用群眾概念;當一些人希望國家、官員更加重視民生、民本時,這些人會使用百姓、人民的概念;當一些人對權利有訴求,需要與政府對抗,需要援引憲法中的權利條款時,則會運用公民概念。

  因此,不能簡單從不同概念的使用上判斷這些概念使用者以及所代表的主體的狀況,反而有時候使用某種概念是一種策略。

  但是事實上這些概念本身也切實反映了現實中國的不同人群的狀況和變化,中國既存在大量的擁有臣民、百姓心態的人群,也存在大量的持有群眾、人民心態的群體,同樣希望擁有公民意識和公民權利的公民心態也在不斷增長。

  而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公民理應取代傳統的臣民,取代蘊含政治意義的人民等概念,成為一個現代國家的真正主體,成為中國人所擁有的最重要的身份,成為擁有公民意識、公民能力、公民權利的主體。從而建構起公民與國家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國家保障公民的權利,構建公民之間的平等關係,保證公民權利的均等化;而公民構成國家的力量,推動國家的發展,使得國家變得更加強大。

  而這種現代公民與國家之間的良性關係,就可能是現今「斷裂中國」和「多民中國」的未來走向,從而最終走向「公民中國」。

  廣州 石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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