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究竟如何區分?

刑事案件中,故意與過失作為一種主觀狀態,不能簡單通過犯罪嫌疑人陳述與辯解進行認定。事實上,人們的主觀狀態往往會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所以我們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客觀行為推測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今天,小編將通過五個典型對比,分析實務中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的區別。


【案號】(2013)魯刑二終字第80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8日晚9時許,被告人程勝華送砂石料後回到家中,以回油管漏油需要修車為由,將已躺下準備睡覺的妻子吳某叫起來,並與吳某一起在家中院內修理翻斗車。二人將翻斗車駕駛艙抬起後,吳某探頭查看駕駛艙下的回油管時,程勝華在沒有把駕駛艙抬到頂端、卡子未入位時,即鬆手放下駕駛艙,致使駕駛艙落下將被害人吳某頭部砸傷當場致死。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吳某系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另查明,自2011年8月中旬,被告人程勝華與山東四方華邦保險代理公司業務員張某開始關係密切,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在此期間,程勝華多次對張某謊稱其妻吳某有嚴重的心臟病,相約二人結婚。同年10月24日至12月12日,程勝華在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通過張某、劉某為吳某先後在中荷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德州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都邦保險公司投保「中荷醫儲寶終身壽險(分紅型)」、「中荷一生關愛兩全保險」、「鑫盛附加鑫盛重疾」、「國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等10份人壽保險和華邦保險代理公司業務員張某贈送的3份人身意外保險,共計13份,被保險人吳某身故保險金額近88萬元。案發後,程勝華秘密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德州分公司投保的「鑫盛附加鑫盛重疾險」被保險金額10萬元理賠,並用於購買德州市商貿開發區華興嘉園34號樓居住房,其他保險理賠尚處於理賠審查階段。2012年3月起,程勝華與離婚後的張某公開在華興嘉園34號樓同居,為全部佔有被害人吳某身故的保險金額,程勝華夥同張某變造吳某父母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企圖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發。

【裁判要點】過失致人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勝華作為開車多年的司機,在修車過程中,明知駕駛艙下落會造成被害人吳某的死亡,而違反操作規程,在鎖定保險銷未銷住,吳某在駕駛艙下的情況下,即完全鬆手放下駕駛艙,致使駕駛艙落下將吳某頭部砸傷致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程勝華為與保險代理人張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散布其妻吳某有嚴重心臟病的假象,並在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投保巨額人壽和意外傷害保險,雖有騙取保險的嫌疑,在修車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現有證據只能確定被告人程勝華具有殺害吳某的嫌疑,但不能排除過失犯罪的合理懷疑,綜合全案證據,不能得出被告人程勝華犯故意殺人罪的唯一結論,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勝華犯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號】(2014)黔高刑一終字第244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永超與被害人袁某剛(歿年44歲)系朋友關係。2014年3月25日21時許,程永超在遵義市匯川區董公寺鎮「時光倒流」酒吧內喝酒唱歌時,見袁某剛等人前來酒吧玩耍,便與袁某剛喝酒聊天。期間,程永超酒後持刀朝袁某剛右大腿處捅刺一刀,後袁某剛被程永超、袁某亮等人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袁某剛系被單刃銳器刺傷右股部致右股動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剋死亡。

【裁判要點】過失致人死亡罪

程永超應當預見自己酒後與被害人袁某剛開玩笑時持刀比劃可能會發生刺中袁某剛並致袁傷亡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袁某剛大腿被刺而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


【案號】(2014)渝高法刑終字第00201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案情】

1989年12月20日上午,陳某某將其在廣州市被陳和平(被害人,男,歿年31歲)搶走100元之事告訴上訴人羅啟福,並讓羅啟福準備「東西」幫陳某某找陳和平還錢,羅啟福當即答應。同日16時許,羅啟福攜帶從他人處借得的火藥槍、藏刀,到陳某某位於重慶市渝中區(原市中區)守備街的家中與陳某某、何某某會面。隨後,羅啟福、陳某某、何某某分別攜帶火藥槍、藏刀,前往渝中區十八梯陳和平朋友家尋找陳和平未果,準備返回陳某某家,後行至十八梯附近一公路遇見陳和平。羅啟福等三人在陳某某指認陳和平後,持刀、槍圍住陳和平。其間,羅啟福持待擊髮狀態的火藥槍抵住陳和平左太陽穴,火藥槍在陳和平抬手擋槍時被擊發,陳和平因頭部左側中槍倒地。羅啟福等三人隨即攜帶兇器逃離現場。途中,羅啟福稱其未開槍,並在兩路口試槍,以證明火藥槍因陳和平抬手碰到槍而被擊發,隨後在健康路附近將火藥槍丟棄。陳和平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經法醫檢驗鑒定,陳和平系被散彈槍擊中左顳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當晚,羅啟福欲自殺,被陳某某勸阻。

【裁判要點】過失致人死亡罪

羅啟福受陳某某邀約,夥同陳某某、何某某向被害人陳和平索要陳某某被搶財物期間,持已裝填彈藥並處於待擊髮狀態的火藥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後被害人抬手擋槍致火藥槍被擊發,被害人因頭部左側中槍死亡。羅啟福應當預見其持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可能發生因槍支走火致被害人中槍死亡的結果,因為羅啟福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因槍支走火而中槍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號】(2015)川刑終字第9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6日晚,被告人澤真甲措與被害人格桑某甲、措拉鄉鄉長羅絨某某等人一起在鄉政府值班室飲酒,格桑某乙在場看電視。在飲酒過程中,其他人先後離開。澤真甲措和格桑某甲一直在談論兩人好友扎西某某死亡一事,在談論過程中兩人發生爭執,澤真甲措掏出佩槍,格桑某甲將槍搶過來後扔在值班室門外的過道上。格桑某乙見狀,將佩槍撿起並交由羅絨某某保管,澤真甲措起身向羅絨某某索要其佩槍,並稱要上廁所,隨即走出值班室大門。羅絨某某見澤真甲措酒醉,遂和格桑某乙一道攙扶其回二樓宿舍休息,在上樓過程中,羅絨某某和澤真甲措摔倒在鄉政府一樓與二樓之間的樓梯台階上。兩人摔倒後開始爭搶澤真甲措的警用佩槍,在爭搶槍支過程中澤真甲措將羅絨某某的右手咬傷,並將佩槍拿在自己手中後向值班室方向走去。期間,格桑某甲走出值班室,羅絨某某向澤真甲措方向追去時,澤真甲措手中的佩槍擊發。羅絨某某隨即將澤真甲措推出措拉鄉政府大門,後聯繫駐地武警以及鄉衛生院醫生,將被害人格桑某甲送往巴塘縣人民醫院救治,格桑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格桑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嚴重顱腦損傷死亡,作案工具推斷為發射獨彈的槍械。

【裁判要點】(間接)故意殺人

澤真甲措因飲酒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採用持槍射擊的方式非法剝奪被害人格桑某甲的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澤真甲措作為人民警察,應當明知持槍時不能飲酒,對其飲酒後可能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應有所預見,仍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為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案號】(2015)鄂刑一終字第00078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被告人張軍在廣東省深圳市購買仿六四式手槍一支,內裝子彈8發。2007年,張軍將該槍從深圳市帶回湖北省團風縣團風鎮得勝橋村三組家中,並兩次攜槍到團風鎮江邊試槍,後將槍藏匿於家中三樓沙堆內。2015年3月,張軍檢查房屋漏水時,將槍支取出,放置於家中二樓客廳電腦桌抽屜內。同月19日凌晨1時許,張軍宵夜回家與在二樓卧室的妻子秦某發生爭吵,張軍拿槍對著半躺在床上的秦某頭部,秦某見狀試圖起身拿槍查看真偽,張軍遂用左手遮擋,右手扣動扳機打中秦某鼻根處,致其當場死亡。爾後,張軍開槍自殺因子彈卡殼未果。此時,睡在秦某身邊的女兒張某某被槍聲驚醒,張軍遂將其抱至一樓交給父母照看,自己駕車離開現場。途經團風鎮舉水河大橋時,張軍跳河自殺未果,後又駕車至武漢市。當日15時許,偵查人員在武漢市錦江國際大酒店2619號客房將割腕自殺的張軍抓獲。經鑒定,被害人秦某系被人持槍近距離射擊致急性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裁判要點】(間接)故意殺人

張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其持槍射擊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還構成故意殺人罪。關於張軍上訴提出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的上訴理由。經查,張軍購買槍支後,曾兩次試槍,說明其對該槍有一定的了解。而案發時,張軍在未確認槍內是否有子彈的情況下,持槍對準被害人頭部射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態度,其行為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特徵。

結合以上案例和小編的實踐經驗,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通常可以通過嫌疑人的以下表現進行區分:

1、欲故意殺人者通常有明顯犯罪預備階段,如有準備作案工具的行為,過失致死往往沒有;

2、故意殺人者,有直接且明顯剝奪對方生命的行為,如用刀扎心臟、勒死、毒死等行為,過失致死往往沒有;

3、故意殺人通常沒有避免結果發生的條件和行為,過失致死中卻往往會有;

4、故意殺人中,嫌疑人往往持希望或放任態度,過失致死中嫌疑人較有明顯的反對態度;

5、最根本的,故意殺人是由於嫌疑人意志內的因素致人死亡,而過失致人死亡是由於嫌疑人意志外的因素;

6、飲酒、吸毒後行為失控,致人死亡的,通常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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