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藩:中國傳統法文化論綱

   中國傳統法文化自成一系,歷4000餘年,始終綿延不絕,而與中國文化相若的其他古國文化,或已夭折,或已轉易,「惟獨中國能以其自創之文化綿永其獨立之民族生命」。(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中國傳統法文化適足代表了中國文化的這一特色,可謂悠久而深遠。

  

   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生成要件

   傳統法文化的地理背景。中國是一個地處東北亞大陸、資源豐富的內陸性國家,長期以來,先民在這塊土地上耕織繁衍,生生不息,創造了燦爛的農業文明,也孕育了厚重的傳統法文化。由於氣候適宜,土質鬆軟,只要勤於稼穡,就能從土地里獲得豐厚的回報;又因為四圍封閉,外出艱難,也只有勤於稼穡,才能保證最穩定的生活來源。這就使得人們安土重遷,世代固定在一塊土地上,人們的生活不依賴於市場,商品經濟因此不發達。中華傳統法文化之所以長期未受外來因素的影響,以及它在陳陳相因的緩慢發展中所表現出來的保守性和孤立性,與地理環境關係莫大。

   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幅員廣闊、相對封閉的農耕環境決定了我國古代的經濟形態一直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在這樣的生產方式中,不容易聚集成雄厚的商業資本,一切資本最後都向田土房宅上靠攏,使得小農經濟形態極具穩定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為古人一般生活的主要模式;合族而居、同居共財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形態;重農抑商成為歷代的基本國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相對穩定的,由此也使得幾千年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很少有實質性的變化。

   家族本位的宗法社會形態。宗法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的父系家長制。由於中國走向文明的特殊途徑,使得宗法政治制度化,強調國家相通,所謂「國之本在家」,「家齊而後國治」,治家與治國,理出於一。進入封建社會後,宗法制度不直接表現為政治制度,但是其結構和體系得到繼承和發揚,尤其是其基本精神和原則更是滲透到整個社會,封建家長制家庭就是宗法制度的衍生物和宗法社會的縮影。以族長和祠長為首領的家族統治既有一定的獨立性,又同地方基層官府互相支持,體現了族權與政權的密切結合。封建法律從鞏固國家統治出發,使親情義務與國家秩序相統一,不僅倫理法律化,而且確認調整家族關係的家族法在傳統法律中佔據突出的位置。

  

   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個性特色

   在農業經濟、皇權專制、儒家倫理等因素的作用下,傳統法文化自成一體,饒有特色。

   1、法律體系中體現以農為本的色彩。雖然古代也曾出現過商品經濟一度繁榮的朝代,但是在整個古代社會,商業經濟在國家經濟中的影響甚微。因此建築在農業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體系,必然又以保護和發展農業經濟為其根本。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的國家政策,更強化了這種農本主義的法律體系。就立法而言,土地是從事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也是最重要的資源,因此土地立法備受重視。比如西周的「井田制」,戰國《青川木櫝》的《為田律》,雲夢秦簡中的「田令」和「田律」,西漢的「田令」,新莽田制,北魏地令,北齊、北周的田令,隋唐均田令和宋田令等等,都是專門的土地立法。除單行法外,歷代正律中均用很大的篇幅規定侵犯破壞土地制度的罪與罰,以保證土地法令的貫徹施行。

   與農業生產相聯繫的水利、環境、畜牧、廄庫、天文曆法,也都受到歷代立法者重視。尤其是天文曆法方面的規定,更能反映這種「農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土特色。史書說夏朝就已經制定出了我國最早的適合農業生產所需的曆法《夏小正》。商代制定了陰陽曆,並設專官掌管曆法。周時周天子根據農時和節令發布有關農耕的法令。秦時第一次頒行了全國統一的曆法《顓頊歷》,漢以後一直到明清,歷朝都制定有曆法。因為曆法對農業生產的重要性,故歷代法典都對破壞或私習天文曆法的行為給予極其嚴重的懲罰。這在世界法律史上是很少見的。曆法的發達與法律對它的維護是農本主義法律體系最鮮明的體現。

   2、重教化、慎刑罰的人文關懷。傳統文化以儒家文化為主體,從孔子的「仁者愛人」的「仁學」到孟子將愛人具體化為「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的仁政主張,再到董仲舒的「法天意而歸之於仁」的「天人合一」學說,仁愛忠恕觀念始終左右著中國文化的走勢,作為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文化也在不同的層面都表現出重教化、慎刑罰的人文關懷。

   其一,德主刑輔,注重教化。西周統治者從殷「不敬其德,乃早墜其命」的結局中,制定了「克明德慎罰」的方略。至漢代這個觀念趨於成熟,形成了「德主刑輔」的法制模式,之後得到歷代統治者的高度認同。明德旨在將人們的犯罪意圖消滅在萌芽狀態,而慎罰則有助於發揮法律禁民為非的教化功能。荀子說:「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德與刑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建設尚德明法的和諧社會,以維持國家的長治久安。

   其二,寬仁慎刑,重惜民命。歷代法律在儒家人本思想影響下表現出重惜民命的特點。漢文帝之廢除肉刑,北魏孝文帝之廢除「門房之誅」,其出發點都是強調「民命為尤」,藉以昭示寬仁慎刑。尤其是對於死刑的執行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歷代在正常情況下,死刑的執行權均由朝廷掌握,而且從唐朝首創「九卿議刑」之制,到明清秋審大典與死刑奏報制度的確立,都表現了對民命的重視。

   其三,矜老恤幼,保護弱小。自漢朝起,法律對老、幼、殘、疾等社會弱勢群體還實行恤刑,《唐律疏議》以來的歷代法典,都規定了對年70歲以上、15歲以下,廢疾篤疾和孕婦等社會弱勢群體不得刑訊,並可減免刑罰。這些規定不斷被充實,充分展示了傳統法文化中的人文關懷。

   3、法律義務與倫常義務相交融。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形態對法文化的突出影響,就是法律義務與倫常義務的交融。在中國傳統的鄉土社會,基本的單位是家,國是家的放大。家以宗法血緣為基礎,國以政治倫理來強化。規範血緣關係的是家法(家族法),規範政治倫理的是國法。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除國家制定法外,還存在著另一個系統,則是家法。兩者是相通的,凡屬違反國法的行為必為家法所嚴禁,而違反家法的行為也必為國法所不容。家法同國法一樣,承載著教化與處罰的雙重功能,如果說國法側重於治國平天下,家法則側重於修身齊家。對家的倫常義務與對國的法律義務之間,缺乏一條明晰的界限。對家的義務,重在孝,所謂「親親父為首」,「百善孝為先」,這既是一般倫常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子孫違反孝道,要處以很嚴重的刑罰。而對國的義務,則在忠,所謂「尊尊君為首」,「臣事君以忠」。在「朕即國家」的專制社會裡,對國家的義務又轉化為對國君的義務。法律制度與倫常綱紀都作為「治世之具」被君父運用著。這兩者的相交融成為傳統法文化與世界其他法文化最大的區別之一。

   4、引禮入法,道德與法律相互支撐。荀子說:「治之經,禮與刑」,清楚地表達了禮刑二柄在治國中的作用。漢以前,禮更多是從正面規定了國家生活的許多方面,並使之制度化,而刑則是對侵犯禮的行為的一種救濟。禮以「別」為本,以差等著稱;刑以「齊」為本,以公平聞世。禮的差等式規範與刑的公平性衡量表面上相矛盾,但實質上禮與刑不僅同源,而且都以維護等級特權秩序為目的。所謂「天秩有禮,天討有罪,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正因為目的一致,才有可能引禮入法。

   漢儒家通過說經解律,開闢了引禮入法的重要途徑。至西晉確立「竣禮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量刑原則,標誌著引禮入法的重要階段。此後,禮作為制度性建設的作用逐漸減弱,而作為精神性建設的作用得到發展,成為一種道德體系。至唐代,禮的基本規範取得了法的形式,構成了封建法律的重要內容,成為傳統法文化的一大特色。

   引禮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惡而兼勸善;以法附禮,使道德法律化,違反禮教亦需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與法律相互支撐,正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由此不難理解傳統法何以持續4000年之久而基本未發生斷裂。

   5、法、理、情三者的統一。傳統法文化於博大之中還蘊含著一種中庸和平之道,其表現就是法、理、情三者的統一,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過程中,均將這三者綜合考量。理,主要是指以綱常為核心的政治倫理和體現世俗規則的事理。經過漢儒董仲舒的論證,又將綱常之理奉為天理。從此,國法也多循三綱之理而制定,並以維護三綱為使命,體現了中國古代獨特的「天人合一」的觀念。至於情,主要是指社會中人與人相處的規範,即所謂人情、世情、社情。孔子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成為後世處理人情最根本的準則。儒家不僅從社會政治學的角度溝通了理、法、情三者的界限,還從天人感應出發,將天理、國法、人情三者聯繫起來,使三者協調統一,以確保社會有序,國家穩定。循理定法,法合於理,使法可信,增強了法的權威;法順民情,又使法可行,還賦予法律某種親和感,使法律貼近生活,凸現了古代法律「仁」的基調。

   在中國法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執法、明理、原情的內在統一關係。法與情、理合,不僅加強了法的權威性,也加強了社會滲透力。因此歷代聖君賢相都力求做到奉理、執法、原情,並將這三者的和諧統一看作是強國之本、固國之源。它不僅是中華法文化積澱中的重要傳統,也對儒家文化圈內的東方各國有著重要的影響。

   6、皇權至上的法制模式。中國無論是奴隸制還是封建政權,均採取專制主義政體。君主口含天憲,具有絕對的權威,君主的意志是法律的基本淵源,君主發布的詔、令、誥、諭、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也是指導國家活動和司法實踐最有權威的根據。隨著專制主義的不斷強化,皇帝不僅擁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一切權力,甚至整個國家都被看成皇帝個人的私產。作為國家意志的法律是以皇帝個人名義發布的,即所謂「欽定」,「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正可看成是皇權至上法制模式的註腳。皇帝又掌握著最高司法權,是大案要案的最終裁判者。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皇權一直沿著螺旋上升的軌跡不斷膨脹。無論從封建君主制統治的時間和程度還是法律對君權的全面確認來看,任何一國都遜於中國,由此形成了中華傳統法文化所特有的皇權至上的法制模式。

  

   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價值

   中國傳統法文化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許多方面表現了中華民族的先進性,是古代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發達的產物。蘊含於其中的民族性的合理的因素,譬如,重惜民命的民本主義法律觀念;注重教化、綜合為治的一貫傳統;法、理、情相統一以締造和諧的法律環境;引禮入法,法律與道德相互支撐等等,都是可以跨越時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的,是可以為現代法治提供歷史借鑒的。古人說:「鑒於往事,有資於治道」,切不可忽視建設現代法治的資源,致使「明珠蒙塵」,否則就不可能建設出真正適合中國國情的民族法律文化。

   中華法文化也是中華民族文化積澱的集中體現,是民族智慧的結晶。無論是制度層面還是精神層面,都為保持古代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民族昌盛起到了積極作用。尊重和弘揚優秀中華傳統法文化,是因為她可以增強民族的凝聚力、自豪感和自信心,有效地減少社會離心因素。同時批判地總結悠久的傳統也常常是我們建設新的法文化的起點。凝練心志,重新審視作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中華法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對於我國屹立於世界先進法治國家之林是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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