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鵬:「降低結婚年齡」有諸多現實意義

「結婚年齡,男不得小於22周歲,女不得小於20周歲。」2012年,全國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林芝市魯朗景區管委會援藏幹部黃細花建議修改《婚姻法》,將法定結婚年齡降低至18歲。當時,多數人並不認為這是一條「實實在在」的建議。時隔5年,在今年全國兩會上,黃細花重提降低法定婚齡的建議,而且將建議「升級」成為議案。(3月4日《新快報》)

「降低結婚年齡」,5年前提出和5年後提出,儘管說內容沒有本質差別,但是由於時間節點不同,其意義還是有很大不同的。5年前,拋出這個建議的時候,執行的還是以往的計生政策,那個時候提倡「晚婚晚育」,是減少人口的需要。所以說,當時拋出這一建議顯得不合時宜。

而如今則不同了,計生政策發生了風向轉變,全面二孩時代已經到來,而且在政策利好之下,放棄生育二孩家庭逐漸增多。這就有了基本的社會現實的切合口。這個時候提出「降低結婚年齡」也就有了不同凡響的意義。人口紅利已經終結,「限制人口」的政策也理應轉換到「鼓勵生育」。一方面,這是紓解人口紅利終結困擾的辦法,一方面這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有人說,「降低結婚年齡」就是鼓勵早戀。這種說法太過教條。「降低結婚年齡」不僅符合人口調整的需要,還符合社會現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人體進化的發展。當初的結婚年齡已經不符合這一變化了。眼下,女子14歲、男子16歲左右就已發育成熟,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有了異性的需要,都有了愛情的需要,都有了婚姻的需要。

打開「結婚年齡」的死結,不是鼓勵早戀,而是給「身體已經成熟」的年輕人一個選擇的機會,讓他們有更多選擇空間,男女青年可以選擇20歲、18歲的時候結婚,也可以選擇22、20歲的時候結婚。因為,有一個基本的社會現實是需要正視的。目前出現的年輕人「墮胎」、「同居」現象多發,是與「結婚年齡」沒有與時俱進有扯不斷聯繫的。

最為關鍵的是,還需要面對一個基本事實,在廣大農村,其實嚴格依照現有「結婚年齡」步入婚姻的人並不多,很多人都是在規定的「結婚年齡」之前就結婚的。只不過是他們玩的是「先斬後奏」,辦理了婚禮,住在了一起,成為了事實婚姻,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等到了法定年齡再去領證。這也造成了社會問題的發生,很多基層法院辦理的所謂「離婚案件」中,「先斬後奏」類型特別多,增加了法院判決難度。雖然沒有結婚證,可是他們已經是事實婚姻。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法定婚齡「史上最高」,導致「剩男剩女」、高齡產婦、未婚同居等現象不斷增多,社會上反對意見較多,希望降低法定婚齡的呼聲越來越熱烈,這也是一種合理訴求。

「降低結婚年齡」,可以給婚姻一道多選題。是拋給社會問題的一個繡球,接准了,就是解決社會問題的皆大歡喜。

稿源:荊楚網

作者: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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