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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考衝刺「侵佔財產罪」必背25條

司考衝刺「侵佔財產罪」必背25條(刑法分則第五章)

文|蔡雅奇,文章末尾有WORD版全文下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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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財產罪,即刑法分則第五章,是整個刑法分則最重要的一章,不但選擇題每年必考,而且經常在卷四案例分析題中進行考察。這一章的罪名,大致可以分為「佔有型犯罪」和「毀壞性犯罪」兩類。前者主要包括: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占罪。後者主要是指故意毀壞財物罪。

2、佔有型犯罪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非法佔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並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佔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前者重視的是法的側面,後者重視的是經濟的側面,二者的機能不同: (1)排除意思,是指變他人佔有為自己所有,其主要機能是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盜用、騙用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2)利用意思,是指遵從財物可能具有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其主要機能在於使盜竊、詐騙等取得型犯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相區別。對此,可參見2014/2/2/87之A項、2011/2/61。

3、搶劫罪,包括五種類型: (1)刑法第263條的一般搶劫罪;(2)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此系法律擬制;(3)刑法第269條的事後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定搶劫罪」,此系法律擬制;(4)刑法第289條的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5)飛車搶奪,即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①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②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③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4、務請注意一個細節:上述五種搶劫,最終的罪名都是搶劫罪,只不過過程不同。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構成上述第三種「事後搶劫」,其他的四種搶劫罪,都可以構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如果至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僅僅以暴力相威脅,或雖使用暴力,但僅僅導致對方輕傷的,都無罪。

5、搶劫罪的方式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1)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當場不法使用有形力(即人身暴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等。「暴力」的對象並不限於財物的直接持有者,對有權處分財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礙搶劫分子使用暴力的人使用暴力,都成立搶劫罪。換言之,搶劫罪的暴力對象與取材對象不一定是同一人。(2)「脅迫」的內容是暴力。換言之,如果脅迫的內容不能兌現,馬上就付諸實施暴力,脅迫以暴力為後盾。如果是馬上非暴力、日後暴力、日後非暴力,都只能成立敲詐勒索罪,而非搶劫罪。(3)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脅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敢、不知、不能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只是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進而取走財物的,應定盜竊罪,而非搶劫罪。(4)強行劫取財物,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它意味著,搶劫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否則,即使獲得了財物,也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同樣如此,但綁架罪無此要求。根源在於:綁架罪是人身性犯罪,其既遂標準是控制了人質,而搶劫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是財產性犯罪。對此,可參見2013/2/61之A項、2008/2/12。

6、關於「攜帶兇器搶奪」: (1)「攜帶兇器搶奪」,包括兩種情況:①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的;②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2)上述「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屬於性質上的兇器。行為人只要攜帶了這種性質上的兇器而實施搶奪,無論是否具有犯罪目的,都成立這裡的搶劫罪。(3)上述的「其他器械」,如菜刀、斧頭、鐮刀、磚頭、硫酸等,屬於用法上的兇器。行為人只有基於犯罪目的而攜帶這種用法上的兇器去實施搶奪,才成立這裡的搶劫罪。(4)行為人將隨身攜帶的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搶劫罪(一般的公然搶劫),不再屬於這裡的「攜帶兇器搶奪」而轉化為搶劫罪的立法例。可見,這裡的「攜帶」=「暗藏」,不要求顯示,更不要求實際上使用了該兇器。(5)攜帶,不一定親自攜帶,讓他人攜帶兇器與自己一同前往搶奪,也能成立這裡的搶劫罪。而且,兇器不一定必須置於身上,只要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即可。

7、關於搶劫罪的罪數形態: (1)非因貪圖錢財而先殺人,然後臨時起意取走被害人財物的,定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請注意:致人死亡後當場取財的,定盜竊罪,日後取財的,定侵占罪。但第三方,無論何時取財,都定侵占罪。(2)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定搶劫罪一罪(搶劫致人死亡)。(3)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4)行為人搶劫財物時被他人發現,在逃跑過程中故意殺人,定搶劫罪(未遂)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5)搶劫違禁品後又以違禁品(毒品、假幣、淫穢物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僅僅持有上述違禁品的,則只成立搶劫罪一罪,吸收犯。對此,可參見2016年4月13日我的新浪微博「罪數形態乾貨背誦版40條」之第38。

8、搶劫罪的既遂標準: (1)只要具備劫取了財物(沒有數額要求)或者造成他人輕傷(請注意:這裡的「他人」,不一定是取財對象)以上後果二者之一的,均屬於搶劫罪的既遂。(2)因此,搶劫罪的8種「加重處罰情節」中除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外,其餘7種情節都存在著既遂、未遂的問題。如果屬於搶劫未遂的,首先應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然後再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進行量刑。對此,可參見2013/2/8。

9、關於搶劫罪的八種加重處罰情形(這裡只講解2016年大綱新增部分的考點) : (1)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後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後,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2)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於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於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於部分用於經營、部分用於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3)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計程車。對於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4)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於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5)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6)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7)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台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8)根據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請注意:如果按照學理解釋,上述情形應當加重處罰。但按照司法解釋,則是從重處罰。結論:遵從司法解釋。

10、盜竊罪的方式有五個: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要求1千到3千元以上);(2)多次盜竊。多次,是指2年內盜竊3次以上。(3)入戶盜竊:①盜竊故意必須形成於入戶之前,「戶」應當做縮小解釋,此與入戶搶劫是一樣的。②雖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能價值極為低廉。(3)雖然入戶盜竊並非一律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入戶竊取了他人需要經常使用的財物或者對他人具有重要使用價值的財物(如信用卡、身份證、貴重的照片等)時,即使交換價值很小,也應認定為盜竊罪既遂。(4)攜帶兇器盜竊:①攜帶=暗藏,不能顯示,更不能使用,否則將成立搶劫罪。②與入戶盜竊一樣,雖不要求數額較大,但也不能價值極為低廉。(5)扒竊:①扒竊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場合。②對象是他人貼身佔有的財物,但沒有體積要求。③與入戶盜竊和攜帶兇器盜竊一樣,雖不要求數額較大,但也不能價值極為低廉。對此,可參見2011/2/16。

11、關於盜竊罪的幾個重要考點: (1)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的,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不應認定為盜竊罪。對此,可參見2013/2/6之A項。(2)必須是他人佔有(控制)的財物。①這裡的「他人」,不一定是原主人。②這裡的「佔有」,不一定是合法佔有。(3)行為人對於由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只能成立侵占罪。(4)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對此,可參見2003/2/10。

12、在一對一的詐騙中,詐騙和盜竊的關鍵區分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在三角詐騙中,詐騙和盜竊的關鍵區分在於被騙人是否有處分受害人財產的許可權或地位。如有,成立詐騙罪的直接正犯,否則,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對此,可參見2015/2/63之A項、2014/2/19、2013/2/17。

13、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盜竊罪。對此,可參見2004/2/11、2006/2/17之B項。如果用他人的甲商品調換他人的乙商品的: (1)同一種商品的掉包,成立詐騙罪。(2)不同種商品的掉包,成立盜竊罪。

14、盜竊罪不一定秘密竊取,搶奪罪不一定趁人不備。二者都可以是公開的、公然的。區別在於:前者是非暴力的平和手段,後者則是對物暴力(對人暴力的是搶劫罪)。換言之,前者是非暴力犯罪,後者是暴力犯罪。當然,儘管搶奪罪也是暴力犯罪,但其暴力的嚴重程度要輕於搶劫。

15、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或者他人自殺的,應認定為搶奪罪加重處罰情節的「其他嚴重情節」,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搶奪罪加重處罰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上述情形,不再認定為搶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而是只成立搶奪罪一罪,但應加重處罰。請注意這一細節。

16、侵占罪的對象有三個: (1)代為保管物。「保管」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為」說明行為人不享有所有權。因此,應將代為保管理解為刑法上的佔有,即基於委託關係對他人財物具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狀態。法律上的支配,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事實上佔有財物,但在法律上對財物具有支配力。請注意:不管是事實上的支配還是法律上的支配,都應以財物的所有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委託關係為前提,否則將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遺忘物,即非基於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佔有,偶然(即不是基於委託關係)由行為人佔有或者佔有人不明的財物。他人因為認識錯誤而交付給行為人的金錢、郵局誤投的郵件、樓上飄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等,只要他人沒有放棄所有權的,均屬於遺忘物。可見,這裡對「遺忘物」做了擴大解釋。因此,緊急避險的危險消除之後,拒不返還財物的,成立對遺忘物佔有的侵占罪。(3)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或者藏於他物之中的,他人所有(包括國家、單位)但並未佔有,偶然由行為人發現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特定地下,且具有佔有意思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該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17、成立侵佔脫離佔有物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據為己有。本來是他人佔有的財物,但行為人合情合理的誤以為是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該財物的,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只能認定為侵占罪。如果不是合情合理的誤認為,則依然成立盜竊罪。對此,可參見2008四川/2/16、2004/2/88、2003/2/47之A項。

18、盜竊罪是變他人佔有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變自己佔有為自己所有。換言之,盜竊罪的故意形成於財物尚在他人佔有之時,而侵占罪的故意則形成於已合法佔有他人財物之後。因此,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從客觀上來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支配人的狀態。

19、對佔有這一狀態的判斷,是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總則中講過,佔有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 (1)一般來說,他人手提、肩背的財物,處於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對此當無疑問。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現為對他人佔有的輔助,則並沒有佔有該財物。(2)只要是在他人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務,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3)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4)明顯屬於他人支配、管理的財物,即使他人短暫遺忘或者短暫離開,但只要財物處於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範圍,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5)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給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6)在特定場所,所有人、佔有人在場的,原則上應認定為所有人佔有。(7)關於存款的佔有歸屬問題。「存款」具有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債權,其二是指存款債權所指向的現金。不管是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存款人都佔有了債權。因此,利用技術手段將他人存款債權轉移到自己存摺中的行為,當然成立對債權的盜竊罪。(8)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只有上位者佔有財物。此時,下位者對財物的佔有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佔有。此時,下位者對財物的佔有成立侵占罪或職務侵占罪。(9)封緘物整體,歸受託者佔有。受託者不法所有封緘物整體的,定侵占罪。封緘物裡面的內容,歸委託者佔有。受託者不法所有封緘物內容的,定盜竊罪。(10)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

20、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物的,而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基於受騙心理而處分財物的。單純使被害人產生困惑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而是成立盜竊罪。對此,可參見2014/2/19之D項。另外,為行使正當權利而索要財物的,即使數額再大,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至於構成何罪,另當別論。對此,可參見2006/2/15。

21、幾個重要的總結: (1)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強姦罪的行為方式都包括暴力和脅迫。這裡的「暴力」的含義是一樣的,即對被害人行使有形力。(2)搶劫罪的「脅迫」,只能是暴力方式,而且是馬上暴力。如果是非暴力方式,則成立敲詐勒索罪。(3)強姦罪、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則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是非暴力方式。可見,在脅迫的範圍問題上,搶劫罪比敲詐勒索罪、強姦罪要窄。對此,可參見2015/2/51之B項。

22、請注意幾個細節: (1)在詐騙不法原因給付物的情況下,由於詐騙行為在前,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給付在後,沒有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被害人就不會處分財產,故被害人的財產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詐騙行為造成,這就說明行為侵害了他人財產,成立詐騙罪。例如,將報紙冒充假幣出售給他人的,成立詐騙罪。對此,可參見2013/2/61之D項。(2)不支付對價的故意只有形成於混吃混喝之前的,才成立詐騙罪,否則無罪。對此,可參見2013/2/61之C項。(3)通過欺騙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債務的,不存在財產損失。①A原本就沒有支付嫖宿費的意思,欺騙賣淫女B為之提供性服務的,不成立詐騙罪。②A原本打算支付嫖宿費,在與賣淫女實施了性行為之後,又採取欺騙手段使對方免收嫖資的,也不成立詐騙罪。但是,A向賣淫女B支付了嫖資之後,又使用欺騙方法將嫖資騙回來的,則成立詐騙罪。(4)以欺騙方法取得對方不法佔有的自己所有的財物的,不成立詐騙罪。例如,B盜竊了A的此財物,A又將該財物騙回來的,A無罪。但是,如果B盜竊了A的此財物,A騙取了B的彼財物的,則A成立詐騙罪。

23、詐騙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1)行為人合法佔有他人財物後,將該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虛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應認定為侵占罪一罪,後來的欺騙屬事後不可罰行為。對此,可參見2007/2/57之A項。(2)行為人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虛構的事實誘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佔為己有的,應認定為詐騙罪。(3)郵遞員C誤將B的郵件準備交給A時,A明知不是自己的郵件卻偽裝成B而簽收的,成立詐騙罪。(4)倘若A誤認為是自己的郵件而簽收,發現不是自己的之後拒不交出的,則成立侵占罪。(5)取款人在銀行取款時,銀行職員多交付現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即使銀行職員B在交付時要求取款人A確認,A明知多付了現金而不說明的,也不成立詐騙罪(取款人A沒有作為義務)。(6)取款人A收取了多付的現金後,銀行職員B要求A返還多付的現金後,A採取欺騙手段使自己免除返還義務的,成立詐騙罪(對債權的詐騙罪),但是,取款人A收取銀行職員B多付的現金後單純地拒不交出的,則成立侵占罪(對現金的侵占罪)。

24、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毀壞」一詞,應做擴大解釋,即不限於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而是包括使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1)所謂財物效用的喪失或減少,不僅包括因為物理上、客觀上的損害而導致財物的效用喪失或減少(使他人魚池中的魚游失、將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低價拋售他人股票),而且包括因為心理上、感情上的緣故而導致財物的效用喪失或減少(如將糞便扔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能再使用餐具)。(2)將他人財物隱藏、為了泄憤報復而將他人的現金扔入水溝、向他人的美術作品潑灑臟物、塗黑他人的廣告牌內容的,也屬於毀壞財物。對此,可參見2006/2/60之A項。請注意: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中的「毀滅」,與上述「毀壞」一樣,也應做擴大解釋。對此,可參見2015/2/20之A項。

25、十二個常見罪名的最低數額要求(入罪起刑點): (1)盜竊罪:1千到3千元。(2)搶奪罪:1千到3千元。(3)詐騙罪:3千到1萬元。(4)敲詐勒索罪:2千到5千元。(5)侵占罪:1萬元。(6)故意毀壞財物罪:5千元。(7)職務侵占罪:5千到1萬元。(8)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5千元。(9)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個人要求1萬元、單位要求20萬元。(10)貪污罪、受賄罪:①正常是3萬元到20萬元;②有其他較重情節的,1萬到3萬元。(11)挪用公款罪:①非法活動的:3萬元(原來是5千元);②營利活動的:5萬元(原來是1萬元);③合法活動的:5萬元 超過三個月未還(原來是1萬元 超過三個月未還)。對此,可參見2014/2/62。(12)行賄罪:1萬元。

【經典真題】

例1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婦人王某不備,搶下王某裝有4000元現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讓名貴的寵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見狀在距王某50米處轉身將狗踢死後逃離。王某眼見一切,因激憤致心臟病發作而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17,單選)

A.李某將狗踢死,屬事後搶劫中的暴力行為

B.李某將狗踢死,屬對王某以暴力相威脅

C.李某的行為滿足事後搶劫的當場性要件

D.對李某的行為應整體上評價為搶劫罪

例2乙全家外出數月,鄰居甲主動幫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謊稱乙家門口的一對石獅為自家所有,將石獅賣給外地人,得款1萬元據為己有。關於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2/18,單選)

A.甲同時觸犯侵占罪與詐騙罪

B.如認為購買者無財產損失,則甲僅觸犯盜竊罪

C.如認為購買者有財產損失,則甲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

D.不管購買者是否存在財產損失,甲都觸犯盜竊罪

例3菜販劉某將蔬菜裝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區路旁長條桌上,寫明「每袋20元,請將錢放在鐵盒內」。然後,劉某去3公里外的市場賣菜。小區理髮店的店員經常好奇地出來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數次公開拿走蔬菜時假裝往鐵盒裡放錢。關於甲的行為定性(不考慮數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19,單選)

A.甲乘人不備,公然拿走劉某所有的蔬菜,構成搶奪罪

B.蔬菜為經常出來查看的店員佔有,甲構成盜竊罪

C.甲假裝放錢而實際未放錢,屬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

D.劉某雖距現場3公里,但仍佔有蔬菜,甲構成盜竊罪

例4下列哪些行為觸犯詐騙罪(不考慮數額)?(2015/2/63,多選)

A.甲對李某家的保姆說:「李某現在使用的手提電腦是我的,你還給我吧。」保姆信以為真,將電腦交給甲

B.甲對持有外幣的乙說:「你手上拿的是假幣,得扔掉,否則要坐牢。」乙將外幣扔掉,甲乘機將外幣撿走

C.甲為災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幾百元。富商經過募捐地點時,甲稱:「不少人都捐一、二萬元,您多捐點吧。」富商信以為真,捐款2萬元

D.乙竊取摩托車,準備騎走。甲覺其可疑,裝成摩托車主人的樣子說:「你想把我的車騎走啊?」乙棄車逃走,甲將摩托車據為己有

例5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內,以「第二天晚上要去醫院看望病人」為由,欺騙保安乙,成功和乙換崗。當晚,甲將其看管的公司倉庫內價值5萬元的財物運走變賣。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2014/2/17,單選)

A.盜竊罪

B.詐騙罪

C.職務侵占罪

D.侵占罪

例6乙(16周歲)進城打工,用人單位要求乙提供銀行卡號以便發放工資。乙忘帶身份證,借用老鄉甲的身份證以甲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乙將銀行卡號提供給用人單位後,請甲保管銀行卡。數月後,甲持該卡到銀行櫃檯辦理密碼掛失,取出1萬餘元現金,拒不退還。甲的行為構成下列哪一犯罪?(2014/2/18,單選)

A.信用卡詐騙罪

B.詐騙罪

C.盜竊罪(間接正犯)

D.侵占罪

例7乙購物後,將購物小票隨手扔在超市門口。甲撿到小票,立即攔住乙說:「你怎麼把我購買的東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兩人發生爭執。適逢交警丙路過,乙請丙判斷是非,丙讓乙將商品還給甲,有口難辯的乙只好照辦。關於本案的分析(不考慮數額),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4/2/19,單選)

A.如認為交警丙沒有處分許可權,則甲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

B.如認為盜竊必須表現為秘密竊取,則甲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C.如認為搶奪必須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則甲的行為不成立搶奪罪

D.甲雖未實施恐嚇行為,但如乙心生恐懼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例8甲的下列哪些行為屬於盜竊(不考慮數額)?(2014/2/60,多選)

A.某大學的學生進食堂吃飯時習慣於用手機、錢包等物佔座後,再去購買飯菜。甲將學生乙用於佔座的錢包拿走

B.乙進入麵館,將手機放在大廳6號桌的空位上,表示佔座,然後到靠近窗戶的地方看看有沒有更合適的座位。在7號桌吃面的甲將手機拿走

C.乙將手提箱忘在計程車的後備箱。後甲搭乘該計程車時,將自己的手提箱也放進後備箱,並在下車時將乙的手提箱一併拿走

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託鄰居甲照看房屋。有人來村裡購樹,甲將乙家山頭上的樹謊稱為自家的樹,賣給購樹人,得款3萬元

例9鄭某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為方便跟蹤運鈔車,鄭某等人於2012年4月6日殺害一車主,將其麵包車開走(事實一)。後鄭某等人製作了爆炸裝臵,並多次開麵包車跟蹤某銀行運鈔車,了解運鈔車到某儲蓄所收款的情況。鄭某等人摸清運鈔車情況後,於同年6月8日將麵包車推下山崖(事實二)。同年6月11日,鄭某等人將放有爆炸裝臵的自行車停於儲蓄所門前。當運鈔車停在該所門前押款人員下車提押款時(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遙控引爆爆炸裝臵,致2人死亡4人重傷(均為運鈔人員),運鈔車中的230萬元人民幣被劫走(事實三)。請回答第86—88題。(2014/2/86-88,不定項)

(86)關於事實一(假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搶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殺害他人後立即劫取財物的情形

B.如認為搶劫致人死亡僅限於過失致人死亡,則對事實一隻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如否認死者佔有,則成立侵占罪),實行並罰

C.事實一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

D.事實一雖是為搶劫運鈔車服務的,但依然成立獨立的犯罪,應適用「搶劫致人死亡」的規定

(87)關於事實二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非法佔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B.對搶劫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與盜竊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鄭某等人在利用麵包車後毀壞麵包車的行為,不影響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D.鄭某等人事後毀壞麵包車的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88)關於事實三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雖然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等人的行為仍觸犯爆炸罪

B.觸犯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只有一個,屬於想像競合

C.爆炸行為亦可成為搶劫罪的手段行為

D.對事實三應適用「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

例10甲深夜進入小超市,持槍脅迫正在椅子上睡覺的店員乙交出現金,乙說「錢在收款機里,只有購買商品才能打開收款機」。甲掏出100元錢給乙說「給你,隨便買什麼」。乙打開收款機,交出所有現金,甲一把抓跑。事實上,乙給甲的現金只有88元,甲「虧了」12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3/2/8,單選)

A.甲進入的雖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覺,甲屬於入戶搶劫

B.只要持槍搶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構成搶劫既遂

C.對於持槍搶劫,不需要區分既遂與未遂,直接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雖「虧了」12元,未能獲利,但不屬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構成搶劫罪既遂

例11乙駕車帶甲去海邊遊玩。到達後,乙欲游泳。甲騙乙說:「我在車裡休息,把車鑰匙給我。」趁乙游泳,甲將該車開往外地賣給他人。甲構成何罪?(2013/2/17,單選)

A.侵占罪

B.盜竊罪

C.詐騙罪

D.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競合

例12甲潛入他人房間欲盜竊,忽見床上坐起一老嫗,哀求其不要拿她的東西。甲不理睬而繼續翻找,拿走一條銀項鏈(價值400元)。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60,多選)

A.甲並未採取足以壓制老嫗反抗的方法取得財物,不構成搶劫罪

B.如認為區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鍵在於是秘密取得財物還是公然取得財物,則甲的行為屬於搶奪行為;如甲作案時攜帶了兇器,則對甲應以搶劫罪論處

C.如採取B選項的觀點,因甲作案時未攜帶兇器,也未秘密竊取財物,又不符合搶奪罪「數額較大」的要件,無法以侵犯財產罪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D.如認為盜竊行為並不限於秘密竊取,則甲的行為屬於入戶盜竊,可按盜竊罪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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