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剛:運用電子證據破解網路犯罪「四大」難題】

來源:人民日報

近年來,由互聯網衍生出來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高發,然而,現有的法律框架不能完全適應打擊網路犯罪的形勢要求。網路犯罪呈現哪些態勢,打擊網路犯罪存在哪些困難,應該如何應對?記者在2015互聯網刑事法制高峰論壇上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趙志剛。

  

網路犯罪早已不是「單幹戶」

  

記者:當前,網路犯罪呈現出怎樣的態勢?

  

趙志剛:網路犯罪呈現產業鏈化,分工日趨明細。專業化「黑色」利益鏈條的出現,讓交易、勾連的雙方,可能無須相互認識或見面。社交軟體成為網路犯罪的重要工具和陣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威脅國家安全。

  

網路犯罪涉及面廣,跨地域甚至跨國界犯罪現象明顯,群眾損失巨大。以詐騙為例,嫌疑人發布一則詐騙信息,或者設置一個虛假網站,受害者可能遍及全國甚至全球各地。2014年,網路和電信類詐騙造成的損失超過100億元。據某互聯網公司不完全統計,全國「偽基站」案件潛在的犯罪數額高達1350億元/年。

  

網路犯罪團伙地域特徵明顯。有的是整村有組織犯罪,以往的專群結合的打擊手法難以奏效。受害人因個體損失並不大,其報案追究的驅動力並不強,造成了網路犯罪越發猖獗。根據公安部門統計,近幾年來,網路和電信類詐騙案件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長。2015年1至8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查處網路和電信類詐騙案件31.7萬件。

  

取證工作量大帶來偵查困境

  

記者:打擊網路犯罪還存在哪些現實的司法困境?

  

趙志剛:一是立案難。犯罪主體從線下的自然人變成了網路賬戶,人機同一性認定存在難度,受害者遍布各地,可能每一個都不夠立案標準,取證工作量大導致偵查機關在主、客觀上都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

  

二是取證難。由於受害者遍布各地,且人數眾多,導致取證工作量巨大;而小額多筆的情形,更導致很多受害者不願配合;如果存在伺服器在境外的情況,則又無形中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三是認定犯罪數額難。由於人機同一性認定存在困難,那麼準確確定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以及確定每一名受害者的損失,就變得非常複雜。從實踐來看,對於司法機關已掌握確鑿證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通常較容易認罪,但這與其造成的損害相比,簡直是九牛一毛。

  

四是適用法律難。互聯網犯罪,既有傳統犯罪的互聯網化,又有從未出現過的犯罪形態,特別是很多犯罪嫌疑人依託第三方專業化平台作案,難以認定犯罪的共同故意,因此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很多新現象出來了,如何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還需要進一步摸索。但從實踐來看,目前對於網路犯罪的打擊,輕刑化趨勢較為明顯,這顯然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不相適應。

  

推動建立電子證據規則

  

記者:在打擊網路犯罪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應該發揮怎樣的作用呢?

  

趙志剛:檢察機關應更加主動地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因為警力、協調難度、司法成本等因素,立案存在困難,致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檢察機關既可以依據刑訴法相關規定,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也可以在一些環節上,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甚至提前介入偵查活動,以便於完善證據鏈條,順利批捕起訴。

  

檢察機關還可以推動建立網路犯罪電子證據規則。2013年修改後的刑訴法實施後,電子數據作為一類證據種類予以確認,但從司法實踐來看,並未形成合理的電子證據取證、鑒定、質證體系,檢察機關位於刑事訴訟的中間環節,既能掌握偵查工作的情況,也能了解審判工作的情況,推動建立更具操作性的電子數據證據規則,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目前,我們正在積極推進這項工作。

  

近幾年來,在網路賭博、網路詐騙、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物品、利用互聯網破壞法律實施、「偽基站」等案件中,電子數據類型的證據大量出現,檢察技術隊伍通過技術協助、司法鑒定、文證審查等手段,給辦案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有效堅定了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檢察官的信心。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這對打擊網路犯罪、維護網路空間秩序有很大的震懾。我們相信,在多方努力下,網路犯罪高發的態勢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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