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帶奶粉就要坐牢」是誤讀

「多帶奶粉就要坐牢」是誤讀

2013年03月09日 星期六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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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邊評論

  香港限奶令引起社會極大關注。限奶令實施兩日內,香港政府共拘捕45人,當中包括26名香港居民及19名內地人。一名男子3月1日試圖攜帶11罐奶粉離境被捕,之後被香港法院判罰5000港元,9罐奶粉被充公。3月6日,香港一名男子攜帶超過5公斤的幼嬰奶粉被海關調查,情緒失控吞鑰匙宣洩不滿,最終被控企圖輸出禁運品及妨礙關員執行職務兩罪,判罰款3500元。

  內地民眾對香港的限奶令有不少看法。新京報的「京報調查」表明,超過一半的人認為,超額攜帶購買奶粉可能被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是過嚴,帶奶粉應該進行經濟處罰,而不需要進行定罪。李開復更認為,「多帶一點奶粉就要坐牢,童話也不能這樣寫!」

  事實上,這是基於兩地法律差異中的認識誤區。觀察數日來的判刑,大體上的處罰為500元至5000元。那麼很多人會問,為何50萬港元罰款及監禁兩年會降格為數千元港幣的罰款?

  一是香港的行政處罰是經過法院系統來處理的。香港採用普通法體系,事無巨細都是由法院來處理。從人們高空擲物、獨留兒童在家、公共場所說粗口、超速駕駛等等均是由法官或者裁判官做出判決的。而類似的案件在內地由行政部門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只有爭議發生之後才由司法系統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香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比如一些人攜帶奶粉的案件判處500元罰款,而另一些案件可能要判50萬港元罰款及監禁兩年。比如最近有一些水貨客被囚兩個月。與攜帶奶粉自用的人相比,水貨客是以販賣貨物為目的,受罰自然也更重一些。因此兩年監禁只是最高處罰,具體得由法官來裁定。表面上看,法官似乎權力過大,事實上這也是香港司法的特點及優點。

  以上的分析並不等於筆者認同限奶令。根據香港的法律體系,此限奶令為行政措施,之後仍需經過香港立法會審議通過。香港政府應該鼓勵商家擴大奶粉進口,解決奶粉問題。

  □吳木鑾(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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