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以為是朋友的車推走不還如何定性
案情: 張某和陳某在甲網吧上網,出門時發現門口停了一輛電動車,以為是朋友王某的。張某便給王某打電話,王某表示自己正在乙網吧上網。甲和乙兩個網吧相鄰不過200米,張某和陳某便推上電動車放到乙網吧門口。見面後,王某表示他的電動車壞了,自己並未騎車。張某與陳某才知道認錯了車。兩人商議後,決定將車佔為己有。張某表示,剛才推車出來時,網吧門口有監控,要回去將監控銷毀。於是兩人將電動車騎到甲網吧的後門(無監控),以上網為名,同管理員周旋,刪除了監控錄像。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3578元。
意見分歧: 對張某與陳某兩人涉嫌的罪名是侵佔還是盜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認定為侵占罪。原因在於,侵占罪在取得財物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一般在取得合法保管財物後才產生非法佔有的故意;盜竊是在取得財物之前就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且其取得財物的過程是非法的。本案中張某和陳某以為電動車是王某的才推走,在佔有財物之前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當認定為侵佔。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認定為盜竊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張某與陳某不構成侵占罪。所謂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其一,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代管物、遺忘物及埋藏物。本案中的電動車是受害人暫時放在甲網吧門口,並未遺忘,也未委託張某、陳某代為保管,不屬於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其二,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權必須是合法取得的,通過不合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而非法佔有,不應成立侵占罪。雖然嫌疑人以為電動車是王某的而推走過程中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但兩人基於錯誤的認識,無任何根據擅自處分他人的財產是不合法的,當然不具有合法保管的權利。因此,不能將兩人的行為認定為侵占罪。 其次,本案中,可將張某與陳某的行為分成兩部分進行分析。第一階段,從推走電動車到發現車非朋友王某所有;第二階段,兩人返回並銷毀監控錄像。第一階段的行為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此時並未產生非法佔有的故意。在第二階段,兩人以積極的行為推走電動車,刪除監控錄像,實現對他人財物的轉移佔有,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再者,從犯罪的本質及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出發,本案宜認定為盜竊罪。盜竊罪是轉移佔有的犯罪,即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支配之下,採取一定的行為排除他人對財物的占有權。同侵占罪相比,盜竊罪對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對較深,主觀惡性較重。本案中,在誤以為是朋友的車錯誤推走後張某與陳某即負有歸還電動車的義務,但二人不但沒有歸還,反而積極實施刪除監控的行為,排除所有人對財物的佔有,社會危害性較大。如果將兩人的行為定性為侵占罪,便無法對後來的非法佔有目的,以及積極地刪除監控,轉移財物佔有的行為作出法律評價。綜上所述,對張某和陳某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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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檢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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