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_法律知識

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負有追究犯罪,保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職責。為了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懲治犯罪和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以及保證辦案的質量,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各個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職責分工,要求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並加強互相監督和互相制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工作。其中「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行使的偵查權,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和檢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進行扣押;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對在逃的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發布通緝令,將其追捕歸案等。「拘留」是指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執行逮捕」是指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後,由公安機關將其正式逮捕。「預審」是指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對所搜集、調取到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都由公安機關負責。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如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去告狀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比如故意傷害案中沒有造成被害人殘疾的輕傷害案件;重婚案;不養老人和子女的遺棄案;私拆他人信件或者私藏、毀壞他人信件的妨害通信自由案件;無故到別人家中滋擾生事,使別人無法正常生活的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件;生產、出賣偽劣商品案件(不包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不包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另外刑法第四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的犯罪,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由於這些案件的事實、證據都比較清楚,案情也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機關再進行偵查,因此被害人可以直接告到人民法院。  檢察機關主要是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的工作。為了有效地提高辦案質量和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對於公安機關需要執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由檢察機關進行檢察和批准。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有效地懲治犯罪。另外,檢察機關還有權對一部分刑事案件直接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這些案件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犯罪。主要有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此外,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還可以對個別不屬於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管轄範圍內的重大案件,也可以立案偵查,但在程序上有嚴格限制。即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主要負責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案件以及公民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除了審判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還應當受理一些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的案件,即稱之為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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