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議題新思維:反恐與自由
教育是消除恐怖主義後備軍最有效的方式,法國及西方社會已經失敗了,需要深刻反省,要培養公民個人責任意識,而不是形成一套抱怨社會的方法論。後者不僅合法化了反社會的暴力行為,而且會使得反社會的暴力成為一種榮耀。今日巴黎正有百萬人遊行來表達自由對恐怖主義的頑強,我沒有去參加遊行,而用一篇反恐政策研究文章來進行更務實的反思,這符合我的行事原則,但在我的未來國家政策系列論文中,把反恐作為開篇是很令人沮喪的,因為原先準備講教育政策(教育在我看來是最優先的公共政策),但在了解法國、西方世界和中文領域的關於本次襲擊事件的諸多評論之後,我覺得非常有必要用反恐政策作為開篇,原因有三 :一、在可預見的未來,是反恐而不是傳統上的戰爭成為未來相當長時期的國家安全問題,相對西方人,中國人對反恐的敏感度和知識還遠遠不夠,處於非常危險的無意識和無認識狀態,有必要及早警醒;二、目前西方國家雖然對恐怖主義的打擊有些成效,但他們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不僅和現有民主制度的弊端有關,也和西方文明自身的局限性有關,有必要徹底反省現行政策;三、反恐,目前主要是針對伊斯蘭恐怖主義,是對公共政策務實與否(不裝逼)絕好的試金石,以此開篇可以用實例來詮釋筆者這個公共政策研究系列的首要原則:務實。文章的核心思想來源於我的法語版同主題政論,但我會以普世通用性為原則,另加本土化分析,主要針對西方現狀和2022之後的中國展望。當然,要在一篇萬字的通俗文章中完成對反恐的基本政策探討還是需要好好安排內容的,本文分以下幾個部分:一、 恐怖主義的基本知識。二、 西方反恐的經驗 : 美英法德。三、 現行反恐政策的若干核心問題:相關法學研究、伊斯蘭主義、言論自由(含學術自由)和政治正確四、 以言論自由為根本手段的反恐政策五、 反恐相關政策:世俗化、移民和社會融入、社會平等和正義、教育本文所指恐怖主義不包括國家行為的恐怖活動。一、 恐怖主義的基本知識。首先簡單回顧一下現代恐怖主義的發展歷史。一種觀點認為現代恐怖主義起源與法國大革命時期的雅各賓派恐怖專政,我本人並不認同這個觀點,因為大革命的恐怖是以極端政治手段來實現革命者理想狀態的民主和自由,其專政的對象是反革命分子,儘管有無辜者,但其動機不是對民主制度的打擊,而是維護,而且大革命中的鎮壓都是經過立法和司法程序的,這兩點和其他恐怖主義完全不同。所以我更傾向於以19世紀末的無政府主義為現代恐怖主義之起源,這是第一波,其攻擊對象是現體製成員,甚至會嚴格避免平民的傷亡,相當自律,他們到二戰前基本消失了。第二波是反殖民和獨立運動的恐怖主義,其攻擊對象也是現體製成員,但已經不在意避免平民的傷亡,其主要活動在獨立訴求完成後就消失了,比如猶太復國主義,因為這是任務型的恐怖主義,其目的不是恐怖,而是獨立,恐怖行動只是手段。所以,雖然以獨立為名的恐怖主義不是當今的主流,但只要有獨立或分離運動存在,其恐怖運動始終在活躍,比如前幾年的西班牙分離運動埃塔,北愛爾蘭共和軍等,以及現在和以後的疆獨(他們融合分離主義和伊斯蘭主義)或其他。第三波是60-70年代盛行的極左恐怖運動,比如義大利,德國的紅軍旅,主要攻擊西方民主國家現行體制,以攻擊官員為主,不考慮平民傷亡,這是左派意識形態指導的「浪漫主義」恐怖行動,因此隨著左翼共產主義幻想的破產迅速消亡,自蘇東歐劇變後基本不再活動了。第四波就是持續到現在並將長期活躍的伊斯蘭恐怖主義,公眾往往以911事件為該類型恐怖主義為興盛的起點,但實際上應當從1979年伊朗革命開始算起。這第四波宗教恐怖主義無論是在傷害性、涉及範圍、群眾基礎、殘酷性、突發性、持續性等所有方面都遠遠超過前三波,完全不在一個級別,而且主要以平民為目標。本文的研究和政策主要就是針對這波宗教極端主義指導下的恐怖主義。當然,前三波尤其是第三波極左恐怖主義的鬥爭經驗也非常值得借鑒。其次簡要講講何為恐怖主義。學術界對恐怖主義有多種定義,我就不進行理論化探討了,僅在他們研究的基礎上加上我自己的看法和時代特徵,一般有以下幾個共性:一有明確的意識形態(含宗教信仰)作為精神支柱,這是其首要動力;二以大規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為主要手段,包括大規模殺傷性的暴力和非暴力(比如恐嚇、網路襲擊等),恐怖襲擊要製造足夠的震撼性恐懼;三無差別襲擊,包括官員、軍人、平民等無辜者,即任何人都會成為恐怖襲擊的目標,這是恐怖行動和戰爭以及犯罪的顯著區別;四有組織有預謀的襲擊,以完成攻擊者的預期目標。五大多數恐怖活動是預期以現實戰爭或政治(常規對抗)手段的對抗會失敗而採取的極端措施,這第五點是和第一點意識形態相對應的,因此他們根本目標是對現有制度攻擊,今天的伊斯蘭恐怖主義的根本目標就是自由民主制度。當然,隨著恐怖主義的迅猛發展,會不斷有新的特徵出現。在實踐中,因為恐怖行動顯著有別於戰爭和犯罪,所以在911之後各國都在通過修改和補充現行法律來適應反恐的法律需要,而且也在不斷更新中,我會在下文簡要介紹美英法德的經驗。最後重點介紹目前最興盛的伊斯蘭恐怖主義。伊斯蘭恐怖主義是以伊斯蘭教為精神支柱,以現行自由民主制度為根本攻擊目標的恐怖行為。除了上述幾個共同特徵外,還有以下十大重要特徵 :一、精神力量強大且持續時間很長,從1979年開始算起,迄今已有36年而越發興旺,沒人可以預見它的末日,這遠遠超過歷史上其他恐怖主義,根本原因是宗教性意識形態的力量遠遠超越了政治性意識形態,只要該宗教極端思想存在,建立在其基礎上的恐怖主義就不會消亡。二、恐怖分子和支持及同情者群體數量龐大,從穆斯林內部到民主國家內部的道德裝逼派,可以說遍及全球及社會各界,當然我們相信絕大多數穆斯林不會支持恐怖行動,但由於基數龐大,所以即使是極少數也是非常震撼的數字,比如單單法國反恐部門登記在冊須監視的涉恐人員就高達千人,西班牙官方預計歐洲有3000人參加過聖戰組織,至於支持和同情者的數目更加龐大,儘管無法統計,但只要看看那些公開網路留言就知道這種恐怖主義是有相當「群眾基礎」的。這就為恐怖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斷的戰鬥人員和後備軍。三、強大的經濟支持,從本拉登開始,伊斯蘭恐怖分子就有足夠且源源不斷的財力來支持他們的恐怖行動,可以說富可敵國,這不僅支持了人員招募培訓,而且也使得裝備足夠先進,這是以往恐怖組織所沒有擁有的實力。四、更分散隱蔽更強大的全球性組織網路,由於互聯網的發達以及穆斯林群體遍及全球,加上民主國家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以及 「裝逼派」媒體刻意的政治正確,使得其組織發展迅猛且反恐打擊無力。本拉登死後,伊斯蘭恐怖主義難以想像得邁上了新高峰,就是因為這種去中心化的運作模式裂變成了無數個基地組織。五、恐怖行動高度追求震撼性,不僅媒體化,而且也同樣追求傷亡數字,和以往幾波以政治性意識形態主導的恐怖運動不同,伊斯蘭恐怖主義不是任務型的,而是存在型的,即恐怖行動不僅是手段,也是目的。因為他們並不認為自己的政治和宗教等目標會因為恐怖活動而達到,但他們要堅持一種信念,所以這樣的恐怖活動只要有後備軍,就一定會持續下去。而高震撼性就是為了證明這種存在,並以此吸引人和資金,也以此證明人有用,錢也花到位了。可以說這也是一種生存或職業模式。六、在民主國家實施恐怖攻擊的恐怖分子基本上出生在民主國家,並接受該國國民序列教育,為該國公民,不乏高學歷者,也有土著居民皈依伊斯蘭教的,這就足以說明其旺盛的生命力,也說明整個民主世界要深刻反思現有的教育體系和文化輿論的影響。至少在法國,出了那麼多國產恐怖分子,其國民教育無法說是成功的。七、明暗兩條線向民主自由制度進攻。暗線就是非法的恐怖行為,明線就通過輿論,私立宗教學校教育、社會運動、選舉、立法等合法的非暴力方式逼迫民主國家逐步棄守自由的底線,比如法國某些地區游泳池按時段分開男女,比如公開在媒體上力挺全身罩袍的合理性,其理由是女性能躲在罩袍後面看男性是一種自我保護方式,還有抗議聖誕節學校安放聖誕老人等西方傳統基督教文化象徵,又比如公開在巴黎大街上成規模集體禮拜。當然決不能說明線也是恐怖主義,沒有足夠證據也不能說兩者是合作,但民主國家在自由底線上向宗教勢力的不斷退讓足以成為恐怖主義發展的誘因。八、發展及其迅猛,不僅範圍廣,而且取得了相當多的歷史性突破,比如維吾爾族雖然信奉伊斯蘭教,但千年以來也是自由派穆斯林,從未有過全身罩袍之傳統,今天居然也有包括堅持全身罩袍的基本教義派興起,並以私刑執法沙里亞(伊斯蘭教法),可以說是伊斯蘭運動「國際合作和進攻」的歷史性成果。九、無差別攻擊的擴大化,不僅攻擊民主國家,也攻擊他們認為不夠忠誠的穆斯林國家,不僅攻擊有關聯的目標,也攻擊以往幾波恐怖主義一般不攻擊的目標,比如學校。從這個角度出發,可以說反恐戰爭也是穆斯林的內戰。十、恐怖分子基本不考慮自身安全,以獻身聖戰為榮,這就使得恐怖襲擊的後果更加嚴重。二、 西方反恐的經驗教訓 :美英法德筆者不是反恐的實戰專家,所以就不詳細介紹具體的軍方和警方的暴力反恐行動了,我的反恐研究和政策著眼點側重於反恐和自由以及人權保護之間的合法性研究,還有宗教、社會和文化等非暴力領域的反恐政策。原因有三 : 一是針對真正的憲政法制國家,公權力都要依法行事,反恐行動的合法性就成了現實需要,這方面在中文領域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卻是未來國家必須的;二是既然恐怖主義攻擊的根本目標就是民主制度,那麼因為反恐而導致人權自由的喪失豈不是正滿足了恐怖分子的願望 ? 所以要在兩者間尋找一個均衡點;三是一篇主題政論或許可以大致介紹制定公共政策的原則和思路,但不可能細節到全面而具體的措施,而有了方法論,措施自然會有。以後其他主題的公共政策也將按此思路來寫。像美國,英法德等大國有足夠的資源、能力和措施去反恐,方法總是有的,關鍵問題是在民主法制國家,一要有法制和人權,二要考慮輿論和選票,具體的反恐行動必然受到法律和政治層面的制約,比如對人身自由(拘留)、個人隱私(監聽)、審訊(酷刑)等保護,所以西方反恐的棘手問題不是行動本身(沒有限制的行動效率最高),而是在反恐手段和合法性之間的衝突和平衡,所以本段的重點是反恐立法和司法。當然按我的意見,應該還有社會性的,文化上的反恐,但這個歸結於社會自身覺醒,國家應當謹慎干預,而且西方國家基本放棄了這條戰線,所以他們沒有什麼經驗好講。這裡我要強調:百萬人遊行並不是社會性反恐,相反是恐怖襲擊要的效果,因為干擾和打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且產生了巨大影響。作為總統應當把有效打擊作為首選,而不是勞師動眾來煽情。美國美國是恐怖分子的頭號目標,也直接發動了反恐戰爭,因此它需要在兩方面完成合法性 : 一是確定由行政權即總統還是立法權即國會來主導合法性,二是要在侵犯人權和反恐效率之間尋找合法的例外。基於現實,美國實際上是選擇了行政權主導的合法性(行政主導不代表國會沒有立法,國會主導也不代表行政沒有擴權),原因在於 : 一是美國立國以來都是民主國家,行政權擴充對民主威脅的歷史經驗不足,比如林肯在內戰中的擴權本身就是正面反應,所以比歐洲國家更容易被接受;二是美國反恐直接以戰爭形式啟動,總統作為軍事統帥有相當自主權,比如將恐怖分子直接歸到軍事法院審訊,而不是民事法院即不把恐怖分子當作罪犯;三美國現實政治里行政權和立法權時常不在同一黨派,所以如果通過國會立法既複雜又沒有效率,擴充總統行政權是一個變通辦法,以長期的臨時處置來規避立法程序的艱難。而在人權方面,從實際操作出發,違反人權的審訊不可能避免,包括酷刑,這是現實,而不是基於「聖母理論」的道德或法律批判,這些都是毫無實踐經驗的幼稚觀點,也是不考慮後果的不負責任的意見,從實務出發能做的是:合法化這種違規,這樣就可以加以控制,不至於真的「無法無天」。也可以尋找在美國法律管轄權之外的例外,比如位於古巴的關塔納摩監獄,這在司法上有爭議的,但既然有爭議也就有了相當自由的處置權。從法學上,我稱之為空間維度的例外(相對有時間維度的緊急狀態例外而言)。英國也有類似措施,我下面會講。這種合法化設計的目標其實很清楚 : 超期羈押嫌疑人(法定證據不足無法判決,但事實確信為恐怖分子,也無法釋放),有控制的酷刑逼供(犧牲部分人權以換取更多公共利益和生命),這兩點嚴格來說都是違反人權的,批判也足夠多,但行之有效。另外,動用商業武裝來進行軍事行動也是非常重要的規避方法,這個讀者在美劇里已經看到很多了。另外,美國反恐行動中無人機的運用是非常有特點和非常重要的,雖然有很多批判,比如認為無人機就是未判而執行了死刑,而總統就成了法官和陪審的全權代表。但我倒是認為無人機的使用體現了美國反恐戰爭中的務實精神。因為伊斯蘭恐怖分子通常吃透了西方的人權衛士標準,他們往往選擇學校、醫院、私人住宅隱蔽和作戰,可以說哪裡有婦女和兒童,哪裡就有恐怖分子,一旦反恐不幸導致平民傷亡,他們就有機會出來抬屍抗議,但他們決不承認正是他們自己害死了遇難者。而民主國家的裝逼犯們也會出來乾嚎以展現自己的道德高尚。所以反恐之最大艱難其實並不在於敵方,而是在民主國家內部。無人機的使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己方人員的傷亡(攻擊躲在平民里的恐怖分子同時要避免平民傷亡是需要用戰鬥人員的生命做代價的),另一方面可以更接近目標更精確的打擊來避免平民傷亡。當然,美國使用無人機也是有嚴格司法程序的,比如確認目標無法被抓捕。 不過,我個人覺得對無人機合法性的質疑其實只是所有對政府面對恐怖戰爭時權力增加的質疑的一部分,無人機只是另一個靶子,或者就是對武力本身的控訴;另外無人機只是新戰爭技術的出現對現有戰爭法則提出更新的要求。從法學角度出發,其實可以把無人機攻擊理解為一種缺席審判後的執行。美國反恐的問題或者說是困境主要在於 : 一、美國並沒有在戰爭法和犯罪法之間成功找到或創造出第三種法律依據,所以過於依靠總統的行政權,這是臨時性的,而缺乏持久性的合法性,而反恐在可預見的未來都不會結束,這就成了矛盾;二、相對歐洲國家,美國非常崇尚個人自由,因此公權力以反恐為名對個人自由的侵犯,比如監聽等,都會引起民眾相當強烈的反彈。英國如果說美國是粗曠的牛仔風格(總統擴權),英國則是狡猾的紳士風格,即通過國會主導的立法來完成反恐之合法性。也可以這麼說美國主要是接受違規和例外,而英國是合法化違規和例外。比如大倫敦區的Belmarsh監獄自911以後就相當於美國的關塔納摩。因為英國是議會制,由多數黨執政,所以通過立法來解決反恐的合法性比美國容易,而且英國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管轄,所以在其法律程序中時刻注意和歐洲人權條款的關係。英國修改法律的範圍也比美國廣,同時可以在審判中根據判決回過來修改法律,這就是說英國的法院也在反恐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會在現行法律條文和實際反恐措施之間尋找切合點和空白點,因為最終是法院審判,所以它可以從審判角度出發提出立法意見以達到反恐目的。英國反恐立法還有兩個特點:一是反恐權力通過立法而逐步增大,人權標準變成最高侵犯度標準,即用足可以不算「侵犯」人權的標準。 反恐法案包括了移民法,拘禁和審訊,金融控制等,是一套全面的法律。我認為是「天真」的民主制度面對恐怖主義現實越來越成熟的表現。二是反恐立法的例外規則,首先英國本身就有法律兩元性的傳統,比如前殖民地法律的人權要求比本土的要求低,事實上前殖民地就是一個空間維度的例外。其次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5條規定可以在緊急狀態下違反公約規定的人權,英國就通過立法允許而羈押未經審判的犯人。不過近些年來,英國反恐的措施越來越注重人權了,比如減少羈押時間等。如果從恐怖分子摧毀民主制度的目的來看,英國立法模式要比美國的行政權模式要好,畢竟行政權擴張會負面影響民主。當然英國通過立法完成違規合法性的方法也有相當弊端,因為這直接導致公權力合法的長期的擴大化,同時違規權力因為立法成功而下放直到基層,導致濫用概率的提高。德國德國的反恐立法也體現了高效、嚴謹和細緻的德式工藝。911之後,德國首先全面升級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和範圍,不再認為是零散的個體恐怖襲擊的數量和,而是在伊斯蘭基本教義指導下組織嚴密的集體恐怖行動。2001年9月19日就出台了第一套全面反恐法案,核心是懲罰。接著在次年1月就出台第二套反恐法案,核心是預防。德國反恐立法還有以下幾個特點:一、由於德國過往歷史,基本法對自由的保護尤甚其他國家,所以特別重視反恐和人權自由之間的平衡,始終貫徹比例原則。二、通過增加刑法條款來擴大對恐怖分子的定義和打擊範圍, 隨恐怖行動而成比例上升打擊力度。三、廢除純宗教信仰的協會登記屬性(文化可以,信仰不可以),以防止伊斯蘭極端主義。這個細節很不錯。四、反恐中「必要的侵權」比如電話監聽和數據收集等,不是由行政也不是由司法權(法官)來監管,而是直接由立法權(國會特別委員會)來監管,這既是人民代表監督政府行為,也是侵權直接合法化的方式,同時用委員會機動而靈活的審查規避了古板的法律框架。五、在反恐條件下對個人自由進行重新定義並納入集體自由之中,這從法理上把集體安全優先於個人自由,使得因反恐而侵權獲得了合法性。法國從歷史來看,法國對恐怖主義的打擊並不堅決,這不是說法國軍警能力差,而是反恐政策的指導有嚴重問題,軍警當局是執行機構,聽命於受到行政當局。而行政當局曾長期縱容恐怖分子,自然也會導致反恐能力下降,這是非常非常值得反思的。簡單回顧法國反恐政策走過四個不斷強化的階段: 一 執行到80年代早期的「避難」理論,核心要點是只要恐怖分子不攻擊法國利益比如法國公民,法國就不在其領土上打擊恐怖分子,所以法國就成了恐怖分子的避難所,我稱之為面對恐怖分子的「綏靖政策」。這種政策選擇或許和以下兩個因素有關: 80年代法國由左派執政,而當時是極左恐怖分子為主流;恐怖運動的持續性和政府任期的時間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種姑息養奸的做法結局和二戰被納粹德國佔領是一樣,法國終有一天會成為目標。二「避難」政策失敗後,法國反恐政策全面轉型,但這種轉型相當緩慢和漸進,因為長期做鴕鳥,反恐的打擊能力是不足的,所以首先強化的是談判和妥協能力作為過渡政策,即「從避難到協調」。三在建立相關的反恐打擊機構之後,政策「從協調到消滅」。四最終就是現在執行的政策,「從打擊到預防」,後者也體現在法國國防部年度報告里。在具體司法操作上,法國反恐策略是緊緊圍繞特殊刑事審判系統(不是原先針對普通犯罪的刑事系統)而開展,是檢控、調查、審判一體化的行動模式,這是其他西方國家沒有的,有以下幾個特點:一、由法官、警察和情報機構組成一個團隊共同完成從證據收集到審判的全過程。這裡有被人權組織批判的「未審先決」的司法不公,因為法官參與了「搜羅罪名」的過程。但鑒於恐怖活動的嚴重後果,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二、為了懲罰和威懾恐怖分子,法國在刑法里不斷根據形勢需要加入新的罪名。三、特殊的審訊制度比如無律師在場或技術性阻撓律師辯護行為,又如延長羈押時間,有比如法官在操作中可以在並不特別充分的證據上就判決或者非常謹慎地釋放嫌疑犯。四、審判程序集中在巴黎。這些貫徹了預防為主的指導原則,也算行之有效,但也屢遭人權組織批判。而且這套邏輯也符合法國人「開技術性後門」的習俗: 採用人為可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方式繞過嚴格的法律來強化反恐力度。不過值得強調的是,這種人為操作是建立在法國法官長期值得信賴的職業操守和品質上的,沒有這種傳統基礎,那濫權就是鋪天蓋地了。三、 現行反恐政策的若干核心問題:相關法學研究、伊斯蘭主義、言論自由(含學術自由)和政治正確本段的每個議題都非常宏大,我就簡要羅列重點思路,便於讀者了解全貌,而不展開細節討論。法學法學方面主要就是在反恐效率和人權自由保護之間如何均衡。因為不考慮人權,反恐效率自然可以非常高效,而如果完全按人權標準執行,那恐怖襲擊可能要馬上暴增。主要有以下幾個著眼點:一、恐怖行動不同於戰爭和犯罪,也是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模式,所以戰爭法和刑法其實都不能很好的適用。比如恐怖分子不能算戰俘,戰俘要被羈押到戰爭結束,而反恐戰爭不知道何時結束,戰鬥人員和恐怖分子有不同的動機,被俘後權利也不同。恐怖分子也不是罪犯,因為罪犯理應被抓捕經審判後定罪,不能未審而判為死刑,但對恐怖分子暗殺順理成章。所以,現有法律體系無法適應這種新形勢,無論是行政權擴充,還是立法修補,或司法權操控,其實都是以規避現有法律體系的方式來完成反恐侵權的合法性。憲政國家不能因為反恐就罔顧人權自由,雖然這樣束縛了手腳,但不至於淪為公權力無極限國家。所以這就需要更多的智慧來完成反恐法學理論的建構。即侵權也要「依法侵權」。在這個框架內,基於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乃至實施對象的例外就成為一種救濟方式。二、在具體操作中,因為反恐形勢變化總快於立法程序,所以一般應當採取「先斬後奏」方式 : 即出於實際需要,「侵權」實施在前,而司法和立法確認合法性在後,或否定合法性在後,因為面對新形勢,沒有人可以預判「侵權的紅線」在哪裡(基本的底線還是要的),所以只好在實踐中摸索。三、反恐和人權自由保護的成比例對抗原則。根據恐怖行為的嚴重性來對應成比例的「侵權」制度,打個比方,不能就為了抓個小偷而實施酷刑,但如果是預謀核爆襲擊嫌犯,那就得「上傢伙」了。以上幾個思路包括西方各國現行做法都是受到人權組織或道德犯們批判的,我個人覺得他們的說法沒有充分考慮實際,也是把更多無辜者的生命排在了個人道德潔癖之後了。不過,他們的錯誤並不在於批判本身,我認為反對的聲音是必須的,他們的錯誤在於不公正也不客觀的「爆料」以影響輿論,比如充滿了對恐怖分子的同情,充滿了對恐怖分子成長環境的控訴,彷彿社會應當承擔所有恐怖襲擊的原罪。這是極其荒謬的,這個社會上,比恐怖分子成長環境惡劣的人多了去了,為何只有他們變成了恐怖分子?切記:這種侵權合法化是建立在法制國家基礎上的,像前面介紹了美英法德都是具有長期法治精神傳統的國家,不然以反恐為名侵犯人權和自由就毫無限制了。在我預期的未來,中國也必然是一個不遜於它們的法制國家,本文的政策思路是針對那個未來足夠法治化的中國。伊斯蘭主義這個話題相當敏感也相當恐怖。所以我也要先說恐怖分子是一小撮非真正的穆斯林,而本段討論更多是學術研究和事實說明。總統奧朗德說襲擊查理周刊的恐怖分子和伊斯蘭教完全沒有關係。這絕對是錯誤,高喊為真主報仇而屠殺能和其宗教信仰沒有關係嗎?就好像說納粹屠殺和納粹極權理論沒有關係一樣荒謬,還有其他極權理論也是一樣。伊斯蘭教是恐怖分子的精神支柱和動力,所以反恐就一定要深入其意識形態本身去尋找原因,否定了伊斯蘭教和恐怖主義的聯繫,等於從根本上杜絕了發現解決方案的可能,反恐永遠不會成功。而西方所有民主國家沒有一個是公開承認這兩者之間聯繫的,自然反恐越反越烈,他們沒有從源頭找原因。這就是為何我的研究更側重於非暴力的宗教社會文化反恐,而不是軍警的強制力反恐的原因 : 後者治標,前者治本,兩個都需要,相輔相成,而治本的卻鮮有人做。那麼伊斯蘭教究竟和其他宗教有何不同呢 ? 這個要看古蘭經,但不能僅僅看古蘭經,任何宗教經書總有正面也總有負面的內容,論辯雙方都可以自圓其說,這個沒有太多意義。關鍵要看伊斯蘭教的創教歷史,創教方式,創教動機,以及傳教歷史,還有當前穆斯林社會在國際大家庭中的表現。就是不僅要看他們公開說的,比如教義,媒體公開發言和表態,還要看他們私下裡說的,比如日常交流,網路留言,更要看他們做的。比如一個非常簡單的實例:按伊斯蘭教,穆斯林男人可以娶非穆斯林女,而非穆斯林男人一定要皈依真主才能娶女穆斯林,法國男穆斯林是這樣給我解釋的 : 因為伊斯蘭教非常尊重婦女,所以非穆斯林男入教是為了讓他也尊重婦女。但事實呢?這種例子多了去了,所以本文就不舉例了,但和大家分享幾個我的研究成果,大多數來自我的圍脖發言,我整理了一些便於大家認識伊斯蘭教和穆斯林。一、宗教分為多神教比如印度教、佛教、道教以及早期古希臘羅馬的多神崇拜,還有原始部落的自然崇拜,一般而言多神教系統不排斥其他宗教,因為神之於他們本來就不是一個,所以基本沒有多神教發起的宗教戰爭。而基督教、伊斯蘭教、猶太教是一神教,而且三者同出一脈,宗教戰爭就不可避免了,因為神只有一個,其他都是「該死」的異教徒。二、在以上三個一神教中,伊斯蘭教創教最晚,默罕默德是很有智慧的文盲,可以比較伊斯蘭教和其他兩者間的關係,從中得出有模仿更新的顯著痕迹,這是為了更好的爭取教徒。三、基督教的神啟是人類按照上帝的旨意以人類的方式來傳達,所以聖經有與時具進的本能,而伊斯蘭教的神啟是直接來自神喻,穆罕默德只是轉述,他的文盲身份被認為是有更純潔的心靈而完全尊重神的原意,所以古蘭經是不能改變和隨新時代變遷而解釋的。伊斯蘭改良運動正是要否定後者而承認其改良可能。而改良運動即自由派穆斯林一直被迫害,相當多成為流亡人士。四、法西斯主義是和其他所有政治思潮不同的邪惡思想,伊斯蘭教也和其他所有宗教不同,未經自由化改革的伊斯蘭教根本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宗教。因為沒有一個宗教從起源來看是以獲得政權為創教和傳教動機的。而伊斯蘭教的核心目的從歷史起源來看就是為了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權國家。相對其他宗教在初期的分散而言,伊斯蘭教從一開始就是組織嚴密的,並依靠武力來擴教的。其最初的目的可能是阿拉伯世界的統一,穆罕默德和歷史上的農民起義軍一樣用了宗教來作為號召,實行武力擴張,用宗教服務於政治目的。五、文化穆斯林之說非常荒謬,穆斯林就是伊斯蘭教徒,信教的就是穆斯林,只要不信真主,即使生活習俗和穆斯林一樣,也絕對不是穆斯林。六、伊斯蘭恐怖主義不是單純的國內民族問題,所以要有國際視野歷史地來看。單純指責現有國內政體不是思考反恐的根本出發點。國內政體的思考只是基於恐怖主義共同特徵下的地區差異。放大國內矛盾或者以國內民族和諧為根本訴求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的。七、伊斯蘭教視自己為人類最後的宗教,而某主義也同樣宣稱某主義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八、伊斯蘭教的招募教徒的洗腦模式:- 世界上有這個那個問題。-對啊 – 西方有這個那個問題。 - 對啊。 - 這些問題都是因為西方道德墮落了。- 對啊。- 這些問題都是因為他們沒有信奉真主。 - 噢? - 你看,古蘭經是這麼說的。 - 噢。 - 有道理吧。 - 嗯。所以,伊斯蘭教是和其他宗教完全不同的以宗教形式出現的政治性意識形態,尤其在現代政教分離的文明社會,根本不應該有宗教法庭,或許基於不同國家歷史背景有存在的事實性,但如果在先進民主國家依然執著宣傳教法,企圖改變他國民主制度和文明傳統,就足以證明伊斯蘭化自身擴張的進攻性。因此,如果不能在恐怖主義誕生的意識形態源頭去找突破口,反恐不會成功。當然,這裡我要強調 : 這段不是對伊斯蘭教的批判,這是研究成果和事實呈現。任何有頭腦有理性的人看了自然有公論。另外要注意,絕大多數穆斯林其實不會像學者一樣去從源頭研究伊斯蘭教,即使伊斯蘭神學家的研究也和客觀中立的學者研究目的完全不同,所以他們作為教徒是非常難於客觀認識伊斯蘭教的,他們的任務是要歌頌讚美,甚至連研究的念頭都沒有,所以如果有學術研究成果和言論表達了和他們預期不同的結論,就會導致相當反彈,況且一般而言,一神教教徒和非民主國家人士往往容易偏激,即使是相當溫和的人士面對顛覆了原有觀念的客觀結論也會相當憤怒。在目前穆斯林佔據西方社會人口比例越來越高的現實情況下,就會擔心宗教衝突,選票流失等後果,從而導致了西方社會在伊斯蘭教研究方面,無論從言論自由到學術自由的原則倒退,不能批判伊斯蘭教本身就成了政治正確。反恐又如何談起呢?這不,法國近幾年的恐怖分子都是出生在法國,受教育長大在法國的法國穆斯林公民,所以一定要反思這種被政治正確操控的教育和文化體制。法國等歐洲國家,除非出現奇蹟,我對他們的未來是非常悲觀的,總有一天會有 「內戰」。而對於中國的未來,我衷心希望不要重蹈法國等西方國家的覆轍,更不希望看到中國5000年歷史以來的第一次宗教戰爭。言論自由(含學術自由)和政治正確政治正確的危害極大,托馬斯·索維爾(Thomas Sowell),? 知識分子與社會 ? 這本書對此的評判非常到位和精彩, 我就不重複了。這次查理周刊是恐怖主義針對言論自由的屠殺,但在法國大學同樣存在對學術自由的威脅。恐怖主義的目的就是要有震懾力,要讓人害怕,暴力屠殺和非暴力恐嚇只是方法的區別,沒有本質不同。而對於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自我審查等於屈服於恐怖分子,那些政治正確的支持者也就成了恐怖分子的同夥。固然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但這個邊界的裁判不是個人,而是法官,依據的是世俗法律,而不是某個教派的教義和教法。有觀點認為過激言論會激化恐怖行動,其實正好深刻揭露了其意識形態的暴力本質,查理周刊諷刺了所有宗教,只有伊斯蘭教對它進行了恐怖屠殺,難道不能說明研究伊斯蘭教本身之於反恐的重要性嗎?有觀點認為要尊重不同文明的不同價值體系,有些諷刺其他宗教或種族文明可以接受,有些不能接受,這個觀點看似有道理,實則大謬。因為人類社會有普世共識,成文的共識就是法律,一國有一國的法律,國際事務有國際法,諷刺是否違規不應假借文明之手來判斷,況且誰又有資格代表文明來判決呢?最終是依靠有管轄權的法律來解決。其次既然說到文明,那麼不同國家有不同的主流文明傳統,文明也有適用地區,不能用阿拉伯文明來指責建立在法國本土文明基礎上的言論自由,這種指責就帶有明顯的反客為主的進攻性。最後,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不能接受諷刺和批評的任何宗教和意識形態本身就有相當大的問題,所以非常有必要進行學術研究。而學術自由在法國的狀況也非常差,舉個小例子,我曾經在一個學術場合說:全世界印度人,中國人,猶太人,穆斯林移民最多,從未聽說前三者與本地土著有衝突,有必要研究為何後者如此不合群,當場就有法國教授不贊成我的研究切入點。讀者覺得荒謬嗎?連研究選題都被政治正確化了,法國哪裡有可能不誕生恐怖分子呢?這不僅是法國的情況,對伊斯蘭教研究和評論的政治正確統治了整個西方社會,我認為這是反恐一直失敗的根源。當然反過來說也可以是成功的起點。四、 以言論自由為根本手段的反恐政策本段按我法語版政論而翻譯,略作修改,雖然針對法國,但絕大部分具有通用性。伊斯蘭恐怖主義的思想根源和精神支柱是宗教意識形態,單靠武力或法治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的,意識形態問題的解決最終也要靠意識形態,是自由的意識形態,民主國家在反恐工作中有兩個重點,一是依法嚴厲的暴力打擊摧毀其行動;二是更寬鬆的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還原意識形態的客觀真實狀況,摧毀其極端意識。言論自由和反恐除了分離主義恐怖運動,其他無政府主義、極左主義和伊斯蘭極端主義都來源於意識形態,這是他們行動的精神支柱和信仰,代表了他們看待世界和改造社會的方式。暴力打擊不足以從心靈深處摧毀其極端信仰。比如極左恐怖運動來源於極端共產主義信仰,他們一方面受到沒有言論自由的前蘇聯虛假宣傳的影響,另一方面在西方國家受到薩特等那些向斯大林致敬的左翼知識分子的影響,當時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在左翼以人民名義而壟斷的輿論影響下大退步。理性的公共辯論直到1968年布拉格之春才算存在,到1973年索爾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島」出版才稍有改善。但是此前的極左思潮早已影響多年,所以隨著真相的披露,左翼越來越喪失支持者的同時,其積極分子的行為也就越來越極端化,成為恐怖分子。他們誕生於片面的言論自由(蘇聯的虛假宣傳和西方的裝逼),也最終在言論自由下消亡,蘇東歐劇變之後,蘇聯共產主義理論徹底破產,他們的精神支柱也隨之破產,因為極左翼再找不到繼續相信極端共產主義的恐怖事業接班人了。暴力打擊對恐怖主義現有成員的打擊非常重要,但言論自由揭露的真相對打擊恐怖主義未來的成員是必須的,而沒有接班人,恐怖主義也就會自然消亡。要注意到,自由世界取得勝利也不是來自軍事打擊,而是言論自由後的真相,來自蘇聯陣營內部人民的自我覺醒。言論自由與反抗伊斯蘭恐怖主義正如前文所述,西方民主國家還沒有意識到研究其精神起源的重要性,而且現行的西方民主制度並沒有能力來與之對抗,因為沒有與時俱進進行改革。否則無法解釋那麼多在西方發生的恐怖襲擊都由生於斯長於斯的本國公民發起。伊斯蘭恐怖主義的根本目標是要摧毀民主制度,所以要深度反思民主制度本身是否有缺陷。民主國家的首要任務是保證自由和人權,包括了言論自由,讓民主制度更健康是唯一真正有效打擊宗教極端主義的手段。這就意味著徹底拋棄政治正確而進行公開辯論和學術研究。而在西方世界尤其是法國,卻反其道而行之:一方面用公共財政支持伊斯蘭主義的宣教和修改公共政策以符合伊斯蘭教義,比如支持宣傳伊斯蘭極端教義的穆斯林私校,比如公共游泳池設立男女時段錯開,這些措施都是為了吸引穆斯林選民;一方面以政治正確為名禁止對伊斯蘭教的批判和反思型研究。號稱民主法治國家,卻公然踐踏言論自由。(本次法國各界雖然力挺查理周刊,但我看不到任何言論自由改善的痕迹和嘗試)。結果呢 ? 伊斯蘭社團主義發展迅猛,由於缺乏言論自由,整個社會既聽不到對伊斯蘭教的負面意見,也看不到真相。政治正確製造了雙重惡果:第一它通過強化所有穆斯林都是西方社會受害者的形象,從而合法化了他們對民主社會的攻擊,這使得恐怖分子因襲擊而獲得了榮譽:在穆斯林國家,同樣也有存在於西方穆斯林社會。(精神動力重要來源)第二由於批判和真相併沒有被社會發現和公開,恐怖分子或後備軍,尤其是年輕人,沒有承受任何來自社會的壓力,也沒有因此而後悔,這就徹底斷了無知青年良心發現的機會,把穆斯林青年推向深淵。拿這次查理事件而言,批判都是對言論自由的襲擊,而不是伊斯蘭教自身可能具備的問題,這就是驢唇不對馬嘴的批判,言論自由和伊斯蘭基本教義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價值體系,批判前一個根本不會對後一個形成社會壓力,也不會促使潛在的恐怖後備軍良心發現。而這種對宗教教義的批判卻以宗教自由為名被禁止了,這在客觀上幫助了伊斯蘭主義進行單方面的優勢宣傳。如果以信仰自由為名而不能批判伊斯蘭教是對的,那麼同樣應該禁掉大部分啟蒙時期的著作,比如伏爾泰的? 老實人?,該書嚴重褻瀆了教會;還有費爾巴哈1845出版的? 宗教的本質?。更加不要提潘恩的作品了,他是反教會的象徵。但,真正的問題是:伊斯蘭教是否是現代憲政意義上可以被承認的現代宗教呢?反思基本教義伊斯蘭教在當前世界幾大宗教中,伊斯蘭教是唯一一種以奪取政權為目的而創教的。古蘭經也是一本奪取政權的工具書,這是和其他所有宗教不同的地方。伊斯蘭主義和極權主義有相當可比性,兩者都深度侵犯人權和自由。就這點而言,民主國家就應當干預並禁掉那些違反人權的教派,比如瓦哈比派。而把伊斯蘭教作為一種政治性意識形態的批判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尤其重要的是,要保護那些試圖改良伊斯蘭教的自由派穆斯林,保證他們的言論自由。反伊斯蘭恐怖主義就是一場在人道和神權之間的鬥爭,所以言論自由即思想交鋒是位於鬥爭的中心,言論自由是為了讓整個社會覺醒,讓穆斯林社會也覺醒,因為他們是伊斯蘭恐怖主義第一受害人。五、 反恐相關政策:世俗化、移民和社會融入、社會平等和正義、教育等雖然意識形態是恐怖主義誕生的思想根源,但其他外部條件也很重要,因此除了以上所述反恐理念之外,還需要系統性對相關公共政策的反思並更新。 這個工程更浩大,我就簡單提個醒吧。一、堅定世俗化,絕不能向宗教勢力低頭,比如禁止公共場所穿全身罩袍的舉措就非常好,無論哪個政府做都要支持。又比如加強對未成年人宗教私校的監管,要嚴格按通用公民教育標準來執行,不能傳教。又如非宗教公共場所如大街上嚴禁禮拜。堅決取消對宗教團體的公共財政支持,嚴格審查和監管以文化為名而以宗教活動為實的財政補助。諸如此類,堅定就是一種立場,這表明民主制度決不會因為短期選票或浪漫幻想而放棄自由的底線,因為任何向恐怖分子的讓步都會被理解成他們取得了勝利,結果就是得寸進尺,內戰就不會遠了。二、移民是現實,不可能禁止的,但一個國家社會容納移民的能力也是現實,選擇性移民或控制移民數量都是公共政策選擇,可以從人道主義和公共利益一起考慮,而不應該被道德批判。而容納移民的能力不僅僅在於數量,也在於社會融入能力,接納國社會自身不健康時期可以少接納,好轉以後可以放寬些,而移民群體融入能力強的控制少些,融入能力弱的控制多些,這些政策都可以很靈活,但必須建立在現實基礎上,不然是害人又害己的偽善了。三、社會即要講平等也要有正義,社會財富分配有一個平衡點,不能為了平等而罔顧正義。在民主國家,除了特殊災難等,是個人而不是社會應當承擔個人生存發展的主要責任,那種一有問題就為個人開脫而找社會罪責的道德派既救不了個人還坑害社會。對於恐怖分子,仍有相當多的同情者,認為是社會不公造成的,笑話,如果這是根源,那恐怖分子滿大街都是了。當然一個更公平正義的社會產生恐怖分子的幾率自然要少些。所以公共政策的設計上也要注意兩者之間的平衡,核心原則是國家要少干預,少動用公權力進行財富轉移,要鼓勵個人奮鬥和社會自發的平衡機制。四、教育是消除恐怖主義後備軍最有效的方式,法國及西方社會已經失敗了,需要深刻反省,要培養公民個人責任意識,而不是形成一套抱怨社會的方法論。後者不僅合法化了反社會的暴力行為,而且會使得反社會的暴力成為一種榮耀。(這裡的反社會和反傳統及反既得利益集團是兩回事。)這次寫了太多,15000字,整兩天,是希望給大家一個連貫的全貌。還是以這句話作為結尾吧:我們相識,是這個世界的幸運。責任編輯:令狐沖聲明:凡註明來源"共識網"文章的,轉載請註明出處、作者、原文鏈接。本網站作為互聯網言論交流平台,所刊發文章並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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