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國為名的打砸搶燒,就是刑事犯罪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未理會中國政府持續警告,宣布對釣魚島實施「國有化」.此事件引發許多中國民眾憤慨,並以各種正常形式支持中國對釣魚島主權訴求,向日本提出抗議,這些都是民眾言論權利,無可非議。

然而,連日來,成都、西安、長沙等數十座中國城市卻出現這樣一群「愛國者」、「愛國行為」和「愛國現象」——他們或闖入帶有「日本元素」的店鋪肆虐,或成群結隊打著「抵制日貨」旗號在街頭打砸日系車輛,或對無辜日籍華僑圍攻、謾罵與侮辱,又或對批評、反對、甚至僅僅是不支持其所謂「正義行為」的人均冠以「漢奸賣國賊」,極盡謾罵、攻擊而後快之能事。

打、砸、搶、燒。犯罪就是犯罪,無論嘴裡喊著的是什麼口號,穿著怎樣的衣服,打著怎樣的旗號,都不能掩飾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實質。這樣的行為,在此前中國發生的各類事件中均被定義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次,也絕不應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明文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些所謂「愛國者」,利用語言或肢體暴力「打日寇」、「懲辦漢奸」,沖砸開發區或商業區建築、商業設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動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語言攻擊他人。於理於法,這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相關規定:「故意或過失傷害他人身體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都涉嫌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這些所謂「愛國者」,打砸包括日系車在內的他人合法財產、以「打擊日本經濟」為名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為名哄搶珠寶店,甚至當街趁亂鬨搶路人手錶、首飾等財物,以「群眾正義憤怒」為名衝擊、毀壞工廠、商鋪、辦公室及其設施等行為,於理於法,這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生產經營的,都涉嫌構成侵犯財產罪。」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青島豐田4S店,西安日資鼓樓飯店的熊熊火光中,在「脅迫愛國」、打砸搶燒的影響下,各大城市包括伊藤洋華堂商場、711便利店、全家便利店在內的日資百貨、日系商場紛紛關門歇業。於理於法,這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都涉嫌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2012年9月15日,發生在數十座城市的暴力行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正常社會秩序的赤裸侵犯和踐踏。

在當代文明社會,「怎樣愛國」,這應該是屬於每個人的自由。沒有人有權逼迫他人按照自己的心意行事。更重要的是,人們在說或不說、做或不做些什麼之前,更應首先明白一個最基本的道理:無論你以什麼為名,都不能踐踏他人的權利。

即便不談「怎樣愛國」之類「高層次」的問題,一個人在選擇做或不做一個愛國者之前,應先確保自己做一個好人,或者至少,做一個遵守法律的人。政府、社會、司法,也應努力維持一個個人權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財產和公共秩序得到保護、法律嚴肅性得到貫徹的社會常態,否則,我們談不上,也沒有資格奢談什麼「愛國的方式與方法」。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只要構成犯罪事實,就應該依法給予制止、懲處,以確保公共秩序的正常保持,確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法治的尊嚴。不論是「抗日」、「愛國」,還是其它任何聽似冠冕堂皇、大義凜然的理由,都絕不能作為犯罪行為的遮羞布、護身符和特赦令。

如果裹一層「愛國布」,塗一身「保護色」,喊幾句正義的口號,便可肆意擾亂公共秩序,侵奪、毀壞他人財物,便可隨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權利,那麼,這樣一個社會,就絕不是一個文明、法治的正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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