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是人權保障的試金石
CFP |
人物素描:楊震繪卞建林,江蘇泰興人,現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是我國第一位訴訟法學博士。在長期的教學科研過程中,形成了有關我國刑事訴訟法治的系統學術觀點,《刑事起訴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等著作多次獲獎,先後參與了1996年和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論證。 |
對話嘉賓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
主持人 本報記者殷泓王逸吟
「今年全國兩會,我最關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教授說。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今年全國兩會的一個重要看點。其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8月、12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即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在北京西土城路的辦公室里,卞建林教授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縱論刑訴法的地位作用、修法背景和對第三次審議的期待。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圍繞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審、二審和公開徵求意見,本報連續推出了多篇報道。我們為什麼如此關注這部法律的修改?它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什麼關係?在卞教授的講述中,可以找到答案。
——編者
A刑訴法修改,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
記者:卞教授,應該說,公眾對刑事訴訟法還是比較陌生的。很多人說,自己這輩子都不會幹違法犯罪的事,所以刑法、刑訴法跟自己沒什麼關係。我們查了一下數據,全國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刑事的只佔到十分之一,佔比很小。您怎麼看刑訴法的地位和作用?它與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到底有什麼關係?
卞建林:儘管法院每年審理的刑事案件數量不多,感覺與老百姓生活關係不大,但不能因此而忽視刑訴法的重要性。因為,刑事訴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主幹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刑訴法的修改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馬上就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也說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訴法不是單純的程序法。有人把它稱為「行動中的憲法」,甚至認為它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保障的試金石。因為,刑事訴訟活動相對於犯罪活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權保障程度。與民訴法、行政訴訟法不同,刑事案件在審理前有偵查活動。而偵查活動是以國家強制力做後盾的一種活動。國家強制力的行使,在某種意義上,以限制甚至剝奪相對行為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比如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每一項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權益。如果行為不當或權力沒有依法行使,就會造成嚴重後果,這就是為什麼稱之為「行動中的憲法」的原因所在。
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從刑事案件數量少,或者自己沒有犯罪、不跟法院打交道,就認為刑訴法與自己無關。雖然從法律的表徵上來看,刑訴法賦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但實際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如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都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具體體現。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刑訴法與老百姓是息息相關的。
B貫徹憲法的規定,須應形勢發展需要
記者:現行刑訴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十多年後再次修法,社會背景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卞建林:從1996年到現在,社會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次修法的社會背景,我認為以下幾點比較重要。
第一,1996年以來,我國兩次修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治國基本方略寫進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寫入了憲法。這兩次修憲,與刑訴法關係非常密切,對刑訴法的修改具有指導意義。刑訴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作為重要的部門法,必須貫徹落實憲法的規定,加大人權保障力度,加強對公權力行使的規範。
第二,近年來,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在司法領域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除了對刑事實體法有重要影響,我認為對訴訟程序制度的完善也有指導意義。我們看到,這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都是寬嚴相濟的具體體現。
第三,我們經歷了幾輪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在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等方面有不少探索,積累了好的經驗。這些有益的經驗需要及時總結上升到法律層面。
另外一個,這次修改刑訴法也是為了適應國際形勢的變化。1996年修改刑訴法以後,緊接著,我國於1997年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重要的國際公約,特別是後者,與刑事訴訟活動有直接關係。我們需要借鑒、參考國際公約的有關內容,來完善我國的刑訴法。
所以,這一次的刑訴法修改,要考慮這些新的社會背景、制度背景,來回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回應社會公眾的期待。
C立法的宗旨,應強調程序價值
記者: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去年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即將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對這次審議,您有哪些期待?
卞建林:作為研究刑訴法的學者,我們對這次修改有很多期待。過了十多年才有這樣一次修改,機會難得,應該把握住機會,儘力完善。最大的期待,就是在總則部分,應該明確立法的宗旨是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為什麼希望把這一點寫進去?有兩個理由。其一,就是剛才說的,憲法已經作了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進了憲法。既然憲法是刑訴法的母法,刑訴法被稱為「小憲法」、「行動中的憲法」,當然也應該改。
其二,現行刑訴法總則部分的缺陷,就在於只強調了懲罰犯罪。我們看,現行刑訴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這種寫法,只突出了刑訴法的工具價值,即: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而按照現代訴訟理念,要更多地強調刑訴法的程序價值,也就是刑事訴訟活動本身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這裡的保障人權,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為重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節再惡劣,也享有基本人權,在面對公權力的時候也是非常弱小的。
實際上,這些年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在我國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將這一條作為立法宗旨確定下來,可以說是大勢所趨。這樣一來,在刑訴法所有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處處都要體現這個理念,都要體現對公權力的規制。可以說,這是我們最大的期待。
D具體制度上,須注意條文間的銜接
記者:那麼,總則以外的其他具體制度規定,您還有什麼建議?
卞建林:首先,具體的制度上,我認為要注意條文之間的銜接。拿「監視居住」來說,草案一審稿的說明講得很清楚:「考慮到監視居住的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比較妥當。」對監視居住的這個定位,我非常贊同,現在大的趨勢就是要減少羈押。
不過在具體條文里,我們發現修正案草案又規定:「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監視居住。」那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條件,到底是一樣還是不一樣?另外,草案還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折抵刑期,就意味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是相當於羈押,這就有問題了。
我們知道,近幾年公安機關下了很大氣力來改革看守所的管理體制。看守所作為法定羈押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這些規定,會不會成為規避法定羈押場所的借口?監視居住既然是一種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那麼所有具體制度的設計,都應該按照非羈押的思路去設計,不能背離這個宗旨。特別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強調這是一種非羈押的強制措施,而不是偵查手段,不能變味兒。
其次,我還比較關注辯護制度的完善。總的說,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對完善律師辯護制度作出了很多努力,一審稿明確了案件偵查階段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權利;二審稿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這些都是進步。
不過,我期待在上大會時能有新的完善,比如進一步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待其承辦案件訴訟終結以後,方能追究其責任。」因為,在實踐中,我們看到,很多案件還沒有結束,事實真相還不清楚,就停下來追究律師偽證罪的責任,這顯然不合適。這樣修改,就可以先停止其履行辯護職責,等原案終結後再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