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扣而未繳,QFII面臨稅務風險
日前,江蘇省揚州地稅局接到江蘇省地稅局推送的一條稅務風險信息。這條信息顯示:截至2008年9月30日,某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共持有揚州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股票202.8萬股,持股比例1.3%。QFII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到境內投資的資格認定製度,是在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實現有序、穩妥開放證券市場的特殊通道。
接到稅務風險信息後,揚州地稅局第一時間開展案頭應對工作,跨境稅收團隊人員經過第三方數據交換及互聯網信息採集,取得了B公司歷年的利潤分配公告,公告中對QFII、自然人股東股利分配方法、股權登記日期、股利派發日期等都標有詳細說明。然而,無論是江蘇省地稅局下發的QFII持股情況,還是揚州地稅局自行採集的信息,都無法確認在B公司的股權登記日,有哪些QFII持有該公司股份及擁有利潤分配資格。於是,團隊人員要求B公司提供QFII名單、上市至今利潤分配情況和相關扣繳信息。但是,對方以已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相關稅收為由,不肯告知相關內容。
鑒於B公司不配合的態度,團隊人員調整方案,從外圍數據入手,進一步「地毯式」搜索與B公司有關的QFII信息、利潤分配信息。其中,網上一則關於該企業QFII和基金雙雙離場的新聞引起了團隊人員的注意。這則新聞報道稱,B公司受2008年金融風暴影響,導致QFII已在B公司2008年度利潤分配股權登記日前撤資,從而已不再享有2008年度利潤分配權。然而,這畢竟只算「間接證據」,要「做實」相關情況進而確認B公司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收,還要從企業獲得更確鑿的「直接證據」。
經過細緻準備,團隊人員走進B公司,對其財務負責人、證券負責人就代扣代繳義務展開詳細宣傳,明確告知對方,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並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的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同時,稅務人員向其出示了收集到的企業QFII持股信息以及B公司歷年利潤分配公告。B公司意識到事態嚴重,向團隊人員提供了股東情況明細表、委託發放現金股利確認表、股東會決議、應繳稅費明細賬、記賬憑證和稅款入庫記錄等詳細資料。
團隊人員經過案頭審核發現,在B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及QFII發放股息、紅利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已代扣了相關稅款並將其匯給了B公司。B公司卻在兩個方面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及《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一是對2008年度~2010年度證券機構計算、代扣的稅款雖履行了扣繳申報義務,卻因QFII企業所得稅金額較小,將這部分稅收按照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作了扣繳申報,造成稅種申報錯誤;二是對2012年度~2013年度250.48萬元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和7044.75元QFII企業所得稅扣而未繳。
最終,團隊人員除對B公司未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外,還根據稅務行政指導的有關規定,向其出具了《稅務行政建議書》,建議B公司今後將代扣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別扣繳申報,以規避稅務風險。
江蘇省揚州地稅局稅政二處處長邵景鵬表示,目前,稅務機關與證監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溝通渠道較少,很難實時掌握上市公司股東變更信息、股息紅利所得稅扣繳等情況,QFII調查案件耗時、費力。這一方面倒逼稅務機關需要儘快與上述機構建立深度合作機制,及時獲取投資、撤資、分配公告和對外支付情況等第三方信息,通過進一步分析比對和風險識別,實現對非居民稅收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醒QFII,在中國投資要及時履行納稅義務,並督促其扣繳義務人合規履行納稅手續。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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