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將至,別人忙著秀恩愛我卻忙著離婚 |第二輯

六十多萬的賬單,

愁容滿面的妻子,

無良丈夫緣何失蹤四個多月?

不滿婚齡,匆匆領證,

十五年婚姻卻面臨危機?

美滿家庭支離破碎,

恩愛夫妻視如仇敵,

他們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

婚姻瑣事,身心俱疲!

法律諮詢之七夕特輯 II

說法君帶你一起來看看~

1

Q1

丈夫透支了我的3張信用卡合計28萬,以及他的5張信用卡合計34萬,然後於今年3月突然失蹤,已經失蹤了4個月了。以我的經濟能力只能還我的信用卡,他失蹤後他欠的所有信用卡銀行都在找我,要我趕緊還錢。他已經涉嫌信用卡詐騙,並且他申請信用卡時,銀行沒給我打過電話告訴我,現在欠錢了要我還?

A1:

您是有還款義務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情,您才可以免責。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銀行作為債權人是有權利向你主張債權的。但該法條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債權人明確知道夫妻雙方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你才可以免除還款責任。

2

Q2

有一套商品房,是婚前簽的購房合同,寫了我和前夫的名字,婚前付了一部分房款,婚後付完全額房款。全是我父母付的,有轉賬憑據。當時是口頭約定各付一半,但前夫講他沒錢,就約定先借我父母的。後來在離婚前他寫了一份放棄房屋署名的字據(意思是他未支付任何房款,自願放棄)。後來在2015年,法院判決離婚。但當時沒有處理房產,因為沒有房產證。之後前夫一直主張房產是贈予他。我應該怎樣要回父母的房產?

A2:

你好,你可以等到房產證下來後就財產分割問題起訴到法院。上述案例中,婚前簽的購房合同,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但是房款全部是由父母這邊出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子女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根據產證的登記不同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產證登記在出資者己方子女名下的,該房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範疇;二是如產證登記在出資者彼方子女或者雙方名下的,如無父母特別聲明,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購房合同上的名字,通常為房產證上的名字,若女方父母無特別聲明,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男方在離婚前寫了一份放棄房屋署名的字據意思是他未支付任何房款自願放棄,該協議是有效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上述協議相當於對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分割,男方自願放棄,因此無權取得該房產。

3

Q3

我和我老公於2002年結婚,男方當時21歲未到法定年齡,那麼我們領的結婚證是真的嗎?我們共同生活了15年還有一個孩子,我們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嗎?要離婚的話可以按正常程序進行財產分割嗎?現男方說婚姻是無效的並且家裡的錢都是他掙得,所以不用給我分割財產,請問這樣合理嗎?法律會支持嗎?

A3:

您好,據您的描述,2002年時您的丈夫並未達到法定年齡,正常情況下是無法領取結婚證的,不知道你們是採取了什麼方式領取的結婚證,但這種行為本身是不可取的。

雖然《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但是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婚齡,隨著時間的流逝,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時,婚姻自動有效,任何人不得再以婚姻無效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你們的婚姻是有效的。

既然婚姻有效,那麼離婚時協商不成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上述案例中,男方說,婚姻是無效的並且家裡的錢都是他掙得,所以不用給我分割財產的說法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十七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離婚時,你是有權利請求分割一半的。

4

Q4

我的兒子去年5月份被我本地媒人帶去雲南相親,雲南媒人介紹了一個女孩,說這個女孩還沒結過婚的,只比我兒子大2歲,我兒子信以為真,當付給媒人九萬六千元彩禮錢後,看身份證,才知道大了十歲,要求退錢,雙方媒人都不肯,帶回家後,才知女方已結婚,沒離婚,有老公小孩,請問他們欺騙我們,構成什麼罪?

A4:

您好,他們可能涉嫌詐騙罪。

第一,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婚姻詐騙俗稱「婚騙」,屬於詐騙罪的範疇,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錢財的行為。婚姻詐騙往往是以擇偶難的中青年或離異者為對象,以結婚為幌子,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後以感情不和為由分手或尋機逃離,這種婚姻詐騙又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

第二,是否一定構成詐騙罪,需要結合具體偵查情況從詐騙罪額四個構成要件具體分析。1.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2.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3.主體要件: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現在您需要做的工作是到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由公安機關偵查處理,是否一定構成此罪,需要結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情況而定。

最後,現在社會上存在種類繁多的「騙婚」現象,律師在此提醒廣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範。

5

Q5

辦了婚禮未辦結婚證,婚前女方以婚姻為由向我索要十一萬六千元彩禮,在我家半年不到女方母親以走親戚為由將女方接走,再未回來。我們有一個女兒,女方在同居之前已經懷孕,生孩子的時候也已分開,請問彩禮應當返還多少?

A5: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是應當返還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你們沒有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對方的彩禮是應當要全部返還的。

按照您所述,雖然你們已經有了孩子,並且也有同居生活的經歷,但因為你們沒有到相應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所以您的情況屬於上文中第十條所規定的情形,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您是可以要求全部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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