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律的屈從與沉淪
在淺思維和實用主義盛行的時代,能夠有效解決眼前的矛盾就是最高價值,法治尚且無法超越工具的囿限,對程序法律的期待自然也不能過高,但如果每部法律都只顧著屈從於現實,沉淪的必將是整個法治。
文 | 人半弓
來源 | 人半弓的法律博客
一、關於訴訟誠信的那些奇奇怪怪的條款
誠信主要是個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時,通常體現為原則性要求,比如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形下,才會用專門的法條來確保誠信得到貫徹。但無論如何,誠信問題都更應該納入到實體法域里,這跟人品取決於內在素質是一個道理。況且訴訟是公私交融的過程,有代表公權力的法官在那兒看著呢,連誠信的問題都還解決不了嗎?所以,程序法里要不要寫上誠信原則一直是有爭議的。
但訴訟誠信的問題確實已經變得很嚴重,各方參與者惡意、規避、造假、偽證的才華在每一個案子里都能發揮到極致。《民事訴訟法》專門用了好幾條來規範訴權濫用問題,「民訴法司法解釋」則不厭其煩地要求當事人誠信,象「冒充訴訟」、「企圖和解」、「訴狀中謾罵」、「當事人多個地址」、「宴請送禮」、「寫保證書」等等尋常俚語都被迫用到了嚴肅法條中,成了法律制度。為了誠信,這樣的表述或許確有必要,但一部法律讀起來象是哪個村長寫的安民告示,畢竟也不是個事兒!前兩年甚至還專門出台過一部「反執行規避」方面的司法解釋,專題解決執行中的誠信問題。這種立法策略名義上是符合實際需要,結果卻丟掉了法律的嚴肅和邏輯,只剩下許多奇奇怪怪的條款,這顯然並不可取。
訴訟誠信原本不應該成為突出問題,其理在於整個訴訟過程都離不開法官的干預,在威儀端方的法官面前還敢做假,那是需要非常勇氣的!但如果法官本身就是做假的助推因素,或者庭審總是一幅假模假式的樣子,訴訟誠信就會成為大問題和幾乎無解的問題,再奇怪的法條也約束不住、解決不了。
二、司法權意欲肢解到幾重司法權是統一的,全國只有一個司法權,就是向全國人大負責的那個,只是由法院按級別、分審級行使而已。地方保護嚴重、裁判標準不統一、司法權地方化等,這些都客觀存在,且積重難返,還時刻破壞和否定著司法權的統一性。但現實歸現實,法律歸法律,在立法時保持住腔調就算是一種理想,也應該堅持,所以,法律不應直接就屈從於現實,尤其是那些明目張胆地違背法治的現實。有些事兒實在抗不住,也應該憋到了實踐中再說。
如果司法權真的是統一的,那麼案件由哪家法院管轄都一樣,不存在管轄利益。現行民事程序法把管轄規則搞得那麼複雜,卻明顯是公開承認存在管轄利益的意思。同樣的案子不同法院管轄,結果就會不同,這是巨大的利益;誰爭得管轄權,誰手中的司法權就有了用武之地,這是實現利益的途徑。所以,管轄規則越複雜,說明司法權利益化的問題越嚴重,嚴重到了一家法院一種司法權的地步。
司法是救濟,審級是再救濟,體現司法的慎重。但「兩審終審」早就不能「維穩」了,跟多數國家比,再審已屬比較出格的制度,卻還是不夠用,於是就把再審複雜化,複雜到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反覆啟動再審,檢察院也具體而深入地參與再審的地步。反正每審一次,司法權的品種就會多出來一個。當事人就象買彩票那樣,不斷地試,他們都覺得總能碰上一個讓自己勝訴的司法大獎。法官們都不斷地結案當「辦案能手」,原被告之間的那點事卻永遠也結不了。
進入執行程序後還是結不了。審執分離喊了許多年,卻總也分不清,「民訴法司法解釋」又給各級執行員賦予了前所未有的裁判權,可以對各種各樣的實體爭議進行裁決,甚至還有權無視仲裁機構的結論,繼續依然故我地執行。審與執、執與裁交互合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司法權到底有多少?又有幾重?這個問題跟憲法里寫明的「四級兩審制」已經沒有多少關係了。
三、程序正義如今是個什麼正義程序正義決定了程序法的獨立價值,雖然程序本位和純粹程序主義有些過頭,但現世社會確實太複雜,發現真相在大多時候都是個偽命題。從這個角度講,實事求是作為原則是無比正確的,如果作為唯一原則就太絕對了,所以,貫徹落實程序正義不只符合理性,還符合實際。最起碼,強調程序正義可以在物慾橫流的時代讓各色當事人意識到:除了炙手的利益之外,司法還是有一套嚴格規則的,司法威儀也不是隨便就可以褻瀆的。
可惜民事程序作為法治的重要一環過早地陷入了價值迷茫的狀態,這幾年的民事程序法律忙著服從大局和解決眼皮子底下的問題,一直在努力告訴法官們遇到什麼事的時候應該怎麼辦,完全忘掉了植入程序理念和塑造審判角色才是首要任務。如此這般地被別人牽著鼻子走,還談什麼(司法)獨立!
丟掉了程序正義的導向,以至於羅列了那麼多法條,卻連個舉證時限問題都寫不明白,當事人自認這樣普通的規則也確立不了,反而象重複訴訟這般出格的行為似乎更有操作空間了,各種罰款拘留手段也可以隨時隨地地採用了。如此下去,莫如以後民事審判也採用維穩和反腐的手段,直接拿下雙方當事人,只管大刑伺候,看誰以後還敢當老賴。
四、民事審判要不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時代主題,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三大法寶之一,推進依法治國,司法改革要先行,所以,民事審判自然也應主動融入依法治國的洪流。但當前的民事程序立法通篇都看不到「法官」的影子,始終在強調法院、院長、審委會等所謂組織的力量,適用這樣的法律,「法官負責制」哪裡還有底氣?司法改革的法律依據又在哪裡呢?
法院倒是越來越來強勢了,這從許多法律條文中都可以看得出來,而且還能看得出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都貫徹了法院中心主義的原則,似乎自1991年民訴法之後,每部新規都在加強法院的權力。但強勢不等於權威,因為強勢只是對當事人而言的,法官在當事人面前可以隨便地釋明、干預、為所欲為,但出了法庭還得按照行政化的套路來,仍然脫不了「半截司法」的本色。總書記的確說過司法是「刀把子」,但「刀把子」是用來砍向腐敗分子和階級敵人的,中央的本意是要強化司法在反腐、國安和維護政權時的工具效果,可沒讓民事審判權化作大刀砍向來自市場的平民百姓。因為那樣的話,市場經濟必將變成階級鬥爭的陣地,那是歷史在倒退。
民事審判不為懲罰,在於解決糾紛,所以民事審判的政治色彩一直弱於刑事審判,民事程序法律也無需為法院賦權,而應該塑造一種讓當事人皈依交易規則、發現良知的氛圍,通過程序的延伸促進原被告認知、反思和自我提升,最終達到平和與誠信,從而化解糾紛、傳播法治。所以,民事程序法律一定是能夠讓法官超脫威嚴、當事人溝通全面、證明標準清晰、教育說理充分的法律,否則,那就不是「依法治國」所需要的法律。
當然,在淺思維和實用主義盛行的時代,能夠有效解決眼前的矛盾就是最高價值,法治尚且無法超越工具的囿限,對程序法律的期待自然也不能過高,但如果每部法律都只顧著屈從於現實,沉淪的必將是整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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