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常見問題與解答

1.對被拘留後逮捕前的犯罪嫌疑人,可否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對象是被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均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

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八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羈押地的派駐看守所檢察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沒有設立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由巡迴檢察人員或者派駐專職檢察人員進行權利告知。

3.如何擴大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來源?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是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對象,案件來源就在看守所內,就是這些被羈押人員。

從各地實踐來看,一般採取以下有效方法:一是全面告知權利。向每一名新入所人員告知捕後有權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注意使用生動的案例讓入所人員了解該項權利如何行使,以及行使該權利後可能產生的正面效果,鼓勵在押人員主動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二是加大對外宣傳力度。依託對外檢務公開、檢察開放日以及檢察官接待等活動,積極介紹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開展的情況,並展示辦案實效。有的檢察機關專門針對律師事務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宣傳,有的檢察機關創新設立羈押必要性審查微信申請平台。三是用足用活依職權主動審查機制。採用「普遍撒網,重點打漁」的方式,安排專人定期對所有在押人員進行梳理篩查,甄別逮捕後可能不適宜或者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員,重點關注小額侵財以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輕傷類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社會危害性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意願強烈,法院輕緩判決率高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羈押期限可能超過刑期的案件,經初步評估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在押人員依職權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4.對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不滿一個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否立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了初查後一般不予立案的十一種情形,其中包括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不滿一個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兩點:一是維護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和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宜朝令夕改;二是考慮到批准逮捕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以內,案件事實和證據一般不會發生重大變化,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成案可能性較小,重複勞動、浪費司法資源的可能性較大,審查意義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這該條規定的表述是「一般」,而不是「應當」,刑事訴訟法並未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起始時間作任何限制。檢察機關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條件,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立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不受一個月的時間限制。既要有原則性,也要有靈活性。

5.對外地籍犯罪人員,可否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答:外地籍犯罪人員,由於缺乏必要的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往往面臨羈押必要性審查難的問題,同時,在我國東部地區的大中城市,外地籍犯罪人員所佔比例較高又是客觀現實。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實踐中,對本地籍、非本地籍捕後人員兩類人群採取「無差別對待,適當化考量」的做法,非本地籍捕後人員羈押必要性審查數佔七成以上,有效維護了非本地籍捕後人員的合法權益。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情況》2016年第28期,專門轉發了《上海奉賢區院對非本地籍人員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若干做法》,各地可以參考借鑒。浙江慈溪、山東東營等地也探索了對外地籍在押人員一視同仁的做法。從各地實踐來看,並未出現非本地戶籍人員比本地戶籍人員變更強制措施後更容易脫逃、毀證、重新犯罪等情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羈押必要性審查也應當公平、公正,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戶籍問題,而忽視對外地籍犯罪人員的人權保護。從表面上來看,外地籍犯罪人員脫保可能性比本地戶籍人員要大,但是事實上並不存在這種差異。一個人是否脫保,與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可能判處的刑罰,脫保可能獲得的收益與可能付出的代價有關,而這些因素,正是我們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要考察的內容。特別是,在東部沿海地區,非本地籍犯罪人員所佔比例較大,更要克服因戶籍偏見產生的先入為主思維定勢,加大對外地籍犯罪人員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力度。

6.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初審只有三個工作日時間,工作量較大怎麼辦?

答:羈押必要性審查初審,只是一個初步審查程序,相當於初步過濾的「篩子」,把明顯不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條件的案件過濾掉。立案之後,再進行全面審查,審查結果既可能有繼續羈押必要,也可能沒有繼續羈押必要。不應當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初審,與審查工作等同起來,或者與反貪偵查的初查工作等同起來,在初審環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出現「不變不立」的情形。

7.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否均應當徵求辦案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的意見?

答:《指導意見》第十九條列舉出的九種審查工作方式,其中包括「可以徵求辦案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的意見」。該條的表述是「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意味著既可以採取一種方式,也可以採取幾種方式,這裡不是硬性規定。按照檢察機關各部門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有權獨立作出決定,並不需要也不應當受其他部門意見的左右。當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屬於「案中案」,具有一定特殊性,通過徵求意見的方式,可以了解到一些原案的情況,以及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對於羈押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傾向性意見,有利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最終處理。

實踐中,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書面徵求辦案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的意見,也可以電話徵求相關部門承辦人意見,也可以不事先徵求意見、直接提出建議。採取何種方式,取決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難易程度,以及辦案工作的實際需要。

8.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後,辦案機關不予採納怎麼辦?

答: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力屬性是建議權,沒有強制對方採納的剛性效力。但是,不管是採納還是不採納,辦案機關均應當在十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否則即屬於違法情形,應當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及時回復。對於辦案機關不予採納的案件,檢察機關如果發現有新的事實、證據,證明沒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再次提出建議,或者在案件進入下一個訴訟環節後,向下一個辦案機關提出建議。

9.如何做好與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

答: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與其他部門做好協作配合很重要。對內要做好與偵查監督、公訴、案件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外要做好與法院刑事審判、公安偵查部門的溝通聯繫,推動建立案件通報、案情共享、外部協調和後續監管配套機制,使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各個環節都能順利銜接和高效運轉。另外,也應注意加強與街道社區、公安機關的聯繫配合,可以通過建立監管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後續監管情況的跟蹤和定期回訪,推進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向縱深發展。

10.是否所有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均應當錄入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答:按照《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四條之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結案、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登記、流轉和辦理,案件管理部門在案件立案後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2017年,新的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已經上線運行,各地應當按照規定,將案件錄入系統規範辦理。需要指出的是,依申請的案件受理後,不論初審結果是否立案,均應當錄入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依職權進行初審的案件,決定立案的,均應當錄入系統,決定不予立案的,可以不錄入系統。

11.如何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變更強制措施後,脫保不到案、重新犯罪等風險?

答: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權,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向辦案機關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辦案機關認可執檢部門建議的,作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從法律規定來看,執檢部門是建議主體,辦案部門是決定主體,公安機關是執行主體。

一些地方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時,經常會產生脫保的顧慮,阻礙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從實踐情況來看,經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出現脫保不到案、重新犯罪等問題。退一步講,即便由於執行機關監管不到位,偶爾出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保不到案、重新犯罪等情形,也是正常的概率事件。任何事物都沒有絕對性,每年全國幾萬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不可能一個都不出現問題。即使出現了這樣的情形,公安機關通過上網追逃等措施,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回來重新羈押。

12.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會不會影響社會穩定?

答: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與社會穩定之間不存在矛盾關係,之所以產生這種顧慮,是長期的以羈押為主的理念造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前,檢察機關依法進行認真的審查和評估,對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變更強制措施後,公安機關在社會上對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予以監管,不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司法機關與在押人員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取得了雙贏,看守所免於羈押爆滿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和家人團聚、免受羈押之苦,社會秩序更加的和諧穩定。

13.如何看待逮捕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關係?

答:逮捕和羈押必要性審查,都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權力,都是應當履行好的法定職責。逮捕主要考量的是逮捕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必要性,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考量的是逮捕後持續、長期羈押的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後,隨著案件的進展以及身體的變化,隨時可能出現不必要繼續羈押的情形,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不能因為逮捕而否定評價羈押必要性審查,也不能因為羈押必要性審查而否定逮捕,二者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

14.如何處理好日常檢察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關係?

答: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事執行檢察的核心業務工作之一。日常檢察是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的重要工作內容,也是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礎。做好日常檢察工作,與開展好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並不衝突,比如,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是日常檢察工作的一部分,受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也是日常檢察工作的一部分;日常檢察要觀察在押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這也是可能導致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因素。因此,日常檢察工作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並不互相排斥,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輔相成的關係。

15.為什麼要提出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量化目標?

答: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推動中國的刑事訴訟非羈押化,減少不必要或不正當的羈押,預防和減少超期羈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項新生事物,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要經歷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沒有一定的辦案數量作為基礎,該項職能的發展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末,最終成為虛置的條文。自2016年起,高檢院決定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統一歸口到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為了切實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開展,高檢院刑事執行檢察廳經科學調研和綜合考慮,提出了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量化目標,將羈押必要性審查與看守所檢察室規範化等級評定相掛鉤。量化目標的提出,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希望各地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充分認識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能,加大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力度。

16.如何考核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數量和比例?

答:目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分析統計,主要有六項數據指標:一是立案審查羈押必要性案件數(簡稱立案數),二是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數(簡稱建議數),三是提出建議數占立案審查數的比例,四是建議被採納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數(簡稱採納數),五是採納數占提出建議數的比例,六是採納數占執行逮捕數的比例(注意是占執行逮捕數的比例,不是占批准逮捕數的比例)。

我們考核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重點是其中的兩項硬性指標:一是建議被採納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數(簡稱採納數,也就是「成功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數」),二是採納數占執行逮捕數的比例。我們認為,這兩項核心數據既反映了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工作量,更反映了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實際成效,也難以弄虛作假,具有一定的科學合理性。

17.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會不會造成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案人員的廉政風險?

答:哪裡有權力,哪裡就有廉政風險。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在履行這項權力和職責時,刑事執行檢察人員有可能面臨這樣或者那樣的誘惑。在誘惑面前喪失道德和理智的人員,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對此,大家必須有著清醒的認識。刑事執行檢察人員應當發揚「忠誠、執著、擔當、奉獻」的張飈精神,恪守檢察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依法、規範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同時,也要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檢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只要依法、規範辦案,確保案件的公開、公正,就不會有額外的廉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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