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甲骨文的部首問題
《說文解字》是根據小篆的構形分為540部,《康熙字典》依據楷書的構形分為214部。近幾十年來編製甲骨文字表或古文字表,大多按照《說文解字》的部首排列,如《甲骨文編》。也有個別的參照後代字書部首排列,如《古文字類編》。從甲骨文字構形的現實來看,除去合文,目前公認的、可識的,可隸定的,以及不識的甲骨文字元號共有3,547個。若根據傳統的部首概念及分類辦法,套用在甲骨文字上是不合適的。因為甲骨文中有許多不同的符號形體之間確實也都存有某一個共同的組成部分,但在其構形上是有區別的。雖然區別是極細微的,然而這種細微的變化意味著它們在甲骨文中是屬於不同的形體符號。這些不同的形體符號在甲骨文中可以是歸類在某一部首下,但是在後世漢字的分類中卻是歸類在不同的部首下。與此同時,在甲骨文中也有一些看起來完全不同的形體,通常應該是屬於不同的文字元號,然而事實上並非完全如此。這些看起來完全不同的形體,卻實是屬與同一個字的形體符號,這就是甲骨文字的特點之一——同形異構(即一字多形)。當然,也有的情況下一些甲骨文的形體完全相同,但卻屬於完全不同的文字元號,這是甲骨文字的另一個特點——同形異字。正因為甲骨文的這些特殊性,使我們在分析、辯識甲骨文字時,不能完全套用後世漢字的分析方法。
如《說文解字》的「人」部。凡字形結構中有「人」偏旁的字,均歸為「人」部,如保、何、休、任等。但在甲骨文中並非如此,如「尻」 字(即今之「臀」字)、「尾」字,在甲骨文中按照其字形結構,均有「人」這個字素,所以在甲骨文中歸類為「人」部。然而在《說文解字》中卻歸為「屍」部。又如「老」字、「孕」字,在甲骨文中也歸為「人」部,而在《說文解字》中「老」字歸為「老」部,「孕」字歸為「子」部。由此看來甲骨文字的部首與我們平時所講現代漢字的部首不是一個概念。正因為如此,我們不能用甲骨文的部首偏旁套用到後世的漢字上,或者用甲骨文的部首偏旁拼湊甲骨文中沒有的字。這正是我反對拼湊造字的的原因。
下面列出的《甲骨文字形表》中「人部」的部分字,朋友們一看就知道甲骨文的部首與傳統的各種字書部首的概念是不同的。
《殷墟甲骨刻辭類纂》以及《甲骨文詁林》等字書所採用的分部,均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島邦男的《殷虛卜辭綜類》所分的164部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而成。《殷墟甲骨刻辭類纂》的作者依據甲骨文字的構形分為149部,將少數無法歸部的字,合為「其它」一類,編成了一種新的甲骨文《部首表》。這個《部首表》與傳世的各種文字書的《部首表》是不同的,它更符合甲骨文字系統的形體結構,同時更便於檢索。
在這個《部首表》的排列順序方面,是在島邦男氏排列方式的基礎上調整而成。島邦男的《殷虛卜辭綜類》的部首排列受《說文解字》部首排列的影響,當然也結合了甲骨文形體的來源(來源於客觀事物的圖像),大體按照人體的圖像和自然的圖像的順序加以排列的。其原則是「近取諸身,遠取諸物」。「 近取諸身」如:人、大、卩、女、子、首、目、耳、自(鼻)、口、手、足等形;「遠取諸物」如自然物的日、月、山、川,植物的木、禾,動物的牛、羊、犬、豕、虎、鹿等。《殷墟甲骨刻辭類纂》則是在此基礎上對《殷虛卜辭綜類》的部首進行刪除、合併而成,更趨於合理。
附錄1:甲骨文《部首表》
說明:
1、在《部首表》中,凡甲骨文下有編號者為該字已隸定,但我的電腦字型檔中找不到相對應的字,手寫附錄於下。
2、在《部首表》中,凡甲骨文下為空白者,為該字元目前尚未辯識,但又可歸為一個部首。
0102 03 04 05 06
0708 09 10
附錄2:《甲骨文字形總表》之「人」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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