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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運輸貨物的 報關

轉關運輸貨物的 報關

  (一)什麼是轉關運輸的貨物?

  轉關運輸貨物屬 海關 監管貨物。具體系指:

  1.由進境地入境後,向 海關 申請轉關運輸,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 海關 手續的貨物。

  2.在起運地以辦理出口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 報關 手續。

  1.從事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應向海關辦理下列註冊登記手續並承擔有關責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關辦理企業、運輸工具以及駕駛人員的註冊登記手續,海關認為必要時,承運人應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銀行擔保或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

  (2)承運人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證件:a.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b.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運輸工具的行駛證的影印件;c.駕駛人員執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驗);d.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申請表。經海關審核同意後,頒發有關批准註冊登記證書。

  2.在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並遞交下列 單證 。

  (1)進口轉關。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運貨物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並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 單證 。

申請辦理屬於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空運 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起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單》辦理貨物 報關 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後按規定向起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超過上述期限,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進口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指運地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4)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除應辦理正常的貨物 進出口 保稅倉庫手續外,比照上述(1)進口"進口轉關"有關規定填寫轉關進境申報單,並在"指運地"欄內註明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庫名稱,不再填寫 進出口 貨物 報關單 。

  一般 進出口 貨物的報關

  一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他們委託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出口時填寫進出口貨物 報關單 ,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准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 關稅 的征、減、免事宜並編製海關統計。

一般進出口貨物應向海關遞交進口 報關單 一式四份,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但轉口、轉關輸出的貨物應填寫六份"出口貨物報關單"。

  1. 什麼是 來料加工 ?

   來料加工 、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收取加工費或裝配費。

  按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的管理規定所稱的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國內價購)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簡稱料件),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加工單位按對方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

  (2)將料件和成品分別計價,分別訂立合同,對開 信用證 ,不動用外匯,料件和設備的價款在成品出口價格中扣除,我方凈得工繳費。

  (3)由 外貿 (工貿)公司與外商簽訂合同,承擔加工裝配業務,然後組織工廠生產, 外貿 (工貿)公司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係辦理。

  2. 來料加工 與進料加工有什麼區別?

  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有以下區別:

  (1)來料加工是對方來料,我方按其規定的花色品種、數量進行加工,我方向對方收取約定的加工費用;進料加工是我自營的業務,自行進料,自定品種花色,自行加工,自負盈虧。

  (2)進料加工,進是一筆買賣,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筆買賣,在進出口的合同上沒有聯繫;來料加工原料進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筆買賣,或是兩筆相關的買賣,原料的供應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來料加工的雙方,一般是委託加工關係,部分來料加工,雖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買賣關係,但一般我方為了保證產品的及時出口,都訂有對方承購這些產品的協議,進料加工再出口,從貿易對象來講,沒有必然的聯繫,進歸進,出歸出,我和對方都是商品買賣關係,不是加工關係。

  3 .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備哪些內容?

  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簽訂的合同必須具體列明以下內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設備。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

(3) 進口料、件、設備和加工成品的交貨日期、進出口岸、運輸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額、損耗率、工繳費標準。

(4) 合同有效期限和違約、撤約、索賠、仲裁辦法。

(5) 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價購的料、件應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有關進出口公司批准並在合同中註明。

  4. 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各有哪些職權?

  凡經批准有對外經營權的 外貿 (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託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託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並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後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係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

  5. 合資企業是否可搞來料加工?

  可以,合資企業搞來料加工,若屬於其經批准的經營範圍的項目,可直接對外簽訂來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經營範圍,須報有關經貿主管部門批准.

  6. 外商是否可以承包來料加工任務?

  不行,來料加工業務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擁有外方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改變了來料加工性質,因此不能再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待遇。

  7. 怎樣向海關辦理對外來料加工合同備案登記手續?

  有關經營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有關 單證 向有關單位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1)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

(2)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

(3)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

(4)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的文件。

(5)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6)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或保證金等。

海關核准後,向經營登記備案的來料加工合同,其貨物進出口時,不能享受來料加工的優惠政策,應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8. 《對外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具有什麼作用?

《登記手冊》是經營加工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免稅手續和 核銷 手續的主要憑證,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如實填寫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值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並簽章認可後的申報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準擅自塗改和偽造、撕毀。

  9. 若《登記手冊》遺失,應怎樣辦理?

有關公司和加工單位的《登記手冊》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並將承接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單證交主管海關,經海關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補發《登記手冊》。在海關補發《登記手冊》前,有關貨物不得進口。

  10.若已登記備案的合同變更時應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已登記備案的合同發生中止、延長、轉讓、變更等事情,有關加工單位應於上述情況發生並經主管機關批準確認後的10天內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有關合同變更手續。

  11.若加工項目不需要從境外進口設備,應怎樣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加工單位利用企業原有技術設備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為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料件進口的登記備案手續並領取《登記手冊》,憑以報關。

  12.外商用外匯在我境內購買的來料加工項下的料、件辦理合同登記備案什麼規定?

來料加工項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內用外匯購的,有關企業應報經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合同中註明,海關在合同登記備案時區別情況對待:

  (1)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一般原材料進行加工出口,凡屬於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

  (2)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在我境內購買我出口貨物進行進行來料加工,凡屬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的商品,應報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核准。

  (3)外商或來料加工企業,一律不得在我國境內購買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出口的材料進行加工出口。

  13.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怎樣辦理報關手續?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應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1)填有進、出口貨物數量、價值、規格等項目等項目並帶有經海關認可的報關單位簽章的"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1式3份。

  (2)《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3)進出口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對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如無不符合規定的,對進口貨物予以放行。

  14.來料加工的料、件如超過合同的數量,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允許有一定比例的上下幅度,那麼,在幅度之內的多進口部分,如申報人如實填報《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海關照數放行。超出上述範圍的多進口部分,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對待。申報的,應辦理進口納稅手續,其中屬領證商品的,還應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

  行李物品的報關

  行李物品是指進出境人員攜帶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種生活用品和饋贈親友的物品,包括隨身攜帶或分離運輸的物品。由於各國政治信仰、經濟條件、生活水平和風俗習慣的差異,各國海關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對進出境人員的行李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等做了不同的限制。行李物品的物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申報並辦理手續。在自用和合理的數量範圍內,海關可查詢和征、免稅放行。

  進出境旅客為其本人或代別人攜帶行李物品向海關申報的手續,可分為書面,行為和口頭三種方式。

  1.用「書面申報」,指用海關統一負責印刷的申報格式將其應申報的項目在單上填明,交海關審定其所報行李物品的稅額等。

  2.「行為申報」,指海關在旅客進出頻繁、客流量大的航空港等監管場所設置的用紅綠色標誌標明的通道,旅客可按其是否攜有應稅物品進入綠色通道或紅色通道的方式。

  3.「口頭申報」,適用於享有免稅特權的使領館人員和外交特使,走免稅通道(綠道)的旅客,在回答官員查問時實際上也是一種口頭申報。

  對暫准進口貨物的報關

  一.什麼叫暫准進口貨物?

  暫准進口貨物是按照本國立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准許暫時免納 關稅 及其他稅費進口,並保證在限期內復運出口的特定貨物。他的特點是:1.貨物進口須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批准,暫予免納進口 關稅 及其他稅費;2.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3.期滿後要按原狀復出口。

  二.我國現行對暫時進境貨物的報關方法。

  1.申報。暫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必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並註明「暫時進口貨物」,連同進口貨物清單和國務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文,向進口地海關申報。暫時進口的展覽品在進口前,展出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將有嘜頭、件數、重量、名稱、規格、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一式兩份,譯成中文,向展出地海關申報。展品運抵境地時,展出單位應向進境地海關遞交展出地海關核准簽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連同其他有關單據,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下列貨物申報暫時進口,還應交驗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1)無線電器材--檢驗中國 商檢 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或檢驗證書。

  (2)動植物--交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簽發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或在貨運單上加蓋的檢疫放行章。

  (3)藥品--交驗口岸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書》。

  (4)食品--校驗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採樣證明》或在報關單上所注採樣日期的標誌。

  2.提供擔保。對於經過申報和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於應付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後,准予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暫時免納稅款。

  3.查驗放行。經海關核准的暫時進口貨物,根據我國《海關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但接受海關查詢,海關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暫時進口貨物在辦完向海關申報、接受查驗、提供擔保後,由海關簽印放行。但是,對暫時進口貨物的放行,不等於結關,而是標誌著海關對進境暫時進口貨物進行後續進行後續監管的開始。暫時進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境之日起到辦結海關手續復運出境時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按照我國海關規定,經海關批准的暫時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暫時進口貨物,只能用於特定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或移作他用。對特定種類暫時進口貨物,海關有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暫進進口貨物辦理了進口復運手續,或者不復出口而向海關辦妥了進口手續並繳納稅款後,海關始對該項貨物終止監管。

  4.我國暫時進口貨物的範圍。我國規定暫時進口貨物主要包括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的貨物。具體貨物是:

  (1)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境內單位合作拍攝影片、錄象帶、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捲、膠片、錄象帶、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各種器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

  (3)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而運進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

  (4)貨樣、廣告品和舉行展覽會用的展覽品等。

出國 展覽品進出境報關

 一、申報。為舉辦 出國 展覽(銷)會而籌集的展品出口時,組織 出國 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1)歸口審批部門的批件;

  (2)展品清單一式二份;

  (3)如由外貿、工貿公司主辦又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非外貿單位主辦的,不論是否屬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一律須提交該證;

  (4)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5)運輸單據。

  展品從境外復運入境時,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持下列單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1)展品清單一式二份,註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

  (2)運輸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二、海關查驗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復運回國展品清單,經出入境地海關檢查後予以驗放。其中需要將復運回國的展品運至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手續的,由入境地海關核准,將清單註明後,一份寄給組織出國展覽單位所在地的海關,以便辦理 核銷 工作,也可按照「海關監管貨物」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說明

  (1)展品如明確為在國外銷售的,又屬於應徵出口稅的,由海關徵稅放行。如未明確,而在國外發生銷售,則在其餘展品復運回國時,予以補征。

  (2)組織出國展覽(銷)的單位,進口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及其他資料,則須按海關規定,另行包裝並開列清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進口。對購買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員在國外集體使用的食宿用具外,還須交驗國家外經貿部的批准文件,由海關徵稅或者免稅後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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