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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刪卜易之五行相剋章第十二

五行相剋章第十二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凡忌神仇神宜於逢克;月克、日克、動爻克、動化回頭克。此四者用神元神俱逢一克,他處不見生扶則為凶兆,占吉事樂極生悲,占凶事須宜急急迴避。如卯月戊辰日佔父官司已擬重罪,得澤地萃卦變天火同人:    ×父母未土   父母戌土    丶兄弟酉金 應    丶子孫亥水    ×妻財卯木   子孫亥水   丶丶官鬼巳火 世    ×父母未土   官鬼卯木  外卦未土父母,卯月克之,內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月克日刑,全無救助。果至重刑。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擬重罪,得天地否卦變天水訟:    丶父母戌土 應    丶兄弟申金    丶官鬼午火   丶丶妻財卯木 世    ×官鬼巳火   父母辰土   丶丶父母未土  申金兄弟為用神,巳火鬼動刑克申金,重罪定矣。幸喜辰日衝動戌土,父母暗動生申金,克處逢生。若有父母可以救之。後因父年八旬援例思留免生。  聖人作易令人趨吉避凶,未卜而不知者,是大數也,卜之而神不告,亦大數也。既已卜之,神已安之。明知而故犯者,亦不可盡委之於數也,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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