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刪卜易之五行相剋章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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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相剋章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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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凡忌神仇神宜於逢克;月克、日克、動爻克、動化回頭克。此四者用神元神俱逢一克,他處不見生扶則為凶兆,占吉事樂極生悲,占凶事須宜急急迴避。如卯月戊辰日佔父官司已擬重罪,得澤地萃卦變天火同人: ×父母未土 父母戌土 丶兄弟酉金 應 丶子孫亥水 ×妻財卯木 子孫亥水 丶丶官鬼巳火 世 ×父母未土 官鬼卯木 外卦未土父母,卯月克之,內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克制,月克日刑,全無救助。果至重刑。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擬重罪,得天地否卦變天水訟: 丶父母戌土 應 丶兄弟申金 丶官鬼午火 丶丶妻財卯木 世 ×官鬼巳火 父母辰土 丶丶父母未土 申金兄弟為用神,巳火鬼動刑克申金,重罪定矣。幸喜辰日衝動戌土,父母暗動生申金,克處逢生。若有父母可以救之。後因父年八旬援例思留免生。 聖人作易令人趨吉避凶,未卜而不知者,是大數也,卜之而神不告,亦大數也。既已卜之,神已安之。明知而故犯者,亦不可盡委之於數也,命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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