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初級經濟法答疑匯總

1、P15,不能提請仲裁的的糾紛和不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範圍,是否一樣?  【答案】是一樣的。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所以,如果不在《仲裁法》調整的範圍,仲裁協議就無效,自然不能提請仲裁。  《仲裁法》調整的範圍:  (1)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3)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4)勞動爭議不屬於《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範圍。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屬於《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範圍。  【例題·多選題】下列糾紛中,不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答案】ACD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記憶型考題。根據《仲裁法》規定: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勞動爭議不能提請仲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A、B。從表面上看,兩個選項都是「合同糾紛」,考生如果不能分清合同的性質就會丟分:「土地承包」合同不適用《仲裁法》,而「貨物買賣」合同適用《仲裁法》。  2、如何理解判決和裁定?  【答案】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 :  (1)判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  (4)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3、請問「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及「在訴訟中,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請問這兩句話應如何理解,能舉個例子嗎?請問什麼叫舉證責任?它包括哪些內容呢?  【答案】  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交證據加以證實的一種法定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後果。具體包括被告的舉證責任和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複議中,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被申請人承擔的,因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作為申請複議的一方相對弱勢,如果由申請複議的一方舉證無疑是不公平的。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原告也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不作為案件中,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2)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例題】甲公司申報進口人工草坪,某海關徵收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後放行。後某海關發現該公司進口人工草坪稅則歸類錯誤導致稅率差異,遂又向該公司補征關稅和代征增值稅近5萬元。甲公司以第一次徵稅行為違法致使其未能將稅款納入成本造成損失為由要求某海關賠償,在遭拒絕後,甲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在訴訟中,甲公司應當對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4、1987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後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於2006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89年2月8日  B、2007年2月8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 B  【解析】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本題趙某知道誰是侵害人的具體時間是06年10月31日,訴訟時效期間從這時開始計算。(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後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7年2月8日。  【提問】為什麼不選C,權利時限比2007年2月8號更遲一些?  【答案】20年是保護訴訟時效,保護訴訟時效是到07年2月8日,超過07年2月8日法律就不予以保護,所以只能選B,不能選C。  5、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有什麼區別?  【答案】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發生時間 法定事由 事由消除後 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訴訟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乙公司於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①2009年8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於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從8月1日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即訴訟時效期間推遲至2010年2月1日。  ②2009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於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  ③2009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於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前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不中止,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1月1日—2010年3月1日。【例題·單選題】2008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於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8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B.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25日  C.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D.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答案】A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案例式+分析型考題。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即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民法通則》又規定:如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可中止訴訟時效。但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在訴訟期間出差遇險雖屬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但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至最後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失,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B。考生只要在題干中找到關鍵詞「拒付租金」就可以成功排除選項C、D。在選項A、B中二選一的關鍵是要判定「出差遇險」能否使訴訟時效中止,考生出錯的原因通常是忽略了時間,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本題中至最後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失。  6、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要先提起行政複議,如果不服行政複議的結果,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不是,那這兩者是什麼樣的關係?  【答案】不是的。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聯繫:①選擇型:既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②選擇兼終局型:可自由選擇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複議後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③複議前置型: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如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複議終局型:以行政複議決定為終局決定,只能申請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複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如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相關鏈接】複議管轄機關  【例題·單選題】李某對甲市A區國家稅務局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受理李某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是( )。(2005年)  A.A區人民政府  B.甲市國家稅務局  C.A區國家稅務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7、有效的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有異議,不就歸人民法院判了嗎?  【答案】  不是的,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8、下列關於行政複議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B.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C.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D.行政複議申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答案】 BD  【提問】怎樣理解A選項?  【答案】行政複議指的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才能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處分是單位內部的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  【解析】知識點:行政複議的範圍  (1)選項B: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選項D:行政複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是( )。  A.鄭某不服某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鎮政府作出的關於李某與高某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  C.甲企業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的決定  D.鄭某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答案】B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記憶+理解型考題,考核行政複議的範圍。根據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D。公安局對鄭某作出的「行政拘留」,性質上屬於「行政處罰」決定,完全不同於「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處罰」與「處分」一字之差,往往是考生丟分的原因。  9、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的(不含裝飾勞務),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例題·計算題】某建築公司與開發區簽訂安裝工程合同一份,為其鋪設通信線路,工程價款共計300萬元,其中包含由開發區提供的光纜、電纜價值80萬元,月末線路鋪設完工,收回全部價款;鋪設通信線路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稅=(300-80)×3%=6.6(萬元)10、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混合銷售行為特徵  (1)同一行為對同一對象,涉及兩個稅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  (2)並不是兩個稅種要同時交稅,而是要合併納稅。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  (1)由主營業務來決定其交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2)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案例1】 甲以3000元的不含稅價銷售空調給乙,該行為應交增值稅,銷售的同時又代為安裝收取了100元的安裝費,這100元安裝費應交營業稅。由於甲的主營業務是銷售空調,所以一併徵收增值稅。(見圖1)  圖1  【案例2】甲是一個裝修公司,為乙提供裝修服務,應該交營業稅,甲提供裝修服務的同時包工包料,向乙銷售塗料,就應該交增值稅。甲作為裝修公司的主營業務應該收營業稅,則合併徵收營業稅。(見圖2)  圖2  兼營行為的特徵  不同行為,對不同對象,不同的業務兼而有之。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分別計征增值稅與營業稅。  (2)不能分別核算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使用稅率。  【案例】酒店甲晚上向A提供客房服務,應交營業稅。酒店甲設有一個小賣部賣啤酒,第二天上午把啤酒賣給B,銷售啤酒的行為應徵收增值稅,這兩項如能分別核算則分別交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沒有分別核算清楚,則一併徵收增值稅。(見圖3)  圖311、為什麼煤氣管道初裝費納入有時按「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稅,有時要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答案】煤氣管道初裝費收入是隨同銷售不動產收取的,要作為銷售不動產的價外費用處理。如果煤氣管道初裝費是單獨收取的,並不伴隨任何業務收取的,要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12、自建自用行為,自建銷售行為,自建出租行為,自建投資行為,是否都繳納營業稅,如果繳納按什麼稅目繳納?  【答案】自建自用的房產是不繳納營業稅的;自建出租的房產不繳納建築業的營業稅,要按「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自建銷售房產的,要按「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繳納兩道稅;自建投資的房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核定公式: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的為欲滴④⑥⑤。產。(1-營業稅稅率)  【解釋】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例題1·計算題】某建築公司將自建的一棟宅樓銷售給職工,取得銷售收入1000萬元、煤氣管道初裝費5萬元,代收住房專項維修基金50萬元;該住宅樓的建築成本780萬元,當地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建築業的成本利潤率為15%。  【答案】自建住宅樓銷售給職工應繳納的營業稅=780×(1+15%)÷(1-3%)×3%+(1000+5)×5%=77.99(萬元)  【例題2·計算題】房地產公司自建寫字樓18萬平方米,工程成本每平方米2000元,售價每平方米3600元。當年銷售自建寫字樓10萬平方米;將0.5萬平方米自建寫字樓無償贈送給乙單位。計算該房地產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當地營業稅成本利潤率為10%)。  【答案】  (1)計算該房地產公司當年應納建築業營業稅:  應納建築業營業稅=2000×(10+0.5)×(1+10%)÷(1-3%)×3%=714.43(萬元)  (2)計算該房地產公司當年應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3600×(10+0.5)×5%=1890(萬元)。13、關於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問題: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所有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和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繼承、遺產處分、其他)免稅是否矛盾。  【答案】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可以免徵營業稅,屬於這三種情況以外的無償捐贈是要繳納營業稅的。  【相關鏈接】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企業、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職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銷售住房的購買時間 住房種類 稅務處理 購買不足2年 普通住房 銷售額扣減購房款的差額計繳營業稅 非普通住房 銷售額全額計繳營業稅 購買超過2年 普通住房 免繳營業稅 非普通住房 銷售額扣減購房款的差額計繳營業稅   【例題·多選題】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涉及不動產的業務中,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有( )。  A.銷售房產  B.轉讓土地使用權  C.以房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  D.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  【答案】ABD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記憶+綜合分析型考題。題目把分散在教材中的法律規定變為四個選項,這是考查考生能力的一種方式。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C、D。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以房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14、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而向不動產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同樣是銷售不動產,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是全額計稅,什麼情況下是餘額計稅?  【答覆】銷售不動產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全額計稅的,只有符合教材上規定的四種情況才是餘額計稅: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15、對於居民納稅人的確認標準如何理解。  【答案】一個是住所標準;一個是居住時間標準。符合一個就是居民納稅人。  住所標準是在境內有住所,習慣性住所,例如,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當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後,則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那麼,即使該人並未居住在中國境內,仍應將其判定為在中國習慣性居住。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住所」,其概念與通常所說的住所是不同的。  居住時間是指個人在一國境內實際居住的時間天數。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例題·多選題】下列項目中,屬於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的有( )。  A.某中國人為境內的美國企業工作  B.在國內有住所的某外籍專家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國工作且臨時離境25天  C.某外籍專家2001年3月2日至2002年12月15日在中國工作  D.某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300天  【答案】CD  【解析】選項AB屬於居民納稅人。  16、對於餐補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答案】一般是不免個人所得稅,除非企業訂立了合理的誤餐補助制度,且已經報主管  稅務機關。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勞動分紅  B.獨生子女補貼  C.差旅費津貼  D.超過規定標準的誤餐費  【答案】AD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記憶考題。考查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根據法律規定,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D。本題目四個選項均直接來自教材,「誤餐費」屬於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但「超過規定標準」的誤餐費則屬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17、從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成績突出的僱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併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解釋】就是企業發給員工的一種非貨幣性工資。所以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考生要特別注意區別「僱員」還是「非僱員」 ,「僱員」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非僱員」則按「勞務報酬所得」 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18、「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製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描述有何區別。  【答案】知識點: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沒有所有權的,說明是不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分紅的時候再交,所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有所有權的是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現在職工沒有實際所得,所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所得中,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B.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C.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轉讓時所獲得的收入  D. 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  【答案】CD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記憶+分析型考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僅作為分紅依據,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時所獲得的收入、以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B。考生應當明確: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無論是否擁有所有權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此基礎之上便可成功排除選項AB,否則很容易將選項B錯選。本題選項不變,換一個題干就可以考查徵稅項目。選項C  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選項D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19、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教材中184頁解釋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商品房銷售合同都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但是191頁又說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出版合同免徵印花稅。兩個不是矛盾嗎?  【回答】  (1)國稅發[1991]155號文規定(1991年10月9日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2)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2006年11月27日發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根據以上兩項規定,納稅人應區分不同的時間段,分別適用印花稅的徵收規定。現行按照2006年的新政策執行,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徵收印花稅的有( )。  A.商品房銷售合同  B.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C.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D.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答案】ABD  【解題思路】本題屬於記憶+比較型考題。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錯因分析】本題易錯選項為:選項C。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所書立的合同。前者按「技術合同憑證」 徵稅。後者適用於「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考生出錯的原因主要是混淆了「專利申請權轉讓」與「專利權轉讓」。20、房地產開發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為什麼有的時候用5%計算開發費用,有的時候按照10%計算開發費用?  【回答】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計算公式: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2)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如果「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  【解釋1】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解釋2】對於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特別提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  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相關鏈接】(1)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20%扣除。(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例題·單選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支付額和開發成本共計10000萬元;該公司沒有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銀行借款利息;該項目所在省政府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按國家規定允許的最高比例執行;該項目轉讓的有關稅金為200萬元。計算確認該商品房項目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的金額為( )。  A.1500萬元 B.2000萬元  C.2500萬元   D.3000萬元 【答案】D 【解析】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金額=10000×10%+10000×20%=3000(萬元)。  21、土地增值稅徵稅範圍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土地增值稅。  【解釋1】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  【解釋2】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土地不得轉讓,自行轉讓集體土地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解釋3】政府出讓土地的行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稅的徵稅之列。  【提問】轉讓和出讓怎麼區別?  【回答】出讓一般針對的是一級市場,轉讓方是國家;轉讓針對的是二級市場,轉讓方不是國家。國家將土地轉讓給甲,這個是一級市場的轉換,是出讓;甲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企業或者個人,這就是二級市場的轉讓。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於土地增值稅徵稅範圍的有( )。  A.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B.城市房地產的出租  C.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D.國有企業房地產的交換並獲利  【答案】CD  【解析】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22、偷稅和逃稅什麼區別  【回答】逃稅是納稅人承認應納稅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稅款的能力;偷稅是納稅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稅款的數額。  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  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徵:納稅人必須有欠繳稅款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款的後果。  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滯納金,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外商投資企業都繳納什麼稅?  【回答】外商投資企業目前不繳納的稅費只有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他的稅種只要涉及到就要繳納。  24、在銀行匯票中有出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怎樣理解?能否舉例?  【回答】在實際操作當中,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辦法確認最終交易完成金額的多少,所以會出現開出匯票的時候按預估數字開具,實際結算的時候數字少於預估數字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結算小於出票金額,多餘部分退還出票人。  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並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於或等於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於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例題·單選題】當銀行匯票上記載的實際結算金額大於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時,應該( )。  A.以實際結算金額為付款金額  B.以兩種金額中較小的一種金額為付款金額  C.以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為付款金額  D.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答案】D  【解析】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於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25、單位卡是否可以透支?P291頁,下面第1點和第3點是否矛盾?  【答覆】第一種條文中的單位卡是借記卡,所以不可以透支。第三點中的單位卡為貸記卡,所以可以透支。  【例題·多選題】在下列有關銀行卡的事項中,符合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是( )。  A.申領單位卡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  B.貸記卡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C.同一信用卡單筆透支發生額不得超過10萬元  D.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餘額的10%  【答案】ABD  【解析】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特別提示】考生應重點掌握銀行卡的「風險控制指標」。26、追索通知超過3天,不喪失追索權,但超過提示付款10天的要喪失追索權。但是又說,追索超過3天但小於6個月仍能追索。這似乎有矛盾呀,10天以後已經喪失追索權,那麼10天到6個月之間肯定就不能追索了呀?我很不理解···  【答案】持票人對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所以發出追索通知超過3天並不喪失追索權。只是應當對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如持票人甲的票據7月1號到期,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天,甲於7月15號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假如甲於7月3號提示付款,而乙銀行拒絕付款,則甲可以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行使首次追索權。  27、【提問1】請問老師,對於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超過付款期限、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分別喪失哪些票據權利?  【答案1】  (1)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喪失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問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與超過提示付款關於追索權方面有什麼區別,能詳解一下嗎?  【答案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對出票人和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28、請問再追償時的範圍是不含「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還是「只含發出的費用」?  【答案】  再追索的範圍包括已償的全部金額,所以,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應該包含在內。而發出通知的費用是被追索人在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也應包含在內。  【案例】A於2007年4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後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乙為保證人。B於4月15日提示承兌後,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該匯票7月15日到期後,持票人E於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拒絕,E應如何行使追索權。(見圖)  【解釋】正確解答此題的切入點是:(1)確定票據種類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2)找到幾個關鍵時間:①提示承兌時間:出票日起1個月。即2007年4月10日至5月10日。②提示付款時間:到期日起10日。即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應注意:這裡必須從提示承兌日(4月15日)起找到期日,而不是從出票日(4月10日)起找到期日。③發出追索通知時間:收到拒絕證明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即7月20日至7月23日。④行使追索權時間:E可向A、B、C、D、甲、乙追索。E向C追索:是首次行使追索權,期限為取得拒絕證明之日(7月20日)起6個月;C向B追索:C代為清償後行使追索權,是行使再追索權,期限為清償日起3個月;B向A追索:B代為清償後行使追索權,不是行使再追索權,而是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自到期日起2年。即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7月15日。29、既然失票人丟失票據,那一定知道付款人啊,公示催告定義中說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其中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指的是誰?申報權利是什麼權利?  【答案】如乙將出票人為甲,收款人為乙的票據丟失了,跑到人民法院說「我的票據丟了,請法官大人判決付款人在我沒有票據的情況下把票款付給我吧」(申請公示催告)。  法院憑什麼相信甲?法院會想,是不是乙已經將票據轉讓給丙了,又後悔所以才來申請公示催告的。  但是,丙到底存不存在呢?乙也許會給一個票據的複印件,但上面絕對不會顯示出來已經背書給丙了(乙又不傻),法院也可以找甲,可以甲只能證明自己開票給乙了,至於乙有沒有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甲是無法知道的。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只能確定這張票據確實是由甲開具給乙,但是無法確定乙是否已經將該票據轉讓。  咱們這裡說的是「丙」,但是丙到底具體是誰呢,法院並不知情,是一個不確定是否存在的第三人,如果丙真的存在,那麼乙就不是這張票據上的權利人了,丙才是持票人,如果法院把票款直接判給乙了,侵害的是丙的利益,因此丙是個利害關係人,申報的是自己對該票據享有票據權利。  30、【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的有( )。  A.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B.未記載付款人的匯票  C.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D.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2)支票;(3)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4)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提問】掛失止付,關於銀行匯票所指,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與代理付款人的銀行這是二個並列條件嗎,需要二個都要有,還是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  【答案】填明現金與代理付款人的銀行是都需要有的,缺一不可。  31、【判斷題】甲並未取得乙的票據代理授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 √ )  【提問】沒有乙的代理受權,卻以乙的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答案】是由甲承擔承擔責任。  【解析】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2、偽造、變造的區別?  【答案】(1)票據的偽造僅限於偽造「簽章」,票據的變造是指更改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  (2)變造的方法是在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對票據剪接、挖補、覆蓋、塗改,從而非法改變票據的記載事項。  (3)偽造和變造屬於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推薦閱讀: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配套規定彙編(實時更新)

TAG:經濟 | 經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