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的邏輯——兼評何帆文章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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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法庭罪」的邏輯——兼評何帆文章的錯誤

作者:金宏偉

來源:金宏偉自戀集(微信公號:gh_f9badec07b89)(2015年8月30日)

本文經金宏偉律師授權大案(mycase)發布

《刑法修正案九》日前正式通過,增設了類似「藐視法庭罪」的相關規定。最高院的何帆法官也在近期寫了一篇刷遍朋友圈的《「藐視法庭罪」的前世今生》。應該說,無論是《刑法修正案九》還是何帆法官的文章,語義都還算流暢,但致命的問題是,二者都選擇性地迴避了司法尊嚴源於司法獨立的邏輯前提。

何帆文章在「從藐視國王到藐視法庭」章節中寫到,在英國亨利二世(1154-1189年)時期的法律就設置了藐視法庭罪。

沒錯,英國確實從很早就確立了「藐視法庭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英國之所以很早就設立「藐視法庭罪」,其根源在於那時的王室法庭是在代表國王行使權力。看任何一本英國歷史書籍都可以發現(推薦錢乘旦的《英國通史》,通俗易懂),英國原只是數個軍事部落的聯盟,原住民、撒克遜人、維金人、丹麥人等部落首領或者領主均有自己的法院體系和習慣法制度。那時英國人之間的關係是,國王可以命令領主,但無法命令領主的附庸,領主的附庸只聽領主的話。那時所謂的英國國王一來很少頒布具體的法律,二來即便偶爾頒布一些綱領性法律,在部落、領主內部也很難得到執行。直至諾曼征服之後,也就是何帆文章提到的亨利二世時期之前的一段時間,英王為了打擊各族裔首領和領主的實力,強化國王對全民的統治力,才大力推進王室法庭和司法令狀制度(陪審團制度亦是此時開始出現,見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特別是,亨利二世時期正是英國王權與教會權力鬥爭最激烈的時候,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建立了一個強有力的羅馬天主教制度,完全擺脫英國王權的控制。亨利二世對教會的強勢非常不滿,立法通過《克拉倫敦約章》,規定教士犯罪應當先由世俗法庭管轄,違者嚴懲。此時的王室法庭,之所以不能被藐視,不在於法庭代表法律的尊嚴,而是因為法庭代表著國王的威權。這種「法律就是國王命令」意識形態下的「藐視法庭罪」,其實質就是暴力炫耀,顯然與今天強調「法治原則、司法獨立」的司法尊嚴毫不相關。何帆文章以這種威權司法作為立論的依據,顯然在邏輯上混淆了「司法威權」與「司法尊嚴」,「順從」與「尊重」之間的區別。

從現有文獻來看,現代意義的「司法尊嚴」恰好是從司法與國王決裂之後才開始的。1608年,英王詹姆斯一世要求親自審理幾件案子,但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堅決地拒絕了國王的要求。詹姆斯一世大怒:「豈有此理,這國家都在朕的統治之下,區區一樁案件,朕竟然無權御駕親審,這是什麼道理?難道你認為朕天生愚笨, 不及你和你的同僚們有理性?」面對國王如此質問,柯克大法官說出了流傳至今的一番名言:「不錯,上帝的確賦予陛下極其豐富的知識和無與倫比的天賦;但是, 陛下對於英格蘭王國的法律並不精通。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動輒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處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數年之後,在一樁涉及主教薪俸代領權的案件中,國王要求在未同他商議之前不要審理此案,但柯克再次斷然拒絕,他說:「如果服從陛下的命令,停止審案,那麼就會拖延實施公正。這是違反法律的,也是違反法官的誓言的。」雖然,不久之後英王找到一個借口剝奪了柯克的法官職位,但在柯克的感召之下,更多的法官依然堅持著他們的誓言:服從法律與良知,而非國王。當英王試圖用扶植衡平法院來分散普通法院的權力後,依舊絕望地發現,衡平法院的法官們同樣忠於他們職業群體的信念,依公平正義而非國王的指令來行使自己的權力。

至於何帆推崇備至的美國最高法院,最初連固定辦公地都沒有,只能借用國會的一個地下室。是法官通過自己的努力,特別是馬歇爾法官敢於同時對抗總統和國會,才贏來尊嚴。當總統對馬歇爾法官勃然大怒的時候,馬歇爾法官說出了司法權至上的名言。漢德法官不惜冒著自毀前程的風險而捍衛言論自由,最終彪炳史冊。台灣也曾經發生法官聯名抗議辭職的事件,為台灣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尊嚴作出了貢獻。古今中外,一代又一代的法官們始終驕傲地履行著自己的神聖職權,不曾讓任何人、任何勢力撼動他們在法庭上的權威。法官從一個狐假虎威地代表國王行使權力的僕從,到真正確立自身的尊嚴,正是產生於對抗威權的勇氣之中。但是遺憾的是,何帆法官在反覆強調法官不可辱的時候,有提及法官對威權的反抗嗎?沒有。

正如何帆本人引用的英國已故大法官丹寧勛爵所言:「法官當然要公正,但同樣重要的是要讓所有人都認識到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讓中傷者詆毀法官,使人們對法官失去信心,那麼整個司法制度便會受損。所以,中傷法官被視為一項嚴重藐視法庭罪行,可被罰款及監禁。」

我們不能只看到丹寧勛爵說「中傷法官被視為一項嚴重藐視法庭罪行,可被罰款及監禁」。我們更要看到丹寧勛爵得出藐視法庭可以監禁這一結論的前提,就是「法官當然要公正,但同樣重要的是要讓所有人都認識到法官是公正的。」當下神州,國土局可以直接認定法院判決無效而法院居然束手無策,最高院著作等身的副院長竟然通過家人大肆斂財,沒有任何有罪證據的無辜者杜培武、趙作海、呼格及勒圖、念斌等人或被執行死刑,或將牢底坐穿,而貪腐驚人的官員們即便被判有罪卻能夠在很短時間內就以保外就醫的名義招搖過市。

福柯說:「每時每刻,每走一步,人們都必須把他們所想所說的同他們所做的、同他們的真實身份進行對照。」中國法庭之所作,和他們之所說,我們能夠得出「讓所有人都認識到法官是公正的」這一感受嗎?大家心知肚明。如果有一隻獵人的鷹,總說自己是百鳥王,希望得到尊重。大家都說,百鳥王應該翱翔在天空,你快逃生吧。鷹說,不,我只等著主人放我。於是大家心中明了,這鷹已成訓化的鷹爪,對自由和尊嚴不過葉公好龍。

好在,作為一位我很佩服的法官,作為一位翻譯了諸多外國著作以啟迪民智的法官,何帆在文章的最後提到:「儘管法官握有藐視法庭罪這一利器,但並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據此肆意妄為、打壓律師。1991年12月,密歇根州初審法官邁克爾·霍克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監護權人案件時,對律師伊萊恩·夏普粗魯無禮,言語尖酸刻薄,二人當庭發生口角,霍克法官判夏普構成藐視法庭罪,夏普則投訴霍克法官行為不當。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於1995年判定,霍克法官無禮在先,用挑釁言詞刺激律師,又以藐視法庭罪壓人,行為顯屬不當,有礙司法公正,對其處以無薪停職3天的懲罰。」

何帆文章在臨近收筆的時候終於點到了問題的核心,即真正的司法尊嚴,既不允許他人藐視法庭,同樣也不允許法庭弄權任性。可是,《刑法修正案九》有設立對法庭弄權任性的約束嗎?沒有。實踐中遇到法庭弄權任性,我們能夠找到有效的救濟途徑嗎?不能。

孟子告齊宣王曰:「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人的認知與情感都是交往互生的,今日中國對法庭之「藐視」,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法庭一貫藐視民權、順服權力的反饋。所以,法官們,渴望尊嚴,想想柯克、馬歇爾、漢德這些先賢吧,祝你們的「藐視法庭罪」能夠始於你們自身的「藐視國王」之行動。

修昔底德說:「要自由,才能的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何帆:藐視法庭罪的前世今生

作者:何帆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8月28日)

「規矩繁多」的美國法庭

朋友小龔去年考上美國伊利諾伊大學,攻讀社會學。這所大學位於伊州香檳郡。入學伊始,學生社團就轉來一份「香檳郡法院出庭指南」。指南事無巨細,不僅列明留學生常見涉訴事項,還特意強調了出庭時應注意的問題。小龔不由感慨「訴訟社會」名不虛傳、學生社團未雨綢繆。

打開指南,出現頻率最高的,居然是「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一詞:「穿短褲、拖鞋應訴,將被驅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視法庭」「在法庭吸煙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視法庭」「未經法官許可拍照錄音,將被判藐視法庭」「隨意打斷法官或律師發言,將被判藐視法庭」「對法官撒謊或有挑釁性言論,將被判藐視法庭」「拒不服從法庭命令,將被判藐視法庭」……

小龔大惑不解,通過微信,向大洋彼岸的我拋來一連串問題:「美國人不是極度推崇自由嗎,怎麼法庭里那麼多『規矩』,一不小心就得因藐視法庭入監?藐視法庭罪到底是美帝特色,還是國際通例?是嚇唬人的『紙老虎』,還是法院時常拿來『殺一儆百』的利器?」考慮到用微信回答上述問題,讀者僅小龔一人,故撰文詳述,與廣大讀者分享。

從藐視國王到藐視法庭

按歷史沿革,「藐視法庭」最早是一個普通法上的概念。英國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時期的法律,就設置了藐視法庭罪,主要針對拒不接受法庭傳召或拒不執行法院令狀者。當然,那一時期,法院多被視為「國王的法院」,藐視法院令狀就相當於藐視國王權威,當然輕饒不了。

據史書記載,女王瑪麗一世(1553年—1558年)時期,英國就發生過一起著名的藐視法庭案。當時,法院向領主巴圖發出一張傳票,要求他回英格蘭應訴。但巴圖的管家不僅攔截了傳票,還口出狂言,侮辱法院送達員。結果巴圖本人被判藐視法庭罪,土地也被法院沒收,實在是史上代價最大的藐視法庭行為。

隨著時代發展,藐視法庭罪的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庭上的不當言行、庭外的抗拒干擾,都可能被列入罪狀。根據法院的處罰目的,傳統的藐視法庭罪又被分為刑事藐視法庭罪(Criminal Contempt)和民事藐視法庭罪(Civil Contempt)。

所謂刑事藐視法庭罪,是指法院為排除妨害司法行為設定的罪名。如當庭侮辱法官、擾亂庭審秩序、庭外騷擾證人、泄露審判秘密等。對這類行為,法院往往處以監禁或罰金,但如果當事人並非故意,則可免予處罰。

所謂民事藐視法庭罪,是指法院為維護當事人利益,對拒不遵守或執行法院命令的行為進行的處罰。如拒不出庭、拒不履行等。民事藐視行為並不以故意為前提,只要證人主動到庭、被告主動履行,即可免予處罰。有法官據此概括:「民事藐視法庭行為人進出監獄大門的鑰匙,其實都裝在他們自己的口袋裡。」不過,由於故意和非故意很難判定,再加上處罰方式趨同,絕大多數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如今已不再區分刑事藐視行為和民事藐視行為。

美國獨立後,全盤繼受了英國關於藐視法庭罪的規定。進入18世紀,隨著印刷術和出版業的興起,英美兩國都出現了針對新聞出版界的間接藐視法庭罪(Indirect Contempt)。按照相關法律,如果法官認為報紙或其他出版物上刊載的言論中傷司法、誹謗法官或者泄露正在審理案件的信息,就可以藐視法庭罪追責。

當然,如何處理司法公正與新聞自由之間的關係,是一個恆久難題,也一直存在爭議。在美國,藐視法庭罪與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時常發生衝突,聯邦最高法院最終通過一系列判例明確:判斷新聞報道是否構成藐視法庭,不能光看其言詞是否激烈,措辭是否合理,而是要看它是否破壞了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因為設立藐視法庭罪的初衷,並不是要保護法官的個人權利,而是要維護司法的整體尊嚴和秩序。

昨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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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劉瑜 | 你的沉默不是金,而是社會的悲劇

【三條】北京法官給原告律師發「通氣」簡訊誤發被告:烏龍背後或藏貓膩?

【四條】【漫話】言論自由≠隨意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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