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偵查: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
動態偵查: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 |
盧樂雲 |
當前,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成為包括偵查在內的刑事訴訟活動中並重的價值取向。我國刑訴法嚴格規範了逮捕的條件和程序,完善了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等各方面訴訟權利,構建了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非法證據排除、當事人訴訟權利救濟程序等一系列新制度,這不僅打破了傳統偵查過程的封閉性,加大了獲取口供等言詞證據和確保言詞證據穩定性的難度,而且容易引發對證據合法性的質疑,進而影響對證據資格的評價、制約證據體系的證明力。
但是,挑戰往往伴隨機遇。一方面,刑訴法在規制偵查權運行的同時,亦通過增設技術偵查等手段拓展和完善了職務犯罪偵查措施體系;另一方面,在提升反腐敗法治化進程中,反腐機制不斷健全,特別是職務犯罪發案規律因經濟社會進入網路信息時代而呈現新的特點。筆者認為,應當把握髮展機遇,積極探索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轉型,以信息為主導的職務犯罪動態偵查模式取代以口供為主導的職務犯罪靜態偵查模式,有效應對新形勢下的新挑戰。
職務犯罪動態偵查模式的基本內涵
模式,就是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論,是一種認識論意義上的確定思維方式。在此,可以從思維方式、概念體系等層面探析職務犯罪動態偵查模式的基本內涵。
思維方式。以信息為主導的職務犯罪動態偵查模式的思維方式,突出表現為推進偵查時空的「動態性」、收集案件證據的「動態性」、偵查方式方法的「動態性」等。
在推進偵查的時空上,致力於物理空間(自然空間)和網路空間(虛擬空間)並進,強化對網路空間的關注。人類正在經歷信息革命,信息技術從電子元件——集成電路——計算機——互聯網——雲計算到物聯網,發展迅速。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網路生活使得互聯網越來越成為人們學習、工作、生活的新空間,「互聯網+」行動必將促使這一空間越來越活躍。職務犯罪在此背景下呈現的最具標誌性特點,就是其行為必然在網路空間留下海量數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讓權力在網上曬出清單、陽光運行,運用數字技術編織制約權力的籠子,不斷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關注網路空間就是順應這一變化,以動態網路空間為路徑、以電子信息為引擎,藉助物聯網、雲計算,強化網路偵查,通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大數據分析引領和推進偵查,提升對職務犯罪案件查證取證的水平和質效。
在收集案件證據上,致力於原生證據和再生證據並取,強化對再生證據的重視。刑事案件的再生證據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實施的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追究行為所留下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往往實施於刑事偵查過程之中,推進偵查的過程往往也是產生再生證據的動態過程。重視再生證據就是深刻認識和充分發揮再生證據的特別價值。職務犯罪嫌疑人既有反偵查的本能,又有實施反偵查的各種條件,關注其反偵查活動,既能獲取引領偵查深入的信息,又能拓展認定案件的證據面,豐富證據鏈條,完善證據結構,優化證據體系,還能從案件事實和證據各環節的細節上嚴密案件認定的邏輯體系。
在偵查方式方法上,致力於偵查措施和偵查謀略的綜合實施,強化對技術偵查、偵查謀略的運用。相對於普通的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更具機動性。基於腐敗犯罪的特點和規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0條就使用控制下交付、電子或其他監控形式和特工行動等特殊偵查手段以及允許法庭採信運用這些手段產生的證據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刑訴法也明確規定職務犯罪偵查可以使用技偵手段,我們應當依法強化對技術偵查手段的使用。偵查謀略的有效運用,對於調動偵查對象、激活偵查措施、釋放取證功能作用重大。強化偵查謀略的運用就是將謀略貫穿於各類偵查措施實施的全過程。發現和收集證據是實施偵查措施的基本價值所在,偵查方式方法的動態性,就是儘可能地減少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加大技術偵查手段和偵查謀略運用,藉助犯罪嫌疑人及其關聯人的動態行蹤,使得偵查工作在動態運行中獲取更多的證據。
概念體系。在以信息為主導的動態偵查模式中,對於信息、線索和初查、訊問、證據結構等一系列基礎性概念,圍繞偵查的「動態性」被賦予其新的內涵。
動態偵查模式中的「信息」,既指傳播的一切內容,又指事物聯繫的媒介,從來源上,可分為反映案件事實的信息和偵查主體策劃傳輸的信息;從功能上,可分為僅僅用於引領偵查方向的信息和還可以轉換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訴訟證據的信息等。
動態偵查模式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不僅是指通常意義下的舉報、控告、報案、自首、有關單位移送和辦案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信息,而且應當泛指所有一切公共權力非正常運行的信息。對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初查」,就是圍繞與嫌疑人有關的公共權力是否存在非正常運行,圍繞決定立案以後如何展開偵查的思路,收集、分析、判斷有關信息。應關注嫌疑人的身份、財產及報告的重大事項、權力運行、親友關係圈等信息資料,更應重視與嫌疑人有關的手機通話、簡訊、微博微信、電子郵件、網路交易、居住和工作及其他有關場所的監控視頻等動態性信息的及時收集處理。
動態偵查模式中的「訊問」,不僅是偵查人員為揭露犯罪事實而與犯罪嫌疑人展開的問答式談話,而且應當包括自犯罪嫌疑人到案時刻起,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所發生的一切信息交流與碰撞,包括口頭語言、肢體語言的交流以及由場所、氛圍等各類環境信息傳輸所形成的智慧較量和心靈衝擊。
動態偵查模式中的「證據結構」,相對於靜態偵查模式下的僵化性,不僅是指由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所構成的證據鏈條,而且還應包括有關信息技術、科學鑒定對客觀證據的支撐以及事物和事理的內在邏輯,運用科學的技術鑒定、嚴謹的邏輯推演,使得證據體系鏈條之間由靜態偵查模式下的靜態配合轉向動態偵查模式下的動態配合,用不斷動態變化的信息證明需要待證的事實,防止言詞證據的變化或者解決因言詞證據的動態變化對證據體系帶來的衝擊,也就是說,由案件證據、科學技術和邏輯知識構成難以推翻的證據結構。
綜上,以信息為主導的職務犯罪動態偵查模式就是一種從職務犯罪案件規律及其偵查規律出發,在不斷地收集、傳輸、處理各種信息過程中推進偵查的方法論,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獲取經得起庭審檢驗的證據。
構建職務犯罪動態偵查模式的路徑
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由靜態向動態的轉型,應當從理念、技能、機制三方面著手。
樹立動態偵查理念。如同經濟發展轉型模式一樣,以信息為主導的動態偵查模式取代以口供為主導的靜態偵查模式,必須始於理念的創新。在頂層決策層面,要將注意力轉向致力於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和對技術偵查、偵查謀略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依法有效運用的研究,建立動態偵查的建設、運用、管理標準規範,將信息技術自覺運用於偵查工作,確保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投入回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職務犯罪所呈現的新特點。在具體操作層面,應當下決心擺脫對口供及其他言詞證據的依賴,把偵查的重心轉移到對證據面的有效拓展和及時依法收集上來。
提升動態偵查技能。應當致力於三個層面的深度融合:其一,職務犯罪偵查與互聯網、物聯網的深度融合,加強偵查工作的移動化、可視化和數據化。通過互聯網、物聯網發現、捕捉引領和推進偵查的信息,運用信息技術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實現信息獲取網路化、工作方式科技化。其二,客觀證據與科學技術鑒定的深度融合,加強偵查工作的專業化、科技化。對從物理空間(自然空間)提取的物證書證及其他痕迹和從互聯網、物聯網及其他渠道提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時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研判、分析,運用科學技術指引偵查工作,解析偵查疑問,審查判斷證據,鎖定案件事實。其三,偵查措施與偵查謀略,刑事政策與程序機制,案件證據和事物邏輯的深度融合,加強偵查工作的職能化、智慧化、法治化。實施各類偵查措施,就是在關聯、比對和碰撞分析方面融入偵查謀略,實現偵查措施效果的最大化;注意發揮刑事政策和程序適用對推進偵查的影響力;對案件證據特別是其中的言詞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運用,注意加強邏輯知識的運用。
健全動態偵查機制。一是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工商、海關、審計等行政執法部門,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巡視等管理監督部門,銀行、證券、保險、房產等部門,以及電信、交通、旅遊、賓館等相關單位的信息平台都關聯著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應當建立健全與這些平台資源的對接、共建、共享機制,全面打造信息採集查詢系統,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為推動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創造基礎。二是以信息為支撐的決策指揮機制。構建數字化動態管理平台,完善檢察偵查指揮系統平台、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和檢察專網,建立移動辦案體系,打造立體偵查模式,提高在決策指揮層面的信息化應用水平和精準偵查能力。要把檢察技術中心作為推動偵查模式轉型的智庫來建設,為職務犯罪偵查決策指揮提供高效的智力支持。三是專門人才的培養激勵機制。在實現以信息化為主導的動態偵查模式轉型中,既要積極引進和重視培養信息技術人才、專門領域的鑒定人才,完善職務犯罪偵查隊伍結構,又要全面加強對現有偵查人員在信息技術、偵查謀略和邏輯知識等方面的專門培訓,強化動態偵查理念,優化其知識結構,以適應偵查模式的轉型。要聚焦偵查戰鬥力標準,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增強偵查人員深入探索和努力實現偵查模式轉型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重大理論研究課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檢察工作模式的轉型」的階段性成果。作者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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