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董、古玩:三者區別與聯繫 -收藏內參
問:古董和古玩是文物么?答:文物包含部分古董和古玩,但古董和古玩未必就是文物。簡述: 一、在古代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和《後漢書·南匈奴傳》均有記載。「文、物」原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而從現代意義講,「文物」是個大概念,包含著古董和古玩。 二、古董是為人所珍視的古代器物,上面沉積著無數歷史、文化、社會信息。因為古董可以作為一種玩物,所以後來我們也稱之為「古玩」, 也作「骨董」。 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董」,所謂「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過去之精華。後來漸變為古董、古玩。實際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個意思,只不過由於時代的變遷,人們叫法不同而已。 三、拿文物和古董、古玩比較,文物在時間的涵蓋上要大於古董或古玩,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現代或當代,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範疇。而現代和當代的東西不能稱為古董和古玩。 四、有人將文物、古董和古玩按照物品性能分類,認為一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說就是文物,因為它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說就是古董,因為它有增值價值;對收藏家來說就是古玩藝術品,因為它有藝術鑒賞價值。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布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六、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製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國際上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但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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