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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洪波故意傷害案

付洪波故意傷害案

作者:張東波發布時間:2007-04-10 10:54:41


[案號]:2006年沈中刑一初字第112號

[主審法官]:陳欣

[案情]

被害人史鳳吉欲與被告人付洪波的女友劉迪處對象,因而對付產生嫉恨。2005年11月2日,史鳳吉對劉迪揚言要收拾付洪波,劉將此事告訴付洪波。次日,史糾集被害人施顯超、被害人李闖、宗洪軍預謀打付洪波。23時許,史鳳吉等人騎自行車行至瀋陽市皇姑區文大路四檯子村「天地人和綜合商場」時,發現付洪波站在門前。史持鋼絲繩鎖先上前抽打付洪波,付洪波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刺史鳳吉,後施顯超、李闖上前一起對付洪波拳打腳踢。付洪波持刀刺施顯超、史鳳吉、李闖,雙方對打。付洪波持刀刺中施顯超左胸部二刀、左前臂二刀;刺中史鳳吉左胸下部一刀、左腰部一刀、左前臂一刀;刺中李闖左胸部一刀、左腋部一刀。致施顯超被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致史鳳吉左腎裂傷為重傷、左前臂損傷為輕傷;致李闖開放性血氣胸為輕傷。後付洪波跑回其打工的飯店,委託老闆黃興偉打電話報警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判]

判決認為,被告人付洪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洪波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於被告人付洪波辯解並不想傷害對方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付洪波得知被害人史鳳吉欲「收拾」自己後,便隨身攜帶刀具「防身」,在主觀上對案件有可能發生作了思想準備;客觀上被告人付洪波在案發時共刺中三被害人9刀,刺的部位大多為要害部位,構成了對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故對上述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付洪波在案後委託他人報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的意見,經查屬實,公訴人亦沒有表示異議,予以採納。被告人付洪波故意傷害犯罪,後果嚴重,本應從重處罰;但念被害人挑起事端,在案件起因上負有明顯過錯,且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節,故可對其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判令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中合理部分,按雙方過錯責任分擔,被告人付洪波負70%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付洪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施寶民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元五角七分。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鳳吉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八千二百零二元六角三分。

[推薦理由及指導意義]

該案經省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罰謙抑的理念,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第一、本案量刑幅度內對法定自首情節的適用,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於類似自首這樣「可以型」情節的法律適用問題,過去存在著一種誤區,認為既然是「可以型」的情節,那麼就是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是否適用純屬法官自由裁量權。事實上,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可以型」情節的規定,是一種導向性量刑規範,其含義是「一般應當」。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事由,應當適用該量刑情節;如果不適用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全國第五次刑事審判工作會提出,「要更加註重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死刑立即執行。」也體現了這一精神。按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與故意殺人罪不同,刑罰是由低向高過渡的排列順序,只有在後果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罪重的刑罰。本案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造成嚴重後果。但辦案人並未簡單地從結果出發,而是通盤考慮。既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對犯罪不枉不縱,又充分考慮了被告人是自首的法定情節。在量刑幅度內,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

第二,量刑充分考慮案件起因,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彰顯刑罰謙抑司法理念。「罪刑相適應體現在刑事司法中,就是要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對於那些罪行較輕的初犯、偶犯特別是失足青少年犯罪,有條件的可適當多盤一些緩刑、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以發揮社會和人民群眾在教育改造犯罪中的作用。」肖揚院長這一表述,完全體現了刑罰謙抑的思想,即國家執行刑事政策時,只要能給予犯罪人較輕處罰的,就不會給予較重的處罰。本案被告系偶犯,被害人在犯罪起因上負有明顯過錯。判決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了這些酌定情節,對被告人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是彰顯刑罰謙抑理念的一個範例。

此外,本案被害人人數多,犯罪後果嚴重,被告人又無經濟能力進行賠償,辯護人提出本案構成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雙方矛盾突出。辦案人在庭前庭後作了大量工作,化解矛盾。在撰寫裁判文書時緊緊圍繞矛盾焦點,通過詳述證據、充分論理,分析了犯罪構成及被害人的責任,出情入理,使得案件順利審結,取得了良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者註:此案入選我院2006年指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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