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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記(五)

在法庭門外,第一次看到持槍的特警在站崗。

斯偉江律師坐定之後,審判長過來打招呼,並詢問斯律師的身體狀況,言如有不適時,舉手示意即可離席走動活動身體。

楊大俠自從昨天休庭一回賓館聽說有人對他進行人身攻擊之後,怒髮衝冠,晚飯都沒有心情吃了,寫文章寫博客一夜未睡。今早在賓館大廳、在法庭門外、在辯護席前,老楊與人打招呼的第一句話都是:你們看了我昨天晚上的博(去聲)客沒有?

昨天今天,不少被告人偵查訊問的地點都是在開陽縣一個叫麻子林的度假村,有時候訊問筆錄上的訊問地點寫著「7.1專案組駐地辦公地點」,把辦公地點放在什麼什麼度假村、什麼什麼基地似乎是公安專案組的共同喜好。因為這樣,就脫離了駐看守所檢察室的監督,可以為所欲為,無法無天,愛怎麼整就怎麼整。

今天上午,加上黎家三人的五名辯護律師,辯護席上一共有24名辯護律師。辯護席上很空曠。

公訴人又一次反對楊金柱律師的發問。另一位公訴人多次反對朱明勇律師的發問,公訴人的這兩人四次反對,都沒有經過審判長的准許就打斷辯護人的發言直接發言,但是審判長未予制止,所以導致公訴人在反對朱明勇律師提問時控辯雙方一度激烈對抗,導致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並召集控辯雙方到後台溝通交流。我只聽得後台繼續有激烈之聲傳來。

我認為,公訴人的反對發言,除了在程序上沒有經過審判長准許的問題之外,其理由也是不成立、沒有法律依據的。公訴人的反對內容為楊金柱律師和朱明勇律師針對被告人何某某訊問筆錄的形成是否合法,及其保候審期間有無偵查人員與其接觸過,反對理由均為與二位律師辯護的被告人案情無關。我認為這是錯誤的。楊金柱律師的當事人黎慶洪、朱明勇律師的當事人黎崇剛是被指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對整個案件的所有人的所有事實負責任,而且,被告人何某某的筆錄里有大量與黎慶洪黎崇剛相關的內容。他的訊問筆錄是指控黎慶洪、黎崇剛構成犯罪的證據,那麼,對這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是黎慶洪、黎崇剛的辯護人的權利,甚至是義務。怎麼能說沒有關係呢?

楊金柱律師今天對於被告人的發問語氣溫和,語調有力,似敦厚長者,似推心置腹,臨場應變,緊扣案情,幾句話就取得了被告人的信任,非常有利於被告人配合回答相關案情問題。這個刀法,這個火候,不經過一二十年刑辯法庭的磨鍊,還真不是誰都能有的。

今天法庭允許控辯雙方對被告人進行第二輪發問。

被告人羅某講敘,他極度害怕被從看守所提出來到貴陽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地下室。問為何害怕,他說因為那兒有老虎凳,邊上擺著刑具,每回被提出看守所就心理壓力極大。想起昨天的一位被告人講敘這個問題時,說,被提出去之後心裡極度害怕,只想快點回到看守所,回到看守所簡直就像回到了家一樣。

他自己專門記錄了被從看守所提出來的次數、時間。但是不知道今天要開庭所以沒有帶來。黎猛也是前一天都還不知道第二天要開庭。而我覺得應該提前通知被告人開放時間,以便於他們做好一定的心理準備。

中午走去律師服務點吃飯時,路途上遇到兩位被告人的家屬,他們拉住楊大俠說:楊律師,你們好好辯啊,真是冤枉啊。

下午公訴人再一次反對楊金柱律師的發問,不過反對得非常柔和,而且是在徵得審判長同意之後才發言。

斯偉江律師詢問鄧某某「(就你剛才陳述的這些事實來看)你對於你被指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不是感到很奇怪」?鄧某某像是遇到知音一樣:「是的是的」。

梁某某訴說被刑訊逼供,被在老虎凳上反手卡吊,至今手上仍有傷痕,併當庭展示手上銬吊傷痕。其辯護人說:對於刑訊逼供的事情,怎麼說呢,這個問題我不好說,請法庭處理。梁某某被指控罪名有一項尋釁滋事,但是翻遍起訴書,卻沒有他參與尋釁滋事的事實。梁某某說他是農民,只是在農閑的時候打打牌。這樣的一個人,除參加黑社會之外,他還被指控犯有賭博罪。

公訴人補充詢問時,要梁某某詳細講一下老虎凳是什麼樣子的。公訴人莫非真的不知道?

在詢問到譚某某時,他與黎家人離得實在太遙遠了,引發斯大狀對我感慨:這實在是太無聊了,就這樣的無關的關係和事情,就把人家搞成黑社會,太過份了,太無聊了。

今天又出現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審判長多次打斷周澤律師的發問,理由為不允許周澤律師就相關被告人之前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內容向被告人核實,周澤律師提出應當可以問,因為在庭審中發現其對相關事實的陳述出現非常重大的矛盾,必須在詢問被告人時請其作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今天的庭審,在下午四時結束。當聽到審判長突然宣布今天的庭審到此結束時,不少辯護人像是得到了一個意外之喜似地瞬間輕鬆起來。

休庭之後,召開了一個控辯審三方交流會。

公訴人說希望辯護人發問更加簡短集中以便提高庭審的效率。

老楊說,程序問題應當是屬於可以提問的問題,並對非法證據排除提出了技術性建議,並且再一次提出了請公訴人儘快提供提供舉證提綱,因為本案有二百多本案卷,證據海量,必須明確舉證的方式,以便辯護人質證,並對具體的舉證方式向公訴人提出了很多技術性建議。

老楊說:「我本來準備要對本案連續發表五天的辯論意見,而且不說一句與案件無關的話,不說一句重複的話,因為部裡面領導,我說楊金柱不發表五天的辯論意見了,只發表三天的。」

從老楊這幾天的表現,特別是交流時對公訴人舉證提綱的技術性建議的那一長段發言,我信了,連續發表三天辯論意見,老楊完全做得到。

2012年6月11日,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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