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批判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皇帝的意志便是法律|孟德斯鳩|專制主義
核心提示:他說,中國的皇帝集政權、教權於一身,皇帝的意志便是法律,臣民的生死予奪全在於皇帝的一念之間。鑒於皇帝的最大願望是國祚永續,因而對於可能任何危及其統治的言行,一律嚴加鎮壓,動輒以「大逆罪」的罪名處置有「非分」之舉的臣民。
本文摘自:《博覽群書》2009年第12期,作者:許明龍,原題為:《重溫孟德斯鳩對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批判》
先賢嚴復翻譯的孟德斯鳩名著《法意》於1909年初版,迄今整整一個世紀。此後又有幾個譯本陸續出版,書名大多改為與原文更為接近的《論法的精神》。近年來,此書的翻譯和出版出現新一輪高潮,據不完全統計,僅2000年以來,各地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中譯本就超過10個。這部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名著在中國再度受到人們
的高度重視,表明孟德斯鳩表露在《論法的精神》中的諸多思想並未全然過時,處在社會變革時代的中國人依然希望從中獲得某些啟示和教益。
皇帝政體是專制主義
18世紀的法國啟蒙思想家無一不以法國波旁王朝的「絕對王權」的專制統治為猛烈攻擊的目標,孟德斯鳩在這一點上與其他啟蒙思想家並無二致,但他提出的解決方案卻與他人有別。總起來看,法國啟蒙思想家們開出的藥方無非是改革和革命兩種。孟德斯鳩不是激進派,當然不會主張革命,他和多數啟蒙思想家一樣主張改革。然而,在如何改革這一點上,他與伏爾泰、盧梭等人頗有不同之處。梁啟超對於這三位啟蒙思想家的特點有精闢的評價:「盧氏之說以銳利勝,福氏之說以微婉勝,而孟氏之說以緻密勝。」盧梭鼓吹「理性王國」,以「人民主權」對抗專制主義的「朕即國家」,主張一切權力歸於人民。伏爾泰認為,君主的開明與否對政體的性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只要有一個「做好事而不做壞事的」國君,君主政體未必不是一種良好的政體。他高度稱頌中國皇帝英明睿智,自幼接受良好的教育,執政為民,以天下太平為己任,不恥下問,虛心聽取諫官的建言……總之,法國的國王若能以中國皇帝為楷模,則專制主義的弊端便可消弭於一旦。由此可見,伏爾泰對中國皇帝的讚揚所表達的是「人治」而非「法治」思想。
孟德斯鳩對「人治」不抱幻想,他主張「法治」。在當時許多法國文人對中國皇帝的一片熱烈頌揚中,孟德斯鳩發出了與眾不同的聲音。他說,中國的皇帝集政權、教權於一身,皇帝的意志便是法律,臣民的生死予奪全在於皇帝的一念之間。鑒於皇帝的最大願望是國祚永續,因而對於可能任何危及其統治的言行,一律嚴加鎮壓,動輒以「大逆罪」的罪名處置有「非分」之舉的臣民。據此,他把中國的政體定性為專制主義。在他的政體理論中,「專制政體的原則是畏懼,而制訂這個原則的目的是安定」,中國的皇帝同樣以天下太平為治國的主要目標。為了實現和維持太平,皇帝要求全體臣民俯首帖耳,唯有俯首聽命才是維持天下太平的切實保證。由於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大國,稍有風吹草動,政權就可能被推翻,所以皇帝為防止謀反,嚴厲禁止民眾聚集。孟德斯鳩引用一位從中國返回歐洲的傳教士的話說,中國的某位皇帝為防止因民眾聚集而導致群體鬧事,竟然不惜禁止開礦。他在檢視中國歷史後寫道,皇帝雖然有好有壞,但既然做了皇帝,理所當然地就視國家為私產,視全體人民為奴僕,窮奢極欲,為所欲為,以蒼生為念的好皇帝猶如鳳毛麟角,少而又少。中國的歷史表明,每逢改朝換代之初,開國皇帝大多以前朝覆亡為鑒,審慎施政,但三四代之後,毫無例外地把前車之鑒置諸腦後,驕奢淫逸、專斷暴戾,其專制與腐化與前朝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於是又被推翻,再次改朝換代。如此周而復始,中國的歷史雖然悠久,專制主義卻不但未見絲毫收斂,反而變得「更加嚇人」。
因此,孟德斯鳩認為,法國的改革不能寄希望於君主,也不應以中國為榜樣,而應著力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期通過限制君主的權力來防止專制主義。為此他提出了兩條主要辦法:制定以限制君主權力為主要內容的基本法,迫使君主在基本法的框架內理政,不得越雷池半步,使君主欲行專制而不能;設立並強化能夠表達民意的立法機構,並把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和決議置於君主的意志之上,從而把「朕即國家」的君主變成法律和民意的「執行者」。
很顯然,制定基本法和強化民意機構,其目的都在於防止和制止專制獨裁。孟德斯鳩指出,自古以來的經驗表明,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於濫用權力,而且不用到極限絕不罷休。秉持一以貫之的「法制」思想,他指出,必須以權力制止權力,方能防止和制止專制獨裁。他盛讚中國的皇帝從小就受到良好教育,賢哲們教誨他們要愛民如子;況且中國是一個擁有數千年文明史的禮儀之邦,以仁為本的儒家學說早已溶入整個民族的精神之中。然而,中國的皇帝並不因此而不是專制君主。所以,他認為,防止濫用權力絕對不能只靠倫理道德,而必須依靠某種機制,那便是分權。他承襲前人的學說,將國家權力區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為了讓權力受到某種程度的制約,他有針對性地提出,必須對權力實行合理的配置,俾使各個權力機構既有分工,又能彼此配合和監督,從而在保證施政效率的前提下,不因集權而導致專制。出於這樣的思考,孟德斯鳩發揮並完善了英國人洛克的分權主張,提出了如今被我們稱之為「三權分立」的學說,200餘年來不但始終受到學界和政界的高度重視,而且被許多國家付諸實踐,成為憲政的要件之一。
「三權分立」的原意
把法文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譯為「三權分立」,至遲始於清末民初,如今已成為一個專用術語,鮮見有人再去細究孟德斯鳩的原意。séparation這個名詞源自動詞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開」、「使分離」,進而引申為「區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這個片語中的pouvoirs是個複數,可以理解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我國民主主義革命先行者孫中山靈活運用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提出了「五權憲法」的學說並將之付諸實施。然而,把séparation譯成「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禮……這就或多或少把「分立」絕對化了,以至於有人以「主權不可分」來批駁「三權分立」。其實,這並非孟德斯鳩的原意。何況,孟德斯鳩在有關分權的論述中,更經常使用的是distribution這個詞。這個詞只有「分配」、「配置」的含義,完全沒有「分立」的意思。如果把「三權分立」徑直理解為「分權」,就比較契合孟德斯鳩的原意。其實,分權主張並非孟德斯鳩所獨有,就連極度崇尚「開明君主主義」的伏爾泰也傾向分權。他在稱頌中國的政體時說,中國的中央政府設有六大部,分管國家重大事務,皇帝因而難以大權獨攬。很顯然,伏爾泰也害怕君主獨裁,但他錯誤地把分工當作分權,以為由不同部門分管國家的不同事務,就可以防止專制。殊不知六大部只不過是無條件執行皇帝旨意的工具而已,無論設立多少部,都無法改變皇帝一人獨裁的「人治」實質。
大體上說,孟德斯鳩的「分權」至少有兩層意思,其一,不允許任何人或任何機構大權獨攬。他說,如果立法、司法和行政這三種權力由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單獨行使,「那就一切都完了」。在權力分置方面,孟德斯鳩尤其著力強調司法權的獨立性。他說:「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置,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其二,與我們中的許多人慣常的理解不同,孟德斯鳩所主張的「分權」,並不是「你吹你的號,我敲我的鑼」式的各自為政,而是權力的合理配置。有人在批評「三權分立」時,指責孟德斯鳩主張由一個機構獨領一種權力,這是一個誤會。其實他主張同一種職能或權力應該由若干而不是單獨一個權力機構來執掌,唯有這樣才有利於以權力制約權力。為此他主張,立法機構的集會日期和會期應該由行政機構決定,藉以防止立法機構因擅權而變成專制機構。他還認為,立法機構雖然不應干涉行政機構的運作,但應該監督行政機構執行法律的情況。此外,他還主張立法機構在特定情況下應該成為臨時性的司法機構,等等。
我國一些學者認為,在西方國家中,美國從建國之初起就在憲法里明確規定實行以總統製為標誌的「三權分立」,而其他西方國家大多實行議會制,因而並未實行「三權分立」。嚴格地說,美國實行的其實也不是我國某些人所理解的「三權分立」。美國的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所有大法官均由總統任命;總統可以否決議會的決議;參議院在總統受審時變成為最高法院;如此等等。從這些具體的規定中不難看出,在美國,立法、司法和行政這三種權力也是相互交叉和滲透的,並非「各自為政」,互不相干。權力的此類相互交叉和滲透,美國人稱之為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用我們習慣的語言來說,那就是「相互監督」。
說到底,「三權分立」是一個總體原則,其主要精神就是藉助各個權力機構的「相互監督」即「制衡」,防止個人或團體濫權和獨裁。在將「分權」原則付諸實施時,各國大多依照各自的歷史和現實條件,將三種權力在三個權力機構之間作合理、高效的配置,並不採用同一模式。就此而言,世界上現今沒有一個國家實行三種權力各自為政的「剛性」分權制度;幾乎所有國家都實行三種權力有分有合,便於相互監督的「柔性」分權制。
我國憲法規定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孟德斯鳩主張的「三權分立」無涉。但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的存在畢竟是客觀事實,為了遏制腐敗、防止濫權和權力過於集中,同樣需要從制度層面上建立強大而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就此而言,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的精神仍有其一定的現實意義,絕非毫無可取之處。
自由必須由法律保障
無論是反對專制或是提倡分權,孟德斯鳩傾心追求的只有一樣東西,那就是他心目中最珍貴的自由。通讀《論法的精神》,有關自由的論述貫串於全書。自由這個東西既抽象又具體,很難用一個定義或一句話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孟德斯鳩對自由也下了多種定義,其中最經典的說法是這樣的:在一個有法可依的國家裡,自由僅僅是做應該想做的事和不被強迫做不應該想做的事;再說得簡單明白些,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他一再強調,他所說的自由主要是政治自由。什麼是政治自由呢?他說:「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和自認為享有安全。」公民應該享有的安全首先是人身安全,其中包括不受奴役和侵犯,不因非罪而受司法處置,等等。
如何保障每個公民都能享有政治自由呢?孟德斯鳩認為,政治自由與政體密切相關,在他所深惡痛絕的專制政體下,政治自由無從談起。他以中國古代君主為例指出,皇帝一言九鼎,他的意志便是法律,而皇帝的意志往往喜怒無常、朝令夕改,百姓無所適從,惶惶不可終日,不知何時大禍突然臨頭,永遠生活在忐忑不安之中。所以他說,專制主義的原則就是「畏懼」。孟德斯鳩認為,政體並不能自動保障公民的自由,侵犯自由的現象同樣可能發生在實行共和政體和君主政體的國家中。政治自由必須由法律加以切實的保障,若是法律不公正或不完善,縱然生活在優良的政體之下,自由也依然可望而不可即。
最為孟德斯鳩所痛惡的是以思想和言論治罪。他毫不留情地痛斥中國皇帝以言論治罪的專制暴行。他寫道:「兩位負責邸報的官員刊發了一則失實的時聞,有人便說,在邸報上散布謊言就是對朝廷不敬,兩位官員於是被處死」,「一個親王在皇帝硃批的奏摺上不經意地寫了幾個字,有人就斷定他對皇帝不敬,整個家族為此而遭受迫害,其慘烈程度為歷史所僅見。」他在談論自由時說道:「若要享受自由,必須讓人人說出他想說的話,若要保住自由,仍然必須讓人人說出他想說的話,在這個國家裡,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說出或寫出並無法律明文禁止的想說或想寫的話。」在他看來,言論僅僅停留在思想層面,並未構成罪的實體,而法律的懲處對象只是外在的行動,所以,「有思想而無行動則不應處以刑罰」。對於這一點他說得相當清楚:「一個人如果到公眾場所煽動臣民反叛,那就犯下了大逆罪,因為他的言辭伴有行動, 而且參與了行動。在這種情況下,被懲處的不是言辭,而是在其中使用了言辭的行動。言辭只有在準備、伴隨和追隨犯罪行為時才是罪。」這種思想現在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制原則之一。
《論法的精神》初版於1748年,距今已經260多年。在此期間,他在書中描繪的中國經歷了數次革命,早已換天改地,發生了亘古未有的變化。當今的中國以「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為社會目標,正在為建立一個「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而努力。實現這一崇高目標,需要吸取人類一切優秀文化遺產,結合我國國情,加以改造利用。孟德斯鳩是對中國歷史和文化傳統有著深入了解和獨到見解的啟蒙學者,他的思想主張,特別是他對中國專制制度的認識,具有超越時空的活力,依然能夠引起我們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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