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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里的家庭

聖經里的家庭(一)

亞當斯林慈信今日社會根基在搖撼中,不論價值觀念、生活行為任何一方面,都受著猛烈的撞擊,

這是不容不信的事實。

基本的原則、固有的道德規範備受攻擊。年青人對於舊的東西,不管它好壞,一概棄置。

當然有些舊東西是應該去掉的,因為許多都並不合聖經之道,這是必要弄清楚的。可是,不少青年人越走越極端,要連根拔起,把社會的根基也打算推翻。例如,有提議兩、三年為期的試婚;又有人認為婚姻可以像買保險一樣有年期,到期再續。這樣的觀念不再是開玩笑,乃是當真的時候,信徒就應該把聖經中對婚姻的基本觀點,重新肯定地擺明出來。婚姻的制度不是兒戲的事,對婚姻和家庭的探討,

實在是針對社會中最基本的單元的探討。當初神設立家庭制度時,正規的教會尚未成立,正規的國家制度亦未存在。家庭是最基層的,因此,它是神首先設立的,在聖經中它是首先出現的,

因此,我們必須儘力衛護它。如今它的存在價值已四面八方受侵襲,我們若不防守,後果將嚴重不堪。所以,作為信徒,要再一次了解並堅定我們聖經的家庭原則,是絕不可少的策略。最先要重新強調的,是神自己設立婚姻。婚姻不是可有可無的。若無中生有說,一群烏合之眾夜裡圍火坐在山洞口,

忽地妙想天開,一致同意結婚這主意一定不錯,這群真是無稽了。婚姻並不是人構想出來的體制,在社會上通行一個時期的東西。

若是這樣,人大可以在將來試行其他的辦法。有些人認為婚姻可有可無,應該有更佳的辦法可行。他們說:『婚姻在某一時期是無可厚非的,但至今日已過時了,我們需要把它擴大。現在有了避孕丸、合法墮胎,婚姻大部份的功用已不復存在了。』錯了,婚姻並非如此。人生許多事物會如此,一時的好主意,不久就被更好的替代了。

婚姻卻不同,它是社會的基礎,是神設立的永久制度,不單為歷史的一個時期。第一宗婚禮是在伊甸園舉行的,神自己主持婚禮。注意神描述這婚事的字眼,很有意思,那字是『約』。箴言中叫人提防那油咀滑舌的淫婦,『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神的盟約。』﹙箴二 17﹚。她離棄幼年的配偶,神就指責她違背了向神的盟約。因此,婚姻直接是神所立的盟約。聖經里的盟約,是統治者與百姓所訂立的協議,是嚴肅的,是在上者加在其屬下的人的.

尊者得福,違者招咒詛。所以人一旦置身入盟約里,他就投身在極嚴重的位置里,不容輕忽,也不易擺脫。瑪拉基也把婚配視為盟約。當時神不接納人們的獻祭,人們問為甚麼,他回答:『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他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瑪二 14﹚。神說妻子是伴侶,也是經盟約而立的。

這盟約是在神面前立的,神設立婚姻,不是隨便取捨的。我們不可以把婚姻胡作亂為,隨意刪改。

這就是首要的因素,是肯定的、最基本的。其次,婚姻既從神而來,那麼婚姻是美好的。

它是在人墮落之前,就有了婚姻。有時聽人們對婚姻的說法,那種輕佻嘻笑的態度,幾乎叫人覺得始創婚姻的是魔鬼。

有些人的確很難接受婚姻是美善的事,

由於男女間性的關係,有些人簡直認為是罪惡卑污的,不壞透也絕好不到那裡。

其實婚姻是神設立的,性也是美善的。它原是要帶來祝福,叫人快樂的。一次聖經講座里,一女人說:『你不覺得婚姻的性行為叫人作嘔么?』答案是絕不!

性關係是聖潔的,正直的,一點也不污穢的,除非是被罪牽引而誤用。婚姻既從神而來,就必然是好的。希伯來書作者說,婚姻的床不可以玷污﹙來十三4﹚。保羅在以弗所書中把婚姻的關係,比作基督與教會的神聖關係﹙弗五 22-23﹚。這是婚姻應有的位置,且是可行的。啟示錄中,耶穌用新郎與新婦的關係,代表祂與祂子民的關係﹙啟十九 7-9;廿一 2﹚。因此可見,神視婚姻神聖公義的。或問,婚姻即或不算污穢,但也是次等貨吧?獨身豈不更妙?有人對保羅在林前七章廿六節的話大大誤解,他的確指出獨身的優勝處與結婚的妨礙。

可是,保羅在此比較獨身與結婚兩者的利弊,並非一概而論,

乃是針對當時特別情勢而發的。保羅預見一場可怖的血戰要臨到教會,

所以他說:『我希望你們明白,我對婚姻的說法是按現今的局勢而言的。』請聽他的話:『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他不是說獨身比結婚更好,而是在那時逼迫重重的情況下,他認為獨身勝於婚嫁而已,那時的壓逼已近在眉睫了。『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

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的;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

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林前七 29-31﹚保羅這裡論獨身,是當作一種緊急措施。

在逼害中,一個人總比有家庭的易於抵受。因此,人家告訴你聖經中高舉獨身過於結婚,不可輕信。保羅在林前七章寫的是例外的事,並不是正規的常例。正常狀況下,是要結婚,不是獨身,伊甸園中是男人與妻子,不是單身一個。獨身是例外的,需要特別的恩賜。況且,神明明宣告說:『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祂強調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創二 24﹚這是正規。

神設立婚姻,有祂的目的,在聖經中清楚陳明,這裡不能一一盡述。其中多方面的目的,這裡只能把最基本的幾點提出來思想:創世記第二章的記載很有趣: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18節﹚。

於是神從亞當一條肋骨,造了一個女人給他。

神做女人『幫助』他,為甚麼?

因為人獨居不好。若結婚是次等的事,神絕不會如此說。

所以人最正常最自然的狀況就是需要結婚。有人一生在婚姻門外,獨身生活;有人蒙神賜他獨身的恩賜,就是保羅在林前七章所說的。但神創造女人給亞當,因為祂說獨身不好。

因此人還是結婚為妙,只要一窺王老五的住宅,便可心悅誠服了﹙這只是一方面而已﹚,其實在任何一方面,都無甚好處。男人需要女人,是理所當然的。那末,女人是甚麼?她到底為何被造?何以不單造男?她的本份是甚麼?她基本的職任是 『助手Helper』﹙18節﹚,是配偶,就是適合他需要的助力。她在任何一方面都切合他的需要,補他的不足,她成全了男人。神造女人,因為男人需要她的幫助,這是聖經的基要教訓。她被造,是為了在男人身旁給予恰當的扶持,在各方面幫助他,這是另一項基要道理。現代婚姻觀念中,完全失了以女人為助手的基本看法。現代人的思想中,這觀點已不復存,女人再也不看自己為助手。許多女人反而覺得人家應該做她助手,或覺得自己獨立自主,與她丈夫站在同等地位上。她會將自己處身於許多的角色里,但其中多半沒有視為助手的角色。

可是這正是神指派她的崗位。我們再看下去就會發現,女人若知道自己為助手的身份,才真正得著解放。女權運動若不明白這一點,正是無知地作繭自縛。要明白並依循神給她的職守,又知道在丈夫面前的地位,她自然得真自由,

除此之外,女人沒有真正得解放的路。請將這觀念緊記腦海里:女人是為她丈夫而被造的。既然是助手,就必然補他之不足,配合他的需要,適合他、成全他。男人與妻子是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他們二人組成一個完美的單位,

在肉體上、智力上、情感上,都配合成一完整的個體,是前所未有的。他們融合為一。把一個橙從軸心隨意切開,兩面互相配合,一合起來,貼切之極。

這一面與那一面相對稱,合起來成為一整體。這正是這段經文的意思,神造一個助力,正正適合所造的男人的需要,

二人合在一起,就彼此成全,成為一體。男人需要女人來成全,所以獨居不好。雖然這裡沒有說,女人也需要男人來成全。當神給人獨身恩賜時,

一定特別給他在不完全的狀態下生活的恩典,他們要從神那裡獲得成全。可是這並不是神一般的做法。不論任何一方面,男人與女人的觀點,有千花百門的差異。男性與女性不同的觀點,能同時鋪陳,實在豐富得多了。

同樣一個問題,男女的看法與手法都不同。

試以兒童的教養問題為例:

女人以她的立場出發,代表了一頭母熊對小熊的那種強烈的愛護,

有人侵害小兒,她會張牙舞爪;

父親則著意要把孩子推出世界去拼一拼,碰碰釘,捱些苦,勢所難免。小孩子能受這兩方面的經歷是好的,當然必須平衡輕重與適合的時機。這方面雖然不能再詳述,但還有一點要加插的。主的教會對獨居的父母們的照顧,少得可憐。

一個母親要獨自養育兒女,沒有男性的影響力在家裡,對小孩子是一個缺憾,尤其是男孩子。做母親的或因特別的原因不能再婚,那在教會中長大的孩子,沒有父親的照顧,教會就應當從中供給父愛,使那孩子對婚姻中的父親一方,也有點經驗。

他需要會眾里的弟兄們,或由一些家庭經常邀請他到家裡去,

經驗家庭是甚麼一回事,夫妻關係是怎樣的。

教會裡的弟兄們可以帶他出去玩,釣魚、打獵、露營等等。你心目中有沒有一個這樣的孩子正需要你?在此要再問,妻子怎樣幫助丈夫?

她做他的夥伴,就是幫助他了。

她成全他,因他獨居不好,這就是幫助了他。找到妻子,就是尋到寶。

有人可以談心商量,是好事。箴言二章十七節和瑪拉基二章十四節說的配偶,就是伴侶,是婚姻的基本目的。

人人都需要密友,婚姻正供其所需。

有人可以討論意見,解決問題,談論商議,實在是好事。妻子在這方面幫助丈夫,人人都需要可以親密地打開心門的人。妻子在生理上亦與丈夫相輔相成。聖經中視性為聖潔的、正當的、合適的、美好的。林前七章一至二節,保羅勸人若沒有神所賜獨身的恩賜,就應該結婚。性並沒有什麼不對,而婚姻就是性的使用範圍。聖經中亦沒有以性為不聖潔,只是濫用性能,才是不聖潔。在婚約以外,絕不可以有性行為,但在婚姻圈子內,卻可以享用,這是神所定的例,神極力鼓勵性的關係。保羅在上述經文中說,二人的身體不是自己作主,

就是禁止雙方自己放縱情慾﹙手淫﹚,或自私地拒絕對方性的要求。性不是個人主義,乃是配搭。

任何以個人主義為出發的表現,都違反了性的要求。惟獨明白聖經『施比受更為有福』的原則,才懂得享受性。其實,性行為中之最樂,亦不單是個人的暢快,而是能使對方快樂滿足。夫妻應該使對方滿足,他不能故意避開她,用來報復妻子。

她也不能以性為要脅的條件。性行為中,包含了完全甘心把自己用愛獻給對方,會滿足他的需要。聖經對性亦沒有矯枉過正,只是有些信徒自作聰明,以為自己比神知得更多!

聖經對婚姻中性的責任,說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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