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職務侵占罪的幾個問題

話題:勵志成長 知識產權 侵犯知識產權罪 侵占罪【文章摘要】職務侵占罪的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不動產、無形財產中的一部分應納入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利用從事公務的便利和從事勞務的便利。「非法佔為己有」不以合法持有為基礎,「己」可以擴張解釋為包含他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包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的勞務人員和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關鍵詞】職務侵佔;財物所有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為己有作為從貪污罪中獨立出來的罪名,職務侵占罪在構成和認定方面有其獨特之處。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與改革的持續深入,此罪的認定與適用遭遇了一些新的問題。現根據刑法相關理論,結合當前司法實踐狀況,對相關幾個疑難文題作一些分析:1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及犯罪對象分析1.1職務侵占罪的客體對於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我國學界爭論頗多。大多數學者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筆者對此持贊成態度。(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不應包含在職務侵占罪客體中來,並非發生在經濟交往過程中,而是主要出現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內部,作為非法侵佔本單位內部財物的犯罪行為處理。職務侵佔行為直接侵害的並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是本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它通過對財物所有權的侵害在客觀上可能間接威脅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刑法271條中「其他單位」不會都投身經濟活動的大潮中,如果這些單位不參與經濟行為,行為人又侵佔了這些單位的財物,連間接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都無從談起。(2)單位的日常財務管理制度不屬於職務侵占罪客體侵佔單位財物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塗改現金賬目、虛開發票等侵吞、欺騙的方式,破壞了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然而,行為人還可能通過盜竊等方式來侵佔單位財物,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稱其侵害了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單位的日常財務管理制度只是一種隨機客體,不宜包含進職務侵占罪的客體。(3)不宜將「財物所有權」細化為「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人主張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中 「財物所有權」細化為「公私財物所有權」,區分單位財物所有權的所有制性質的意義不大且難以實現。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過分強調經濟上的所有制性質不利於市場自由競爭,成為經濟增長的阻礙。侵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足以表明職務侵占罪的社會危害性,區分公私財物後也不能區分其對應的社會危害性。企業所控制的經濟資源的來源包括所有者的投入、債權人的債權及經營中的利潤積累,資產總額等於所有者權益加上負債,區分公私財物所有權難度較大。1.2職務侵占罪的對象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單位所有的各種財物。財物,指的是可用於生產生活的、一切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及物資。筆者選取幾種爭議較大的財物類型,希望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這一問題。(1)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已達成共識,不動產是否為此罪對象仍存爭議。筆者對此持肯定意見:其一,有些學者認為既能窩藏又能銷售的物才能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然而有些動產不能窩藏(如盜竊單位電力)也能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此觀點需再斟酌;其二,侵害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強調財物所有權的改變而非財物所處位置的改變。不動產所有權能夠被職務侵佔行為侵害;其三,生活中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單位房屋的案件已愈發普遍,如果仍堅持不動產不能作為本罪犯罪對象,對懲治這種極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非常不利。(2)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除不動產之外的有形財產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基本無異議。但無形財產能否成為此罪對象有爭議。本文暫將與無形財產相似或相關的財產納入無形財產的範圍進行討論。各種能源,如熱、電氣、頻道等,人們在技術上已能控制、在生產生活中廣泛應用,而且它們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已經成為某些財產犯罪如盜竊罪的對象,也應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作品、專利、商標等智力成果,對於這些知識產權類相關權益的侵害已經由刑法作了專門規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宜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文書、證件應予以區別對待:無記名的財產性文書、證件,如國庫券和無記名股票等,因其義務人只對文書、證件持有人負履行義務,對實際權利人的主體身份要求不高,救濟也相對困難,應作為職務侵佔的對象。記名有價證券、房產證等對主體資格有較高要求的權利性文書、證件,即使文件被侵佔了,所有人不一定失去實際權利,救濟較容易,不應作為此罪對象。2 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非法佔為己有2.1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既不同於 「職權」又不同於「工作」:工作往往含義較廣,不僅包括擔當管理職責,還包括進行具體業務活動;職權含義相對較窄,一般與擔負相關管理責任聯繫在一起;而職務的範圍恰在兩者中間,指在職位上所應當承擔的工作,無論公務還是勞務,都應納入職務的範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從事公務的便利和從事勞務的便利。我國大陸職務侵占罪從貪污罪中獨立而來,在此之前,貪污罪被認為是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從事的既有公務又有勞務,從立法原意上來講,職務包含公務和勞務。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也好,從事勞務也罷,只要利用其便利實行了侵害公司財務所有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相同,不宜因其表面上的不同而將其認定為兩種不同的犯罪。此處職務上的便利,是行為人的職權範圍內的或者是由於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的條件。主管,如單位主要領導對物資調集具有決定權;經手,如後勤人員對採購款項的掌控;管理,如出納對庫存現金的支取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較為嚴格的區分,若行為人只是利用在某一單位工作、熟悉單位環境,了解管理漏洞等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實施侵害單位財物所有權的犯罪行為,不能認為其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更不能認為其構成職務侵占罪。2.2如何理解非法佔為己有「非法佔為己有」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包括歸「行為人自己、本人」非法佔有,也包括歸「行為人以外的人、他人」非法佔有。(「己」可以擴張解釋為包含他人,但不能解釋為包含「單位」)一方面,刑法規定非法佔為己有的本意並非為了限制「自己、本人」所有,而是為了區分罪與非罪、職務侵占罪與挪用公款罪等,如行為人將所在單位的財物轉移給其家屬使用,但不具有永久佔有的意圖,應認定為挪用資金罪,行為具備永久侵犯單位財產權的實質時才成立職務侵佔。另一方面,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將單位財物侵佔後交予他人所有的情況,而且歸自己或他人所有都建立在行為人明知會侵害單位財物所有權的基礎上,若將歸他人所有單純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則對實質性內容相同的行為給予了不同的對待,影響了法律適用的公平性。此罪中的「侵佔」二字與侵占罪中的「侵佔」(即侵佔的本義)含義不全相同,前者不以財物被侵佔之前已由本人合法持有為基礎。將原本不屬於行為人持有的財物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騙取的行為與一般的騙取存在著實質性的區別,即實施這種騙取行為的人始終擁有著經手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職權,這種職權較之於擁有像存單這些載有財產權利的憑證中對財物的持有,應當說並無質的不同。即職務侵佔中的「非法佔為己有」與貪污罪中的「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應當作相同理解。3 職務侵占罪主體範圍認定問題本罪的主體限於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對於刑法第271條中所規定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以下幾種不同的理解:(1)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的人員;(2)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職務的人員;(3)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從事管理性工作的人員。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將職務與公務等同了起來,作了一致化的理解;第二種觀點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全部認定成了國家工作人員;第三種觀點也混淆了職務與公務的區別。本罪主體包括以下兩類:3.1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的勞務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勞務人員應被納入本罪主體範圍。其一,刑法271條第1款關於犯罪主體的規定並未明確人員所述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尤其第2款是對第1款的例外規定,也未將上述主體排除在外;其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單位財產的案件,這與一般的詐騙、盜竊、侵佔的性質顯然不同,因其行為發生客觀上還是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基礎的。當然,並非所有國有單位中的勞務人員將單位財物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行為都要以本罪來論處,若其確實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不可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來從事相關活動,宜就性質按詐騙、盜竊、侵佔等處理。3.2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屬於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包括從事公務的人和從事勞務的人。從立法原意上來講職務包含公務和勞務,從實質上講不管從事公務還是勞務,只要利用其便利實行了侵害公司財務所有權的行為,對所在單位造成的損害都是一樣的。綜上,職務侵占罪主體具有下列特徵:一是屬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二是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三是具有所在單位的主管、經手、管理等一定的職務。在實踐中,村民小組組長、宗教場所管理人員等也被納入了該罪主體範圍。【參考文獻】[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516.[2]黃祥青.職務侵占罪的立法分析與司法認定[J].法學評論(雙月刊),2005(1):84.[3]張明楷.侵犯財產罪的疑難問題[J].華東刑事司法評論(第六卷),2004(1):89.[4]肖中華、閔凱.職務侵占罪認定中的三個爭議問題剖析[J].政治與法律,2007(3):124.[5]朱擁政.關於職務侵占罪的幾點看法[N].法制日報,1998-03-20.[6]蘇惠漁.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69.[7]趙秉志.侵犯財產罪[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04.【作者簡介】卓婷(1992—),女,湖北利川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本科生。 侵占罪犯罪對象若干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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