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制的變化

中國古代官制的變化

一、三代官制

商代王室百官總稱多尹,大體可分為三類:一類是政務官,有「尹」、「卿士」等。一類是宗教官,有「多卜」、「占」、「巫」等。一類是事務官,有「宰」、「小藉臣」等。

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當完備,僅西周青銅器銘文中提到的各類職官就有213種之多。西周初期,王室政權機構中最重要的職官是太師和太保。太師和太保掌握著王室的軍政大權,並且負有監護和輔佐年少君的重任。周王室的官僚機構分為兩大系統,即卿事寮和太史寮。卿事寮即卿士寮,其職權是主管「三事」和「四方」。卿事寮的長官,西周初期是太師或太保,西周中期以後為太師,其屬官主要是「三司」,即司徒、司馬、司空。太史寮掌管冊命、制祿、圖籍、祭禮、占卜、禮制、時令、天文、曆法等。太史寮的長官是太史,既是文職官吏的領袖,又是神職官吏的首領。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王室還設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宮廷內官,見於西周金文的有宰、膳夫、寺人、小臣、小子、小夫、守宮、御正、世婦、東宮等。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內服」和「外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商代不同的是,西周的官僚機構更加龐大,職官的名目更加繁多,行政體制更加系統。這種演變趨勢,反映了西周國家機器的完備和王權的強化。

春秋戰國時期士人階層的興起,為官僚制度發展提供了重要條件。士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屬於貴族等級序列的最低一級,依附於宗族群體,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春秋時期,隨著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失去了宗族依託的貴族大批地淪落為士,士人隊伍迅速擴大,脫離了原來的貴族等級序列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進入戰國時代,新興的士人空前活躍,這些文化素養較高的知識分子沒有任何人身依附關係,行動自由,思想開放,成為各國統治者爭相招攬的對象。他們憑藉知識和才幹,指點江山,激揚文字,或為理想而奔走四方,或為生計而周遊列國,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選擇,從而形成一支龐大的充滿活力的官僚後備軍,使各君主有選擇官僚的充分餘地。

二、秦漢官制

秦統一全國後,疆域空前遼闊。要統治好這個龐大的帝國,光靠皇帝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機構。因此,秦始皇在確立了至高無上的皇權之後,緊接著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政府。秦代中央的官員雖然不少,但最主要的則是史書上所說的「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之下是九卿。九卿即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和少府。這些官員都是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襲。以三公九卿為主而組成的封建朝廷,是秦代專制主義政治體制的核心,是絕對受制於皇帝並代行皇帝政務的最高權力機關。秦始皇通過這個政治核心,撒下了遍布全國各地的統治網。

在秦代,三公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但具體分工是不同的。三公是直接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的高級官員。丞相有左丞相、右丞相之分,以左丞相為尊,職責是輔佐皇帝處理全國政務。太尉是武官,協助皇帝掌管全國軍隊。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轉皇帝詔令,監察文武百官,處理重大案件。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門的具體事務。奉常掌管宗廟禮儀。郎中令,掌管宮廷警衛。太僕,管理宮廷車馬。衛尉,掌管皇宮保衛。典客,處理民族事務及外交。廷尉,負責刑法。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財政稅收。宗正,管理皇族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稅收及手工業製造,以供皇室的需要。

漢承秦制,略有更改。西漢實行郡國並行的制度。為加強中央集權,設中朝以分割相權。中朝是皇帝身邊較低級的官吏和待從人員組成的決策機構。向地方派遣刺史。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稱為「州部」。每個州部設刺中史一人,「以六條問事」,代表皇帝監察地方,使各級地方官吏和豪強不敢過分違法行事。東漢防止功臣竊命,君權旁落,規定:「有功輒增邑賞,不任以吏職。」在經濟上優待三百六十五功臣,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們。為此,劉秀還擴大了尚書台的職權,從而形成了「雖置三公,事歸台閣」的局面。

三、魏晉官制

北魏曾對官制進行過改革。孝文帝即位後,曾於493和499年兩次頒布職員令,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在地方上,則主要是接受漢族地主李沖的建議,於太和十年(486)廢除了宗主督護制,實行三長制。所謂三長制是一種基層管理體系,即五家為鄰,立一鄰長;五鄰為里,立一里長;五里為黨,立一黨長。鄰長、里長和黨長就是「三長」。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監督耕作,徵收租調,徵發徭役和兵役。三長制的實行,有利於抑制豪強隱匿戶口,逃避租役,有利於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社會的穩定。

四、隋唐官制

隋唐時期在中央實行三省六部制。在中央,廢六官,恢復漢、魏舊制,設三公、三師等,以尚書、門下、內史三省為最高權力機關。又於尚書省下置吏、禮、兵、刑(都官)、民(度支)、工六曹。在地方,把州、郡、縣三級改為州縣兩級制(煬帝改為郡縣二級),擬定九品以上官由中央任免;州縣官三年一換,不得用本地人。從而建立起一整套相當嚴密的機構。唐朝除將隋朝的內史省改名中書省,內史令改名中書令,門下省長官納言改名侍中外,其餘名稱、長官、職能和性質均同隋制。另外,在宰相設置方面,武德年間仍以三省長官充任宰相。李世民即位以後,因其曾任尚書令一職,故以後此官遂虛設不授。但皇帝卻往往給一些官職較低的官吏加上「參預朝政」、「參知政事」和「同中書門上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頭銜,使其成為宰相,而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則被罷相職,如未加上述頭銜,就只能負責省內事務。唐初還設立政事堂,作為宰相議事之處,始設於門下省,後又遷中書省。開元年間,又改名中書門下,堂印也改為「中書門下之印」。

五、宋元官制

宋代在中書省內設政事堂,簡稱中書,與樞密院分掌事務,號稱「二府」。在宰相之下設「參知政事」作為副貳,還把唐末五代設置過的樞密使和三司使定為常設官員,以樞密使分取宰相的軍政大權,以三司使(又稱「計相」)分取宰相的財政大權。又削減州郡長官的權力。不許他們兼任一個州郡以上的職務。以文臣任州郡長官,另設「通判」以牽制之。將全國劃為十五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安撫使、提舉常平等四司,臨時指派朝官兼領。

元朝的中央統治機構有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中書省是最高行政部門,設中書令,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右、左丞,參知政事等,統稱丞相。中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樞密院掌兵權,設院使、副使。御史台掌司法,設御史大夫。行省之下為路、府、州、縣,設總管、府尹、州尹、縣尹;又都各設「達魯花赤」(管民官),由蒙古人擔任。

六、明清官制

1376年(洪武九年)廢「行中書省」,設三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負其責而統屬於朝廷中書省;1380年後又廢中書省,罷丞相官職,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處理其事,對皇帝負責。設內閣,內閣為官署名。朱元璋在廢丞相後,設華蓋殿、謹身殿、武英殿、文華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為皇帝顧問。後來明成祖即位,以官品較低的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午門內的文淵閣當值,參與機務,稱為內閣。

清代在中央中樞部門依明制設內閣(三殿三閣),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下設六部。特設議政王大臣會議及軍機處作為最高權力機關。軍機處是清代皇帝直接指揮下的最高軍政決策機構。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設「軍機房」,雍正十年始正式改稱「軍機處」。軍機大臣無定員,最多時達六、七人,由親王、大學士、尚書、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稱為「軍機大臣」或「軍機大臣上行走」,俗稱「大軍機」。其僚屬稱為「軍機庫京」,俗稱「小軍機」。軍機處職掌為秉承皇帝意旨,處理軍國要務及官吏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是中國歷史上中央集權制的最高發展。在中央的一般部門,設理藩院專管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設都察院以為最高督察機構;設大理寺以為最高法院;設翰林院以為「儲才重地」。宮廷部門設宗人府專管皇旗;設內務府專管宮廷事務。在地方地方上,設省、道、府(直隸州、廳)、縣(州、廳)及邊疆特別行政區。基層組織採用保甲制(牌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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