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1054個指導案例分類索引(總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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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為你辯護網,編輯孫嘉瀅
《刑事審判參考》1054個指導案例分類索引(總則篇)編者說明】
1.指導案例分類索引原則上按照刑法總則的法律條文順序排列,並且在此基礎上結合案例數量與重要性程度不同進行了必要的分列與合併處理;
2.由於同一案例可能涉及多個法律問題,因此,同一案例可能同時在不同類別中出現;
3.指導案例連載的時間跨度長達16年,在此期間,由於刑法、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修訂、頒布和變更,案例的指導意義已經發生很大變化,請辯護律師結合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靈活運用指導案例;
4.指導案例編號與所在期刊號的對應關係請查詢附後目錄;
5.由於原刊物案例編號存在錯誤且進行了修正,導致【第1019號】和【第1020號】分別在總第99集和總第100集各出現了一次。我將標註為【第1019號】(總第99集)、【第1019號】(總第100集);【第1020號】(總第99集)、【第1020號】(總第100集)。
正文分類索引目錄
一、犯罪(刑法第13條~31條)
(一)刑事責任
1.犯罪主體
2.刑事責任年齡
3.未成年人
4.精神狀態
5.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
(二)犯罪的停止形態——預備、未遂和中止
1.預備
2.未遂
3.中止
(三)共同犯罪
(四)單位犯罪
二、刑罰
(一)死刑
(二)其他刑罰
三、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條~89條)
(一)自首
(二)立功
(三)累犯
(四)數罪併罰
(五)緩刑
(六)減刑、假釋和時效
一、犯罪(刑法第13條~31條)(一)刑事責任
1.犯罪主體
【第51號】王衛明強姦罪——丈夫可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第186號】李剛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執行法官能否成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
【第283號】周兆鈞被控非法行醫案——如何正確把握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件?
【第296號】曾勁青、黃劍新保險詐騙、故意傷害案——保險詐騙罪主體、犯罪形態的認定?
【第320號】楊志華企業人員受賄案——籌建中的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財物的能否以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第422號】王錚貪污、挪用公款案——已辦理退休手續依然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仍構成挪用公款罪主體
【第510號】馬平華挪用公款案——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原國企中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如何認定
【第516號】劉宏職務侵佔案——用工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原單位工作人員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
【第608號】李萬、唐自成受賄案——國有媒體的記者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第676號】邱進特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第725號】上海新客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王志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第726號】周敏合同詐騙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第777號】王偉華搶劫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否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
【第827號】許俊偉、張建英合同詐騙案——「繼續追繳」涉案財物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
【第842號】王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在傳銷案件中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主體及罪名如何適用新
【第939號】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產案——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
【第998號】朱朝春虐待案——夫妻離婚後仍然共同生活的,屬於虐待罪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員」
2.刑事責任年齡
【第280號】李堯強姦案——與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輪流強姦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輪姦?
【第659號】伍金洪、黃南燕綁架案——戶籍證明與其他證據材料互相矛盾時,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年齡
【第684號】郭永明等綁架案——戶籍登記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如何準確認定被告人的年齡
【第707號】沈同貴受賄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仍構成立功
【第851號】喬某詐騙案——公安機關的戶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
【第1013號】熊海濤盜竊案——明知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正在盜賣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財物,仍然上門幫助轉移並予以收購的,如何定性
3.未成年人
【第184號】扎西達娃等搶劫寧——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
【第480號】李春偉、史熠東搶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第777號】王偉華搶劫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否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
【第981號】劉某強姦案——對未成年人與幼女正常交往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案件的政策把握與緩刑適用
【第1002號】李某甲等尋釁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強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財物的案件如何處理
4.精神狀態
【第49號】李典故意殺人案——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如何處罰?
【第152號】阿古敦故意殺人案——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罰?
【第353號】范尚秀故意傷害案——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第919號】葉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長期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在病情緩解期再次吸毒並駕駛機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以及主觀罪過
【第927號】杜成軍故意殺人案——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輕度精神障礙,認識和控制能力所受影響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從輕處罰
【第976號】馬艷雷強制醫療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具體條件
5.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
【第40號】葉永朝故意殺人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應如何理解與適用?
【第138號】張建國故意傷害案——互毆停止後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第295號】王仁興破壞交通設施案——不履行因緊急避險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
【第297號】趙泉華被控故意傷害案——正當防衛僅致不法侵害人輕傷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346號】朱家平過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
【第353號】范尚秀故意傷害案——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第363號】周文友故意殺人案——如何理解正當防衛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第433號】李明故意傷害案——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防範性工具能否阻卻正當防衛的成立
(二)犯罪的停止形態——預備、未遂和中止
1.預備
【第139號】黃斌等搶劫(預備)案——犯罪預備行為應如何認定及處理?
【第296號】曾勁青、黃劍新保險詐騙、故意傷害案——保險詐騙罪主體、犯罪形態的認定?
【第467號】張正權等搶劫案——如何正確認定犯罪預備
【第643號】夏洪生搶劫、破壞電力設備案——騙乘計程車欲到目的地搶劫因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能否認定為搶劫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為逃匿而劫取但事後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能否計入搶劫數額
【第949號】劉星搶劫案——在犯罪預備階段單獨停止犯罪,未積極阻止同案犯繼續實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2.未遂
【第36號】羅登祥搶劫、故意殺人、脫逃(未遂)案——對在搶劫過程中殺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處刑?
【第37號】胡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誤認屍塊為毒品而予以運輸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第132號】曹成金故意殺人案——間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第242號】王元帥、邵文喜搶劫、故意殺人案——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第281號】唐勝海、楊勇強姦案——輪姦案件中一人強姦既遂一人未遂的應如何處理?
【第296號】曾勁青、黃劍新保險詐騙、故意傷害案——保險詐騙罪主體、犯罪形態的認定?
【第299號】王建平綁架案——殺害被綁架人未遂的,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
【第321號】穆文軍搶劫案——盜竊未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能否構成搶劫罪
【第441號】谷貴成搶劫案——如何把握轉化搶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區分標準
【第456號】楊永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為犯罪處
【第486號】朱海斌等製造、販賣毒品案——製造毒品失敗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犯罪未遂
【第576號】劉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未遂的應依何標準進行處罰
【第649號】詹群忠等詐騙案——利用手機群發詐騙簡訊,後因逃避偵查丟棄銀行卡而未取出卡內他人所匯款項,能否認定為詐騙罪的未遂形態
【第657號】覃玉順強姦、故意殺人案——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未遂犯,能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687號】楊飛飛、徐某搶劫案——轉化型搶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第883號】農海興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被組織者在偷越國境線過程中被抓獲的,能否認定組織者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犯罪未遂
【第931號】王海濤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第947號】孫家洪、濮劍鳴等綁架、搶劫、故意殺人案——在綁架案件中,能否僅依據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人身控制行為就認定其具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及綁架罪中的「情節較輕」是否包括未遂情節
【第964號】郭春故意殺人案——如何認定故意殺人未遂情形下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第1020號】王新明合同詐騙案——在數額犯中,行為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並存且分別構成犯罪的,如何準確量刑
【第1031號】凌文勇組織他人偷越邊境、韋德其等運送他人偷越邊境案——如何區分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與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以及如何認定運送他人偷越邊境罪既未遂形態
【第1047號】花榮盜竊案——入戶盜竊既未遂形態如何認定以及盜竊過程中群眾在戶外監視是否意味著被害人未失去對財物的控制
3.中止
【第128號】張燁等強姦、強制猥褻婦女案——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第199號】黃土保等故意傷害案——如何認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第242號】王元帥、邵文喜搶劫、故意殺人案——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第296號】曾勁青、黃劍新保險詐騙、故意傷害案——保險詐騙罪主體、犯罪形態的認定?
【第601號】朱高偉強姦、故意殺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損害」認定
【第611號】李官容搶劫、故意殺人案——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複侵害行為,能否認定犯罪中止
【第643號】夏洪生搶劫、破壞電力設備案——騙乘計程車欲到目的地搶劫因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能否認定為搶劫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為逃匿而劫取但事後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能否計入搶劫數額
【第750號】韓江維等搶劫、強姦案——指認被害人住址並多次參與蹲守,但此後未參與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犯罪中止
【第949號】劉星搶劫案——在犯罪預備階段單獨停止犯罪,未積極阻止同案犯繼續實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
【第21號】羅輝等犯侵佔案——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內外勾結騙取公司代管的客戶保證金的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
【第22號】汪某等犯侵佔案——企業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結外部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盜竊企業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第29號】陳貴傑等貪污案——銀行臨時工與外部人員勾結監守自盜應如何定罪?
【第30號】苟興良等貪污、受賄案——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產、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第52號】高金有盜竊案——外部人員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竊取銀行現金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66號】姚偉林、劉宗培、庄曉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案——舉報同案犯並如實交代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的應否認定為自首?
【第93號】陳維仁等脫逃案——無罪被錯捕羈押的人夥同他人共同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
【第125號】劉忠偉私分國有資產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共同貪污行為如何區分?
【第128號】張燁等強姦、強制猥褻婦女案——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第140號】陳家鳴等盜竊、銷贓案——如何認定事前通謀的盜竊共犯?
【第168號】劉崗、王小軍、庄志德金融憑證詐騙案——犯罪故意內容不一致的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第189號】郭玉林等搶劫案——在共同搶劫中,部分行為人引起的致人重傷、死亡後果,其餘未在現場的行為人應否對此後果承擔責任?
【第230號】苗振經搶劫案——被告人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夥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實的應如何處理?
【第232號】普寧市流沙經濟發展公司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單位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定罪處罰?
【第244號】張某某搶劫、李某盜竊案——盜竊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罪,其他共犯也隨之轉化?
【第254號】冉國成、冉儒超、冉鴻雁故意殺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認定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
【第278號】宋東亮、陳二永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案——在共同強迫交易過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傷他人,對其他參與共同強迫交易的被告人應如何定罪處罰?
【第305號】馬汝方等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案——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罪名適用?
【第313號】楊代芳貪污、受賄案——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污的區分?
【第347號】烏斯曼江、吐爾遜故意傷害案——沒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第348號】耿萬紅故意傷害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獨立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否被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共同被告人
【第351號】陳寶林等賭博案——網路賭博中「開設賭場」的行為及相關共犯的認定
【第374號】呂衛軍、曾鵬龍運輸毒品案——如何準確區分共犯與同時犯
【第380號】王建輝、王小強等故蒽殺人、搶劫栗——對共同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區別量刑
【第387號】王世清票據詐騙、劉耀挪用資金案——勾結銀行工作人員使用已貼現的真實票據質押貸款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388號】於愛銀、戴永陽故意殺人案——受殺人犯指使將小孩帶離現場能否構成共犯
【第395號】滕開林、董洪元強姦案——通姦後幫助他人強姦是否構成共犯
【第405號】宋光軍運輸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應慎用死刑
【第408號】陳衛國、余建華故意殺人案——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內容的過限行為應如何確定罪責
【第409號】王興佰、韓濤、王永央故意傷害案——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實行過限行為
【第413號】練永偉等販賣毒品案——如何區分犯罪集團和普通共同犯罪
【第450號】蔣勇、李剛過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區分共同間接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459號】杜益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實供認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關鍵情節,是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483號】馬俊、陳小靈等盜竊、隱瞞犯罪所得案——在盜竊實行犯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銷贓人事先約定、事後出資收購贓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共犯
【第491號】侯吉輝、匡家榮、何德權搶劫案——在明知他人搶劫的情況下,於暴力行為結束後參與共同搜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第497號】何永國搶劫案——審理共同犯罪案件後到案被告人時,對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書所採信的證據如何質證
【第513號】程文崗等故意傷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部分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如何處理
【第530號】侯占齊、李文書、侯金山等人走私、販賣毒品案——對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地位相對較低的主犯,可酌情從輕判處刑罰
【第545號】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販賣、運輸毒品案——審理先歸案被告人過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應如何處理
【第546號】王會陸、李明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亦應從嚴懲處
【第566號】卜玉華、郭臣故意殺人、搶劫案——共同搶劫中故意殺人案件的認定和處理
【第585號】蔣勇、唐薇受賄案——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係人的共同受賄行為
【第590號】張世明搶劫案——非同案共犯供述的證明力認定
【第605號】謝懷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後翻供的,如何認定案件事實
【第633號】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殺人案——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產生犯意,並創造犯罪條件的,構成共同犯罪
【第644號】葉燕兵非法持有槍支案——邀約非法持槍者攜槍幫忙能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共犯
【第658號】劉正波、劉海平強姦案——欠缺犯意聯絡和協同行為的同時犯罪,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第739號】宋江平、平建衛搶劫、盜竊案——對共同犯罪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知何決定限制減刑
【第740號】陳萬學搶劫、劉永等人盜竊案——共同盜竊犯菲中轉化型搶劫菲的認定
【第779號】鄭福田、傅兵搶劫案——對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789號】屠桂軍等故意殺人案——對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認定其犯罪事實
【第790號】張甲、張乙強姦案——共謀輪姦,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是否構成強姦既遂?如何區分該類犯罪案件中的主、從犯地位
【第800號】凌萬春、劉光普販賣、製造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以及「製造」毒品行為
【第804號】蕭俊偉開設賭場案——對明知是賭博網站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便利的行為,如何定性?如果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其在共犯中的地位如何認定
【第815號】尹志剛、李龍雲搶劫案——提供配好的鑰匙給同夥,讓同夥入室搶劫共同居住人的,行為人與同夥是否均構成入戶搶劫
【第873號】廣州順亨汽車配件貿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審查電子數據的證據資格以及如何認定走私共同犯罪中主、從犯
【第884號】周龍苗等受賄案——非特定關係人憑藉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掛名」取酬並將財物分與國家工作人員的是否構成共同受賄
【第928號】喻春等故意殺人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第939號】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產案——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
【第949號】劉星搶劫案——在犯罪預備階段單獨停止犯罪,未積極阻止同案犯繼續實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第983號】李明明強姦案——共同犯罪人未經共謀在不同地點先後強姦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構成輪姦以及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情節惡劣」
【第990號】趙祺勇、蔣明科嫖宿幼女案——如何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以支付金錢的方式與幼女自願發生性關係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後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節
(四)單位犯罪
【第1號】北京太子紡織工業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單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書中如何表述?
【第3號】朱奕驥投機倒把案——承包經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第72號】李國法等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犯罪後單位被註銷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84號】梁應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單位主管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89號】張貞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區別如何界定?
【第102號】周雲華虛報註冊資本案——檢察機關以自然人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應如何正確處理?
【第103號】陳玉泉、鄒臻榮貸款詐騙案——對於1997年刑法施行前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應如何處理?
【第151號】陳德福走私普通貨物案——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第169號】俞輝合同詐騙案——刑法修訂後審理的實施於刑法修訂前的單位貸款許騙案件如何處理?
【第195號】左佳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並為少數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
【第232號】普寧市流沙經濟發展公司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單位共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定罪處罰?
【第251號】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稅案——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305號】馬汝方等貸款詐騙、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案——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罪名適用?
【第336號】王紅梅、王宏斌、陳一平走私普通貨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以單位名義實施走私犯罪,現有證據只能證實少量違法所得用於單位的經營活動,絕大部分違法所得的去向無法查清的,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第455號】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併罰
【第479號】徐開雷保險詐騙案——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利用掛靠單位的名義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第528號】:武漢同濟葯業有限公司等四單位及孫偉民等人販賣、運輸、製造、轉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購買咖啡因是用於販賣給吸毒人員的情況下,違規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第627號】張更生等故意殺人、敲詐勒索、組織賣淫案——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
【第673號】重慶訪問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及鄭立等人組織淫穢表演案——單位利用網路視頻組織淫穢表演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第676號】邱進特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第725號】上海新客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王志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第726號】周敏合同詐騙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第939號】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產案——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
二、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
(一)死刑
【第12號】唐有珍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數量不是決定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
【第43號】劉加奎故意殺人案——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又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案件如何適用死刑?
【第230號】苗振經搶劫案——被告人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夥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實的應如何處理?
【第250號】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產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能否適用死刑?
【第289號】劉群、李國才搶劫、詐騙案——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一般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358號】古計明、方振華投放危險物質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沒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傷後果的,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362號】賈淑芳故意殺人案-—在被害方有明顯過錯的殺人案件中對被告人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第367號】張玉梅、劉玉堂、李永生販賣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複核案件中,對於毒品大量摻假的情況,在量刑時是否應該考慮
【第393號】閆新華故意殺人、盜竊案——對既具有法定從輕又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應當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402號】范昌平搶劫、盜竊案——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漏罪被判決後仍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第405號】宋光軍運輸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應慎用死刑
【第458號】呂升藝故意殺人案——最高法院複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但定罪不準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並核准死刑
【第511號】張俊傑故意殺人案——同事間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應慎用死刑
【第531號】趙揚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毒品罪適用死刑的一般標準
【第532號】吉火木子扎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毒品案件中毒品數量與死刑適用的關係
【第535號】李昭均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第543號】龍從斌販賣毒品案——對毒品犯罪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標準,又系毒品再犯的,如何體現從重處罰
【第544號】呷布金莫販賣毒品案——對販賣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但系毒品慣犯的,如何量刑
【第572號】寸躍先搶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實貫徹證據裁判原則
【第636號】林明龍強姦案——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能否作為應當型從輕處罰情節
【第639號】包占龍販賣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區別偵查機關的「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對不能排除「數量引誘」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655號】朱某故意殺人、盜竊案——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
【第657號】覃玉順強姦、故意殺人案——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故意殺人未遂犯,能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682號】羅萊故意殺人、放火案——辦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739號】宋江平、平建衛搶劫、盜竊案——對共同犯罪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知何決定限制減刑
【第742號】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毒品案——司法機關查獲部分毒品後,被告人主動交代了實際販毒數量,並達到死刑數量標準的,如何量刑
【第762號】蘇光虎故意殺人案——對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標準
【第775號】陳黎明故意傷害案——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有漏罪而被起訴,在漏罪審理期間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屬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形
【第821號】李某販賣毒品案——對被告人辯稱受人僱用販賣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證據標準
【第852號】邱綠清等走私、運輸毒品案——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嚴重,且有累犯情節,但有證據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運輸毒品,且非單獨實施走私、運輸毒品行為的,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878號】黃某故意殺人案——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如何認定證據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以及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對刑事審判工作具有哪些示範意義
【第912號】黃世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數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駕案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第924號】尹斌故意殺人、強制猥褻婦女案——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訴期滿後申請撤回上訴的,如何處理
【第985號】淡某甲強姦、猥褻兒童案——如何準確把握奸幼型強姦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第1022號】尹寶書故意殺人案——如何理解和適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法律規定
【第1024號】李萬華故意殺人、盜竊案——對無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第1033號】葉布比初、跑次此爾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響對被告人死刑的適用
(二)其他
【第101號】方金青惠投毒殺人案——針對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傷多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及對犯罪的外國人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122號】買買提盜竊案——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數罪併罰制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第184號】扎西達娃等搶劫寧——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
【第273號】南昌誅、南昌男盜竊案——對累犯「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要件的理解?
【第392號】李靖販賣、運輸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是否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442號】焦軍盜竊案——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重新犯罪如何計算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
【第480號】李春偉、史熠東搶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第493號】吳孔成盜竊案——保外就醫期間重新犯罪的如何計算前罪未執行的刑罰
【第596號】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被執行人龍金罰金案——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罰金減免程序如何操作
【第781號】武亞軍、關倩倩拐賣兒童案——出賣親生子女構成拐賣兒童罪,具備特殊情況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829號】朱勝虎等非法經營案——如何依據法定情節對罰金刑減輕適用
【第902號】吳升旭危險駕駛案——在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內又犯危險駕駛罪的如何處理以及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並罰
【第921號】房毅信用卡詐騙案——有效催收如何認定、透支行為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前但銀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應當認定為漏罪還是新罪以及前罪判處的拘役與後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如何並罰
【第1017號】周標受賄案——案發前主動退還賄賂款的行為如何處理以及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製作何種文書
【第1027號】沈青鼠、王威盜竊案——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判決作出時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情況如何處理
【第1028號】王雲盜竊案——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判決作出時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的情況如何處理
三、刑罰的具體運用【第41號】張栓厚故意殺人案——犯罪後由親屬送司法機關歸案並在一審宣判前如實供述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第42號】張傑犯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投案後未如實供述罪行但有搶救被害人情節的應如何處理?
【第59號】庄保金搶劫案——犯罪嫌疑人一經傳喚即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否認定為自首?
【第66號】姚偉林、劉宗培、庄曉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案——舉報同案犯並如實交代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的應否認定為自首?
【第80號】王洪斌故意殺人案-到公安機關報假案與自動投案的區別應如何把握?
【第82號】楊永保等走私毒品案——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第151號】陳德福走私普通貨物案——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第172號】劉某訴江某故意傷害案——自訴案件中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型?
【第221號】姜方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
【第241號】張義洋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親屬報案後,由於客觀原因沒能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並帶領公安人員將其抓獲的,能否視為自動投案?
【第255號】杜祖斌、周起才搶劫案——自動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同案犯,是否構成自首?
【第331號】陸驊、茅順君、石國偉搶劫案——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果後電話勸說自首的是否屬於有立功表現
【第354號】王春明盜竊案——犯罪娣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369號】孫傳龍故意殺人案——親友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能否認定自首
【第373號】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為販賣毒品者交接毒品行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認定問題
【第381號】董保衛、李志林寺盜竊、收購贓物案——投案動機和目的是否影響自首成立
【第394號】陳國策故意傷害案——實施犯罪行為後滯留犯罪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的行為能否認定自動投案
【第411號】何榮華強姦、盜竊案——如何理解「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415號】孫賢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離現場後又投案自首的行為能否認定「肇事逃逸」
【第437號】周建龍盜竊案——向被害人投案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自首
【第464號】田成志集資詐騙案——親屬提伊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認定自首
【第468號】沈利潮搶劫案——行政拘留期間交代犯罪行為的能否認定自首
【第476號】趙春昌故意殺人案——如何認定「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的自首
【第522號】翁見武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報警後又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構成自首
【第525號】王秋明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在案發後電話報警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
【第565號】閆光富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通知後到案,但在公安機關掌握部分證據後始供述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第593號】彭佳升販賣、運輸毒品案——因運輸毒品被抓獲後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罪行不構成自首
【第598號】張東生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具備自首要件,其親屬不配合抓捕的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第695號】王志勤貪污、受賄案——餘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第696號】譚繼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後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697號】王友彬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後逃逸又自動投案的構成自首,但在逃逸情節的法定刑幅度內視情決定是否從輕處罰
【第698號】熊華君故意傷害案——現場待捕型自首的認定條件
【第699號】呂志明故意殺人、強姦、放火案——如何認定「送親歸案」情形下的自動投案【第701號】周元軍故意殺人案——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機關實際控制而投案的,不認定為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702號】張某等搶劫、盜竊案——接受公安人員盤問時,當場被搜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後,才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視為自動投案
【第703號】蔣文正爆炸、敲詐勒索案——餘罪自首中如何認定「不同種罪行」和「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
【第708號】霍海龍等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案——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
【第709號】吳江、李曉光挪用公款案——職務犯罪中自首及協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認定
【第711號】胡國棟搶劫案——自首後主動交代獲悉的同案犯的關押場所並予以指認的,構成立功
【第718號】張春亭故意殺人、盜竊案——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案發起因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屬於自首
【第747號】汪某故意殺人、敲詐勒索案——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在事實上密切關聯的,不構成自首
【第755號】劉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認定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範圍
【第776號】徐鳳搶劫案——公安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並以其他名義通知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認定為自首
【第780號】尚娟盜竊案 ——明知他人報案而留在現場,抓捕時亦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是否構成自首
【第811號】趙新正故意殺人案——如何認定「確已準備去投案」和「正在投案途中」
【第831號】李國仁故意殺人案——殺人後主動報警表示投案,等待抓捕期間又實施犯罪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880號】楊金鳳、趙琪等詐騙案——自動投案的行為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制之後的是否成立自首
【第899號】黃建忠危險駕駛案——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以及如何根據具體的自首情形決定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程度
【第928號】喻春等故意殺人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第943號】馮維達、周峰故意殺人案——行為人對其主觀心態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的成立
【第965號】孟令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如實供述本人真實身份及所犯不同種餘罪的,對餘罪能否認定為自首
【第986號】杜周兵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案——行為人因涉嫌強制猥褻婦女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猥褻兒童事實的,不構成自首
【第994號】黃志堅故意殺人案——逆向情節並存時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則以及因民間糾紛激化行兇殺人,既具有殺死糾紛一方成年人,殺死、殺傷無辜兒童等從重處罰情節,又具有自首等從輕處罰情節的,如何準確把握量刑尺度
【第1019號】(總第100集)楊治山內幕交易案——如何理解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主要罪行」
【第1025號】鍾兆桂、伍斯雲等故意傷害案——原判因錯誤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而減輕處罰的,重審糾正後能否據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1037號】楊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形跡可疑被盤查時發現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實的,是否成立自首
【第1044號】黃光故意殺人、詐騙案——打電話報警但未承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是否認定為自首以及如何審查判斷經鑒定屬於被害人真實簽名的保證書等書證的真實性
【第1050號】台州市黃岩恆光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周正友污染環境案——如何認定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案件中的自動投案
(二)立功
【第27號】金鐵萬、李光石販賣毒品案——對於有立功表現的毒品犯罪分子應如何適用刑罰?
【第223號】蔡勇、李光等故意傷害、窩藏案——被窩藏人主動供述他人窩藏犯罪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第249號】梁延兵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如何解決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的問題?
【第289號】劉群、李國才搶劫、詐騙案——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一般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第331號】陸驊、茅順君、石國偉搶劫案——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果後電話勸說自首的是否屬於有立功表現
【第373號】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為販賣毒品者交接毒品行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認定問題
【第414號】田嫣、崔永林等販賣毒品案——犯罪分子親屬代為立功的能否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第438號】陳佳嶸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協助司法機關穩住被監控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立功
【第499號】吳靈玉等搶劫、盜竊、窩藏案——揭髮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為」的認定
【第539號】馬良波、魏正芝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點與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人的實際地點不一致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第540號】張樹林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對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第541號】吳乃親販賣毒品案——罪行極其嚴重,雖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從輕處罰
【第607號】汪光斌受賄案——沒有利用查禁犯罪職責獲取的線索可以構成立功
【第614號】張令、樊業勇搶劫、盜竊案——協助抓獲盜竊同案犯,該同案犯因搶劫罪被判處死緩,能否認定為重大立功
【第700號】袁翌琳故意殺人案——對親屬報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行為的認定
【第706號】王奕發、劉演平敲詐勒索案——「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節的具體認定
【第707號】沈同貴受賄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仍構成立功
【第708號】霍海龍等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案——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
【第709號】吳江、李曉光挪用公款案——職務犯罪中自首及協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認定
【第710號】石敬偉偷稅、貪污案——被羈押期間將他人串供字條交給監管人員,對進一步查證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協助作用,雖不認定為立功,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711號】胡國棟搶劫案——自首後主動交代獲悉的同案犯的關押場所並予以指認的,構成立功
【第712號】劉偉等搶劫案——帶領公安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指認同案犯及其住處的,不認定為立功
【第713號】馮紹龍等強姦案——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認定為立功
【第714號】楊彥玲故意殺人案——如實供述自己所參與的對合型犯罪中對方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立功
【第720號】韓傳記等搶劫案——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點,但對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實質作用的,是否構成立功
【第753號】魏光強等走私運輸毒品案——提供線索並協助查獲大量案外毒品,但無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構成立功
【第801號】胡俊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走私武器、彈藥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體認定立功情節以及如何把握基於立功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界限
【第936號】康文清販賣毒品案——案發前,行為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的,是否構成立功
【第1020號】(總第99集) 劉凱受賄案——因受賄案發後又主動交代用受賄款向他人行賄事實,使其他賄賂案件得以偵破的,是否構成立功
【第1025號】鍾兆桂、伍斯雲等故意傷害案——原判因錯誤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而減輕處罰的,重審糾正後能否據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1035號】李夢傑、劉輝販賣毒品案——立功等從輕處罰事實的認定是適用嚴格證明標準還是優勢證明標準
【第1036號】朱莎菲販賣毒品案——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為犯罪處理的,能否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
(三)累犯
【第122號】買買提盜竊案——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數罪併罰制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第202號】丁立軍強姦搶劫、盜竊案——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實施犯罪是否應撤銷假釋並構成累犯?
【第273號】南昌誅、南昌男盜竊案——對累犯「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要件的理解?
【第852號】邱綠清等走私、運輸毒品案——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嚴重,且有累犯情節,但有證據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運輸毒品,且非單獨實施走私、運輸毒品行為的,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四)數罪併罰
【第122號】買買提盜竊案——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數罪併罰制度中的「刑罰執行完畢」?
【第332號】夏鵬飛、汪宣峰搶劫、敲詐勒索、盜竊案——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併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是否需要數罪併罰
【第385號】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是擇一重處還是兩罪並罰
【第455號】張俊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單位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與單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應數罪併罰
【第648號】代海業盜竊案——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如何數罪併罰
【第652號】黃德林濫用職權、受賄案——濫用職權同時又受賄是否實行數罪併罰
【第797號】田友兵敲詐勒索案——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後發現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的,不應當數罪併罰
【第901號】於崗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的是應當從一重處還是數罪併罰
【第902號】吳升旭危險駕駛案——在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內又犯危險駕駛罪的如何處理以及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並罰
【第921號】房毅信用卡詐騙案——有效催收如何認定、透支行為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前但銀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應當認定為漏罪還是新罪以及前罪判處的拘役與後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如何並罰
【第946號】李振國強姦案——採取足以致人傷亡的暴力手段實施強姦,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是以強姦罪一罪論處還是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第987號】王曉鵬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案——如何界分正常醫療檢查與猥褻犯罪行為以及強制猥褻對象中既包括已滿14周歲女性又包括未滿14周歲女童的,對所犯數罪是否並罰
【第1011號】朱林森等盜竊案——罪犯在假釋期間又犯新罪,數罪併罰時原減刑裁定如何處理
(五)緩刑
【第65號】朱某、盧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能作為再審的理由?
【第238號】王園被撤銷緩刑案——撤銷緩刑案件的管轄、審理和羈押時間折抵?
【第515號】徐通等盜竊案——先前宣告的數個緩刑均符合撤銷條件的,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撤銷緩刑
【第647號】姚國英故意殺人案——因長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殺夫能否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對此類故意殺人犯能否適用緩刑
【第648號】代海業盜竊案——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如何數罪併罰
【第897號】魏海濤危險駕駛案——在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如何把握緩刑適用標準
【第902號】吳升旭危險駕駛案——在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內又犯危險駕駛罪的如何處理以及有期徒刑與拘役如何並罰
【第921號】房毅信用卡詐騙案——有效催收如何認定、透支行為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前但銀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應當認定為漏罪還是新罪以及前罪判處的拘役與後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如何並罰
【第981號】劉某強姦案——對未成年人與幼女正常交往過程中自願發生性關係案件的政策把握與緩刑適用
【第1003號】譚永艮非法持有槍支案——作為情節加重犯適用條件的「情節嚴重」與緩刑適用條件中的「犯罪情節較輕」在適用時是否相矛盾
(六)減刑、假釋、時效
【第46號】林世元等受賄、玩忽職守案——玩忽職守罪適用法律時效應如何理解?
【第174號】沈某挪用資金案——追訴時效也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175號】朱曉志交通肇事案——超過1979年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但根據新刑法又應當追訴的應如何處理?
【第202號】丁立軍強姦搶劫、盜竊案——在假釋考驗期間直至期滿後連續實施犯罪是否應撤銷假釋並構成累犯?
【第418號】張勇故意傷害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民事部分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第737號】李飛故意殺人案——對民間矛質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如何適用死緩限制減刑
【第739號】宋江平、平建衛搶劫、盜竊案——對共同犯罪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知何決定限制減刑
【第945號】林捷波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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