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俊 李海明:性別比例失衡對中國婚姻結構影響

  

  性別比例這一指標地區間差異很大,造成差別的影響因素很多,如社會生活條件、人口分年齡段死亡率等,但特定地區內的性別比例具有穩定性。根據國際上人口學研究的成果,由人類的生物學因素和人口學因素所決定的出生性別比總是恆定在105±2(女性=100)。由於出生嬰兒的死亡率有所差別,女性的出生死亡率低於男性,因此通常情況下群體中的女性人數略高於男性。

  分年齡段的性別比能夠反映某一期間內的狀況,出生人口性別比這一指標則直觀地反映出每年出生的嬰兒中男性與女性的比例。出生人口中性別比的失衡是整個人口結構中性別比失衡的關鍵所在。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數據,我國1997~2008年的出生人口性別比一直在120左右,至2007年、2008年高達125。可見出生人口中男孩遠遠多於女孩,性別比失衡的核心問題即在於什麼原因導致了出生男孩多於女孩。

  

  性別比例失衡的影響與後果

  

  性別比例失衡的直觀結果便是同齡男性的人口數量遠遠高於女性,人口總量中男性的比重也超過女性。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現代社會,性別比例失衡意味著為數不少的男性無法找到配偶與之結婚。

  婚姻擠壓。由於男性的數量高於同齡女性,一部分男性必然無法從同齡女性中尋找配偶,而轉向低齡女性(老妻少夫這種現象在當代雖然也有出現,但畢竟為少數現象),老夫少妻的現象將大量存在。年老男性將擠占年輕男性潛在的配偶,上一代的男性擠佔下一代男性潛在的配偶,導致代際間婚姻的不平衡。

  婚姻擠壓的現象很難通過自然的生育規律緩解,擠占會不斷向下一代延續,而這個過程是不可逆的。婚姻擠壓的後果將主要由相對弱勢的男性承擔,他們將是農民、無業人員等低收入群體。婚姻擠壓會導致更多的社會問題,包括加劇社會不公、增加社會矛盾、阻礙社會發展。

  異質婚姻。如果無法通過正常的途徑尋找到配偶,單身男性不得不轉向非法渠道。通過買賣婚姻來解決婚配問題在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而單身男性的這種需求刺激了更多拐賣婦女犯罪的發生。異質婚姻的另一表現為單身男性喪失選擇理想配偶的自由,這將為日後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埋下隱患。對這些單身男性來說,尋找配偶成了首要的選擇,而對女性其他方面的條件則少了更多要求。沒有找到理想或次優的配偶,勉強找到配偶的男性可能缺乏穩定的感情基礎。

  性犯罪與色情業。儘管有的單身男性沒有任何途徑找到配偶,但這並不會消除其正常的生理需求。「我需要一個女人」,是「王老五」們內心最真實的告白,而能夠滿足其生理需求的渠道,無非是犯罪或者娼宿,這些都是不能為法律或道德所容許的。

  

  性別比例失衡的原因

  

  我國性別比例失衡表現為男性數量遠高於女性,其根本原因在於我國社會的男孩偏好,或言之,這種性別比例失衡並不是由於外部因素的變化作用於自然生育規律造成的,而是由於社會中的性別選擇決定,人們有選擇地干預自然生育,導致男孩的出生率高出於女孩。

  生產力因素。在農業社會,勞動力因素在生育選擇中有重要影響,男性在農業生產中的優勢使其在性別偏好中更有優勢。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同傳統農業社會,家庭仍然是組織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而現代化的機械設備尚未完全取代人力,男孩能夠在生產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而這種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方式,某種程度上強化了傳統的家庭觀念。

  社會結構因素。從《憲法》、《婚姻法》及其他部門法來看,女性從形式意義上獲得了與男性平等的地位。但從社會性別的視角來看,女性仍然無法實現與男性完全平等。如在就業選擇上,女性面臨著比男性更大的阻力和壓力,而下崗與失業則更多地光顧女性。女性的經濟權利較之男性受到限制,如在農村承包經營權設置上,仍然是以女入男家的婚居制度為基礎而構建,女性一旦離開農村集體之後將喪失在集體中的承包經營權。①而這種經濟上的弱勢地位,還難以得到有效地糾正,原因在於政治權利的弱化,女性群體在我國權力結構中的影響力有限。

  社會制度因素。我國目前基本的婚居制度仍然是女方入居男方,「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這種觀念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還普遍存在。而女方入居男方確實會造成女方父母在年老之後缺乏照料,計劃生育政策可能使女方父母的處境更加不利。由於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老齡群體的養老風險主要是個人承擔,如老年醫療、看護等依賴於子女。「養兒防老」的觀念由於社會制度缺失始終沒有淡化。

  文化因素。從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數據來看,鄉鎮村的性別比遠高於城市,而且各個年齡段的性別比均為鄉鎮村高於城市,這說明農村地區的男孩偏好要強於城市。在城市地區,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已經解體,代之以工業化、現代化為基礎的社會結構,伴之以觀念上的轉變,傳統的家庭、家族觀念已經逐漸淡化。但在農村地區,仍然實行以家庭為基礎的生產,傳統觀念並沒有被解構,反而因這種生產方式的存在強化。「延續香火」仍然是家庭基本的功能。

  生育政策因素。在沒有有效淡化或消解人們男孩偏好的前提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人們的男孩偏好更加強烈,因為這使得「人們很難超越政策規定去隨意地選擇生育數量和生育時間,但人們可以在此限制條件下選擇孩子的性別,孩子數量被限制的越少,對孩子性別選擇的慾望也越強烈」,「只有女孩的婦女再次懷孕的比例明顯高於至少有一個男孩而再次懷孕婦女的比例,前者實行人工流產的比例要明顯低於後者。以往所生孩子的數量和性別是唯一決定下一個孩子分孩次性別比升高的原因,它與年齡、民族、受教育狀況和婚姻狀況無關。」②

  

  解決性別比例失衡的對策

  

  我國性別比例失衡的現狀是由多種因素綜合作用造成,其解決對策亦應為多種法律或政策工具的並用。

  法律規制。人們實現性別選擇的醫學手段主要是嬰兒性別鑒定及選擇性流產。這方面雖然存在一些禁止性的法律規定,但實施效果與強制力有限。

  我國《憲法》和《婚姻法》規定了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但事實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對女性的歧視性待遇仍然存在。一方面,應當實現女性經濟自由、財產權利、政治機會與男性是同等的,而且具有同等的追求經濟、財產、政治目標的機會。根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的論述,獨立的經濟地位和財產權,是保證女性獲得平等社會地位的根本性途徑。政治機會意味著女性對國家決策具有更大的影響力,而在民主社會中,通過合法途徑影響決策是社會群體保證自身利益的基本方式。我國現行制度下,女性的政治機會顯然小於男性,如政府機關的領導職位中男性佔據絕對優勢。另一方面,平等最基本的含義是相同條件的人獲得相同的對待,但這並不意味著絕對的無差別待遇,如果一種區分是為了保證更高的價值,那麼這種差別待遇就應當是合理的。由於生理、心理條件的差別,女性相對於男性處於弱勢,那麼為了保證女性在社會生活中的獨立地位,在立法中應適當向女性傾斜。如就業方面,除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之外,還應採取一些有利於女性的支持性和鼓勵性政策。

  社會政策。首先,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既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化的風險分散制度,以使人們的老年風險社會化分擔,減少對子女的依賴性,從而淡化「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同時還包括針對女性特殊性的保障制度,如生育保險等。其次,較之女性的弱勢地位,女孩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在男孩偏好強烈的地區,女孩受到的家庭關愛是不足的,虐待、溺死女嬰時有發生,因而她們需要更多的社會關愛。國家人口與計生委採取了一系列「關愛女孩」的社會政策,其核心為出生女孩建立一個終生個人賬戶,國家在其出生時將獎勵性、支持性資金存入個人賬戶,並在日後通過個人賬戶運營,實現賬戶內資產的保值增值,待女孩成人之後轉化為其個人資產。這種制度較之向生育女孩家庭發放獎金的方式更為有效,更有利於保護女孩。再次,建立國家生育利益調節機制。國家的政策目標為使男女性別比趨向平衡,傳統的政策目標實現方式為國家強制性手段進行干預,如計劃生育政策即是通過政府強制力推行,但這種強制方式造成對人們自由和權利極大損害。現代政府應當通過設計適當的激勵制度保證政策目標的實現,對人們的生育利益進行調節,實現宏觀政策目標。人們的生育利益既包括生育理想性別的嬰兒,也包括與孩子相伴隨的其他利益(如養老)。國家的激勵措施既包括正激勵(如發放獎金),也包括負激勵(如懲罰性別選擇性流產),通過激勵措施的配合,使得生育女孩或者不加干預按自然規律生育成為人們的最優化選擇,由此扭轉人口性別結構的畸形發展。(作者分別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後;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李慧英:「從社會性別的視角審視中國的性別立法與社會公共政策」,《浙江學刊》,2003年第2期。

  ②喬曉春:「性別偏好、性別選擇與出生性別比」,《中國人口科學》,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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