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不可不知的風險與防範措施

導語

近日,中國國際商會常務理事單位——中國信保接到了來自A企業的求助電話,企業在電話中顯得極其鬱悶,原因是企業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已經將貨物生產好準備裝箱出運了,這才發現對方在信用證條款中設置了開證申請人(買方)通知裝船日期,受益人(賣方)才能裝船的「軟條款」。眼看信用證快過有效期了,買方卻遲遲不予配合,在A企業的多次催促下,買方竟然提出了貨物打折的要求。A企業已成立多年,雖然很多同行們都已經接受信用銷售方式,但是出於風險考慮,企業一直採用以信用證結算方式為主的保守經營方式,直至遭遇此次風險,才驚覺原來信用證背後也陷阱重重,因此向中國信保求助。

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較於匯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業信用帶來的不安全性,信用證由於其銀行信用帶來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點被進出口商廣泛應用。可是隨著全球國際貿易不斷深化和演變,貿易實務中信用證業務比例不斷降低的同時,信用證業務風險頻頻發生,打破了「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傳統觀念。中國信保在日常的業務諮詢、案件處理中,也接觸了很多存在潛在風險的信用證案例,接下來,中國信保就對信用證潛在風險進行梳理。

信用證不符點風險

不符點是信用證支付中最常見的風險。「不符點」指買家開出信用證後,賣家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提交單據,一旦賣方的單證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個字母或一個標點符號與信用證不相符合,都記為一處不符點。

一旦存在不符點,信用證的銀行信用就不復存在,進而轉變成客戶的商業信用。因為單證不符,銀行無需承擔償付責任,企業能否收回款項,就全憑客戶信用。如果客戶拒付,賣家將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這就是信用證不符點的風險所在。

信用證不符點常見的有以下兩大類:

1.時間類不符點,包括信用證過期、信用證裝運日期過期、受益人交單過期等。

2.單據內容類不符點,常見的有以下九種:

(1)交單單據不齊,如缺少裝船通知或快遞單據、證明等;

(2)提單沒有"運費付訖"字樣(一般來說,如果客戶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東提單,船公司是不允許提單上出現「FREIGHT PREPAID」字樣的);

(3)船證沒有按信用證要求出具(船證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顯示,因此產生不符);

(4)各種單據的類別與信用證不符;

(5)投保的險種與信用證不符;

(6)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背書錯誤或沒有按要求背書;

(7)貨物短裝或超裝(一般信用證都會有±5-10%的數量上落差允許,可以在客戶開證之前再做提醒);

(8)單據沒按要求籤字蓋章;

(9)單據份數與信用證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單,這是可以提前與貨代溝通的)。

當企業收到信用證草稿的時候,要注意檢查信用證的有效期、出貨日期是否在能安排的範圍內,信用證中是否對一些由客戶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或文件存在要求,謹記: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單據和文件,才是可控的。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點,提前做好準備是關鍵。

信用證軟條款風險

軟條款,是一種「陷阱條款」,簡單的講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需要第三方配合,即買方掌握了整個交易的主動權。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1.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2.

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

3.

貨到目的港後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4.

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通知生效。

首先要認真審證。做到及早發現「軟條款」。在貿易過程中,收到L/C後應立即與合同核對,檢查條款是否與合同一致,能否辦得到。發現問題後要馬上與開證申請人聯繫對信用證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發現情況不妙,那個時候貨物已上船,為時已晚,一旦對方不肯修改信用證,企業就陷入了被動局面。其次可通過中國信保資信調查,調查了解外商企業的資信及在商界的聲譽狀況。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錯夥伴的重要前提。最後,要明白涉外商務中的銀行信用和商務合同的區別,要特別注意審查信用證條款中的要求、規定是否和簽約的買賣合同相符合,如貨物裝運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須寫明,檢查其是否為無法執行的信用證。

貨權喪失風險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相對安全,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貨權。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喪失貨權的情況層出不窮。「1/3提單自寄」「電放提單」、「擔保提貨」、非海運運輸、記名提單、貨代提單、貨運收據等等都可能使貨權在未有開證行付款或承兌情況下喪失,這時的風險已經不是純粹信用證的風險,已經演變成「類賒銷」的風險。

1.

1/3提單自寄,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證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2.

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正本提單。

3.

貨代提單,存在無單放貨的風險。

4.

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證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款進行無單提貨。

5.

擔保提貨,由於進出口商雙方國家距離較近,貨物到達目的港口後,提單、發票等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還沒寄到開證行,買方為了避免貨物到港後產生壓港費用,一般要求開證行根據出口商發來的提單和發票傳真件或者掃描件向海關出具擔保文件提貨,買方可憑此文件辦理先提貨,而由此導致開證行放棄對貨物的控制權。

銀行違規操作風險

當前,規範信用證操作的國際慣例是UCP600,被絕大部分國家(地區)的銀行所遵循。但是一些特定國家(地區)的銀行,以及一些小銀行,存在不按UCP600操作的情況。這種現象在孟加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比較常見,具體表現在:不按UCP600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兌與否的決定;不論承兌與否,大多放單給買方;開證行是否付款,往往取決了開證申請人意願。

從未有過孟加拉出口經驗的企業,在交易前多向國內相關銀行或信保了解其操作特點。

銀行自身信用風險

一些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其實信用等級並不高。因為許多國家(地區)實行金融業開放,設立銀行的要求不高,銀行數量龐大,資質良莠不齊,不能以中資銀行的概念來看待。而國家宏觀政治經濟風險等往往也會導致該地區銀行業系統性信用風險攀升。

在小金額貿易中,盡量尋找國際排名5000名以內的開證行;大金額貿易中,盡量尋找國際排名2000名以內的開證行。此外,也應時刻關注該銀行所在國家的宏觀政治經濟情況。

可轉讓信用證風險

出口貿易中,最大的風險是,收不到貨款同時還無法對負債人主張債權,這種情況在信用證業務中也大量存在。在口業務中,比較常見的是轉讓信用證,廣泛存在於中間商貿易中。如歐美客戶開立一張信用證到香港中間商(第一受益人),中間商通過轉讓行在原信用證基礎上稍作修改轉讓至浙江出口企業(第二受益人)。因開證行只對第一受益人負責,出口企業作為第二受益人往往無法向開證行主張權益。

對於採用轉讓信用證交易的,盡量調整結算方式。

總結

以上中國信保整理了六大類的信用證風險,也給出了具體風險防範的建議。其實歸結起來,就是信用證絕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範。

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進行深入的資信調查,包括買方賣方之間的相互資信的了解,銀行與開證申請人、受益人之間的資信了解。在交易前可通過信保資信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註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範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夥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後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認真審核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認真地對信用證與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對於軟條款要特別警惕。一旦賣方發現信用證中存在不符之處或無法接受的條款,應立即向買方提出改證要求,否則將陷入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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