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園欺凌,向校園暴力說「不」
□本報記者 王曉紅
>>>編者按
>>>編者按
近年來,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屢在網路曝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在兒童節來臨之際,江蘇高院以校園內發生的暴力、性侵案件為主題,精選了包括部分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通過這些案例的公布,全社會都能夠高度關注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重視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積極落實《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護航。
飛來一個粉筆頭 同班同學拔刀相向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2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陶某某(2001年9月24日生)在課間與同學玩耍時用粉筆頭砸中張某某(被害人,男,16周歲),兩人發生爭執繼而扭打。期間,陶某某從口袋掏出摺疊刀對張某某左胸部、左側胸背部等部位進行捅刺。經鑒定,張某某心包及右心室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陶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陶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陶某某持摺疊刀傷害他人重要部位,酌情從重處罰。依法判處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評析】
中學生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較為嚴重,逞一時之勇,斷送美好前程,給雙方家庭以沉重的打擊。孩子最好的教育是父母的陪伴,家長監管責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案件審理中,也發現學校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告人平時隨身帶刀到學校,學校如能及時發現並制止,或許可以避免慘案發生。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將生命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作為學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著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識,切實防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發生。
懷疑被說壞話 中專生糾集多人群毆同學
【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均系未成年女性)與被害人丁某均系某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其中劉某、李某與丁某系同班同學。劉某、李某因懷疑丁某說其壞話而產生不滿,2015年10月15日晚,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及其被糾集人員先後至丁某所在的教室、宿舍等地,採取將丁某按倒在地、用運動鞋毆打後背、用晾衣架、拖鞋、掃把等物品毆打丁某全身。致丁某頭皮血腫、右眼挫傷、軀幹部及四肢部多處挫傷。經鑒定,丁某頭部、面部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軀幹部及四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當地司法局對劉某、李某、倪某、萬某進行了社會調查,了解到四人在校表現尚好,實施犯罪系一時衝動所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並結合學校、社區意見,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至二年的不等刑期。
【法官評析】
本案例系一起校園欺凌案件,考慮到劉某、李某、倪某、萬某系在校學生,且平時表現尚好,學校、社區均願意接收,遂對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均適用了緩刑。判決生效後,法院通過為四人上親子心理課堂、帶領四人到養老院做公益活動等方式,幫助其認識錯誤,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少女泄私憤 打罵升級發裸照上網
【案情簡介】
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鄭某某(未成年少女)因生活瑣事對孫某某(女,17歲)懷恨在心,邀約楊某、萬某、封某等人將被害人孫某某先後帶至公園及賓館房間內,採取拳打腳踢、用包帶抽、用石頭和煙灰缸砸頭等手段對孫某某實施毆打,並脫光其衣服,拍攝裸照,剪頭髮,打火機燒頭髮,致孫某某全身多處受傷。後被告人楊某、封某、萬某將上述所拍部分照片上傳網路,導致該照片在互聯網迅速傳播,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挫傷面積累計達表面積10%以上,為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又以暴力手段強制侮辱婦女,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綜合全案從重、從輕情節分別判處鄭某某等人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評析】
面對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用簡單的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問題,正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頻發的根本原因。同時隨著智能科技的發展,上述犯罪通過網路、視頻傳播,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同時給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傷害。通過每個家庭、每個學校以及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及時制止有不良傾向苗頭的青少年,從源頭遏制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發生,還校園一個寧靜的學習氛圍。
猥褻女學生 判刑六年並被從業禁止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在某小學任教,並擔任班主任。在此期間,孫某於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學校教室內將手伸進女學生的衣服內撫摸隱私部位,對女學生進行猥褻。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滿十四周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在公共場所當眾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禁止孫某在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法官評析】
教師猥褻學生的刑事案件雖屬極少數,但犯罪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學生終身。當一名教師出現了嚴重侵犯未成年兒童的行為時,應該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以禁止令的形式暫停其從業的資格,可以避免誘發被告人重新犯罪,有效地保障被害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敢於揭發性犯罪行為,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抵禦不法侵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鄰居來借水 留守女孩遭殃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陸某某與被害人沈某某(女,案發時七周歲)家系鄰居。沈某某系農村留守兒童,其父母親長年在外打工,沈某某日常生活由其爺爺奶奶照顧。2016年8月29日下午,沈某某的爺爺奶奶到農田勞作,留沈某某一人在家看電視。被告人陸某某本因酒後口渴到沈某某家要水喝,後見沈某某一人在家,即產生邪念,將沈某某抱到床上,強行對沈某某實施了姦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從重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官評析】
如何對留守兒童的權益進行最大可能的保護,始終是法院以及整個社會值得重視的問題。本案的裁判,打擊了侵害兒童權益的不法行為,保護了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權益。同時應當指出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沈某某雖剛滿七周歲,但其自身保護意識較強;其家人保留證據、及時報警的行為也值得肯定。
自身遭遇家暴 狠心母親重傷女兒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因與丈夫生活中發生矛盾,帶女兒張某某(2015年6月8日出生)至娘家生活。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間,被告人張某在其家中,因回想丈夫曾經對其實施毆打,產生壓抑及不滿情緒,多次用牙咬其女兒張某某的兩個大腿內外側、正面以及膝蓋、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兒的雙腿、膝蓋等部位,致其女兒身體上述部位受傷。經鑒定,張某某的傷情已構成重傷二級。被告人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並取得了其親屬的諒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評析】
該案系雙重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遭到丈夫家暴後未積極尋求解決途徑,卻將家暴後的壓抑遷怒於不滿一周歲的女兒身上,並導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注重對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長的雙向保護。被害人已經出院治癒,亦需要媽媽的呵護。故該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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