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辦案札記】胡云騰:談談辦案
職務簡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二級大法官。
自2002年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調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至2015年,我一直都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從事綜合審判業務工作,其中還有5年時間在兼職主持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的重建及研究工作。在這段時間裡,我除了有時候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辦理下級法院的請示案件以外,工作內容與辦案活動差別很大,因此談不上有什麼辦案的心得體會,對辦案缺乏深入的思考。此外,我對辦案缺乏深入思考還有一個觀念上的原因,即認為辦理具體案件一般只能實現具體或者個別的正義,比如不核准一個被告人的死刑只是「槍下留人」,而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提高某個罪名的死刑適用條件,則相當於把執行死刑的「槍口」整體抬高了,後者限制死刑的效果更加明顯。基於這個觀念,我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抽象法律解釋權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更能夠實現社會的普遍正義,對法治進程的貢獻更大。正因為如此,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的綜合審判業務就顯得更為重要。事實上,從改革開放以來的法治進程看,主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不是各級法院的個案裁判更明顯地推動了我國立法的廢、改、立和司法制度的發展完善。所以,不僅我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如何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一向看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各個業務庭也普遍重視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起草工作,以至於每年年初,如何協調好各個業務庭提出的司法解釋立項工作幾乎成為研究室的一項艱巨任務。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相繼召開以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開啟了新的征程,我有幸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獲得了參加合議庭辦理案件和主持第二巡迴法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機會。由於巡迴法庭實行的是與傳統辦案機制大不相同的辦案方式,辦案環節大大簡化,參與定案的主體明顯減少,因此,合議庭和主審法官的定案權力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得多,作為庭長的我也實現了由管案子的領導到辦案子的法官的轉變。2015年,我共參加合議庭辦案156件並擔任審判長,其中我作為案件承辦人辦案5件,作為承辦人但由法官助理協助辦案46件,純粹擔任審判長的有105件。在這156件案子中,二審案件兩件,其餘都是刑事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除此之外,我沒有審批過其他合議庭辦理案件的任何裁判文書。一年來的工作經歷使我感受到了不管案子、不批案子的愉悅與輕鬆,也讓我體驗到了法官獨立辦案的責任、壓力和榮譽感。我想,法官只有對自己辦理的案件說了算,才會感到自己是一名真正的法官,也只有在合議庭和主審法官會議討論案件時,法官才能感到大家是平等的。《中國審判》約我開個「大法官辦案札記」欄目,我很高興有機會談談自己對辦案的看法和體會。首先要強調的是,就法官辦案活動而言,沒有大小法官之分,大法官或院庭長與其他法官的審判權力和審判責任是平等的,辦案的方式方法也是一樣的,在合議庭討論案件時,都是平等一票,前者不得把自己的觀點強加於人,這是院庭長特別是大法官辦案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從實踐中看,只要涉及到具體案件的處理,合議庭或者主審法官會議必然會有分歧,確立民主和平等規則無比重要,這是院、庭領導參加合議庭辦案第一要注意的問題。如在2015年我參加合議庭審結的案件和主持主審法官討論的案件中,我個人意見屬少數意見的案件並非個別,有時候自己的意見被否定後也不痛快,但按照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多數意見辦應當成為主持人帶頭遵守的規則。其次要說明的是,大法官辦案不是事無巨細地把一個案子從頭辦到尾,而是要在最核心的辦案環節上下功夫。我認為,法院的院庭長,特別是大法官作為最稀缺寶貴的司法智力資源,應當好鋼用在刀刃上,即用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形成裁判等關鍵問題上。有人認為,大法官辦案也應當像其他法官辦案那樣,事無巨細地對每個證據、每個情節、每個環節都要審查把關,否則就是作秀。對此觀點我是不贊同的,因為這種觀點既不符合我國的辦案實際,也不符合其他國家大法官辦案的實際情況。辦案的很多程序性事務,梳理、審查和核實案件事實證據的工作,以及查找法律、案例等工作,都可以交由法官助理或合議庭其他成員去做,否則事實上是浪費最優質的司法智力資源。第三要講的一點體會是,在司法越來越公開的信息化時代,具體案件的裁判規則也可能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對法治發展的推動或引領作用也非常巨大。比如我去年主持審理的上海歐寶公司訴遼寧特萊維公司虛假訴訟案,對虛假訴訟的認定和處罰就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因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電視台評為「2015年十大推進法治進程的案例」。該案裁判文書公布以後,全國法院陸續對虛假訴訟和提供虛假證據等行為開出了罰單,這對於遏制一度高發的虛假訴訟行為必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法官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在考慮如何解決具體糾紛的同時,還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實現更大、更高的社會價值,從而促進全社會的公平正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有重要的引領作用,這裡講的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個案裁判的公正。我認為,在普遍實行司法責任制以後,各級法院的法官們都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注意多通過個案裁判明確具體的法治規則,進而通過個案的裁判規則弘揚法治精神,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樣做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更加靈活具體,也更能有力地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作用。此論也算是我對此前觀點的一點糾偏吧。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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