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說理的技巧與規則」研討會發言摘登

編者按 2016年6月24日,《人民司法》雜誌社與中國法學

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文化研究會、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裁判文書說理的技巧與規則」研討會在江蘇省徐州市召開。裁判文書說理不足是制約司法能力的短板,而且影響司法公信力,研究解決「說理難」,如同解決「執行難」、「立案難」一樣,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景漢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在書面講話中指出,裁判文書是審判活動的最終產品,它不僅要完整反映當事人主張、舉證和質證的全過程,還要全面闡述裁判結果形成的法律依據、事實證據和推理過程。一份好的裁判文書,可以全面展現法官的法律素養、文字水平和價值取向,是法官職業化水平的最好標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體現。景漢朝強調,裁判文書說理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審判方式、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等繁簡分流,做到簡案簡寫、繁案精寫,既區分案件類型、法院審級,也區分法律術語和通俗用語;要堅持裁判文書說理的法律性;要注重裁判文書說理的可接受性。

馬宏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會長) 認為, 研究裁判文書說理的技巧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是法學理論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法官作為裁判文書的作者,就是要把社會上最有影響力的事例換作自己的一種邏輯、一種思維、一種表述融入到裁判文書當中去。過去更多地強調格式、一體化和共性,在司法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作為一個法官,在寫作裁判文書的時候,更多的是要體現個性,體現出它的創造性。總體上來說,裁判文書的說理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就是認定事實的說理。認定事實說理時要圍繞爭議焦點,裁判文書的作者要善於提煉焦點,依據雙方所論證的證據資料是不是合理展開分析、評價。對於證明標準與證據規則要進行通俗解釋,法律文書應當做到雅俗共賞。但不能單純地一味考慮當事人的接受程度,忽略了法律的規則,還要考慮社會的接受程度。特別是在面對立法漏洞時,法官要創新,要有針對性、創造性地提煉出一種價值。要把法官的裁判思路和整個思考的過程寫出來。裁判文書應該能夠反映出庭審的過程,據此作出最終的審判結論。第二個方面就是法律適用的說理。有些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定性問題上沒有爭議,焦點在於責任的大小,這個責任又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字,它要按照一定的規則、一定的標準去計算。對於規則和標準可能就需要我們作出解釋,為什麼適用以及如何適用。雖然司法是被動的,我們也要積極地針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選擇應當使用的法律。同時,

還要注意法律適用的法理依據,不能只強調法律邏輯,而忽略了在具體案例中法律適用的事實,在涉外訴訟中更要特別注意。還有就是法律和情理的選擇。法與情之間的選擇是一種相互依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係,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法和情割裂開,特別是最終方案的選擇說明。最後就是需要對利益衝突進行比較。法官最終要對雙方的利益衝突作出一種選擇,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進行綜合評價,對利益得失進行分析說明,對價值取向進行綜合判斷。法官最好選擇在裁判文書中說理,而不是在裁判文書作出之後進行後語之類的說理。法官後語是對裁判文書無法說清的一種補充,並非裁判文書製作的主流。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認為,裁判文

書要做到法理、推理與情理的三理合一。

一、要增強裁判文書的公信力,必須扭轉說理難、難說理、理難說的現象

從歷史的縱向維度看,我國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裁判文書的整體公信力普遍有所增強,但仍令人堪憂。說理難、難說理、理難說的現象的成因很複雜。有些時候,敗訴者手捧語焉不詳的敗訴判決憤憤不平,而勝訴者懷抱說理不透的裁判文書也會心裡不踏實。相比之下,說理好、說好理、理好說作為裁判者的自覺裁判習慣,好處多多。實踐證明,說理透徹、說理明白、說理公道、說理坦蕩的裁判文書很容易令雙方當事人閱讀後腦洞大開,提神益智,醍醐灌頂,茅塞頓開,撥雲見日,最終自然而然地選擇服判息訴。誠實理性的當事人會把經典裁判文書放在案頭或者床頭,以便在迷茫、失意甚至失眠時從中汲取智慧,凝聚力量,重拾法律信仰。經典的判例註定千古流芳,而專橫的判例必然遺臭萬年。為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2015年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專門部署了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那麼,何謂說理?筆者認為「辨法析理、勝敗皆明」的裁判理念中的「理」有三重含義:推理、法理與情理。

二、充實論證,強化推理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法律的魅力在於邏輯。經驗主義會存在萬一的局限性,每個人都會存在思維盲區。辨法的功能在於尋找三段論推理中的大前提,而析理的關鍵在於,強調邏輯論證過程的周延性,強調運用邏輯力量增強裁判結果的說服力。裁判文書既要告知裁判結果,也要論證並公示裁判過程,才能實現司法民主、鑄造司法公信、杜絕司法專橫現象。

析理不僅要求法官在法庭調解階段對雙方當事人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誘之以利,而且要求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周密論證其緣何認定或者推翻案件中的證據和證據鏈、緣何適用特定法律規則、緣何作出判決主文。裁判活動要遵循裁判規律,但裁判規律又源於對科學規律、自然規律、市場規律與法治規律的尊重。

為強化裁判文書的說服力與公信力,增強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的主動性、能動性,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讓各方當事人服判息訴,法官應在裁判文書中詳述裁判理由。推理與論證過程必須講邏輯,做到嚴密周延,滴水不漏。

三、援引法理,補充漏洞

一流法官援引法理裁判,二流法官援引法條裁判,三流法官既不援引法理也不援引法條裁判。法理在彌補法律漏洞方面的獨特功能應引起法官高度重視。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條足資鏡鑒。

法理既包括法治的核心價值觀,也包括法條背後的立法理念,還包括法律規範之間、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每個法律部門都有自身的法理。法理是地域的產物,也是歷史的產物。法理具有地域性,也有廣譜性,不同國家的法理既有個性也有共性。法理既有傳承,也有發展。

法理是迷路法官的北斗星。法理有助於幫助裁判者撥雲見日,透視紛繁複雜、撲朔迷離的法律現象,理清盤根錯節的法律關係,實現裁判思路化繁為簡。為避免傷及無辜,妥善化解第三人之間、外部善意相對人與內部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官應當盡量尋求多層次的立體化的法律關係梳理方法。

裁判者要在說理部分大幅提高法理權重,並大膽援引經典的、主流的學術觀點。法理既可體現為通說或多數說,也可體現為新說或少數說。立法者的智慧在於求同,而學者的天職是求異。學者並非立法者、裁判者,也非政治家,學術爭鳴在所難免。法院和仲裁機構無論援引舊說、新說,抑或通說、少數說,均應秉持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多贏共享的核心價值觀,並在判決書中詳細闡明採納該說的具體理由,以杜司法專橫,自覺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理無腿進萬家。法諺功不可沒。法諺是傳播法理的金色翅膀,是富含哲理的法律智慧。法雖公器,但神秘、遙遠、陌生之法無法喚醒民眾的親近感。法諺的好處在於文字精鍊,朗朗上口,喜聞樂見。但缺點在於,由於文字過於精簡,有些法理的精髓無法在法諺中充分體現出來。

四、剖析情理,促進和諧

裁判者更加重視闡述情理(包括公序良俗)。裁判者準確尋找裁判依據、查明案件事實、注重法律推理過程的主旨在於確保裁判結果的法律效果,追求法律職業共同體認同的公平公正。但問題在於,社會公眾基於樸素的法律感情和倫理感情,在評價某一裁判結果是否公正之時,往往會增加法律之外的倫理評價要素:該裁判結果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合理;該裁判結果的法律效果如何,社會效果又會如何;法律上沒有瑕疵的裁判結果是否會在現實社會中催生損害主流價值觀的失信行為。

裁判者並非生活在法律真空之中。裁判者的裁判結果一旦公開,必然引起敗訴方和社會公眾的評頭論足。其結果,就將裁判分為四類:合法而且合理;合法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要解開當事人與公眾的心結,裁判者必須弘揚平等自由、公平公正、誠信友愛的核心價值觀,盡量換位思考,站在公眾的立場,理解公眾的思維方式,尊重公眾的樸素法律感情,弘揚公眾千百年以來篤信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司法文化自信。裁判活動具有被動性與滯後性,對於裁判活動公信力的評價也具有滯後性。鑒於公眾對典型案件的代入感及焦慮感,裁判者要摸准當事人尤其是社會公眾的痛點,自覺學會換位思考,要做好裁判法律風險的預評估工作。民意不可違。我國既是人口大國,也是文明古國,還是多民族國家。我國的國情決定了經典裁判文書必然要顧及普羅大眾的心理感受。在任何法治社會,公眾輿論都很重要,任何法官都無法置於公眾輿論之外。當然,也要反對媒體濫用監督權的媒體審判現象。投石進河總要泛起漣漪。裁判者要竭力追求裁判的法

律效果、道德效果、市場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裁判者不能高高在上,孤芳自賞,必須保持臨淵履深之心。

高一飛(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認為,目前的

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應當注重五個方面。第一個方面,說理要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重要依據。第二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將來要對裁判文書進行相應的抽查統計,運用大數據和雲計算,成立專門的裁判文書監督機構,對裁判文書進行分析和評估。我國的司法公開機制是中國對世界人權事業的巨大貢獻,但是它的效果還沒有完全發揮。第三個方面,司法機關應該努力把不同法官的觀點公布出來。要把評議過程的保密與結論的適當公開相結合,以體現法院的價值判斷和推理過程,這有助於當事人了解法律,進而理解和認同本

案的判決。說理不是法官自己說給自己聽的,也不是僅僅向檢察院說的,它面向的是公眾、當事人。公布不同意見,有助於公眾和當事人理解裁判的理由,也有利於法官承擔司法責任。第四個方面,律師的辯護詞、代理詞在裁判文書中也要公開。為了防止法官故意歪曲律師的意思或者拒不回應辯護意見,只有律師的辯護詞、代理詞公開,才能夠對照將來的判決書,查看法官是不是針對律師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回應。第五個方面,將來要鼓勵裁判文書的多種形式、多重風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其裁判文書講道理要簡單一些。針對不同的案件,說理的風格也應該有所不同。我們知道,英國、美國的裁判文書對事實裁判是不說理的,只就法律問題說理。中國的裁判就事實問題也要講道理,這個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並結合我們自己的情況進行創造。

趙朝琴(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

研究會副會長)談到,在裁判文書上網的大背景下,無論是各級法院,還是社會各界,有關裁判文書的信息傳遞便捷而迅速,以至於不斷出現如史上「最偉大」、「最牛」、「最拽」判決書等現象,在社會上引起了非常廣泛的影響。談及裁判文書說理的技巧與規則,肯定離不開裁判文書說理的規律和方法。案件審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不同,裁判文書說理的具體要求各不相同;案件複雜程度不同、社會關注度不同,裁判文書說理的具體要求也各不相

同。但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結構和內容是確定的,這就是規律。只要是應當說理的裁判文書,無論什麼案件,其說理內容最終都可以分解為以下基本元素:證據、事實、法律適用、裁判結論;可以區分為以下基本內容:證據分析、事實分析和法律分析。尊重裁判文書說理規律,首先要了解和尊重裁判文書說理的屬性。裁判文書說理具有雙重屬性,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屬性,一是寫作屬性。法律屬性是說理的根本屬性。前面所提到的說理內容,無論是證據分析、事實分析,還是法律分析,都必須以法律為根據、為指引去說理,因為說理的靈魂是法律。由此也不難理解,為何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書說理的標準不一樣,因為說理的根本屬性有重大差異,在具體說理的時候就必須區別對待。

對於說理的三項內容,其一,證據分析部分,目前存在的問題是虛、簡、散,這樣會使證據形同虛設,使證據缺乏證明力,從而動搖裁斷的根基。怎麼從方法、技巧上完善證據分析?我建議要將證據寫具體,要以三性原則去分析證據,要重點分析有爭議的證據。其二,事實分析部分,不僅要分析事實的各個關鍵要素,還要分析控(訴)辯各方有異議的事實。這裡必須注意,對事實的分析與對事實的敘述在方法上是兩回事。事實分析就是要旗幟鮮明地對事實問題進行說理,闡明法院意見。其三,法律分析部分,既包含

實體法分析,也包含程序法分析。既可以引用法律條文進行分析,也可以運用法理進行分析。同時應當注意一個基本的方法論問題:在裁判文書說理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往返於事實和法律之間,事實分析與法律分析並不是截然分開,而是經常交錯進行,以使裁判文書說理更加充分、透徹,富有邏輯性。

對於說理規則、說理模式、說理技巧、說理語言,以及說理實踐與說理改革,我認為,對於法官來說,充分尊重裁判文書說理規律與規則,熟練運用裁判文書說理方法與技巧,是一項基本功,這不僅不會給法官辦案造成負擔,而且有助於提升法官說理的效益與能力,也是理性進行繁簡分流、有效保護法官說理行為的重要支撐。對於法院來說,從制度層面規範裁判文書說理的規律與規則、方法與技巧是非常必要的,是一項特別重要、特別接地氣的改革舉措。與此同時,構建裁判文書說理機制,應當在尊重裁判文書說理

規律與規則、方法與技巧的基礎之上,為法官充分說理留足必要的空間。這個空間既是展示說理個性的重要區域,也是以充分而富有個性的說理促進司法公開、展示司法公正的重要陣地。

卓朝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認為,裁判理由論

證展開的要素可歸結為「二四八十」。

所謂「二」,指裁判理由在展開的時候它的要素實際上有兩個,第一個就是所謂的案件事實,第二個即是法律依據。這就是它的兩大基礎,不能違背。

「四」指的是四項原則,裁判理由論證展開應當堅守這四項原則。第一個是合法性原則。法律文書無論怎麼說理,也不能違背這個宗旨、這個原則。第二是客觀性原則。無論采什麼方法論證說理,還是要注重案件本質上的客觀性。第三個即可接受性原則。再好的說理、再好的文書如果不能被受眾所接受,這也是不行的。第四個即裁判理由論證要符合邏輯原則。如果說理說得很充分、很詳細,但是邏輯上很混亂,這也是不行的。

「八」,就是指裁判理由論證應當注重八種視角。裁判

理由論理的時候,它的一些元素,或者說裁判理由要展開,它的要素、它的資源方面要從如下八個視角來考慮:第一個視角是概念。無論是事實上的解釋還是法理上的解釋,其實很重要的都是概念上的解釋,一些裁判文書所涉及的概念一定要準確解釋;第二個視角從證據的角度、證據的三性來進行解釋分析;第三個就是規則解釋。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則進行分析;第四就是從法學理論的角度進行分析。可以將一些著名專家的理論作為裁判理由拓展的元素;第五個是涉及有關利益權衡的論證時,是尊重規

則還是照顧習俗,是堅守法律的合法性還是充分考慮法律的正當性,在這些場合要認真分析;第六個視角即是裁判論證中的價值分析判斷。從價值的角度即法律核心價值中的公平、公正及效率等諸方面進行分析,藉以拓展裁判理由;第七個即裁判理由分析時還可以合理使用法官的一般經驗或者照顧到當地的習俗、習慣等;第八個是情理視角。當然這是一個有分歧性的元素,如果運用得恰當,效果也是很好的。總的來說,裁判文書說理過程中,這八種視角都是必不可少的。當然不一定要把各個元素在一份文書中都用上,具

體運用要根據具體的案例、具體的情況而定。

「十」即指在裁判理由論證方面應注意十方面的關係:

第一就是法官在裁判說理的時候一定要處理好製作者與受眾者的關係,要保持一種客觀立場,要從一個第三人的角度進行客觀分析評價;第二是要處理好證據和事實的關係。證據與事實之間存在一種促進關係,事實和證據是交織在一起。第三是事實和理由的關係,事實和證據之間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而事實則是理由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第四是規則的原義和價值的評價的關係。這就是所有的規則在裁判論證的時候都要進行分析評價。如果說涉及規則和事實以及價值體系的一些矛盾衝突的時候,適當的評價是應該的。第五是應當處理好訴辯之間的關係。訴辯平等關係方面,越處理得好,裁判的可接受性就越強。第六是處理好專業和通俗的關係。第七是共性與個性的問題。很多案子有一定的類似性,但也有不同,它們有共性方面,但也有個性。第八是繁與簡的關係。裁判理由不是越寫得複雜繁瑣就好,也不是越簡單就越好,要根據案件、程序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繁簡分流是非常急迫的事,不是說所有的裁判都

要說理,像一些簡易的案件,沒必要充分展開說理。第九是傳統和現代的問題。傳統裁判論證的合理的地方我們應該吸收,現代先進的技術更應當發揮其長處,只有將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裁判論證水平才可能提高。第十是突破與創新的問題。法律文書格式不能為格式而格式,法律文書製作不可以完全依賴模板。我認為文書的內在結構可以適當調整和突破,要創造一切條件鼓勵法官在裁判論證時敢於突破,善於創新。

李賀(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司法裁判

應該符合主流的價值觀。一些案件的爭議和糾紛在訴訟程序終結後,並沒能得到解決,法院的裁判沒能夠說服當事人,有些當事人開始尋求申訴、信訪等程序來解決問題,也有些案件會被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新的波瀾。產生這些問題與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有關,我們的法治文化建設多是對西方法治文化的吸收利用,與傳統文化的銜接、繼承不夠。他認為,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儒家思想的影響貫穿始終,中華民族的思維模式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在對待情、理、法的排序上有我們的思維定式:重情、達理、輕法。

人們常說的「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規人」,一般的人也都是不知不覺地以情為出發點去思考問題,評價是非,處理事情。在我國的裁判文書說理中,絕大部分都是以法理、事理的論述為主,對情理進行論述的較少,這就使得裁判文書的說理中缺少對案件情理的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對於民眾最能直接理解的「情理的正義觀」沒有進行有效的回應,案件的「情理正義」沒有說明,也就無法引起大眾對判決正義的理解與支持。他認為,包含情理說辭的裁判文書才更符合中國人的心理感覺和思維方式,才更容易被大眾接

受,也更能契合我們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因為中國人對情理的理解,深受傳統儒家思想的影響,不管我們是否認識到,或者是否願意承認,傳統儒家思想仍在影響甚至決定著我們的價值觀。

一、以儒家思想闡釋法律條文,文書說理從單一說理轉向多重說理。從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種類來看,法律屬於成文的、表面的行為規範,而在這浮於表面的法律之下,是內化於心的慣例、道德、倫理等非成文規範。相較於高度專業化、概念化、抽象化的法律條文,普通民眾從情感上更易於接受與其距離更近的非成文規範。

二、以儒家思想打通情理,文書說理從強調服從到強調共鳴。儒家思想從人的本性出發,與人的主觀情感相連,更能打通人的內心情感,使法律的剛性與情理的柔性相結合,保障法律的軟著陸,避免法律過於剛性。我國古代司法素有注重情理的傳統,宋代韻文書《刑統賦》開宗明義稱:「律意雖遠,人情可推。」《明公書判清明集》中說:「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者,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不上違於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

三、引入儒家思想,在法律沒有規定情形下,文書說理由無法可依轉向有理可據。法律條文的穩定性與實際生活的流動性是一對永恆存在的矛盾,現行法律針對社會關係的規範必然會出現空白。在此情況下,法官必須在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資源中尋求說理的依據。例如,首例冷凍胚胎案的二審判決書說理部分將倫理、情感等作為說理依據,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較好地解決了雙方父母對冷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

程琥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認為,推進行政裁判文書說理改革並堅持內外兼修,行政訴訟作為人民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行政訴訟功能能否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通過行政裁判來影響,需要通過行政裁判文書來體現。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對裁判方式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和調整。為確保新行政訴訟法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行政訴訟文書樣式(試行)》,這些都將對行政裁判文書製作和說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裁判文書樣式強調以審判為中心,讓案件審理和裁判更加針對爭議焦點,重視通過證據交換和庭前準備程序確定當事人無爭議的問題,更加符合審判權運行規律。同時,更加強化裁判文書說理,並注意繁簡得當。為了讓審理和裁判更加透明,人民法院製作的所有裁定書和判決書,都要求以附錄方式明確裁判所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從行政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要求看,一篇高質量行政裁判文書應當滿足以下幾個要求:(一)法理性。法理實際上是透過案件事實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的具體運用。闡明行政裁判的法律,就是要熟練運用法律規定、法律原則來分析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我們應當改變傳統寫法中只是簡單羅列法律名稱和法條序號,對所認定事實與所選用法律之間的邏輯關係不作闡述的弊端。判決理由部分的核心內容是法律分析,一般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對法律條文的分析解釋。二是在法律沒有直接可適用條文的情形下,運用法律原理進行推導解釋。這就是說法官不僅要準確地引證法條,並且對該法條的含義作出準確的解釋,而且在找不到可以直接適用的法條時,而援引有關的原則,或者要通過公平正義的觀念來作出判決。(二)情理性。行政裁判書不能只滿足於國家強制力的後盾,而不關心裁判內容是否(特別是受裁判影響不利的一方)能夠接受。民主和法治時代,社會秩序的安定和人際關係的和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院或法官在社會生活中角色的功能。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適當給予處於弱者的當事人以人文關懷,深切關注其訴訟權益,會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減少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間的疏離。法官在製作行政判決書時應當力求使之富有博大的容量,在清晰嚴謹的文字中沁入深層的法律內含。行政判決書正是包含了法律、社會生活、人文背景和主、客觀現象等諸多因素,字裡行間貫穿著一種道義責任,使判決書達到了這樣一種功能,即在實現法律公正基礎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三)邏輯性。判決理由部分必須合乎邏輯,上與已經認定的事實、情節相適應,下與判決結果相吻合,中與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矛盾、不脫鉤,做到前後呼應、渾然一體、無懈可擊。首先是要保持事實和理由的一致。其次是保持理由與法律規範的一致。再次是保持理由和裁判結果(判決方式)的一致。(四)針對性。在書寫整個理由部分時,首先要針對本案事實和情節的特點立言,而不是針對同類性質案件的泛泛而談;其次應當針對行政爭議雙方在訴訟中的觀點,做到有的放矢。遇到複雜的案件,還可以分若干層次,有理有據地評判雙方關於合法性審查的一個或幾個方面的爭議,對雙

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的放矢地進行重點論述。(五)全面性。對於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要圍繞被訴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針對執法許可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法程序、執法目的進行全面分析。

鑒於推進行政裁判文書說理改革的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需要正確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一)同與異。行政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最終產品,行政裁判文書說理首先要滿足規範化的要求,不可能完全任性而為。這裡就需要在說理過程中明確為什麼說理、說什麼理、怎麼說理問題。同時,案件不同,審理程序不同,法官不同,說理角度和方法必然不同。在強調規範化時,應該強調個性化,不能因為規範化就扼殺個性化說理。(二)繁與簡。行政裁判文書應當說理,這是基本要求。同時要注意「當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得當」,說理繁些好還是簡約好,完全取決於案件需要。對於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特別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說理簡約些。對於案情複雜、當事人爭議焦點多、爭議比較大的案件,要儘可能地深入說理。(三)審與判。審判脫節必然會導致行政裁判文書說理不透。裁判文書說理應當圍繞審判整個過程,法官通過審判形成的內心確認應當通過說理展現出來。現在應當結合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貫徹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讓主審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自己簽發文書。(四)內與外。行政裁判文書說理涉及法官通過說

理把內心心證過程進行外化,法官判案不能停留在僅僅讓法官或者法律專業人士明白的層次。同時,裁判文書說理涉及法院與受眾的關係,應該明確法院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審判機關,裁判文書說理需要以社會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表達,從而滿足社會受眾的說理需求。(五)獎與罰。在當前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下,讓法官能夠沉下心進行文書說理,必須建立一套保障和激勵制度和機制。對於文書說理引發的炒作,應當建立免責機制,這樣才能讓法官敢於和願意說理。同時,對於不說理或者說理不透的文書進行講評,指

出存在的問題。對於說理好的文書要進行宣傳獎勵,形成推進裁判文書說理的良好氛圍。

葛文(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認為,

司法權是針對過去具體事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判,其僅能針對案件及爭議作出。裁判文書的本質目的就是要說服當事人和社會接受裁判的結論。訴訟中的說服,就是不能僅讓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執著於結論,而是讓他們相信裁判是以規則形成的正確結論,而這種規則就是論理。

一、具有說服力的論理標準。就裁判而言,裁判的結論是否妥當最為重要;至於裁判的論理或理由,不過是說服當事人的一種技術而已。不論是獲得裁判的結論,或是尋找裁判理由,都需要以論證方式進行。但這種論證的過程,需要為接受者(當事人和社會大眾)所了解乃至認同,這是裁判文書要表達的目標。論理要具有明確性、真實性、適時性、完整性。具有說服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法官對案件的表達或描述應當以論理為中心,以爭點為起點,用符合邏輯、符合法律的方式來引導出法官所尋求到的結論。這種尋求必須毫無矛盾地說明全部的證據以及不爭執的事實。論理應當是以三段論的邏輯形式進行推演、進行表述,以此來確保裁判的一致性以及預測的精確性。論理是用來檢驗或修正結論是否合法正確,整個論證的過程應當是圍繞裁判結論進行,這樣更能為當事人和社會大眾普遍接受。

二、具有說服力裁判文書涵蓋的實質要素包括十個方面。要涵蓋所有基本事實、要列明所有關鍵爭議焦點、要保持論理的前後連續一貫、要避免相互矛盾的邏輯與事實認定、要符合請求權或法律關係的基本架構、要正確且誠實地說明全部的事實、要保持論理的適度彈性、要用簡單的語言文字進行表達、裁判的結論要尊重公眾與社會普遍遵守的價值觀、要對庭審中的突發主張和事實給予有效的回應。

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是現代社會的需求和特點,它的原因在於它能夠滿足近代社會以來社會大眾對於安定性、可預見性的要求。裁判文書只有給裁判結論披上法律上的、形式上的外衣,才能使裁判結論具有妥當性。這就是裁判文書所要表達的「具有說服力」。當然,這並不是裁判要取得說服力的全部,而僅是裁判要取得說服力所不可或缺的一環。

唐衛(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文書的語言、邏輯與理由課題組成員)認為:

一、民事裁判文書存在以下問題:1.文書普遍未體現爭議焦點,導致案情事實模糊、分歧不明確;證明責任型判決泛濫,判決說理未展開,僅以當事人對其主張未完成或未充分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不利後果,而駁回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說理不全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未全面回應,對被告的全部抗辯意見剖析有漏項,程序與實體問題顧此失彼,當事人訴辯意見未體現審理過程中訴狀、答辯意見以外表示的意思;3.說理不充分,未對證據進行全面分析;僅對

採信的事實進行了論述,對存在爭議的事實未進行分析論證,導致案情不完整,對案件事實只作結論式的認定,未體現事理、情理、法理在事實中的關係,說理寥寥數語,武斷生硬,僅有結果,沒有認定的推理過程;4.說理欠缺邏輯性,出現首尾不顧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邏輯推理不嚴謹,違反三段論的推理要件,生硬得出結論,讓當事人看不到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有機聯繫,感受不到判決的正當性;5.說理不準確,總結爭議焦點不準確,對當事人的主張理解不到位,對證據構建的事實認定不完整,導致對過錯責任大小、違約行為的先後定性出現偏差;6.說理不規範,語法錯誤較

多,說理結構混亂,專業用語、法言法語使用不當。

二、解決以上問題的路徑

(一)調整裁判文書現有構架。當前法官說理一定程度上受現有裁判文書模式的制約,習慣於審理查明部分就是敘述無爭議的事實,對爭議證據和事實沒有分析、沒有說理。應將原有判決書「案件來源、訴辯主張、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判決主文」的構架,調整為「案件來源、訴辯主張、爭議焦點、無爭議的事實、有爭議的事實、有爭議的證據分析、本院認為、判決主文」更為實用,以此加強證據分析的說理,固定案件事實。另外,要轉變只有「本院認為」部分才需要說理的觀念,因為判決書的每一部分均是由語言、邏輯和理由組成,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判決的每一部分都將體現說理,證據認定、事實分析、法律分析是實體說理的主體部分,要加強說理。

(二)將說理與邏輯程式化。法官務必站在專業法律邏輯的角度去撰寫判決,唯此方能在判決中邏輯嚴謹,經得起各種考驗,儘力壓縮或減少發改案件甚至錯案的機率。而將複雜的邏輯推理形式轉換成通俗的判決推理模式,將會對法官寫作判決書提供程式化的指引。

推理應嚴格遵守邏輯規則,保證推理結果的準確性、正當性,避免邏輯混亂、自相矛盾。三段論式推理是裁判推理的基本形式,即以法律為大前提、以事實為小前提並據此得出裁判結論的演繹推理,其邏輯結構為:法律規定→事實認定→結果。判決書光有三段推理顯然不夠,假言推理、歸納推理、類比推理是判決推理的重要補充。在判決中綜合運用各種邏輯。在判決中有時根據需要可能適用多種形式的推理說明不同的問題,甚至通過審查當事人主張的邏輯錯誤或矛盾來否定其主張的正當性。為更好地將邏輯在裁判文書中運用,可以用通俗的法律語言將常用的法律邏輯推理形式轉換成通俗的判決推理形式,確定推理形式後細化對推理的說明和分析。

(三)規範說理的標準、範圍與限度。重新定義裁判文書說理的範圍,打破原有的只有「本院認為」部分才有說理的思維定勢,樹立裁判文書的每一部分都是說理的理念。說理的對象:1.原告的每項訴訟請求必須論述,支持還是不支持及理由;2.被告的抗辯必須回應,每項抗辯採信與不採信及理由;3.與案件緊密關聯有爭議的事實在爭議事實部分認定後,應明確為判決依據的事實基礎,並與法律適用相關聯;4.各方對適用法律有爭議的應進行論述,確定判

決所適用法律的原因與依據。

說理的方式與語言風格。關於方式,除文字外,還可以通過表格、圖表等更直觀、形象的形式。關於語言風格,應簡潔、質樸,儘可能多選用單音詞,力求文字易看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異體字。語言表述應準確、規範,避免語法錯誤,要從漢語言文字、中國文化特點出發,注意詞語、短句的排列序次,不使用方言詞語,不濫用外來詞,不生造詞語等,盡量使用法言法語或規範用語。語言表述應明確、無歧義,詞義應指代明確、層次分明,文字表述的內容清晰明白而確定。語言描述要繁簡得當,莊重、嚴謹,語氣中立、公允。

說理可以引用法理、儒家文化經典、道德規範、普世生活常識、倫理、行業規範、國家標準、企業標準,但不得與法律規定、國家政策、黨的精神、大眾價值取向相衝突。

說理的限度。說理的理由要窮盡,繁簡根據案件需要來掌握,說理不得破壞國家安定、民族團結、黨的領導、法院

形像,不得侵犯宗教信仰權利等。除此之外,法官的說理屬履行審判職能,不應被追究責任。

龔雪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從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模式和結構重建,提出了證據、事實、法律三元說理法。就是將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三種爭議(證據爭議、事實爭議、法律問題爭議),分成三部分來說理,在文書結構中也相應布置位置。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忽視證據說理。其實證據和事實說理是不一樣的,很多裁判文書沒有注意其中的區別,對證據的分析採信不注重說理,很多情況下是對證據認定不說理,或簡單分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後就得出事實結論,沒有將證據的分析認定與

事實的認定區分。另一些裁判文書裡面又將事實的分析與法律專業的分析扎在一起,當然要將證據事實和法律完全區分開,可能還會存在一些難度。我們和英美法系最大的區別是在於他們的判決書對事實部分不需要進行分析,只需要談法律問題,我們的判決書往往在事實認定方面花費很大的筆墨。另外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法律問題的說理水平可能取決於個人的法學理論基礎能力,但是對於證據和事實方面的說理主要取決於個人的生活經驗以及邏輯判斷能力。法官掌握牢固的法律基礎知識,特別是舉證責任、證據責任的分配等等這方面的法律基礎,對證據分析、事實認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對於事實和證據爭議有一個比較好的模型給他們做參考,可能能夠比較快地提高法官裁判文書說理的水平。

事實爭議這塊主要是區分事實爭議和法律爭議比較難,當然有些案件是交織的,有的案子單純是事實爭議。從裁判文書結構上將,案件的爭議焦點應該就是事實和法律方面的,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相關聯的一些爭議的內容。事實方面應當注重通過自己的分析概括沒有爭議的事實,對有爭議的事實可以列出事實爭議焦點,然後再對事實爭議一一進行分析,最後歸納本院查明的事實。其實這裡還有一個提法,就是裁判文書中用查明的事實還是認定的事實,因為實際上有的時候查明的事實並不是客觀的事實,只是法院認可當事人一方的事實主張,就是法院認定原告的這些事實主張成立。從這個角度講,裁判文書查明的事實應當改為本院認定的事實。在分析完事實後再歸納法律爭議焦點。對法律和事實爭議交織在一起的可以採取事實和法律爭議區分模式。當然對於單純的事實沒有爭議的,或者案件僅有法律爭議的,也可以把它簡化為放到本院認為部分,這樣就在結構模型上把它分成了幾個部分,從證據爭議到事實爭議再到法律爭議去分析。

徐子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認為,

個性化的判決書往往會產生很大的爭議。這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個方面是長期以來我國把裁判文書看成是公文,裁判文書不是法官私人的作品,法官對裁判文書是沒有著作權的。但裁判文書又不是完全公文的結構,是非常特殊的一種公文,它裡邊有事實歸納,尤其是判決理由的闡述又體現了法官個人的智慧,而作為公文,又要求有較多規範化的表述。第二個方面,個別法官想在裁判文書中個性化展示的空間很有限,比如受同事的看法、上級法院的評價等的影響,在合議庭改革之前有不少判決書是要給庭長甚至院長簽發的,而個性化的裁判文書會通不過審簽。司法改革以後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的文書是不簽發的,特別是獨任審判案件只由法官一人負責,這就給法官個性化的展示提供了空間。但是,個性化的文書不能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只要不違反法律原則、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個性發揮,業界還是應該持包容、理解的態度,這有利於激發法官的自信、智慧和工作成就感。

郭雲峰(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裁判說理的最主要目的是爭取社會公眾的認同。第一,為什麼要說理?裁判說理的必要性可概括為三個主要方面:一是防止權力濫用。裁判者濫用權力的可能性,以及自由裁量所具有的強烈主觀性和內部性,決定了作為司法裁判權行使者的法官,有義務證明自由裁量結果的正當性。二是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發展要求公權力的行使從強制命令轉向價值認同後的自覺服從。按照美國學者史蒂文·盧克斯的觀點,權力的系統分類包含了強制力、影響力、權威、武力和操縱。即,權力系統之中包含著兩套引發權力對象服從的機制——威脅、懲罰機制和誘導機制。前者依靠懲罰或者懲罰的威脅導致服從,後者則依靠權力對象對權力行使過程及其結果的認同而導致服從。如果說專制政體下的權力服從主要訴諸於前者,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權力服從則主要訴諸於後者,即通過民主程序框架內的聽證、辯論、說理等活動爭取權力對象的認同。三是從信息傳播溝通的角度來講,法官作為裁判以及自由裁量信息的最完備擁有者,有義務將自己認定證據和案件事實以及形成內心確信等方面的信息,告知與案件存在重大利害關係的主體。惟有如此,才有可能爭取高度關注案件裁判結果的各方的價值認同。第二,如何說理?如果裁判說理的主要目的確實是要爭取案件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認同,那麼裁判說理也就應當採取以受眾為本位的裁判說理模式,即區分不同類型的受眾,以爭取案件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對司法裁判結果最大限度的認同。對於沒有律師參與的簡單案件,應當在裁判說理的語言風格上,選擇樸素易懂、親民類型的語言,儘可能地避免晦澀難懂的法言法語對親自參加訴訟的案件當事人造成更大的距離感;有律師參與的案件,裁判說理不僅僅是針對敗訴當事人,更是針對同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律師而進行的裁判說理,要把爭取代理律師的價值認同作為裁判說理的重要考量之一;對於疑難複雜案件,說理的對象又要作進一步的擴展,應擴展至法學理論研究者,至少要對法學理論研究者形成相當程度的說服效應;如果所涉及的案件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公眾案件,則說理對象不僅僅是當事人、律師、法學研究者,更主要的是社會公眾。在此情況下,爭取社會公眾的價值認同,應將裁判說理的重點放在自由裁量以及自由心證的形成上,讓相關各方在信息完全對稱的情況下自行判斷,進而提高裁判結果的社會認可度。第三是裁判說理的規則與限度。裁判說理首先要符合證據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推理與生活事實和日常推理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以證據為基礎以及是否受證據規則的約束,如果以生活事實和日常推理代替法律事實和法律推理,就可能會犯錯誤。其次,裁判說理必須符合常知、常理、常情。裁判說理過程中,如果對相關證據和事實的認定違背社會公眾的常知、常理、常情,裁判說理則應加強對此異常情況的處理,通過結合案件證據和案件事實說理,把異常變正常。最後,裁判說理不應超出一個社會政治文化底蘊所能容納的限度。一項制度是深深根植於一個社會文化背景之中的,裁判說理也不應超越一個社會政治文化的底蘊所能容納的限度。比如,聖經等宗教文化已深深地鐫刻在英美等西方的社會政治和文化背景之中,已成為社會共識的一部分,引用聖經進行裁判說理可能非常容易引起社會各方的認同,然而,在當前中國的社會背景之下,聖經文化很難說是社會共識的一部分,引用聖經條文進行裁判說理,可能引發較大的社會爭議。

王艷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認為,優秀的裁判文書使其他法官在判案時有先例可供遵循,由此可以縮短審判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提升裁判文書的公信力,有助於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減少法官的司法隨意性,保證裁判結果的大體一致,提高司法的社會認同感;有助於人們通過前後一貫的案例信息,在頭腦中形成對法律行為與結果的穩定預期,培養他們對司法裁判的尊崇等。裁判文書展現了法官的思維過程,體現了法官的思維能力和語言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最生動的表達。裁判文書說理要有針對性、層次分明、充分、透徹,讓當事人和公眾知曉法院判案的理由,真正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裁判文書的說理是裁判文書的核心。既要講規則,又要講技巧。

講規則就要明確標準。注重優化裁判文書體例結構,格式統一,要素齊全,結構完整,繁簡得當,邏輯嚴密,文字規範。我不主張簡單問題複雜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見》第14條規定:「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裁判文書要認真對待、全面回應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意見,具體說明法院採納或者不採納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用語要力求規範、簡潔、易懂,便於當事人明白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已經定稿,刑事和行政訴訟文書樣式也正在制定。這些都是規則、規範。但是,規範不該成為最高標準,規範之後還應思考:判決書如何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說明法庭採信證據,認定事實的理由,說理做到繁簡得當?如何加強對複雜、疑難、新型、典型、有爭議、有示範價值等案件的說理?如何簡化簡易、小額、無爭議案件裁判文書的製作?如何明確繁簡分流標準,探索裁判文書事實部分增加爭議焦點?等等。文無定法。《唐律疏議》開篇即指出:「秉氣含靈,人為稱首。」「句式整齊,節奏明顯,便於宣讀」。宋、明、清時期的散判風格則質樸、典雅,「筆簡而賅,文明而順;氣盛而宜,言語準確;質樸暢曉;爽暢利落,從不拖泥帶水。」尤其是明清判詞,達到了古代判詞製作水平的巔峰。裁判文書撰寫既是一門法

律應用學問,也是一門文字表達學問。裁判文書的語言表達雖然有其嚴謹、明確、簡練的獨特性,但也可以適當運用修辭方法,增加說服力、公信力及感染力。裁判文書要講技巧,講技巧就要創新方法。

侯興宇(貴州警官職業學院教授)提出了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大道之判的觀點,並進行了闡釋。

一、何為大道之判

自從十八大把加強裁判說理明確提出,裁判說理以構建司法和諧的民意、民旨為中心,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大道之判。不能僅滿足於根據法律條文製作判決,應根據立法的本意和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決。這是有巨大差別的,立法本意包括了立法的精神、民族的精神、民族的文化、民族的情感等諸多要素。這諸多要素合成了立法的本意,立法的本意清楚了,才能正確把握法律條文進行判決。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繼承了古代裁判言理猶長的特點。這就是我所說的大道之判。這種判決是把個案放在整個法律構建里來看,而不是孤立的個案,這樣的判決就不會偏離大道。立法本意是實質,立法條文是形式,兩者結合才是大道之判的辯證關係。因此,在裁判文書樣式改革中要體現大道之判的精神,其法理、事理、情理、文理、道理的綜合說理裁判就是立法精神的大道之判。每一法條的規定有其來源,而這一來源就是立法的精神,而立法精神的土壤又是法理、事理、情理、文理、道理的綜合,即民主精神、民族文化、民主情感、民族正義的同向指標的綜合,而非狹隘的法條本身。這就是對依律制判的狹隘與廣泛的解讀。

樣式畢竟是樣式,其細化是個科學的過程,但裁判的主體是內容,內容是主導,是法治精神、立法精神的體現,更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法律、民族正義、現實狀況的綜合體,每一個案就是這個整體的一點而已。個案裁判的是否正確,就看其是否偏離裁判的大道。案與案有不同的特點,但其法治的土壤是一樣的。裁判說理應針對個案,也應針對整體,在此基礎上來研究裁判說理樣式與寫法才是實際的。

就法官個體而言,價值選項、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不同就有不同的判決,不同法官就同一案件可以有不同判決。以法治精神價值為核心兼容其他價值判斷,構建多元價值觀,即法治精神為主流,情理、事理、倫理、道理、文理等輔助,就像機動車行駛的大道上,兩邊允許有人行道、自行車道等,只要都向同一方向行駛;再如,大樹榦的不同分枝,都共同向上。機動車大道、大樹榦就等同於法治精神,其他的是情理、事理、倫理、道理、文理等同向輔助,這說理的萬流歸宗,就是中國特色的大道之判,也稱中國式裁判說理。

二、構建大道之判的不同說理方法

中國曆朝歷代不同說理方法都是大道之判的說理方法。(一)古代裁判,立足於勘驗的事實,實行事、證、理合一的說理裁判。即以來源可信的事實為基礎,進行情理、事理、倫理、道理、文理等多元式說理,形成了「文理猶長」的規定說理特點。我稱之為一體式說理。(二)近代裁判,源於引進西方法治思想,實行事實與理由各自相對獨立的說理模式。我稱之為二體式說理。(三)現代裁判立足於現代思想,採取聚集式思維,即多層次、多視點、多要素說理裁判。這是在二體式的基礎上進行事證分析與法理分析。(四)當代裁判追求實體與程序的合一,實行時空裁判。即反映庭審過程的全程裁判和體現等腰三角形控、辯、審的空間庭審模式裁判,其主要特點是時空下的對抗。

三、構建大道之判共同說理技巧

(一)針對裁判案件個體說理,可稱之為要素式說理。天下沒有一模一樣的案件,主要是指每案件要素構建的不同,在說理中要充分根據案情具體要素進行說理,才具備案件說理的個案性。

(二)針對裁判案件對象說理,可稱之為身份式說理。天下也沒有一模一樣的當事人,不同當事人要素就不同,要素不同說理當然也不同。對老年人、青年人、少年、兒童的說理要有差別性;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說理要有針對性。說理是說給具體當事人聽的,不同理解力當然需要不同說理;其他要素也然。

(三)針對製作主體個體說理,可稱之為人性式說理。不是法院在說理,而是製作個體的人在代表法院說理,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在裁判里要得到完整的體現。「本院認為」說具體點是本人代表本院,法院的職能職責要實現,而法官本人個體價值也要實現。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更是法官內在的秉公執法精神的實現。在制判中主要體現在爭議事實的認識和爭議理由的認識兩方面。具體而言,具有個性化的說理就更具有人性化。

(四)針對案件的本質說理,可稱之為本質式說理。如果說針對裁判案件個體說理是案件說理的生命,那麼,針對案件的本質說理就是案件的靈魂。對案件而言,失掉靈魂的案件不叫案件。何為案件本質性說理?具體而言就是去掉具體要素,留下本質要素。

宋北平(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教授、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

言文化研究會秘書長)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規範裁判文書說理的規定。他認為,裁判文書的語言和裁判文書的說理、邏輯是緊密相關的,沒有語言,裁判文書的形式也就不存在;沒有語言,裁判文書的說理、裁判文書的邏輯也就無以表達。綜合起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應該包括八個大的方面。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說理的概念,當然包括其他的一些概念的界定。說理這個「理」到底指什麼?是不是按我們通用語言講的說理就是說道理?他認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說道理,不是講道理,指的是說明和闡釋裁判結論的理由,也就是把這個裁判結果的理由說清楚。那麼,在這個前提之下,這是一個整體的宏觀的說理。還有第二層含義,就是在通篇的裁判文書裡面法官的每一個觀點,就是法官作出判斷要說明理由,說明為什麼要作出

這個判斷。

第二個問題就是說理的範圍。關於說理的範圍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界定,就是裁判文書哪些要說理,哪些不說理,以什麼為劃分標準。他認為,就是以法律事實和法律適用有沒有比較大的爭議要求為標準,並不僅是以簡易程序為標準。

第三個問題就是說理與論證的關係。裁判文書的結論應該是論證的結果,而不是說理的結果,但是論證是說理的一個獨特的方式,論證可以獨立存在,但是它服從於說理,這可能會成為處理論證與說理關係的一個基本原則。另外還要處理與論證相關的推理。推理與論證是互逆的思維方式,推理的基礎是概念。

第四個問題是說理的對象。法律規範與法律事實的關聯性,就是法官適用的法律和法律事實之間是怎樣的關聯,這需要說明。再一個是法律規範與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第三個是裁判當事人的主張,就是對當事人的主張,包括回應當事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等等,法官對他的意見進行了裁定、裁判,就要說理。論證的對象也是說理的對象。證據的認定,就是一個證據材料能不能是本案的證據,這是需要論證的。另外,這個法律事實能不能成立,需要論證,法律行為能不能成立需要論證,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

不是成立需要論證,案件怎麼定性需要論證。這些方面,也是裁判文書說理的對象。

第五個問題是說理的原則。遵循的原則有五個,第一個是合法,第二個是必要,就是必須要說的,這其實就是範圍,第三個是要恰當,第四個就是要透徹,第五個要有效力,要注意說理的效果,不要說成反效果。

第六個方面就是說理的方法有七個。第一個說事理,就是以事實作為理由來說,第二個說法理,是指以法律的規範作為理由來說,第三個說學科理論,主要是法學科的理論,也包括其他的專業知識的理論,比方知識產權理論涉及很多這樣的問題。第四個說真理,第五個說公理,是大家公認的、通用的、公用的道理,倫理問題屬於公理,如職業道德、社會道德等等。第六個就是說道理,是講事物之間的道。第七個是情理,情理講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是人之常情的這個理。

第七個說理的要求有四個方面,第一個是窮理,就是把理說到盡頭,第二個有條理,第三個要有文理,文理涉及語言表述的問題,第四個明理,你要把理論說明白,首先是讓當事人看懂,能讓當事人明白你說的道理。

第八個方面就是說理的評價,到底要怎麼評價一個生效裁判文書的說理情況,目前為止還是老大難的問題。

(周慶華/整理)

本文刊載於《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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