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必將對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提出更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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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焦富民 單位:南京財經大學

一、經濟全球化對法律人才需求的影響

全球化的進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經濟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之所在。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席捲世界各國的經濟大潮,已經和正在滲透到國際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不僅給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帶來深刻的影響,也勢必對世界各國的法律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順應全球化時代的發展趨勢,培養具有全球視野、能夠與時俱進的複合型人才,以提升解決複雜社會問題的能力,應對強大的現實挑戰。[1]我國已於21年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這標誌著我國已步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因此,我們必須正視經濟全球化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我國由於長期沒有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再加上計劃經濟體制、原有的意識形態及歷史原因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在國際經濟貿易方面曾是世界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最為嚴重的國家。入世後,各種針對我國的訴諸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件依然有增無減。因此,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的立法與司法,特別是法學教育提出了極大的挑戰。我國在不斷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跨國、跨地區的矛盾與糾紛,因此,對涉外經濟法律人才的需求將大大增加;同時,在國內法律制定和運作過程中,應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及有益的判例,並越來越多地借鑒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與國際慣例,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法律趨同化的進程。當今世界的「遊戲規則」,大都是在世界文明的進程中,通過不斷試錯與優勝劣汰存留下來的。與人類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並列的規則文明,是人類三種文明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規則文明,前兩種文明就不可能得到保護和發展。而在這個大規模的立法完善與法律趨同化的過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參加外,也需要大量的、高素質的法律實踐工作者的參與及配合。經濟全球化在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與機遇的同時,也對我國法學教育界如何培養法律人才提出了更為嚴峻的挑戰。法律總是存在於特定的社會關係之中。「當今世界正處在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人才競爭日趨激烈。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人口、資源、環境壓力日益加大,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都凸顯了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創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緊迫性。」[2]與之相適應,我國法律制度已經並正在發生一系列的變革。法隨時變,法學教育的目的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必須順應社會的變遷與時代的進步。如果不迎頭趕上時代的腳步,我們所培養的人才在起點上就缺乏競爭力,更無法獲得領先時代的本領與智慧。為此,法學教育的目的與方式必須隨著社會生活和價值觀的變遷而進行適時的調整,打破學科壁壘、引進跨學科的方法與知識,拓寬學生的學科視野、空間視域和知識基座,為創新能力培養奠定基礎。[3]而令人擔憂的是,法學界就法學教育如何應對經濟全球化對法律人才需求的影響缺乏足夠的重視與研究。應對經濟全球化對我國法律人才需求的新要求,法學教育的目標和定位是否應重新思考與研究?法學教育制度與法學教育模式應如何進行梳理並改革?法學教育的內容與方法應如何加以調整和充實?說到底,其核心就是解決好培養什麼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正視這些問題,並研究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是法學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

二、經濟全球化視野下法學教育目標的重新定位

法學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樣,其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這裡起決定作用的是培養目標的問題,即培養什麼樣的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目標問題是法學教育的基本問題。如果不對中國法學教育正確定型,法學教育就會迷失方向,誤入歧途,勢必制約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就不能培養出適應法治國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4]經濟全球化是以本國法律與國際社會通行做法之對接為媒介的,這必然對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模式產生廣泛影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實不僅僅是全球化的要求,我國長期以來的社會發展,特別是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與改革開放的深入,對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高且實踐性、獨立性強的職業,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的專門職業培訓後,才能進入其職業,擔負起職業所要求的職責。[5]法學教育的職業背景決定了法學教育具有學術性與實踐性的雙重屬性。「法學教育的學術性要求法學教育必須要對學生進行學術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學理論為依託,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養;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要求法學教育必須對學生進行職業性的教育,注重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6](p7)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培養基礎紮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7](p14)必然構成法學教育的主要內容和任務。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並非「完全式」的精英教育,也並非簡單的普法教育,而是介於這二者之間的法學基礎教育。普法教育只讓教育對象「知其然」就可以了,他們不必「知其所以然」,更不必對其「所以然」背後的深刻理論底蘊加以探究。精英教育的對象,比如我國的研究生教育層次已經有了「知其然」的基礎,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知其所以然」了,他們需要的是進一步探究這「所以然」背後的東西。與上述兩種法律教育不同,法學本科教育的目的有三個層次:第一是使之「知其然」,並學會以其初步掌握的基本知識與基礎理論來處理相關實務,此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目標;第二是使之有限度的「知其所以然」,要向其傳授、解釋清楚某項法律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基本的社會功效;第三是適度地讓他們考慮一些法學理論深層次的東西,教會他們自己去作出一些判斷,但這並不是主要目標。當他們對一些最基礎性的知識了解和掌握之後,一般也會不由自主地朝第二、第三層次的目標邁進。[8]這樣說來,法學本科教育的最重要目標是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專門法律人才。總之,應對經濟全球化,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應當具備紮實的法律知識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識背景、嚴密的邏輯分析能力、突出的語言表達能力,具備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職業道德的精神品質,具有國際視野與全球觀念的複合型、實用型的法律人才與治國之才。

三、法學教育中研究性教學體系構建的初步思考

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構建科學合理的法學研究性教學體系尤為重要。法學研究性教學旨在通過學生主體參與,培養學生法學理論研究與創新工作的能力,包含著兩個發展維度,即理論指向的研究性教學與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理論指向的研究性教學注重激活知識研究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以法學知識建構、法律思維培植、學術探究為核心的理論指向的研究性教學,旨在培養學生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方式感悟法律精神。知識的傳授不是灌輸文本,而是傳遞生成性知識,法學並不是自給自足的學科,研究性教學引領學生關注歷史、經濟、社會等等更多領域對法律產生的影響,理解、內化與發展法律,形塑未來法律人的理論理性。然而,理論指向的研究性教學不等於傳統的法學理論教學,其對教與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應當兼具學科專業研究能力與教育研究能力,關注學術前沿與司法實踐,能使講授變得更富有啟發性,更有成效地對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與理論探究能力進行培養與鍛煉;對學生而言,強調學習的自主性與探究性,不僅有利於對知識的理解與記憶,更重要的是能夠通過研究實現知識生長。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則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運用能力、法律表達能力和對法律事實的探索能力。以法律事實發現、職業素質養成為核心的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通過對法律事實的證明與重構、法律規範擇取、法律思維運用、法律論證實踐、法律表達以及法律實務中矛盾的解決等,培養未來法律職業者所必須的職業操守與職業技能,鍛造實踐理性。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更不同於我國以往的實踐教學方式,它是以培養法律人實踐理性為目標,重視實踐過程中的探究能力與職業技能的全面養成,於理論指向的研究性教學在教學理念、師資配置與課程設計上同等重要。以往的實踐教學多被理解成理論教學的附庸,如案例教學法不是為了教會學生如何識別、證明、重構事實,如何擇取、運用法律,更多時候僅僅是作為某一理論的解釋工具,且案例常常經過修剪,失去了真實生活的複雜性。鍛煉學生表達能力的「法律文書及寫作」課程,「只關注以格式化的法律文書撰寫為主,缺乏具體的法律問題和針對性,學生很難從這種法律文書課程中獲得對法律後果的理解,無法感到智性的挑戰,很難激發學習的熱情。」[9]模擬法庭教學不是為學生提供相對真實的「演兵場」,而是為了熟悉訴訟程序而由少數學生參加多數同學觀看按照劇本進行的表演。尤為重要的是實踐教學環節缺乏系統有效的目標組成、實踐指引與過程式控制制機制,學校教育與司法實務部門聯繫脫節,在某些學校核心實踐環節———見習與實習因沒有嚴格的過程式控制制與考核標準、充分的時間與條件保障甚至流於形式。深化我國本科法學研究性教學改革,應當關注法學的雙重品性,強化研究性教學的兩個發展維度,採取適合我國國情的研究性教學模式,循序漸進地推行。一是理論指向的研究性教學模式。其一,在進入法學院之初,應強化新生研究體驗,設立如美國斯坦福大學由資深教授主持的「導讀」課,以開拓學生視野、激發科研興趣,重在讓學生了解科研的意義,為研究性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其二,增加討論課,課堂講授與學生的研究性學習相結合,使教師講授變得更富成效、學生學習變得更加積極主動。其三,設立「問題與理論」研習小組,通過廣泛閱讀或社會調查,對法律原理進行深入研究,還可邀請實務專家指導,強化法律思維運用能力。其四,隨著學生年級的升高,在相應課程中增加研究寫作性課程和相應的考試內容,並對學生的選題與研究方法加以具體引導。其五,對高年級學生開設各種跨學科的專題學術研討課程,或參加教師的科研項目,以促使有學術興趣的學生深入到理論探究的領域。二是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模式。其一,在法科低年級,讓學生通過參加典型案例研討活動、有目的的課外見習庭審觀摩等活動培養其對法律的感悟力,提升其法律思辨及法律事實發現的能力。其二,創設問題情境進行職業道德訓練,使學生生動而深刻的理解法律人的職業道德要求,感悟法律精神。其三,對高年級學生開設法律診所,以真實案件為背景,由法律實務專家指導的實戰型模擬法庭實踐課程。其四,重新構建法科生實習體制,由法學院與政府相關機構共同承擔學生實習教育責任,確定明確的實習目標,強化過程式控制制。加強法學院與具體實習單位的聯繫與合作,為提升學生綜合法律實踐探究能力提供最有效的平台。在實踐中,必須「充分認識到這種實踐教學體系是與理論教學並行不悖的,是相互協調、相輔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同時還應從整體上策劃各個實踐教學環節的目標與要求、措施與保障。法學教育應儘可能為學生提供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比較強的實踐環境,讓每個大學生在四年中能系統接受這些實踐環節的培養和訓練。」[1]總之,理論指向與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在教育過程中是交融在一起並互相影響、彼此促進的。理論研究有利於實際問題的準確發現和合理解決,為學生的未來發展奠定基礎;而實踐指向的探究又有助於理論研究的深入,為理論難題的破解尋找原因和解決對策。研究性教學的兩個發展維度相互影響彼此共存,是法學教育平行發展的雙翼,共同實現著法學教育的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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