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組織理論:酋邦制及其他
酋邦文明研究者們往往對於家庭、國家與部族之間的關係感到疑惑,因為人類學家們把家庭與婚姻制度看成是文明的基礎,從摩爾根到列維-斯特勞斯都注重對於原始民族婚姻制度的分析研究,從雜交、群婚到對偶婚的歷史觀念,一直是判別社會分工乃至家庭和氏族主持的主要線索。這種觀念經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的傳播,影響中國史學家如郭沫若等人對於中國古代史的研究。我們認為,這種研究方式與其主要觀念都是必須肯定的。婚姻與家庭在文明起源上的重要性是不可低估的,特別是因為它們其實是國家和部族的基礎。古代埃及曾經存在過一定範圍里的血緣親關係,國家高層內姐弟通婚、父女通婚等現象多次發生。如果當時社會沒有這種婚姻基礎,其發生就是不可能的。其他古代文明中也存在類似情況,直到公元前2年,安息國王后穆薩曾經殺死國王弗拉阿特斯四世,並且與自己的兒子弗拉阿特斯五世結婚。亂倫是一種禁忌,唯因有了這種禁忌,社會才能走向文明,這是精神分析學家弗洛伊德最基本的文明觀點之一。無論如何,婚姻形態直接影響到國家與部族制度,這是無可非議的,它是國家與文明起源研究最重要的參考之一。但是筆者也要指出,對偶婚與家庭的出現,都與人類定居生活、房屋的出現有直接聯繫,沒有這些文明條件,家庭與婚姻的進步是不可能的。但是,重要的是關於國家、部族與城邦之間的關係,它們在文明起源中有什麼作用?筆者認為,國家與城邦都是文明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它們是文明多種因素形成以後才可能產生,它們是人類社會制度與政治生活的產物,是人類社會相當高級階段的產物,它們是文明成熟的標誌,但不是文明起源。近年來世界史學與考古學界相當盛興的「酋邦制」理論,就是針對摩爾根等人的「國家文明」學說的。
摩爾根摩爾根提出,人類社會是從部落聯盟這種平等主義的社會組織進入到不平等的階級社會的。但這種觀念顯然不符合古代社會發展實際,而從部落到國家之間應當有一個過渡形式,這就是所謂「酋邦制」興起的主要思想基礎。色維斯(ElmanR.Service)等人20世紀中期提出「酋邦制」理論,認為社會發展史大約經歷四個階段:1)游團(bants):即地區性的漁獵採集集團;2)部落(tribes):農業經濟時代的組織;3)酋邦(chiefdoms):有不同階層劃分的社會;4)國家(states):有階級與政府的社會。20世紀後半期,桑德斯(WillliamT.Sanders)、普萊斯(BarbaraJ.Price)等一批西方學者用這種理論來解釋文明起源。酋邦制度下有了階級劃分,社會權力集中於個人,酋長可以有權力分配土地和多餘產品,有所謂神賜的執法權力。從理論上來說,酋邦制兼有部落與國家雙重性質,從社會組織來看,它與部落聯盟相同,沒有完全的國家組織。從權力性質來看,它又類似於國家,有君主的行政法律權力。這種模式其實是把酋長制與城邦制的一些特點結合起來。但是,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是不是真正存在過酋邦制,需要有歷史與考古事實來證明。美國華裔學者張光直運用酋邦制理論解釋中國歷史,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所收入的論文《從夏商周三代考古論三代關係與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中,用這種理論對於中國古代史進行對照,列如以下圖表1:文化名稱新進化論中國常用的分期舊石器時代游團原始社會中石器時代仰韶文化部落龍山文化酋邦三代(到春秋)國家奴隸社會晚周、秦、漢封建社會(之始)
張光直值得注意的是,張光直其實仍然是按照傳統社會劃分標準,無論是部落制的仰韶文化還是酋邦制的龍山文化,都是原始社會。一般的理解就仍然是野蠻社會。這種理解實際上與西方理論家的理解是有一定差異的,他們中的相當多的人是把酋邦製作為一種文明社會來理解的。當然也與我們的看法相差甚遠,我們的基本觀點之一就是把新石器文明看成是文明時代,所以他所說的中國仰韶、龍山文化當然是文明時代了。無論如何,如果把酋邦制度看作文明起源有一個明顯的錯誤,酋邦制度形成並不等於文明社會的到來,酋邦制度只能說明原始部落發展到有階層劃分,有領導人的階段,這是所有原始民族必然經歷的階段,而不是文明社會的表徵。生活在非洲的眾多部落、美洲的印第安民族、世界各地的原始民族都已經有酋邦制度,但從社會形態來說,並沒有進入文明社會,這就是最有力的證明。如非洲的俾格曼人,他們目前還有20萬人左右,共有10個大的民族部落,生活在蒲隆地、喀麥隆、中非、加彭、盧安達和扎伊爾等7個國家的熱帶雨林中。他們只有語言,沒有文字。這個種族特別矮小,俾格曼一詞在希臘人中就是指從肘部到指掌關節的長度,歐洲人用來形容這個人種之短小。這個民族長期在叢林中生活,身體已經適應了這個環境,據科學家研究,他們已經難以在叢林之外生活,可能身體中的胰島素等成分已經與其他民族不同。他們至今仍然過著男人狩獵,女人採集的生活,是典型的漁獵採集生產方式。他們相當多的人仍然保持裸體習慣,與外界社會來往極少。類似這樣的原始生活方式的民族部落,非洲、南亞、中東等地都大量存在。所以,以是否形成酋邦製作為是否進入文明社會的標誌,肯定是不妥的。正如我們上文所說,文明起源是一個綜合指標,以單一的社會組織為依據,肯定有違於事實。我們認為,從原始氏族社會到國家之間,確實存在一個過渡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文明社會與非文明社會之間產生分化,這是一個決定氏族能否進入文明的關鍵階段,這就是文明的部族與原始部落之間的分化。部族因為農牧業的多種發明進入文明社會,而沒有能創造出農牧業文明的氏族部落,仍然處於漁獵採集的生產活動中,仍然是原始民族。從理論的層次來說,人類是創造與發明的物種,這一本質在文明人類中得到最突出的體現。更透徹地說,不是人類社會劃分階層這一社會組織形式本身創造了文明,而是生產的發明創造了文明,其中包括劃分不同層次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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