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陰運政所開處罰書引用法律錯誤
06-02
華陰運政執法不當,其實是...
2017年4月4日,卡友在陝西華陰市被華陰運政罰款1000元。理由是擅自改裝已取得營運證的車輛的。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處罰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司集之聲:
首先,我們來看具體的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違法事實開的是擅自改裝,處罰依據引用的法律條款卻和擅自改裝沒有一點關係,擅自改裝引用的法律條款應為《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處罰書錯誤明顯,可認定為違法事實不清。
其次,運政處罰非法改裝的權力已經被停止,2016年6月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廢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決定》,其中對交通和運政人員處罰改裝的權力進行了廢止。
2016年8月18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共同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其中作出如下規定:「加強對貨車的檢查,發現非法改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明確交警才有對改裝的處罰權。
最後,《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關於帶有可拆卸箱體自卸半掛營運貨車是否認定為擅自改裝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帶有可拆卸箱體的自卸半掛營運貨車,如果貨箱焊接在平板上,用於運輸貨物的行為,其改變了原車的結構、構架或者特徵,應認定為擅自改裝車輛的違法行為。如果僅將貨箱放在平板上,未改變原車的結構、構架或者特徵,則不能認定為擅自改裝車輛的行為。」
卡友的貨箱是用螺絲固定,是可拆卸的,並沒有焊接在平板上,因此依據陝西省道路運輸局的指導文件,並不是擅自改裝。
華陰運政做出的錯誤處罰決定,表面上看是「業務不精」造成的工作失誤,但實際上卻是工作作風不端正、學習態度不認真帶來的「惡果」。
既然身為「執法人員」,手握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力」,那麼「懂法、守法、遵法」是不是也該成為最基本的「從業資格」?如果執法者自己都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做不到「門兒清」,那該罰的不罰,不該罰的亂罰也就成了「必然」。
政府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社會管理者」,不但是建設者、維護者,更應該是身體力行的參與者。而公職人員,尤其是執法人員,更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學好法、用對法,不僅僅體現「業務水平」,更關係到政府公信力和法律尊嚴。
卡友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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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4日,卡友在陝西華陰市被華陰運政罰款1000元。理由是擅自改裝已取得營運證的車輛的。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處罰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司集之聲:
首先,我們來看具體的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違法事實開的是擅自改裝,處罰依據引用的法律條款卻和擅自改裝沒有一點關係,擅自改裝引用的法律條款應為《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處罰書錯誤明顯,可認定為違法事實不清。
其次,運政處罰非法改裝的權力已經被停止,2016年6月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廢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決定》,其中對交通和運政人員處罰改裝的權力進行了廢止。
2016年8月18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共同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其中作出如下規定:「加強對貨車的檢查,發現非法改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罰。」明確交警才有對改裝的處罰權。
最後,《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關於帶有可拆卸箱體自卸半掛營運貨車是否認定為擅自改裝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帶有可拆卸箱體的自卸半掛營運貨車,如果貨箱焊接在平板上,用於運輸貨物的行為,其改變了原車的結構、構架或者特徵,應認定為擅自改裝車輛的違法行為。如果僅將貨箱放在平板上,未改變原車的結構、構架或者特徵,則不能認定為擅自改裝車輛的行為。」
卡友的貨箱是用螺絲固定,是可拆卸的,並沒有焊接在平板上,因此依據陝西省道路運輸局的指導文件,並不是擅自改裝。
華陰運政做出的錯誤處罰決定,表面上看是「業務不精」造成的工作失誤,但實際上卻是工作作風不端正、學習態度不認真帶來的「惡果」。
既然身為「執法人員」,手握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力」,那麼「懂法、守法、遵法」是不是也該成為最基本的「從業資格」?如果執法者自己都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做不到「門兒清」,那該罰的不罰,不該罰的亂罰也就成了「必然」。
政府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社會管理者」,不但是建設者、維護者,更應該是身體力行的參與者。而公職人員,尤其是執法人員,更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學好法、用對法,不僅僅體現「業務水平」,更關係到政府公信力和法律尊嚴。
卡友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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