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焦慮的負面效應及其應對
社會焦慮的負面效應及其應對
吳忠民 《 光明日報 》( 2011年12月06日 11 版)
通過建立規則和信任體系,使人們的行為能夠有章可循,從而緩解社會焦慮。鄺飈/CFP |
現在,社會上出現了一種情緒:社會焦慮。它對中國社會造成了一些複雜的影響。不能否認,客觀上講,社會焦慮有著某種積極作用。比如,社會焦慮在某種程度上、某種範圍內有助於激發社會成員的潛能和動力。但同樣不能否認的是,社會焦慮的積極意義是次要的,更為重要的是,社會焦慮會造成大面積的社會負面效應。
第一,社會焦慮會引發不少越軌行為。
中國社會的急劇轉型,意味著新舊觀念並存,意味著同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同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不同性質、不同類型規則的並存。對於原有的一些規則,一些人缺少認同性;而對於新的規則,一些人則缺少敬畏感。於是,不少社會成員便缺少了規則意識。在這樣的情形下,身處社會焦慮狀態中的一些社會成員,無暇也不願去考慮自身行為是否一定要符合某種規則,而更容易傾向於考慮某種行為對自己是否有利,這就加重了人們的無規則意識。從現實社會的角度看,一些社會成員無章可循,各行其是,這就必然會引致種種越軌行為的出現。雖然種種越軌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認,社會焦慮是一個重要的催生因素。
第二,社會焦慮會加重人們不切實際的高期望值心理和相應的短期化行為。
面臨著社會環境的急劇變化,社會焦慮使得一些社會成員缺乏一種應對社會的從容心態,缺乏從長計議的理性安排。因此,社會焦慮很容易加重人們不切實際的高期望值心理和相應的短期化行為。
客觀地講,在急劇變化的現實社會中,許多機會甚至一些意想不到的機會會出現。比如,種種神話般暴富的故事,而一些人在暴富之後喜歡炫富。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示範效應,致使不少人大幅度提升了自己具體追求目標的高期望值。相比之下,人們對於這些高期望的兌現能力則是相對較低的。從人們所選擇的行為方式看,社會焦慮容易引發急於求成的短、平、快的行為。人們的「長期行為」是一種不確定、難以預知的、成本投入較高的行為,人們長期的成本投入往往難以得到相應的回報。對於身處社會焦慮狀態並且有著較高期望值的人們來說,與其選擇不確定的、成本過大的「長期行為」,倒不如採取「短期行為」方式更為實際和簡單易行。這種行為方式短期看來似乎理性、成本小、見效快,「性價比」似乎比較合算,但長期看來卻是非理性、成本過大的選擇。原因很簡單,短期行為具有利己性和短視性,絕大多數的短期行為終將成為損害行為者自身的舉動。
第三,社會焦慮會催生某些有害的集群行為。
所謂集群行為,也稱作「聚合行為」、「集體行為」等,主要是指在某些特定場所,人們的行為失去了日常行為規範的約束,而變成無組織、無結構同時也難以預料的群體行為。某些社會騷亂、恐慌現象、成群結隊的搶購活動以及群體性事件等就屬於集群行為。
作為一種背景性的時代條件,社會焦慮容易催生某些有害的集群行為。其一,社會焦慮容易使一些社會成員失去理性的約束。而人們的行為一旦失去理性約束,當社會焦慮增強到一定程度時,就容易處在一種失控的狀態,容易接受種種暗示,容易進行種種模仿,產生某些非理性的衝動行為,從而演化為有害的集群行為。其二,社會焦慮現象會程度不同地降低人們對生活的滿意度。客觀地看,同改革開放以前相比,大多數社會成員目前的「絕對」生活水準已經大為提高。但是,由於社會焦慮現象的存在,一部分社會成員往往無暇做出理性的判斷,而熱衷於同左鄰右舍中更高水準者相比,甚至同全社會當中那些公認的生活水準很高者相比,因而對自己的生活水準不夠滿意,進而會程度不同地產生對社會的不滿心理。這就為一些集群行為的出現準備了一定的心理基礎。其三,社會焦慮現象會加重或放大人們對於社會矛盾的不滿情緒。如今中國社會出現了不少社會矛盾,這是一個客觀現實。問題在於,其中的一些社會矛盾可能並沒有那麼嚴重。但是,由於目前人們普遍存在著一種心理焦慮,加上社會不公現象的存在,致使一些社會成員存在著不公正的心理感受,同時,網路社會的發展,使得不少網民能夠方便地將心理焦慮以及不公正的心理感受廣為傳播和放大,這樣一來,不少社會成員就容易把本來不是很嚴重的社會矛盾看得十分嚴重,容易遷怒於他人他事,容易借題發揮、藉機宣洩,進而催生出一些有害的集群行為。
由上可見,儘管社會焦慮本身並不是社會矛盾,但是它對社會矛盾的生成和加重無疑會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如何才能有效地緩解社會焦慮?對此,應當特別注意做好這樣幾件事情:通過建立規則和信任體系,使人們的行為能夠有章可循,而且,對未來的長期行為和目標可以預期;通過改善民生,使人們基本的生活尊嚴底線能夠得到維護,使社會成員正常生存與發展的後顧之憂能夠明顯減少;通過秉持社會公正,使人們的發展空間和發展渠道能夠得到保障,並對未來抱有希望。只有這樣,社會焦慮現象才可以得到緩解,社會焦慮的負面影響也才可以降至最低,相應地,社會矛盾也就能明顯化解。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社會學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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