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聚眾鬥毆罪
????一、聚眾鬥毆罪的概念和特徵
????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基於報復他人、爭霸一方、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的不法動機,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打鬥,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罪的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司法實踐中,聚眾鬥毆行為較多的發生在公共場所,往往同時造成對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由於行為人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破壞公共秩序。這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威脅人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犯罪,歷來是刑法打擊的重點。??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鬥毆的行為。
「聚眾」系指為實施鬥毆而糾集多人(3人或3人以上)的行為。既包括為鬥毆而有預謀的組織、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糾集行為。「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极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聚眾鬥毆罪亦可由單方構成,如甲方出於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等不法動機而糾集3人以上和出於相同動機的對方進行鬥毆,乙方人數即使不滿3人,對甲方可以以聚眾鬥毆罪論處。
????本罪中的「鬥毆」,是指雙方出於不法動機而相互進行攻擊、撕打等加害對方的行為。僅因一方聚眾傷害他人,不構成聚眾鬥毆罪,由此造成被害人傷亡,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聚眾鬥毆」大多表現為不法集團或者團伙之間出於報復、爭霸一方等動機,成幫結夥打群架、互相毆鬥的行為。鬥毆的雙方都可以構成本罪。這種大規模或者持械進行的毆鬥,不僅參加人數多,而且雙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準備,帶有刀槍棍棒等兇器,極易造成一方或雙方的人身傷亡,甚至會造成周圍無辜群眾的傷亡或財產損失。
????3.犯罪主體為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者。「首要分子」系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指揮者、策劃者。「積极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參與鬥毆態度一般或者尾隨參與,且在鬥毆中作用不大者,不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一般是出於為了爭霸一方搶佔地盤,或為了報復他人,或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如果事出有因而互相毆鬥的,不構成本罪。比如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與聚眾鬥毆是有區別的。二者在互相毆鬥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質的區別。前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爭霸一方,報復他人、尋求刺激等犯罪動機,其行為未對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故不能以本罪定罪。其中如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轉化
????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法律對聚眾鬥毆轉化犯認定的明確規定。但在審判實務中,不能機械地、簡單地把凡是致人重傷,即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凡是致人死亡的,即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是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認定犯罪性質。
????首先,對聚眾鬥毆轉化犯的認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②必須發生了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如果僅僅有輕傷的結果,也不能按轉化犯來處理,可以作為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情節;③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必須在聚眾鬥毆過程中發生。如果聚眾鬥毆的行為已經結束,行為人又故意重傷他人或者致他人死亡,應當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④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不能適用轉化犯的規定。
????其次,具有下列情形的,對參與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①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事前預謀實施鬥毆,並對鬥毆過程中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鬥毆過程中,明知本方人員的行為有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仍持默認等放任態度,則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傷害或者殺人的行為,都應對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由於加害人實行過限的原因,致人重傷或者死亡,首要分子??可以不承擔重傷或者死亡後果的刑事責任。②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极參加者在聚眾鬥毆過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均應共同承擔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③聚眾鬥毆的積极參加者對鬥毆過程中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均有概括性認識,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夠查清造成傷亡後果的直接責任人,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參與聚眾鬥毆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節,以及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後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別裁量刑罰。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傷,又造成他人死亡後果的,且其行為已分別符合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其出於聚眾鬥毆的一個概括性犯意,對重傷、死亡後果均在預料之中,是行為人在一個故意支配下實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為,可以採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只認定故意殺人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④在聚眾鬥毆中,各行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該人重傷或者死亡,但難以查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責任人的,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所有參與共同加害的行為人均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裁量刑罰時,應根據各加害人參與聚眾鬥毆的程度、作用等情節,酌情適用刑罰。如果發生死亡後果,除有確實證據證明共同加害人均有殺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論處。⑤聚眾鬥毆中,傷及無辜,致人輕傷的,可以聚眾鬥毆罪論處;致無辜群眾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第三,在聚眾鬥毆過程中,雖然造成了重傷和死亡的後果,如果缺乏證據證明有直接行為人或者其他加害人,則應按謙抑原則,對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可以聚眾鬥毆罪論處,並酌情從重處罰。對於事前沒有進行分工,鬥毆中亦無互相配合的,行為人應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有下列四種情節之一的,即多次聚眾鬥毆;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適用刑法規定對本罪進行處罰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認定聚眾鬥毆罪中加重處罰的四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多次聚眾鬥毆的」,一般是指聚眾鬥毆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主要是指流氓結夥大規模打群架,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場所中或者車輛、行人頻繁通行的道路上聚眾鬥毆,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主要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枝武器進行鬥毆的。??
????2、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在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則不能再按本罪處罰,而應該依照故意傷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在聚眾鬥毆中致人輕傷的,應按本罪從重處罰。因此,聚眾鬥毆罪雖然沒有死刑,但如果在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罪行極其嚴重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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