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

點擊上面藍色字體「刑事實務」可以關注本欄目,關注後可以每天自動收到專業信息


撰稿人:丁朝松、陳 靖(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家成(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通訊編輯:鄭曉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杭州刑辯」公號,公眾號hzxbls

職務犯罪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

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導》第24期

章某某受賄案——職務犯罪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

【裁判要旨】

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並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經初步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啟動取證合法性調查程序,公訴人應當提供證據對取證合法性予以證明。經審查,法庭認為公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仍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嫌疑的,可以要求提供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一審時被排除的被告人審判前有罪供述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號(2011年7月11日)。

二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甬刑終字第288號(2012年7月18日)。

【裁判摘要】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被告人章某某審判前的有罪供述能否作為定案根據,即本案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

一、一審排除章某某審判前有罪供述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對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也作了明確規定。但上述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且未規定相應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規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法律規範應有的功能。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系我國刑事訴訟發展史上第一份專門規定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司法文件,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制度和程序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了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二是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三是明確了應由控訴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並規定了相應的證明標準,四是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五是明確了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排除問題。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主要內容,共用五條八款較為完整地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先行當庭調查,並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23條規定,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或者線索,法庭經審查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看守管教人員的談話記錄以及偵查機關(部門)對訊問過程合法性的說明,訊問過程有錄音錄像的,應當提供。必要時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證明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綜上,當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時,上述兩個司法文件對控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章某某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並提供了章某某在偵查階段審訊時受傷的線索。一審法庭根據該線索調取到了章某某出入看守所的體表檢查登記表,該表載明章某某審訊結束回所時體表有傷,一審法院當庭啟動非法證據調查程序。公訴人雖然出示、宣讀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筆錄、親筆供述,播放了章某某有罪供述的錄像片段,提交了有關依法辦案沒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情況的說明,但法庭審查後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無法說明被告人體表傷的形成過程,遂要求提供相關訊問過程錄音錄像。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是偵查人員利用錄音、錄像設備記錄、固定訊問的內容及當時情景的一種技術輔助性活動,與書面形式的訊問筆錄相比,它不僅能全面反映口供內容,還可以完整再現口供陳述的程序和環境。根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從2006年3月1日起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賄賂和其他職務犯罪要案中已逐步實行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但公訴人未按照《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和《指導意見》的規定提供同步審訊錄像,並表示偵查人員不出庭作證。根據《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11條的規定,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58條亦規定,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公訴機關未能全面履行舉證義務,且對章某某在審訊中受傷的情況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章某某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的情況下,控方應當承擔舉證不充分的法律後果。綜上,一審法院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被告人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為理由,作出被告人章某某審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判決合法,二審法院認定鄞州區檢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訴無理也是正確的。

二、二審經審理,在排除合理懷疑後,採用章某某審判前有罪供述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二審期間,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辯護人仍堅持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審判前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檢察機關為證實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補充提交了行賄人史建黨的同步審訊錄像、章某某同步審訊錄像以及由四名訊問人員出具的關於2010年7月27日審訊中章某某體表傷勢形成原因、過程的情況說明。二審法院進行庭審質證、庭外調查核實,對是否存在違法立案、刑訊逼供取證依法進行審查,對證據取得的合法性依法進行判斷。經合議庭、出庭檢察員、辯護人共同觀看同步審訊錄像,確認本案線索來源正常,偵查機關係根據史建黨的交代而調查章某某,偵查方向自然,章某某及其二審辯護人關於偵查機關無立案依據、違法立案、立假案的說法不能成立,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積皮下淤血、皮膚劃傷50px也並非刑訊逼供所致。本案偵查機關雖存在一些不規範行為,為此法院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要求他們糾正。但檢察機關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章某某供述的合法性,本案一審中存在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故章某某審判前的有罪供述可以作為證據採用。綜上,二審法院在充分肯定一審排除章某某審判前有罪供述合法合理的同時,又經開庭質證,審查相關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排除了對該供述的合理懷疑,將之作為定案根據,結合在案其他證據,認定章某某受賄4萬元是正確的。

推薦閱讀:

【重磅】張明楷全新力作:重新認識利用職務的竊取、騙取行為
【辦案手記】追溯時效引發的「烏龍」事件 ——以職務犯罪為例
圖表: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的工作小組領導職務
熊秋紅:監察體制改革中職務犯罪偵查權比較研究(上)

TAG:犯罪 | 規則 | 案件 | 證據 | 職務犯罪 | 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