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剝奪了劉萍的選舉權?
但最終結果是,她未被列入人大代表候選人名單。在此情況下,她將自己的遭遇發布到微博上,引起廣泛關注,境內外多家媒體予以報道,一些網民表示力挺,紛紛質疑新鋼集團的做法。
新鋼集團選舉工作指導組辦公室主任楊劍雲14日表示,劉萍未被列為新鋼第六選區的代表候選人,是因為聯名推薦她參選人大代表的人數不夠選舉法的要求,且其本人不具備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資格條件。
而他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據楊劍雲所說,新鋼公司選舉工作指導組在對17位推薦劉萍作為代表候選人的選民進行核實時發現,其中5人不是劉萍所在的新鋼公司第六選區選民,有3人後來退出簽名,有2人在新鋼選區查無此人,所以有效推薦她參選人大代表的只有7人,未達到法定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人數規定。
以上公開信息中,且不論不在新鋼公司第六選區的5位選民以及在新鋼選區未查出的兩位選民是否確實符合實情,也不論新鋼官方是否刻意打壓以致僅有17人最終在推薦名單上簽字,單說3人臨陣退出簽名,就十分可疑。這三人是哪些人,為什麼在新鋼公司官方核查後宣布退出推薦?正常人只要有正常的腦子,都會覺得非常蹊蹺,因為在排除7名「無效」推薦人後,正是這關鍵的三人退出,導致劉萍未能獲得候選人資格。
當然,新鋼官方不會對此作出任何解釋,除非公眾窮追不捨直到他們無法招架,更不會有人對此主動進行調查,即使進行調查,估計有關工作已經做得十分充分了——以新鋼集團的雄厚實力和地方勢力,擺平幾個搖擺的推薦人有何難哉?!
從技術上取消劉萍候選人大代表的資格,無疑要比直接取消其資格要顯得高明,但也難以掩蓋其真實居心。事實上,新鋼官方也無意掩蓋。楊某直言不諱地指出,「選舉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候選人應該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但劉萍此前多次鼓動或參與非正常上訪,我們核實發現,2010年7月至10月,劉萍先後3次進京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三次;當年10月,劉萍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訪,被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拘留10日。」
在這裡,新鋼官方強調了人大代表候選人應該「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但他言下之意忽視的是,憲法和法律也保障了中國公民享有其基本政治權利,包括向最高權力機關進行上訪的權利。劉萍在上訪過程中為何被北京市警方訓誡,以及何為「非正常」上訪,又是蹊蹺中的蹊蹺,公民按照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進行上訪活動,緣何成了「非正常」,還要被警方「訓誡」、「拘留」?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細節,據稱,劉萍是新鋼的退養職工,那麼,她為什麼退養?她的退養是在上訪之前還是上訪之後?她是主動退養還是被迫退養?她和新鋼集團有哪些矛盾和利益糾結?上述疑問都是關鍵問題,和劉萍此次被「技術取消」候選人大代表資格必然有著緊密的關聯。
大概是新鋼官方自己都覺得心虛,覺得強行取消劉萍候選人大代表的資格理由不充分,因此來了個「技術處理」,先認定7人不具有推薦劉萍的資格,又勸退3人,以達到阻止劉萍參選人大代表的目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天下蒼生並非全是愚民,如何瞞得過?
反過來,某些人可以上下其手、戲弄法條本身,也顯示了中國基層民主選舉制度設計的重要缺陷。
眾所周知,劉萍參選的是最基層的、可以由選民「直選」的人大代表,由此以上的人大代表就不是由選民行使選舉權直選,而實際上應歸入間接選舉的範疇了。
如果任由地方勢力橫行,以卑鄙和隱蔽的手段消解選民的意志,剝奪公民的選舉權,那麼中國最低限度的民主制度也將變得名不副實,公民僅有的民主權利也成了鏡中花、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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