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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人放棄財物而佔有的,構成何罪?

【薏米按】最近瘋狂流行著一個搞笑視頻,公園中一女子將手包放桌上,在桌旁看手機休息,一男子見財起意,假裝被鞭炮炸傷暈倒,女子見狀嚇跑,男子起身佔有女子手包。下面是視頻截圖:

(男子將鞭炮扔進草叢,走到女子身邊)

(男子佯裝暈倒,女子被嚇跑)

(男子趁機將包拿走)

本來一個很搞笑的視頻,法律人又犯了職業病,非要把男子的行為性質討論個底朝天。

那麼今天就很嚴肅的討論一個問題:

使他人放棄財物繼而佔有財物的行為該如何定罪?

先以本視頻為例,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男子構成詐騙罪,理由是男子使用欺騙手段使女子誤認為發生了事故而棄包逃走,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他人自願放棄財物所有權,而佔有財物,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男子構成盜竊罪。理由是女子雖然逃離現場,但是當時屬於誤以為發生事故,情況緊急而逃離,但是女子並沒有放棄對包的佔有,該包仍為女子所有,男子拿走包,屬於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男子構成搶奪罪。理由是本案中女子見男子受傷暈倒,受到了心理強制而被迫逃離座位,放棄財物,男子製造事由分散女子注意力,趁其不備而拿走財物,男子應認定為搶奪。

你同意哪種觀點?

個人認為定盜竊為妥。本案中,雖然男子確實使用了一些欺詐的手段,但是女子並非自願放棄財物所有權,而是一直保持著對財物的佔有。詐騙罪中確實有一種方式是使被害人自願放棄財物,但是本案中缺少自願和放棄兩個要素,也即是說,缺乏處分意識和處分行為,故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而本案中雖然女子有了恐懼感,受到了一定的心理強制,但是女子受到心理強制時根本沒有意識到包會被男子拿走,並且男子也沒有實施對物的暴力,而是採用一種平和的方式取得財物,故搶奪罪也不妥。

那麼使被害人放棄財物而佔有財物的,究竟可以構成那些罪名?下面一一舉例分析。

1.構成盜竊罪。如上述案例。又如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某居民小區7號樓前,發現有人正在偷一輛電動自行車,郭某便假裝治安人員大喊捉賊,偷車人扔下車逃走,郭某見到電動自行車已經被撬開,遂將該車偷走,後被抓獲。

2.構成詐騙罪。

在張軍編著的《刑法分則配套規定及新釋新解》這本書中,指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論處。浙江省詐騙罪案件專題研討會紀要中,也認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誘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拋棄財物加以拾取的,一般不宜認定為盜竊犯罪,更不宜認定為侵佔(遺忘物)罪,一般應認定為詐騙罪。」

【典型案例】

何伯明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2014)旌刑初字第167號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2日凌晨4時許,王某某(另案處理)夥同彭某某(另案處理)、楊某某(另案處理)在德陽市區盜竊一輛黑色雅閣牌轎車。三人於2013年11月14日在成都市郫縣天回鎮將該車以28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幾天後,該買主在王某某的介紹下將車輛交給被告人何伯明進行更換車鎖、補漆、改車架號。何伯明在明知該車系被盜車輛的情況下表示同意並接車。當天晚上,何伯明打電話給王某某謊稱該車被派出所警察扣押,意欲佔為己有後拆下當配件賣。何伯明將車送往白潔汽車美容中心進行補漆時被抓獲,被盜車輛被追回。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146041.00元。另查明,被告人何伯明將電話告知王某某車被警察扣了後,王某某即在電話中刪除了該買主的聯繫方式。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何伯明明知是被盜車輛而予以窩藏,轉移,進行掩飾隱瞞。在此過程中,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導致被害人上當受騙以後,以放棄財物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何伯明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與後面的詐騙行為具有前後發展關係,且兩種行為之間存在緊密聯繫。掩飾隱瞞的犯罪行為是後面實施詐騙行為的前提,二者之間存在緊密的關聯性,侵害的對象始終指向同一個財產即被盜車輛。因此應當被後面更重的詐騙行為所吸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應當依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構成敲詐勒索罪。

【典型案例】

劉樹根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0191刑初76號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劉樹根在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微果科技商鋪,以信用卡墊還交付費用為由,讓王某某幫助其墊還信用卡,在王某某為被告人劉樹根的一張光大銀行信用卡墊還了人民幣30350元後,被告人劉樹根拒絕將墊還的30350元人民幣刷還給王某某,並要求去派出所,之後王某某將其老闆林某某叫來,劉樹根對林某某說信用卡墊還是違法行為,如果非要讓他歸還本金,劉樹根就要報警。王某某和林某某不讓劉樹根走,於是劉樹根就報警了,派出所接到報警後就將劉樹根帶回派出所。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劉樹根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林某某30000元錢,被害人林某某對劉樹根表示諒解。

本案公訴機關指控劉樹根構成詐騙罪。辯護人辯解劉樹根構成敲詐勒索罪。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詐騙罪的客觀構成是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且被害人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在本案當中王某某用林某某的錢款為劉樹根墊還信用卡時,劉樹根事先並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只要信用卡墊還成功後,劉樹根就可以繼續透支,有能力將墊還款還給林某某,所以王某某和林某某將現金轉賬給劉樹森並不是基於錯誤認識,也就是說王某某和林某某並未被騙,故本案劉樹根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劉樹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佔有公民合法財產之後,欲以威脅方式迫使被害人放棄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由於被害人並未受其脅迫而放棄索要財物,故被告人劉樹根的行為應當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4.構成搶劫罪。

【典型案例】

楊澤紅搶劫、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292號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1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楊澤紅在大理市下關鎮興盛大橋上強行摟抱施某某,在施某某反抗後,搶走其隨身攜帶的黑色挎包(包內有價值950元的三星P1000型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等物)。後施某某向路過的計程車司機求救,被告人攜帶施某某的挎包離開現場。

被告人楊澤紅辯解其未對被害人施某某採用暴力方法,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裁判理由】

暴力方法,是指對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或足以壓制對方反抗,但不要求事實上壓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本案中,被告人在夜深人靜時,對在路上單獨行走的被害人施某某(女性)強行摟抱,在被害人反抗時奪取其財物,在被害人離開時緊追不捨,致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在反抗無效的情形下放棄財物向路上經過的計程車司機求救,被告人該行為繫上述的暴力方法,被告人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故被告人楊澤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的方式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該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

【薏米總結】

看完上述案例,是否對被害人放棄財物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呢?被害人放棄財物,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案情來判斷究竟構成何罪。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心態。被害人是否自願處分財物、是否受到心理強制、是否產生心理恐懼都將是影響定罪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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