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浙江檢察如何規範辦案

本報記者 彭 波《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15日   18 版)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對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人民視覺核心閱讀檢察院不僅有批捕、公訴的職能,還有偵查、辦案的權力。在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要求下,檢察機關應該如何處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如何處理依法懲治犯罪與防範冤假錯案的關係?浙江檢察機關嚴把司法行為規範關,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努力實現辦案數量與質量的雙提升。「通過多年努力,全省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職務犯罪案件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嚴重侵犯人權現象已經基本消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在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省檢察機關規範司法行為工作情況時,自信地說。這得益於近年來,浙江檢察機關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職務犯罪偵查訊問不文明不規範問題的不懈努力。規範辦案,堅決堵死「後門」「老吳貪錢坐牢,我不怨恨你們,你們查案依法公正文明,提前給你拜年。」今年春節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李曉鵬突然接到一個拜年電話,這讓他想起了現在已經入監服刑的吳某。吳某是餘杭區某街道辦事處副主任,2013年因涉嫌受賄罪被餘杭區檢察院立案偵查,李曉鵬是主要辦案人員。吳某被刑拘後,十分緊張,血壓陡然升高。李曉鵬立即安排醫生給他進行體檢,穩定他的情緒,並告知吳某所擁有的權利。為了進一步掌握證據,檢察機關決定對吳某的住宅、辦公室等進行搜查取證。但吳某有一個正在讀初二的女兒,為最大限度地降低影響,李曉鵬特意打電話給吳某妻子,讓她支開家中老人和孩子。最終,在法庭上,吳某當庭悔罪:「檢察院辦案規範公正,我心服口服。」規範的司法行為才能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在檢察機關查辦的一些職務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當庭翻供,有的出現犯罪嫌疑人身亡的辦案事故,都是檢察機關司法行為不規範所致,該錄音錄像的沒有錄音錄像,不該把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辦案區的留下來了。司法行為是否規範直接關係到執法是否嚴格、司法是否公正,規範司法行為也是確保檢察權正確行使、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抓手。2014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對全省執法司法機關關於規範執法和公正司法的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詢問。陳雲龍現場答問,強調「規範司法、公正司法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並表示浙江省檢察機關在規範司法行為方面採取了多項有效措施,比如推進自偵辦案工作區建設、每年開展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在全國率先推行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等。以人大專題詢問為契機,浙江省檢察院主動把規範司法行為擺在更重要的位置,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從順應法治趨勢的高度來加強自偵辦案規範化建設,充分認清非法證據排除標準趨嚴的緊迫形勢,即便面臨偵查措施還不夠多、自身偵查能力還不夠高等現實困難,也必須堅決堵死退路、堵死「後門」。為此,浙江檢察院專門出台規定,對弄虛作假、監督交易等不規範行為「零容忍」,一經核實,將在檢察院評優中一票否決。「規範辦案有助於提升辦案能力,辦案效果。」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陳春玉說,從2014年1月到今年2月底,浙江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貪污賄賂案件1556件1829人,其中廳級幹部8人,縣處級幹部151人,沒有發生一起因非法取證而被法院排除證據效力的事件,也沒有出現一起辦案事故,實現了辦案數量、質量雙豐收。嚴明禁令,明確規範辦案具體要求如今,在職務犯罪偵查訊問中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已經成為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一條「鐵規」。而這一措施的發源地正是浙江檢察機關。從1994年開始,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就開始了同步錄音錄像的探索。當時,只有簡單的攝像頭、監控器和錄像機等設備,投入資金僅5萬餘元,且沒有任何制度可循。而現在,走進北侖檢察院的辦案工作區,先進的技術裝備隨處可見,105寸液晶大屏幕、視頻矩陣技術、房間指揮信號控制等高端設備等,具備一一對應的音視頻、電子筆錄證據採集功能,將所有取證活動都置於安防監控、審訊監控雙系統監控下,形成了訊問筆錄、自書材料和錄音錄像三位一體的證據體系。此外,還有北侖檢察院自主研發、擁有知識產權的「身心監護儀」,在訊問過程中能夠隨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生理變化,不僅保障了辦案安全,也提高了訊問突破效率。現在,浙江又在同步錄音錄像上出台新規,明確凡是收到有關涉檢信訪或不良反映後經核查同步錄像缺失的,視同存在訊問不文明不規範並實行問責。同時還會同法院建立協調機制,明確法院可調取、查閱檢察機關相應錄像資料深入查證。規範司法行為,不在於出台更嚴厲的措施、實行更嚴格的標準,而在於將法律法規的每一條要求都切實落實到辦案工作上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不打折扣地執行,就是最規範的司法行為。「檢察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行使,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寧波市檢察院檢察長戎雪海說,面對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與刑事訴訟法更嚴規範的雙重要求,寧波市檢察院提出了「五化」建設,即在嚴格堅持辦案規範化的前提下,深入推進基礎信息化、初查偵查化、手段多樣化、偵查一體化、隊伍專業化建設, 加快實現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轉型升級。201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根據刑訴法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浙江省檢察機關在全國率先出台《進一步規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若干規定》,明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的時限,並保證其有不少於6小時的休息時間;拘留後24小時內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嚴禁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檢察機關辦案工作區及其他場所;不得以訊問為目的將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因辨認、提取證據和贓物等確需提押至看守所以外的須經檢察長批准。這些規定獲得了最高檢反貪總局的認可,並向全國推廣。恪守底線,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檢察機關是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辦案有檢察院監督,檢察院辦案誰來監督?」這是社會公眾普遍的疑問。為此,最高檢多次強調,檢察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觀念,要用比監督別人更嚴格的標準接受監督。除了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措施,人民監督員以及律師都是社會公眾監督檢察院的「耳目」。人民監督員制度同樣肇始於浙江,目前浙江全省共選任了近900名人民監督員。為了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檢察機關加強了對人民監督員的輔導培訓,提高他們的履職水平和能力。同時,積極探索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措施,不斷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渠道,要求 「擬撤案」的自偵案件和「擬不起訴」的案件全部進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10年1月至今,浙江省人民監督員共監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偵查部門擬撤銷和擬不起訴等職務犯罪「七類案件」745人,其中5件人民監督員經評議不同意檢察機關擬決定意見的案件,檢察機關均最終採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共有26條涉及辯護制度,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豐富了律師會見、閱卷和收集證據等方面的權利,健全了律師辯護權利救濟機制。但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還是常常遭遇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難題的阻撓。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有效保障律師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浙江省檢察院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出台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並明確提出對阻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情況將予以追責。在最高檢的相關規定中,有一條「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為了防止有些地方違法設置限制條件或規避法律規定妨礙律師行使會見權,浙江省檢察機關明確,需經檢察機關許可會見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應當是立案時涉案金額在50萬元以上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案件,其中有重大社會影響主要指縣處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要案或社會關注度極高的案件。「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有利於促進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規範辦案。」浙江寧波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王文軒表示,這也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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