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議案,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受賄首次進入刑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向常委會做草案說明時表示,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提出,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已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利用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行為,情節較重的,也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注1 公務員近親屬受賄可判7年以上
「領導身邊人」的受賄行為亦被提出納入刑法。
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上述規定定罪。
關注2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最高可判10年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次亦大幅提高刑期,現行刑法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的最高刑期為五年,李適時表示,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兩高提出,該罪刑罰偏輕,建議加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同中紀委和兩高等部門研究認為,鑒於此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建議將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據介紹,十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準看齊。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五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十年。
公民權益
買賣公民信息將受處罰 主要涉及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本報訊(記者楊華雲)儘管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目前未有任何實質性進展,但刑法已打算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嚴重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李適時表示,近年來,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並建議對這類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中國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涉及憲法、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法律,如與公民通信自由權和通信秘密的保護,涉及刑法、郵政法、電信條例等,而關於公民隱私權保護的,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訴訟法,但尚缺乏一部全面規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近些年的全國兩會上,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希望儘快制訂該法,以全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偷稅犯罪
首次偷稅可以不追刑責
以「接受行政處罰」為前提;修改量刑標準,偷稅犯罪不規定具體數額 如果屬於初犯且接受行政處罰的逃稅行為,有望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歷次刑法修改中首次出現了犯罪行為如果接受行政處罰後可以不認為犯罪的規定,被法學界人士認為實現了良好的行政權和刑事司法權的銜接,可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同時,此次刑法修改關於偷稅罪定罪量刑的修改。現行刑法規定偷稅罪的最低定罪標準為,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表示,由於要同時滿足百分比和偷稅數額的要求,會產生不合理現象。 對此,草案不具體規定偷稅犯罪具體數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規定:有上述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推薦閱讀:
※公安部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請問如何理解或評價「權力是有權者的語言 語言是無權者的權力」這句話?
※公民有權拍攝公安檢查站嗎?
※從臣民社會到公民社會(轉貼之二)
TAG:泄露 | 公民 | 信息 |